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2日 星期日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馬英九談十九大對台影響:獨立沒必要也辦不到
出處:2017-10-22 10:19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1556/2771454
內文:
「第二屆兩岸孫學研究青年學者論壇」今天上午在國父紀念館中山講堂舉行,前總統馬英九應邀致詞和演講。媒體詢問他如何看待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的報告,馬英九表示,中國大陸的態度不算特別嚴厲,但立場非常堅定,獨立絕對不允許;而對台灣來說的「獨立第一是沒必要,第二是辦不到。」
                          
馬英九表示,台灣大致上預期十九大後中國大陸會更強勢,甚至美方學者也覺得會定出統一期限,但這個都沒有發生,「他的態度相對來講不算別嚴厲,但立場非常堅定,獨立絕對不容許」。

馬英九強調,現今的大家都知道「獨立第一是不必要,第二是辦不到」,因為主張獨立的民進黨已經執政了,有什麼理想應該也已經實現了,但到現在為止一點都沒動,「他們也了解這不是台灣人民最需要的東西。」

對於獨立辦不到的部分,馬英九表示,我們今天看到西班牙中央政府已經決定要取消加泰隆尼亞的自治地位,事實上要是台灣宣布獨立的話,我們現在僅有20個邦交國不知道會少掉多少,對台灣一點好處都沒有。

馬英九說,這讓他想到7年前他與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辯論相關問題的時候,CNN越洋訪問他,「馬總統你為什麼不宣布獨立?」馬英九反問記者,「你有沒有聽過哪個國家兩次宣布獨立?」馬英九再度強調,獨立第一是沒有必要,第二是做不到,現在獨立就是要分離,你要分離到哪去?這時台灣遭遇到的困難遠比現在的多。

馬英九也說,「我相信926號賴院長的談話是口誤,不是真的想推動獨立。」他希望大家都看清這個情勢,往後來看,我們面對的情況不是維持現狀,就是要跟大陸討論統獨問題,但目前為止這個時機似乎沒有成熟,大部分的台灣人都不覺得時機到了。他覺得這不一定要這麼急,很多事情要循序漸進才有可能水到渠成,如果揠苗助長就會欲速不達。
相關憲法條文:
1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6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心得:

  馬英九先生的立場一直都是親中的,在這篇文章中的說法非常明顯同意中共方的不准獨立。但是一直令我納悶的是台灣的角色到底是什麼,我們是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但中國卻又自己說不准我們獨立?依據憲法條文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並不屬於中國,為什麼我們要被他們自己的片面之詞操控著呢?照上述的說法很明顯的我是支持台獨的,但是很清楚的是依照目前的狀況若我們明說台灣獨立會造成經濟跟貿易上多少的損失,這是台灣目前跨不過的一個檻,也是歷史帶給我們的束縛。近幾年對於台獨的想法多數台灣人民都希望維持現狀,我認為台獨這件事情,我認為其實台灣目前已經算是很獨立了,但是就差在一個國際上實質的地位,希望台灣可以用更多與他國良好的互動去爭取國家的認同,讓我們能在國際上真正被視為一個國家。

政一B邱義文

政一B邱義文
     姓名:邱義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9

【標題】網友提案「禁掛五星旗」 5千人附議成案

【出處】Yahoo奇摩(即時新聞) 2017/10/22

【內文】

有網友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連署附議人數今天已逾5千人,達到成案門檻,相關政府機關必須要在2個月內做出回應。國發會表示,本周將開會討論主責機關。

繼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提議,台灣時區由GMT+8改為GMT+9,超過5000名網友附議成案後,有網友提案要求台灣應該禁止公開懸掛中國五星旗,連署附議人數今天也通過門檻。
提案內容指出,台灣和中國大陸一直以來的關係是敵對,對岸中國大陸從不承認和接受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從不放棄用各種方式要分化和分裂台灣,一心只想統一台灣,而台灣面對對岸中國大陸的各種文攻武嚇,卻沒有太多的積極的作為。
提案表示,這10年來中國大陸在台灣的動作頻頻,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各個地方也越來越常見,而台灣人民對於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各個地區和場合的出現也變的無危機意識,進而使得中國大陸達到統戰台灣之效果,「因此在此提議增設刑法條文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
國發會在民國104年推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作為全民參與公共事務常設管道,提議一旦進入附議階段,需在60天內取得5000份附議數,才能完成附議階段並成案。對成案的提議,主管機關將在2個月內具體回應參採情形,並公布於平台。
這項927日提出、102日通過檢核並進入附議階段的提案,經過19天,於今天通過附議門檻,目前附議人數已達5751人,按規定,主責機關應在1222日前回應。
國發會資訊管理處處長潘國才表示,國發會本周將開會就幾項提案討論主責機關,包括今天成案的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的案件,以及19日通過的調整時區提案。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中國大陸與台灣一直是個爭議性的問題,然而解嚴之後一直到小三通再來到大三通,台灣與大陸兩岸關係日趨密切,不少人一直希望能兩岸統一,甚至有共產黨來台創黨或是統一促進會等統派政黨,兩岸關係與我們關係甚大,更超過對岸人民。
以前的民調顯示,大多數人一直都希望保持現狀,但是這與我們的領土、主權、文化等十分密切,這些問題應要迫切解決,而不是保持現狀,上述新聞禁掛五星旗這個提議我也有參與聯署,希望這個提案能夠通過。

