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 星期日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羅智強:大數據全球化 網紅政治新時代

發稿時間:2018/01/21 17:45 最新更新:2018/01/21 18:15 中央社記者張克怡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1210147-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張克怡舊金山20日電)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今晚在矽谷指出,全球化大數據時代,政治人物善用社交平台發表言論,網紅成為新的政治生態。

羅智強表示,擁有4000萬粉絲,以辛辣言詞著稱的美國總統川普就是網紅最好的例子。川普隨時利用社交媒體推特發表第一手訊息,雖然言論受到民眾和媒體抨擊,但人氣居高不下。

羅智強應邀出席北加州中國大專校友聯合會第34屆年會。他在聖他克拉拉市會議中心 (Santa Clara Convention Center)分享他個人如何從政治人物成為網紅,利用社交平台拓展政治和多方面領域。

他說,在日新月異的網路時代,傳統民調準確度下滑,網路成為傳遞訊息的最快途徑。自2012年起,台灣臉書粉絲人數的多少,反映在大選中候選人的獲勝機率。

以2012年總統大選來說,當時前總統馬英九粉絲人數130萬,現任總統蔡英文50萬。最終馬總統贏了79萬票,粉絲人數和選票差只有一萬。

同樣的情況發生在2014年六都選舉的各城市和2016的總統大選。這些都是他透過網路收集的數據。

羅智強表示,很高興能出席由30所台灣大專校友舉辦的年會。他回憶兩年前經歷政治低潮時,來美開車完成「全美兩萬里路雲和月」時,曾到矽谷,受到華人的鼓勵支持。

回台灣後,他為自己訂下臉書粉絲破百萬的目標。如果成功,將競選台北市長。

兩年來,羅智強利用網路和大數據,在最快時間內發表政治評論、引起討論、轉載和媒體報導等「外溢效應」成為網紅。

臉書粉絲人數從1萬增加至91萬,他可以快速直接地傳播他的理念,引起共鳴。不過因粉絲人數沒破百萬,他兩天前決定不參選台北市長,為丁守中助選。

他強調:「台北市長,日後我是一定會選。」目前應累積市政經驗,或許從市議員開始做起。

他表示,成為網紅不容易。在台灣只有4個政治人物粉絲人數破百萬,依序為總統蔡英文、前總統馬英九、柯文哲和陳菊,他目前排名第六,位於朱立倫之後。

羅智強明天將離開舊金山前往洛杉磯。1070122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131條: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心得評論:
在網路使用普及的當代,如何維持自己的曝光率與話題度,成了許多政治人物共同的課題,也往往成為左右選舉的勝敗關鍵。對年輕人而言,傳統掃街拜票、一一握手的方式早已過時,政治人物該做的,是透過網路平台將自己的政見、理念宣揚出去。這股年輕的思潮、力量,是現今政治人物萬萬不可輕忽的。


仔細觀察我們可以發現,近幾年來許多網紅、網美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出現。而他們行銷自己的方式,正是透過無所不及的網路平台,將自己包裝後呈現給所有的閱聽人。可以說,未來無論是在文化生活,又或者是選舉攻防,都必然會走向「網路化、數位化」的趨勢,也重塑了當今社會的構造型態。

正因如此,一般民眾對資訊的接收、判讀能力,便成了避免自己與社會脫節的重要技能。我們必須清楚意識到,網路上的資訊,即便是政府、媒體發佈的,都必然有特定的意識形態。如何認清事實,如何避免自己被特定意識形態給洗腦,對現代人而言,已然是不得不認真思考的課題,避免自己「總白癡化」。

然而,這樣的科技時代雖然便利,卻也為社會帶來了疏離與冷漠的隱憂。聚會中,人們並非談論彼此的生活近況,而是低頭使用科技產品。人際關係的疏離,長遠發展下去必非幸事。我們必須培養自己成為「科技人」,也要多接觸人群使自己成為「社會人」。政治社會的前景,必是走向網路與實際的結合。

政一B 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共犯在逃 松菸文創公園槍手遭羈押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85%B1%E7%8A%AF%E5%9C%A8%E9%80%83-%E6%9D%BE%E8%8F%B8%E6%96%87%E5%89%B5%E5%85%AC%E5%9C%92%E6%A7%8D%E6%89%8B%E9%81%AD%E7%BE%88%E6%8A%BC-155151978.html
(時間)2018年1月20日 下午11:51
(內文)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38歲林姓男子涉及台北市松菸文創園區槍擊案,台北地檢署複訊後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院訊後,認為仍有共犯未到案,且林男有逃亡、滅證與勾串之虞,今天晚間裁定羈押禁見。
林姓男子涉嫌於昨天下午1時許,搭計程車到松山文化創意園區內開槍。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林男抵達現場時,並未進入文創大樓就對空鳴槍,犯案後隨即搭計程車逃離,現場遺留未擊發子彈1顆、彈殼3個。
林姓男子昨天下午搭高鐵抵台南遭逮,今天遭檢察官聲押。
北院裁定指岀,林姓男子坦承犯行,且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罪,下計程車前向司機表示過幾天就要跑路,另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共犯「黃0紅」未到案,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
北院審酌林姓男子在公共場所持槍射擊,危害社會秩序甚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後補充內容略)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必要羈押者,得羈押之:(列舉事項略)
(心得評論)
會選擇這則新聞是因為想到了中憲期末口試有關羈押的一題,老師沒有問到,但是在準備的過程中特有感觸。羈押不外乎是以拘束人身自由、限制這部分的人民權利,但是這也是為了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因此要符合比例原則。但在評量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必要的地方,我覺得法官在這方面有非常大的空間,因此也能說是扮演著一個非常重要的腳色。所以作為一個法官,他需要的是公正及明確的審判態度,而不輕易聽信身旁各方大勢力的想法及思想的鼓舞,以免使國家司法淪為多數暴政,反倒使受委屈者伸張不出他們的聲音,與原本的目的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