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日 星期六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臉書批時政被判10年 越南女部落客上訴遭駁回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30/1251067/
【內文】
越南一名知名女部落客今年稍早因在臉書批評時政,犯下「反國家宣傳罪」,遭判刑10年,她提出上訴,但在今天遭到駁回,再度凸顯共產國家毫無言論自由。

筆名「蘑菇媽媽」的阮玉如瓊,經常上網發文探討環保議題,或是為遭到警方羈押而莫名喪生的人伸冤,她曾說,希望每個人都能站出來發聲,一起打造更美好的國家,這類的言論在臉書上廣為流傳。結果惹惱越南政府,阮玉如瓊去年10月到監獄探訪維權人士時遭到逮捕,今年6月,阮玉如瓊遭判刑10年,上訴又被駁回。

阮玉如瓊的律師表示,審判既不客觀也不公正,阮玉如瓊的媽媽也不准旁聽,更拒絕外媒採訪。而在她的上訴案開庭之前,阮玉如瓊的辯護律師之一遭控提供「不實資訊」給外國媒體,扭曲事實,被吊銷律師執照。「人權觀察」組織說, 這又是另一個越南打壓言論自由的實例。

阮玉如瓊曾經獲得美國國務院頒發「國際婦女勇氣獎」,阮玉如瓊的女兒曾致函美國第一夫人瑪蓮妮亞,盼她發生協助營救阮玉如瓊,瑪蓮妮亞沒有回應,不過美國駐越南外參事麥克雷蘭(Caryn McClelland)發表聲明說,美國呼籲越南釋放阮玉如瓊和其他良心犯。(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
看完這則新聞,讓我更加看見共場體制下的不自由,及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
反觀自身居住的台灣,言論自由是台灣寶貴的資產,但回到幾十年前,那個以拚經濟和維護秩序為名,管控人民言論自由的威權時代;也是台灣被國際孤立、排除在聯合國之外,被框限在「中華民國體制」的年代;更是一個大多數人不敢表達自己意見,卻有一群有志之士甘冒被打、被抓,透過雜誌、街頭抗議去捍衛言論自由與政治自由的反抗年代。
而現在我們能夠隨意寫篇文章批評政府,的確是言論自由的一大進步,但是,言論自由也會脫軌脫序。在私領域,台灣有可能是全地球最懂得如何防範言論自由侵害私人感情的地方,例如任何人只要敢對另外一個人罵三字經,就有可能被告上法院而被判賠款。社會和法律如此尊重私人的感受,在美國歐洲都是不可想像的。然而在公領域,例如國家大政、公共行政議題上,台灣社會,尤其是媒體和公共組織,卻可以幾乎絲毫不帶理性的自由傾瀉,完全腐蝕了公共領域的理性空間。
內政部長葉俊榮也表示,目前言論自由面對三大挑戰,首先是國際政治與商業力量崛起造成的影響,如兩岸關係,就有人因政治與商業力量,被迫放棄緘默、必須表態。第二是網路活絡化後,出現許多仇恨性與宣洩性言論,造成網路霸凌,甚至形成悲劇;第三是偏遠地區因數位落差難表達意見,造成言論表達不平等。
我認為台灣這樣可說是過度的言論自由,有非常大的檢討空間,應該更珍惜更好好利用共產體制沒有的這種權利,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