政府推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能提供人民有更直接的提案權,真正要被重視的提案大家自然會聯署,但知道這個平台的人寥寥可數,希望政府能多加宣傳這個平台,以維護人民的創制權。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私密影像遭外流 婦援會調查:87%贊成加重散佈刑罰時間:2017.10.21 | 18:29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21/101248


【內文】
隨著攝影器材技術的進步,新聞社會版或娛樂版上,常見性私密照片或影片外流而引起糾紛的報導。這個隨著科技進步而產生的陷阱,堪稱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針對這全新的數位暴力行為的調查結果,有高達87%的受訪者認為,台灣應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加重刑罰。
國內究竟多少人拍攝過性私密影像?主要被拍攝的年齡層為何?被拍攝對象究竟知不知情?婦女救援基金會特地針對「性私密影像外流」議題做了問卷調查結果及數據分析,調查結果於昨(20)日「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以性私密影像外流為核心」研討會中公布。
婦援會的這份調查,共1138位民眾受訪,高達46%的男性及34%的女性經雙方合意或自拍,拍攝過性私密影像;以年齡層區分,23到39歲的年輕族群中超過4成受訪者拍過性私密影像,足見這已是普遍行為。
21%的女性受訪者拍攝性私密影像時未成年,表示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潛在被害族群有年輕化的趨勢。其中7%的女性受訪者曾遭偷拍,這顯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性私密影像外流的被害人。調查結果也揭露4%的受訪者曾經受他人以性私密影像作為要脅,進行恐嚇;10%的受訪者無論受到威脅與否,性私密影像已經被外流或疑似被外流,其中83%的被害人為女性。
對於私密影像遭外流,民間普遍認為誰應當負起責任?調查顯示,竟有高達42%的受訪者認為加害人與被害人都該負責。這股譴責被害人的社會氛圍,正是這次調查中24%受訪者兼受害者不敢報案的主因。
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表示,拍攝私密影像已成為普遍現象,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的關鍵在於「散布」,尤其是「未得當事人同意的散布」,應譴責散布影像的加害人。然而台灣現行法令多以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或《恐嚇危害安全罪》、《毀謗罪》等法條來判刑,刑期頂多3年且多數可易科罰金,起不了嚇阻的作用。高達87%的受訪者因此認為,台灣應針對「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加重刑罰。
律師陳明清強調,以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理有引用不當之虞,而且被害人未經同意遭散布私密影像還要被冠上「猥褻物品」,對無疑是二度傷害。他更根據實務經驗指出,法條適用性對這類型的案件一直是很大的困擾,也欠缺對被害人的保護;被害人若是未成年者尚有《兒童及青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如果是成年的被害人,且兩造雙方無婚姻關係也非強制性交,則完全無法適用任何法條,被害人也無法得到應有保護。
全球已經有歐美及日韓等10個國家立專法,或以專章、專門條文處理「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案件,顯見台灣法律規範明顯落後。婦援會董事葉德蘭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等國際條約指出,國際間對人權侵害,尤其是婦女權益相當重視;台灣既已簽署CEDAW,政府便應該致力於消除的類似行為。另外婦援會也表示,除了加強司法機構對於相關案件的處理、立法懲處加害人和保護被害人外,社會大眾也應謹記「四不」原則──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降低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
白智芳表示傾向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制定專法;她強調,制定專法可明確宣示這是一種犯罪行為,社會上譴責被害人的風氣才能改善。她更進一步表示最快在年底,婦援會就能提出專法草案。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二三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三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三一零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一條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 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 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 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心得評論:
在台灣,或許我們對於歧視這個字眼太過於不敏感,有些看似習以為常的事情,實際上卻是實質的在迫害他人。
時不時可以在PTT以及DCARD等網路論壇上看到有女性的私密影像,但對於這件事大家卻抱持著稀鬆平常的態度,認為沒什麼大不了的。確實,有些照片是女方自行上傳的,但我們是不是該認真思考為什麼以現今社會氣氛會認為上傳自己的私密照是一件沒什麼大不了的事。
或許很多人會認為,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自己的照片想發布就發布,但是我們是否該想想這些人上傳影像的背後推力?是為了賺知名度?還是有什麼其他誘因?
在報章雜誌上,常常可見我們的記者將公眾人物的私生活公開,甚至裡面便包含他們的私密照,而對於這種行為往往大眾認為記者就是在做這種工作,沒什麼大不了的。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或許我們該思考,對於物化女性這件事,我們是不是太沒有敏感度了?
社會開放,不代表可以不尊重他人。

