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勞團斥民進黨背棄 一個月後返立院抗議

發稿時間:2017/12/04 22:41 最新更新:2017/12/04 22:41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王揚宇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2040352-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王揚宇台北4日電)立法院外抗議修勞基法的勞團,今天晚間10時在中山南路上批評民進黨打包式修法背棄勞工,令人不能接受,只要進入二讀,一個月後要重返立法院抗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日續審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晚間10時許,聯席初審表決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表決通過後,坐在中山南路、青島東路的勞團痛斥,儘管他們一整天在場外表達反對立場,民進黨仍決定把還沒有過的條文綁在一起,送出委員會,逕付二讀,做打包式修法,違反民主、背棄勞工,令人不能接受。

勞團強調,他們「反對勞基法修惡」,只要進入二讀,他們一個月後會重返立法院抗議。

勞團還說,南部將有反對修法遊行,要讓行政院長賴清德知道什麼是南部勞工的心聲。由於警方持續抬離抗議者,勞團約於10時18分宣布解散,隨後離去。1061204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數月來勞基法所延燒的風波,到了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的當下,又產生了愈演愈烈之勢。


我認為,在此次勞基法的推動過程中,無論是執政黨或是立院黨團,似乎都有些操之過急,反而讓人民有些無所適從,也是社會大眾、勞工團體所詬病之處。先不論勞基法的修法是否有侵犯勞工權益,整個法案的推動,絕不是在還未釐清所有部分、狀況的當下,就不斷冒進的。更何況在台北街頭上仍有許多參與靜坐、抗議的勞工團體,顯見該法案仍有許多爭議之處,更不該如此操切為之。

勞團今天所抗議的,是立院在審議法案時的程序問題。正如我前面所說,法案的推動,當要在釐清所有部分的基準上進行,並且要回應人民的意見與期待,才能更有效地推動之。然而從今天政府的作為當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卻是以倒行逆施的手段,來強行送審法案,絲毫不理會外頭抗議的勞工團體,這是相當令人遺憾且憤怒的。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為何卻不傾聽人民的訴求?

比起正在審議勞基法的立委們,我對勞基法的具體內容並不了解透徹,故而不方便對法案的內容優劣做出評述。我唯一清楚的是,在整體法案的審議過程中,政府全然不顧勞團的聲音,也並不注重法案中可能有的爭議點,就逕行推動法案的審議程序,這是令人相當不解的。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強行審議、通過的法案,對人民而言真的是可以心甘情願接受的嗎?又或者是另一次抗爭的導火線?

未來勞基法相關議題的發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也期望政府能回心轉意,多聆聽人民的訴求。

政一B 邱榆婷

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中央,我要錢!空汙政治學 鈔票滿天飛

【時間和出處】
l   2017/11/30 23:50

【內文】 (聯合報 都會社會中心記者)
各縣市 紛紛向中央要錢
空汙持續籠罩全台,民怨也明顯升溫;地方諸侯一手施壓台電減少燃煤用量,另一手伸向中央要錢,受空汙之苦的中南部都要求中央增加補助改善空汙金額,甚至調整空汙基金拆帳比例。這門「空汙政治學」讓中央備感壓力。

中市高市 砍電廠生煤量
繼台中市長林佳龍要求台中火力電廠減煤百分之廿四之後,高雄市長陳菊不但跟進削減興達火力電廠兩成用煤量,還不惜以重罰、停工相逼,迫使台電提前汰換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期程,讓經濟部更加憂心明年電力調度。

屏縣 籲中央補助重災區
要求中央提高補助的呼聲昨也浮出檯面。屏東縣環保局表示,研究顯示屏東的空汙以臭氧為主,境外汙染占逾六成,環保團體指毗鄰的高雄是「禍首」,一再呼籲屏縣府向高市府「施壓」、「求償」。

不過,屏縣府未將矛頭指向高雄,而是向中央喊話。環保局長魯臺營表示,屏東成為空汙重災區,三分之二汙染都來自縣外,雖沒證據顯示都來自高雄,這已不是單一縣市能解決的,中央應該站出來協助。縣長潘孟安更主張,中央應補助受災縣市改善。

