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李明哲案將宣判 李凈瑜27日赴中聽判
時間:發布 2017.11.26 | 13:11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26/105051





【內文】
李明哲案將於下週二(28日)宣判,妻子李凈瑜明(27)日下午將赴中聽判。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今(26)日表示,因為簽證問題,李明哲救援大隊無法陪同李凈瑜前往中國,將由前立委王麗萍陪同。而李凈瑜在見到李明哲之前,不會召開記者會。
非政府組織(NGO)工作者、前民主進步黨黨工李明哲今年3月19日遭中國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拘禁至今超過250日,因為簽證問題,救援大隊無法隨行,將由已有台胞證的前立委王麗萍陪同李凈瑜前往中國,海基會也表示,會派員陪同。
邱伊翎表示,李凈瑜已表明見到李明哲之前,不會舉行記者會回應。但救援大隊與李凈瑜都堅信,李明哲所做的事情是無罪的,也不會擔心中國會用李明哲案去做何種宣示,因為這對台灣人而言,是沒有意義的。
邱伊翎說,中國宣稱自己是法治國家,但李明哲案從逮捕、審判到宣判都不符合法治作為,李明哲被判的越重,只是越凸顯中國的不文明、毫無遵守法治的可笑、荒謬。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秘書長邱齡瑤強調,李凈瑜有了上次到中國的經驗,這次赴中會更加謹慎小心。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評論:
李明哲案可以讓我們清楚理解到台灣和中國在人權的保障上有極大的不同。
「顛覆國家政權罪」在現代社會聽起來是很可笑的,若一個國家會害怕自己的政權被一個公民顛覆,那應該是用政績來讓人民信服,而不是用法律強迫他們屈服,更何況是違反人權的法律。
此案件也讓我深深對於自己是台灣人而非中國人感到慶幸,一個國家這麼輕易的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況且這個人並不是該國的公民,我認為國際上只要還在乎人權的國家都應該對中國提出強烈的譴責。
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權的基本,人因為有基本人權而自由,而中國就是完全不自由的代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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