政一B 潘柏涵

姓名:潘柏涵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1
【標題】西班牙憲法155條 被稱「政治核彈」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A5%BF%E7%8F%AD%E7%89%99%E6%86%B2%E6%B3%95155%E6%A2%9D-%E8%A2%AB%E7%A8%B1-%E6%94%BF%E6%B2%BB%E6%A0%B8%E5%BD%88-011600666.html
【內文】
  加泰羅尼亞地區領導人普伊格蒙特(Carles Puigdemont)沒有理會西班牙總理拉霍伊下達的最後通牒,通牒要求加泰羅尼亞地區政府必須收回10月10日簽署的獨立宣言。現在,拉霍伊將啟動西國憲法第155條,即馬德里中央政府將接管對加泰羅尼亞的管轄權。鑑於第155條留下的空間,觀察家也將其稱之為政治「核彈」,自1978年西班牙憲法生效後,該條款從未使用過。
德國之聲報導,西班牙憲法第155條,屬於「國家領土結構」的一部分,規定17個自治省中一旦發生「違反西班牙基本利益」事件時,該做怎樣的處理。至於是否「違反西班牙基本利益」,將由西班牙上院、也就是參議院以絕對多數做出裁決。在肯定「違反西班牙基本利益」的情形下,西班牙中央政府有權採取行動,以保證國家基本利益不受侵犯。
對德國的憲法法學家來說,這一條聽上去非常耳熟,事實上,1978年誕生的西班牙憲法,就是參照了德國的憲法「基本法」,其中西班牙憲法的第155條參照的是德國「基本法」有關「聯邦強制」的第37條。
西國憲法第155條並沒有寫明在衝突狀況下可以採取哪些措施。西班牙政治學者一般認為,該條授權西班牙中央政府接管「出事」地區的各大行政司法部門。政府可以做出決定,讓西班牙內政部接過對加泰羅尼亞警方的領導權,也可以宣布解散當地政府。這一局面出現後,過不了多久,加泰羅尼亞將舉行地區大選。
西班牙政府堅稱遵守憲法,這是他們應盡的義務。他們將採取的手段正是憲法專門為此類事情規定的。在這一點上,拉霍伊政府得到了歐盟其他成員國的支援。德國總理梅克爾表示,「我們希望在西班牙憲法的框架內,找到解決方案。」而按照西班牙憲法,該國的國家統一「不容撼動」。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3.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
1.第1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公民投票法:
1. 第1條: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西班牙憲法:
1.第155條:民主不能運作於法治之外;違反了法治,所謂的民主即不存在。而對抗民主制度、或背離於民主之外的投票,亦不是真正的民主。
心得評論:
  加泰羅尼雅的獨立公投的導火線必須源於2010年西班牙憲法法庭對加泰羅尼雅自治區的決定,法官不只否定了他們部份的自治條款,同時也駁回以加泰羅尼雅語作為此地區的優先語言,再加上歐債危機時西班牙中央補助款的不平等分配,故促使加泰羅尼雅走上獨立公投之路
  加泰羅尼雅的獨立包含了民族、歷史、經濟等問題,但相對的上西班牙憲法規定西班牙是一個不可分割的國家,即便是不同民族也不能違反憲法而獨立
  我認為這件事情要解決是十分困難的,我認為同意加泰羅尼雅的獨立或許也不是一件正確的事,我認為加泰羅尼雅的想獨立主要是西班牙對他們的不公和沒有對其民族給予相當的尊重,我覺得如果西班牙可以多一點理解和溝通或許就不會造成這次的紛爭

歷史二 許悅琪

標題: 我們都是畢安生!晚一天的「完善」都是遺憾
時間: 2017.10.16 | 21:03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16/100759
內文:

挺同團體「婚姻平權大平台」今(16)日晚在凱道舉辦「我們都是畢安生紀念晚會」,紀念將生命貢獻台灣卻因為伴侶離世、缺乏法律保障的畢安生。對於挺同團體於同性婚姻釋憲後持續要求政府立即修法的訴求,總統府昨天表示,將會「努力讓修法過程更完善,確保相關權益被保障。」對此,挺同團體並不領情,重申「修正民法」,並希望立法院在這個會期就通過修法。
挺同團體表示,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因為畢安生的離世再次啟動,只是,在一年之後,生活在台灣的同志家庭與伴侶,仍舊毫無法律保障。對此,婚姻平權大平台提出以下兩個問題:一、 總統府所謂修法「過程」更加完善,指的是怎麼樣的過程才稱作2013完善?讓同志進入婚姻體制保障的民法修正案,在2012年、2012年就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鄭麗君等在立院正式提案,這屆(第九屆)更有尤美女、許毓仁、時代力量等不同黨派立委都提出修法版本,早已在去年底完成委員會的審議,正在等待朝野協商。同志等待婚姻平權已經超過四十年,法案研議也已超過五年,想問總統府,這樣的修法「過程」到底有什麼地方還不夠完善?到底還要過多久,才算得上完善?為何總統府不談修法「內容」該如何才能符合大法官釋憲的平等原則,卻只談修法「過程」?難道總統府所謂的修法「過程」要完善,意謂著要等反同人士點頭,才能夠通過修法?
其次,該團體指出,現在立法院的修法版本,難道無法使得同志「相關權益被保障」?現在立法院已經有兩個完成委員會審議的法案版本,在審議階段,目前跨黨派委員審議版本所採納的「平等適用」條款更是為司法院所稱讚,認為可以避免大幅跟大量修正其他法規中的用語,避免同志權益掛一漏萬。
 挺同體指出,在今天這場紀念畢安生、訴求不再有任何遺憾的晚會前,想對執政者提出以下兩點訴求:
 一、修正民法,拒絕同志專法的歧視、不平等與差別待遇。今年五月大法官釋憲宣告民法不得有「性傾向歧視」、「婚姻自由」應該「平等保護」,同志社群無法接受任何民法以外、不符合釋憲的平等原則、造成同志權利落差的修法方案。
 二、這個會期完成修法:保障就是現在,讓台灣免於反同謠言之亂。因為明年台灣將進入地方選舉,許多反同人士很可能再次趁機散佈不實文宣、煽動歧視,不惜破壞台灣好不容易打造的性別平等環境,換取自身的政治利益。因此,要求政府應該儘速在這個會期結束前完成婚姻平權的修法,不僅是讓台灣避免反同團體對於台灣性別平等價值的傷害,更希望及早讓許多正在掙扎的生命可以受到法律保障。
今天出席該晚會者還包括:台灣同志諮詢熱線資深專案經理曹承羲、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副理事長 蔡尚文,以及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等。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憲條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 
解 釋 文: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
          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
          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
          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
          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一週年到了,同婚也有釋憲748的保障。事情看起來總算邁進了一步,但是對於同志朋友們而言卻還是晚了點。臺灣是亞洲第一個國家能夠達到這樣成就的確實屬不易,
他們要爭取的早該擁有平等的自由,這過程中政府不積極的作為讓他們遲遲等待著,這個等待卻既漫長又讓許多同志朋友因而犧牲。
    最近,又因為臺大潑酸事件被有心人士亂帶風向,在主流媒體的臉書留言下方大多充滿極具攻擊性、歧視性的言語,這又會讓好不容易努力的結晶被破壞掉。因此讓我
覺得一定要趕快修法,讓同志朋友能夠快點得到應有的平等權益。不然這樣只是有名無實很難不保證遺憾不再重演。不然在更多的週年過去了,只會讓傷口繼續作痛,對於
同志對於社會相關事務要繼續推動下一步都成難事。

政一B 許巧頤

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臨門一腳 澳洲第2大省接近批准安樂死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710200240-1.aspx
【時間】2017/10/20 17:24
【內文】
(中央社雪梨20日綜合外電報導)澳洲第2大省眾議會今天通過議案,准許疾病末期病患尋求醫療協助終止生命。這項法案預料將成為澳洲其他地區通過類似法案的催化劑。

路透社報導,這項法案規定,維多利亞省居民只要年滿18歲、罹患末期疾病,且生命只剩下不到12個月,即可尋求致命劑量藥物以終止生命。若病情過於嚴重而無法自行施用致命藥物,可請求醫師協助。

已將安樂死或醫師協助終結生命合法化的國家,包括加拿大、荷蘭、瑞士,還有美國部分的州。

澳洲聯邦政府反對安樂死合法化,不過澳洲北領地(Northern Territory)議會在1995年通過安樂死,是世界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的議會。

在澳洲憲法允許下,1997年,聯邦政府頒布法案,推翻北領地議會的安樂死議案。

澳洲聯邦政府無法直接撤銷省議會法案。

維多利亞省通過這項議案,預料將激起其他省議會起而仿效安樂死合法化。

昆士蘭科技大學澳洲衛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懷特(Ben White)說:「這是一個里程碑的時刻。其他省可能效法。預期政治人物一旦看到這個系統如何運作,就會通過類似議案。」

這項議案還需要維多利亞省參議會通過。分析家預期參議會會通過這項議案。

這項法案18個月後才會生效,以使安樂死方案有時間獲得適當落實。(譯者:中央社陳妍君)1061020
【相關憲法及法律條文】
憲法第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醫師法 21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 第60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心得