屏縣府審計室去年的決算資料顯示,二○一三至二○一六年屏東縣獲中央分配的固定汙染源空汙基金為三七一七萬元,高雄市卻高達十七億二九七六萬餘元,相差四十六倍,但屏東的空汙沒比高雄少。高雄市環保局長蔡孟裕說,各縣市固定汙染源的空汙基金四成要上繳中央,六成地方留用,這項作法不合理,應全數歸地方使用防制空汙,他也建議中央應評估調高撥付屏東空汙基金的金額。

投縣 促重新分配空汙基金
南投縣長林明溱也說,南投工廠有限,卻被灰色髒空氣籠罩,情況和屏東類似,要求中央減少台中火力電廠空汙,也應重新分配空汙基金。環保局長方信雄說,之前他向環保署反映應增加地方的空汙基金,環保署都沒回應,「現在是該檢討的時候了」,不能讓汙染不多的縣市承受較多空汙苦果。

北市 「至少要撥一半才合理」
北市環保局長劉銘龍說,目前移動汙染源的空汙基金百分之百上繳中央,以明年為例,中央從北市徵收約三億元空汙基金,卻只給北市三二一○萬元補助,北市明年要擴大低汙染排放區,需要經費建置車牌辨識系統、空汙檢測儀器及補足稽查人力等,「至少要撥一半給地方才合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l   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空氣汙染防制法
l   1條: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l   10條: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
   區內各直轄市、縣 (巿) 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l   16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    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心得評論】
        空氣汙染的問題近年來在臺灣越來越被重視,除了冬季由東北季風一同帶來的霾害問題外,臺灣自身工廠(如:發電廠)之空氣汙染也是元兇之一。在此日漸嚴重的情形之下,以空汙法第16條為根據之空氣汙染防制費,似是徵收得理所當然。先從地方上繳中央,再由中央分配統籌;然而,這樣的做法不免引發爭端與衝突。
        首先,如文章中所述之分配問題。每一縣市上繳之金額不同,重新分配後所得之可用額度也不盡相同,就已收到之經費分配,「要如何能公平地分發至各城市」,這是問題其一;「如何防止金額貢獻多的城市同時承擔其他城市的開銷」,這是其二;對於空汙造成的影響,「如何避免少汙染之城市承受多汙染之城市所造成的後果」,這是問題其三。再來,「空氣汙染防治基金」是以減少臺灣之空氣汙染為設立目標;然而,這個制度是否真能達成其效用,也是我認為在這個議題當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此基金的設立是真正能改善空氣品質的政策嗎?抑或其最終可能會淪為一個付了錢就能解決所有問題的手段?這個問題亦相當值得我們深思。
        綜上所述,我認為空氣汙染是人民生存權保障所包含的重要指標之一,政府對此提出之解決方法勢必得達成其改善空氣品質的目標,才不枉耗費國家之行政成本。在這之中,基金的分配便是此政策成功的重要關鍵,中央需得審慎思考並謹慎作為。

6人运毒到港 外交部关注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四A
學號:03114173

【標題】:6人运毒到港 外交部关注

【時間】:2017年12月2日 18时08分

【出處】: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s/222575

【內文】
(吉隆坡2日讯)大马外交部证实,6名日前涉及偷运总值200万令吉毒品到香港的大马籍男子,目前以已被当地警方拘留以协助调查。
外交部今日发文告指出,当局已经確认6名大马人因於身上藏毒遭识破,而被香港警方拘留的消息。另外,外交部也表示將严密监督此事进展,並在必要时向6人提供外交援助。
据瞭解,6名年龄介於18岁至28岁的大马籍毒驴,以为跟隨旅行团较易过关入境,因此便报名一家旅行团,跟著大队於週三抵达香港国际机场。
未料6人在入境大厅前交头接耳且形跡可疑,更在通过海关检查时刻意分批行动,而被机场海关人员趋前截停並逐一检查。
官员调查后发现,其中4人竟將多个包装袋以透明胶布及绷带,绑在臀部、大腿及小腿的位置,调查结果证实,袋子內装有8.3公斤的克他命,价值约400万港幣(约200万令吉),6人当场人赃並获被捕。
【相關憲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製造販運毒品罪):
1.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4.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并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使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級毒品者,得并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