蔣公銅像是無主物不能拆…東吳學生怒轟校方「懂不懂法」


來源 

記者盧映慈/台北報導


【內文】

                 今年是228事件70周年、解嚴30周年,「大學法改革陣線」和來自11所大學的學生27日串連到教育部前抗議,但也傳出東吳大學學生會要求拆除蔣中正銅像時,校方竟然表示「那是無主物,我們無權處理」,學生會怒罵「如果我送給圖書館一包垃圾,也要說沒辦法處理嗎?」校方則表示都是誤會。
               兩蔣時代在台灣復興許多學校,所以許多學校有些建築物都稱「中正樓、中正堂」等,校內也有兩蔣銅像,27日包含政大、中山、東吳、輔大、師大、成大、中興在內的11所學校,都齊聚教育部前抗議「落實轉型正義,大學校園別逃避」;各大學都發表校方用各種程序拖延、拒絕溝通的經驗,要求教育部出來面對。
               東吳大學學生會說,東吳有座蔣中正的半身像在圖書館內,正門大廳一進去就看得到,上學期有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提案拆除,但東吳校方連「該銅像為校外人士所贈、屬於無主物,因此校方無權處理」的理由都能說出來;根據《民報》報導,學生會長詹仲昕當場傻眼回覆「所以我送一包垃圾給圖書館,學校也無權處理囉?」指控校方根本是在搪塞學生。
               學生會表示,現在拆除銅像的議案移交到規章委員會,但委員會沒有明確的進度,而且會議中只能有1席學生代表,到底要不要拆除銅像、銅像要去哪裡都沒有明確決定;當時提案的校務會議上,學校高層也表示校外人士所贈送的物品,依照《民法》,處置權利還是在送的人手上,所以校方不能處理,學生代表氣到笑出來。
               不過東吳大學29日聲明表示,「蔣公銅像當然是東吳大學的財產,無庸置疑」,至於媒體的報導,證過後「根本沒有這個說法」,可能是一些言詞上的誤會;蔣公銅像是校內中正圖書館規劃時就有的,是紀念東吳大學在台灣復校時,蔣中正曾給過協助,由當時的夜間部學生會捐贈,目前也成立「銅像處理委員會」來處理後續的事情,「校內的風氣自由多元,法律常識的謬誤可能給各界帶來誤解,特此澄清。

【相關法律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此為近日在學校內炒得沸沸揚揚的事件,關於已故前總統蔣中正之銅像,在校內中正圖書館之去留。看完此篇報導以及相關討論文章後,有正反之意見陳述。

               正方認為應拆除校內之銅像,其認為學校為學習知識之地,不應過度參雜政治,且其認為,銅像為威權時代之象徵,放在那等於「尊崇」過去時代的威權統治,造成白色恐怖遺屬心裡的傷痛。

               反方則認為不應拆除銅像,其認為當時蔣中正對於東吳在台復校有很大之幫助,且對於台灣之貢獻斐然,穩定了當時戰敗的社會不安定。

               我則認為是否拆除銅像並非最重要的課題,而是台灣人民如何去看待這段歷史。今天下午剛好去景美人權園區參訪,看到了許多白色恐怖時期軍法審判以及關押政治犯之看守所,以及許多關於那段歷史的故事,使我們反思民主與人權的可貴,以及轉型正義在台灣推動之重要性。

               但在台灣推動轉型正義,仍會遇到許多困難。與德國不同,其該國在推動法西斯政權之轉型正義時,屬不同之國家政權來推動,在推行上可較為全面且完整,但就台灣之情形,推行轉型正義仍是屬同一國家體系之下,故在推行上仍須有所避諱,無法真能有效的進行。

               轉型正義的推動,重點並不是拆除銅像或任何相關物品,抑或是清算當時之加害人,降罪於他們,其真正的目標,是找出「真相」,透過對於過去歷史之真相,撫平歷史的傷疤,與受害者和受害者之家()屬進行和解,並且得以在台灣這個擁有不同意識形態的社會上,得以共生。


               因此,對於討論是否拆除十餘間大學校區內之蔣中正銅像之事,我認為所牽扯到的層面太廣,正反方之意見也都有其道理,應當還是經由充分、透明且公正的討論,結合各方之看法,「尤其學生之意見」,做出最適之手段。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李登輝:憲改才能終結「一個中國」 盼下次大選由人民表決
【時間】2017/12/02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02/105723

【內文】
台灣教授協會今天舉行募款餐會,前總統李登輝、獨派大老史明、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台灣國家聯盟總召集人吳樹民受邀出席,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民進黨政策會首席副執行長董建宏、台灣團結聯盟組織部主任周倪安皆到場致意。
高齡95歲的李登輝,提前抵達會場,當他步入餐廳時,在場民眾立刻拍手致意。他致詞時開門見山地說,「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個別的『存在』現狀」,面對越來越明顯的鴨霸、分化行為,現在若不開始著手改革,台灣的民主制度就會被中國改變!
李登輝指出,雖然現在內外環境對台灣不利,但是不要忘記,民主制度是台灣最堅強的靠山與武器,「憲政改革是最好的方法」,透過憲改來徹底終結「一個中國」、「中國法統」的寄生跟約束,以及改變總統有權無責、權力分立制衡的混亂現象,並保障年輕人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與制定。
「憲改是國家戰略藍圖中最重要的國家核心利益」,李登輝說,憲政改革可以分階段落實,八年任期,一任一階段;第一階段,先通過無爭議的內容,比如降低投票年齡、人權與弱勢保障、中央地方政府的組織改造與權責劃分、廢除虛級化的省政府機關等條文,並為第二階段奠定改革的基礎與方向。
李登輝表示,現在蔡英文總統已經提出憲改的呼籲,執政黨在國會也是絕對多數。大家就要思考該如何啟動憲改議題,以引起社會各界人士討論,進一步變成壓力、推力,讓立法院朝野認真面對憲改,並一致通過草案,在下一次全國大選交付人民投票決定。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第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130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評論】