在臺灣,甚至在全世界各國,我們仍避免談及生死,但是安樂死無非是我們應予以注意的爭議,安樂死的合法化牽涉到我們的生命權,也因此重要而值得被討論。

雖然還在審議階段,不過澳洲已是第二次在地方的議會通過安樂死,可以隻到澳洲是重視這件事情,還有他們的立法相關人士對安樂死合法化的態度,之前只是稍微知道這個議題,還有臺灣的保守態度,不過無意間看到這個新聞,我還蠻驚訝原來澳洲早已對此議題有很多著墨,甚至已快要進入落實階段,我想就如標題所說,這樣臨門一腳,恐怕真的會如蝴蝶效應般在各地掀起旋風。

每次撰寫大事紀時,總是會因為選定的主題,通常都是覺得有趣及值得認識的題目才選擇,所以去查多一些資料,讓自己稍微對這些議題有些初步認識,而這次我發現,類似安樂死卻又有些微差異的,是在瑞士實行的協助/陪伴自殺,由醫生開立處方、準備藥劑,在親友陪伴下,由意願人自行喝下或打開點滴開關,並且,臺灣已經有人飛到瑞士去,選擇以此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


我覺得,在病痛纏身甚至加上就醫的金錢壓力的情況下,選擇以這樣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未嘗不是一種選擇,只是當然立法要做好並且有好的配套措施,我認為這都在可以討論的範圍之內,透過這則新聞,我並不覺得真的每個人都要變的支持安樂死,但是至少把這樣的價值觀放入我們的腦袋裡,試著接受看看,也許對別人來說是種救贖。

政一B 莊惠馨

姓名:莊惠馨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3

標題:反對台灣時間提前1小時 網友連署拒絕政治因素干擾
出處:2017-10-22 15:05聯合報 記者劉宛琳╱即時報導

內容:日前有網友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台灣時區應由目前 GMT+8 (格林維治標準時間加8小時)提前至 GMT+9 ,脫離中國大陸標準時區,並與鄰近的日韓國家同時區,目前該提案已連署成案,卻引發另一批網友不滿,在該平台上提案時區維持不變,提案上線2天就將近半數(目前2450人,須達到5000人)網友附議。
20日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時區維持不變。提議內容表示,台灣GMT +8時區實施已達38年之久,民眾早已習慣目前GMT +8時區的時間標準,「不宜因任何政治因素改變成GMT +9時區,干擾台灣民眾的日常作息。」
提案內容強調,台灣從來就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從屬,不需要改成GMT +9時區;台灣若改成GMT +9時區,並不會讓陸客或外國旅客淺意識體會到台灣與中國大陸的互不相從屬關係。
贊成GMT+8的網友表示,應該「維持現況」、「拒絕政治因素干擾生活」,也有網友批評,「意識形態操作,不利經濟發展」、「本來就不該改,何須有這種媚日心態」、「拜託別再浪費政府的力量去做一些勞民傷財的事了,做點正事好嗎」。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更改時區只是為了和中國大陸不一樣的話,那我真的認為起初那些人並未經過審慎思考。首先,撇開政治來說,更改時區會徹底的影響目前台灣人民的生活,雖然只是一個小時,但是所有的上課上班時間都必須更改,實行初階段會是如何慌亂可想而知。而以和中國大陸的關係來說的話,更改時區能改變他們對於我們的一丁點態度嗎?至少以我的角度來想,我認為是無法的,或許在他們看來還有一點可笑,想說我們以為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嗎?

  常常我們都只考慮到表面的東西,卻忽略了那個本質,因而做了許多錯誤的判斷,也用錯了解決辦法。有位網友說:「別在浪費政府力量做一些勞民傷財的是了,做點正事好嗎?」是呀!人民也是組成國家的必備因子,現在有各種社會問題,政府應該更把注意力放在人民的生活之上,讓我們更能對我們的國家有向心力,認同了,才能一起為了我們所居住的地方努力。

政一B 黃奕喆

姓名:黃奕喆
班級:政1B
學號:06114217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210058-1.aspx
時間:

【標題】罷免案恐投票 黃國昌:沒對不起立委身分

【內文】

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今天表示,沒對不起立委身分,請所有支持改革的朋友與力量再度集結,針對罷免案出來投票,「請大家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昨天說,新北市第12選舉區選出的黃國昌罷免案提議人送交的有效連署書共2萬6745份,跨越2萬5120份連署門檻,將呈報中央選舉委員會,經中選會查核並宣告罷免案成立與否。

黃國昌上午在新北市汐止區服務處舉行記者會表示,踏進立法院後,從沒忘記立委工作,從法案草擬、質詢準備與預算案審查等,兢兢業業不敢忘記在國會應發揮的職責。選區有遼闊的572平方公里,設3個服務處,感謝助理服務與付出。

