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調查:印度企業女性任高階主管比例上升
[時間] 2018-03-09 13:58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11/3021686?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5-news
[內文]
一份最新調查報告顯示,雖然印度是接受調查的35個國家中,女性擔任企業高階主管比例最低的第5名,但排名已有改善,2017年女性擔任高階主管的比例上升到20% 。
根據松頓顧問公司(Grant Thornton Advisory Private Limited)公布女性在商業領域(Women inbusiness)調查報告,印度女性在企業擔任高階主管比例已從前年的17%,上升到去年的20%。2014年時,這個比例只有14%。
這份調查是於2017年7月到12月間,在35個國家針對所有行業的中型企業執行長、總經理、董事長和其他資深決策者進行4995次訪談,並分析整理成報告。
報告指出,儘管印度女性擔任企業高階主管的比例上升,但仍有30%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的公司內沒有任何女性主管。
印度新聞信託社(PTI)引述松頓顧問公司人員與文化領袖部門經理馬瑟(Kavita Mathur)談話說,儘管印度女性擔任企業高層主管的人數呈現上升趨勢,但此一過程確實相當緩慢。
印度仍處於男性主導的社會,女性在職場的地位普遍不如男性,且受到薪資和招聘等多方面的歧視。
但這份最新調查發現,已有64%的受訪印度企業讓男女員工同工同酬,也有55%的受訪印度企業採取沒有性別歧視的招聘政策。
調查顯示,有57%的印度受訪企業認為,政府應立法處理企業領導層性別不平等的問題,但只有31%的受訪企業認為,企業與政府需要在這方面合作。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6 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9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10 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心得]
在印度男女不平等現象已經維持很久了,這包括來自宗教、家庭、經濟能力、教育程度與傳統價值觀等因素,導致這個社會長期的男女不平等。在印度女生被性搔擾、性侵案件也非常的多,每天可能都不斷的在發生,但是他們對這種事情的處理方法也很負面。在工作上更是如此,他們對於女性工作者一直保有不平等的待遇,很少看到女性能夠擔任公司的領導,他們男性會覺得女性就是比較弱勢、能力比較差、知識相對比較不足,來框架女性讓他們在職場空間上也不能夠存活,這已經形成多年的刻板印象,是非常不容易突破的,上面調查也指出近年來他們雖然女性擔任企業高階主管比例是最低的第5名,但排名已有改善,雖然只是非常緩慢的增加,但我希望未來透過政府與企業的合作,能夠讓女性在職場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去打破他們以往在職場上的男女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