        在兩岸關係中,九二共識、一國兩制、一邊一國、一個中國等各種意識型態,一直爭執不休且循環無解的議題,但隨著國家認同的高漲,臺灣民眾對於統一或獨立的偏好傾向越來越明確。
在菜市場政治學網站中,有一則文章在說明統獨主張的分類,而數據調查顯示「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現在的名字叫做中華民國。」這樣的陳述是目前臺灣民眾的意識主流,而主張此看法的學者認為現在的目標應該是要追求國家正常化、正名與制憲,這也是李登輝先生所認同的看法。而憲改的內容是承認兩岸為分立分治的狀態,並將把臺灣的治權明確規範在台澎金馬這塊領土,而且是由臺灣人民來行使的複決權,也說明了臺灣是一個不受他國支配的國家。
臺灣已具備足夠的國家成立的要件,雖然在中國的打壓下,不被多數國家承認具備獨立的國家地位,但我認為並不會妨礙到台灣成為一個國家,也許在過去權威統治的體制下,在思想言論的自由被限制的情況下,統獨意識可能是敏感而不允許被提起的議題,但現今民主持續蓬勃運行的社會中,臺灣民眾可以進行討論、自我決議,在民主的帶領影響下,臺灣能走出一條獨立國家路。


政一B 陳孟萱

姓名:陳孟萱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5


[標題]澳洲維多莉亞省議會通過安樂死合法 後年實施
[時間]2017-11-29 18:31
[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9005222-260408

[內文]
澳洲維多利亞省議會經過超過100小時激烈辯論,包括連續兩夜的靜坐,終於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預計自2019年中期生效,成為澳洲第一個同意安樂死的省分。未來年滿18歲、意識清楚、在該省定居超過1年,且被宣告只剩不到6個月壽命的末期病患,都可申請安樂死,服用或注射致命藥物。
該省省長安德魯斯表示,該法通過,展現了政治最美好的一面,也代表維多利亞省引領全澳洲,讓病患在生命終點前享受應有的尊嚴,「今天,我們的議會把同理心擺中間,這讓我感到驕傲。」
為避免病人非出於自願而是遭脅迫,法案也附帶68項防護措施,包括病人必須3度提出安樂死請求,並經受過特殊訓練的醫師判斷;政府將成立特別委員會,審議所有安樂死申請案;若脅迫病人安樂死,將構成刑事犯罪。
目前全球准許末期病患可在醫師協助或照看下,合法終結生命的國家,包括加拿大、比利時、荷蘭。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
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
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
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
    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
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
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
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
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心得]
安樂死一直是這幾年來的熱門話題,因為安樂死的議題涉及到人類的生命,而這也因此出現了很多爭議性的
問題,因為每個人對於生命的價值觀及定義都不同,但這幾年陸陸續續有幾個國家通過了安樂死法,因為大家
對於人權越來越重視。而台灣最近會開始這麼關心安樂死的議題是因為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上書蔡英文總統,
希望台灣能通過安樂死法,讓人民有安樂善終權,但有許多人卻認為人類沒有決定生死的權利,所以即使台灣
通過了病人自主權力法,但其中所規範的內容還是有許多部分需要解釋。而前幾年有一部電影為我就要你好好的
,片中男主角因為發生車禍而導致全身癱瘓,儘管他遇到了一位試著想要改變他人生的女孩,但依然改變不了他
想要赴瑞士安樂死的決心,因為他覺得這樣子活著太痛苦了,我很佩服男主角的勇氣,但也很心疼他的家人,因
為他的家人一定希望他能活著,可是他們知道他活著對主角來說也是種折磨,這對他們來說是一項殘忍的決定。
。而我個人認為生命是自己的,生死應該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如果哪天我得了絕症或者是全身癱瘓,我也會選擇
安樂死,因為我認為在這樣活著也沒有任何意義,那倒不如讓自己能盡快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