他說,連續得到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評鑑為優秀立委,感謝優秀同伴,他「沒有對不起立委這個身分」,真要說什麼虧欠,「虧欠的是我的家人」。

黃國昌表示,有守舊勢力造謠撒謊,「就是要讓我們退卻,但我們絕對不會退卻」,相信台灣社會對進步的想望,島嶼終將天光。

黃國昌說,很多朋友關心接下來的罷免案投票,他邀所有支持改革的朋友與力量再度集結出來投票,不僅是對他國會問政表現的信任投票,更是對改革的堅持與理想投下一票,「請大家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新北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黃堯章8月22日表示,新北市第12選區包含金山、萬里、汐止、平溪、瑞芳、雙溪、貢寮區,144個里。罷免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6萬2798票才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心得
雖然黃國昌委員很認真地做他立委的工作,甚至被封上「戰神」的封號,但他可能有忘了當初他承諾選民的政見,才導致現在有可能要被罷免的情況,其實現在立法院認真的立委不多,從我的角度看他們啦,或許從老師的角度比較可以看得懂他們究竟在幹嘛。


中三A 朱凱莉

【標題】自民黨眾議院選舉有望獲勝 安倍再動修憲心思
【時間】20171017 19:36 
【出處】http://hk.crntt.com/doc/1048/4/6/9/104846957.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4846957&mdate=1017193606

【內文】
在多家日本媒體報道自民黨選情“亮眼”後,這一日本執政黨內暫時被“封印”的修憲論再次躁動起來。日本媒體17日報道稱,自民黨有意按原計劃在大選結束後向國會提交修憲草案,首相安倍晉三也在為此努力布局。

  新華社報道,受此前支持率下跌影響,安倍83日改組內閣後就修憲問題進行“軌道修正”,一改此前的急切表態,稱“並未(就修憲)預設時間表”。此後,自民黨修憲動向趨於低調。在眾議院選舉前期,自民黨候選人很少主動提及修憲問題。

  然而,這一動向最近發生變化。根據日本主流媒體在選舉前段、中段開展的摸底調查,自民黨在全國絕大多數選區優勢明顯,極有可能單獨過半、與公明黨一起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議席,贊成修憲的勢力也將增加。受此影響,自民黨內修憲議題再次活躍起來。

  安倍所屬的自民黨最大派系、細田派會長細田博之13日在東京街頭呼籲修憲。他說:“自衛隊已經這麼努力了,理應把自衛隊寫入憲法有關規定。”《朝日新聞》注意到,自民黨多數競選者談的都是“安倍經濟學”的成果和對朝政策,派系之長開始呼籲修改憲法第九條可謂意味深長。

  《朝日新聞》報道稱,自民黨修憲推進本部已經考慮在大選結束後召集臨時國會,向國會提交自民黨修憲草案,經與在野黨協商後,最快明年春季國會期間發起修憲動議,力爭2020年實施新憲法。這與安倍此前提出的修憲時間表基本一致。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相關法律】
日本國憲法 第二章第九條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心得】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立基之大法,其不可輕易更動的特質正是維持安穩法律環境的必要。但國際環境瞬息萬變,近年來隨著局勢平穩又暗藏風波的發展,各國之間動作都漸趨大膽。杜特蒂暴力私刑緝毒掃黃、和平獎得主翁山蘇姬爆發武力鎮壓的傳聞……,比起前幾年的太平無事,亞東地區也悄悄(或者說早有預兆的)迎來了多事之秋。在臺灣這幾日為蔡總統修憲意願吵得沸沸騰騰之時,日本也顯露出了修憲的端倪。

在民意上,日本民眾仍是以反對修憲者居多,希望能維持現狀不輕易動用武力。但有趣的是,在選舉優勢上仍然由主張修憲的自民黨領先,現在(22)舉行中的選舉基本上自民黨贏面不小,甚至大有希望得到足以推動修憲的眾議院席位。究竟重新來過的安倍政府會不會正式修憲啟用更高層級的武裝防衛權呢?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政一B 杜孟瑀

姓名:杜孟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6

【標題】賴清德:國民體育法 前瞻 禮遇教練 三件事推動全國體育

時間: 2017.10.21 | 22:59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21/101261

【內文】

全國運動會如火如荼正式展開,今(21)日在宜蘭運動公園舉行開幕典禮,開幕表演展現蘭陽四大特色並在聖火中預祝大會順利,而行政院長賴清德也出席開幕典禮,並在典禮中致詞讚揚日前世界大學運動會台灣成績優異,並期盼此次全運會將會更加精采,此外更表示「三件事推動全國體育」,盼推動之下,台灣選手能在國際展現更多潛力。

隨著開幕表演上半場的結束,行政院長賴清德登台致詞,並表示在蔡英文總統指導與支持之下,行政院將有三件事情推動全國體育,他說「第一個就是國民體育法已經修訂通過,未來各個單項活動,我們一定秉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立場,歡迎全國運動的有志之士能夠參與。」

「第二個,在前瞻基礎建設裡面,我們也編列了36億元,要來改善學校、社區、各個重要運動的設施,讓全民都有機會接觸好的運動設施,養成好的運動習慣,培養優秀的運動選手。」

而第三件事他則說「我們也會禮遇教練,我們也會幫助台灣國際性的選手,讓他們出國比賽為國爭光的時候,可以有充裕的經費可以好好比賽。」

此外,由於全運會是緊接著世界大學運動會之後,賴清德也讚揚台灣選手在世大運上優異的表現,他說「世界大學運動會,台灣的成績非常非常好,我們總共得到90面的獎牌,有破亞運紀錄、也有破世界紀錄」,而由於這些選手也有參加此次的運動會,因此他也說「今年的全國運動會一定精采可期,成績也一定比以往還要來的好。」

而除了宣布各項推廣體育的計畫,賴清德也對宜蘭此次舉辦全運會能夠突破以往,跟行政院相關部會合作,協助推動各項任務感到非常感謝,其中包含此次全民國防展現戰劑,以及配合南向政策讓其他國家所帶來的藤球運動,都是此次合作之下的產物。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相關法規】

國民體育法


【心得】

賴清德院長在全運會提及了國民體育法,這個部分使我這個對於台灣體育有一點點關注的人有了些許想法。國民體育法的全文修正案在上個月的20號正式經由總統府公告。其中「國民體育法」三讀條文第4條規定,將加入代表隊培訓、參賽選手出賽費、零用金制度入法,未來選手再也不必無償出賽,這可以保障體育選手的權益。而第38條條文則規定,單項協會理事中必須有2成「選手理事」之代表,讓協會回歸選手專業,規範會員之比例。這次修法也在財務透明化的部分,將會計師查證制度納入條文,並要求公告財務。這些對於有在關注台灣體育的民眾來說,是相當值得開心的事。另外,這幾天體育署長引起風波的「全民參與、理事長直選」發言中,理事長直選的部分,我相當地支持。我認為必須砍除不適當的人選,避免協會遭到控制甚至家族掌控,進而改用直選的方式讓會員們一同選出認為最合適的理事長,淘汰舊勢力,還給台灣體壇乾淨的環境,也相信這是大家樂見的。我知道行政機關除非有明確的法定,否則不能干涉團體自治,因此希望行政院未來能提案再次修正國民體育法,增加關於理事長應直選產生的相關條文。因為自己有關心台灣的體育,希望體育署能更積極地用公開透明的方式,讓社會大眾了解體育改革的進度以及相關會議內容。而除了長期封閉的單項協會黑箱需要剷除以外,體育署的現代化與選手權益的照顧,也一樣還在改革的道路上,需要政府及社會大眾共同的努力。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女記者揭貪腐遭炸死 警界高層喜洋洋「地中海心臟」馬爾他爆新聞自由危機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46190(風傳媒)

【時間】2017-10-18 17:30

【內文】
    揭露政府官員貪腐醜聞的女記者嘉麗齊亞早在15天前收到死亡威脅,但她16日下午235分仍一如往常更新其部落格,「所見之處都有騙子,這情況真是令人絕望。」不過在寫完部落格內容的半小時後,卻發生悲劇,嘉麗齊亞當時開著租來的車子離家,兒子目送她離開時,卻目睹了這輩子最恐怖的惡夢。
車子突然爆炸。威力之大,汽車被炸飛至路旁田地,車身完全燒毀,嘉麗齊亞的身體殘骸四散,當場死亡。
    這起事件發生於南歐島國馬爾他(Malta)北部的小村莊比得尼加(Bidnija)。根據當地警方,16日傍晚,53歲的調查記者嘉麗齊亞(Daphne Caruana Galizi)汽車下方被放置了炸彈,爆炸後一命歸西。這起爆炸案快速攻佔各大國際媒體版面,不僅歐盟發表了聲明,連FBI也開始涉入調查。
    馬爾他並不是第一次發生如此悲劇,一年多以來,已有3名記者相繼因汽車炸彈攻擊而亡,但第4名遇難者嘉麗齊亞之死所得到的關注卻是最激烈的,但與此同時,該地警察高層卻表示:「罪有應得,覺得開心!」。嘉麗齊亞之死為何引發如此極端的迴響?
    爆炸死者嘉麗齊亞(Daphne Caruana Galizi)身前為調查貪腐的記者,自1987年起曾任馬爾他國內兩家報社( The Sunday Times of Malta與《獨立報》The Malta Independent),並於20082月開始經營自己的部落格「評論運行」(Running Commentary),文章內容則以揭發貪腐事件為主。根據美國媒體Politico,在僅有約44萬人口的馬爾他,嘉麗齊亞的部落格單日流量有時竟可高達40萬,堪稱最受歡迎網站,當地媒體甚至稱她為「女版維基解密」(WikiLeaks)。
    「敢怒敢言」是嘉麗齊亞一貫的行事作風,尤其在揭露貪污腐敗的弊案上,她更是絲毫不手軟。上至總理、在野黨領袖,下至毒品走私者,她對於不公義事件赤裸裸的披露令她成了不少人的眼中釘。《巴拿馬文件》令全世界震驚,嘉麗齊亞也有份參與其中。她在報告中的控訴不僅牽扯了馬爾他許多政府要高層人員,也暴露了來自亞塞拜然的非法資金流入,迫使總理穆斯卡特(Joseph Muscat)不得不辭官,重新進行選舉。
    除此之外,嘉麗齊亞也將矛頭指向在野黨領導人阿德里安德利亞(Adrian Delia)。她指責德里亞與毒品交易有牽連,並在部落格指出,一名毒販的女友曾表示阿德利亞的妻子與她「如同姐妹」。遇害前一日,嘉麗齊亞甚至在部落格上對阿德里亞作出人身攻擊,包括他的髮型和袖扣,還揶揄他像一隻烏龜。而事發當天,嘉麗齊亞更是在部落格批評內閣總長山比(Keith Schembri)「騙子竟當庭宣稱自己不是騙子」。
    「我永遠都不會忘記,在那地獄般的田野上奔跑、試圖打開車門,鳴笛喇叭還在轟轟作響。我朝著2個無能的警察咆哮——他們只有一個滅火器!」事發之後,嘉麗齊亞的兒子馬修(Matthew Caruana Galizia)在個人臉書上砲轟警員辦事不力,更點名總理穆斯卡特、內閣總長山比與總檢察長等人,直指他們「都是同謀!」,且須為這起事件負責。
    事件爆發前15天,嘉麗齊亞曾因為收到死亡威脅而報案,卻沒想到依舊逃不過死神的追趕。總理穆斯卡特發表聲明譴責這起攻擊,表示他已要求警察和他國安全單位合作,並已要求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協助調查,目前該局已派員前往馬爾他。
    歐盟委員會副主席,弗蘭克·蒂姆曼(Frans Timmermans)在推特上寫道:「我對記者嘉麗齊亞的謀殺案感到震驚和憤慨。如果記者被迫沉默,我們的已無自由可言」。新聞自由監察機構無國界記者(RSF),也在官方推特上譴責此次對記者的死亡攻擊。

民眾哀悼 幸災樂禍警員被革職  

    爆炸案發生後,一名馬爾他警官密夫薩德(Ramon Mifsud)在臉書上發文:「罪有應得,覺得開心!」,因此遭到眾人討伐,他也在17日被革職,同時必須接受公務員委員會的調查。
    16日晚上,馬爾他超過千人在街上舉行燭光晚會悼念嘉麗齊亞,17日也有數百民眾在馬爾他法院外抗議嘉麗齊亞被謀殺。在臉書與推特上,網友也紛紛將臉書頭像改成黑色,並以#JeSuisDaphne 對遇害的嘉麗齊亞表示哀悼。

【相關憲法條文】
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1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1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2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5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12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19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28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29
  一、人人對於社會負有義務;個人人格之自由充分發展厥為社會是賴。
  二、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條件。
  三、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反聯合國之宗旨
及原則。
【心得評論】
    我們活在一個自由的時代,嗎?當一個自由人,一個勇於揭發政府不義的記者,因為她的評論,她的報導,她言論自由的行使,而招來殺身之禍,我們還能說我們活在自由的時代嗎?我們是個完全的自由人嗎?
    馬爾他女記者嘉麗齊亞身亡,讓世界看到一個應該保障人民權利的政府,對異議分子的凶狠及毫不留情,如同一具國家殺人機器。我國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就是以保護人民免於國家的迫害為基礎,而今天的馬爾他政府,不僅貪汙腐敗,勾結亂黨,其治理人民的方式更是與現代民主國家大相逕庭,如同恐怖統治。中華民國憲法11: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保障的是多元意見的迸發,且藉由各種意見的交流,促進社會的進步,更重要的是,監督政府。在現在不論報章雜誌或者新聞媒體,都有如社論、政論節目等批判時政的言論及節目,其督促政府為民謀福利,揭發不公不義的弊案,目的就是防止政府濫權,危害弱勢的社會大眾。若不幸遭政府迫害,我們人民更可要求政府接受法律受懲戒,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第24: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縱使對他人的意見並不認同,我們也應給予尊重,並時時反省審查自己是否有缺失;面對他人攻擊性甚至不實的言論,我們不能懦弱,但要依正當途徑解決,依法解決。無論政府官員、人民都應有個基本道德知識,並在自由憲政秩序下,使社會變的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