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政一B胡雅淳

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穆斯林不是任人欺壓的沉默少數!」台灣伊斯蘭協會抗議網路霸凌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53524
【時間】2017/11/3 1057
【內文】
台灣伊斯蘭協會1031日發布聲明,針對某些網友近日不斷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PTT)」散播詆毀伊斯蘭、辱罵穆斯林等偏激言論,向台灣政府提出嚴正抗議。
台灣伊斯蘭協會指出,從9月開始一直到10月,某些人士開始利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散播詆毀伊斯蘭、辱罵穆斯林等偏激言論,內容包括「垃圾宗教 最好通通處死」、「穆斯林就是垃圾」、「幕斯林就是不該存在這地球上啦,該全部死光」、「殺光他們啦,人類那麼多,殺幾億人算什麼」、「畜生教徒應該要從這世界上滅絕」等,該協會表示,這種帶恐嚇威脅的暴力言論持續在PTT版上發酵,總計有超過7個攻擊穆斯林的論壇,並吸引許多網友一同加入攻擊行列。
該協會代表台灣穆斯林對台灣政府提出嚴正抗議,指出PTT長期使用國家學術網路資源,卻任由網友利用這資源來從事與學術精神完全背道而馳的八卦論壇,該協會強調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台灣民主社會不能縱容野蠻粗暴的網路恐嚇威脅,當今全球約有17億穆斯林,儘管穆斯林在台灣是少數,但絕不會以沉默來面對不實的詆毀和暴力的威嚇。
協會並提出5大聲明:1.台灣伊斯蘭協會暨全體穆斯林公開譴責台大批踢踢網路霸凌穆斯林之事件。2.請台灣政府及相關單位對台灣學術網路上霸凌全球穆斯林的事件表達明確立場,以正視聽。3.呼籲政府確實控管台灣學術網路,莫讓學術資源淪為群眾互相攻擊的戰場。4.敦請政府相關單位對網路霸凌提出有效技術防禦和法律機制。5.懇請立法院重新審議反歧視法,以保障台灣少數族群的基本人權。
台灣伊斯蘭協會聲明稿:
穆斯林不是任人欺壓的沉默少數,台灣政府不能再縱容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是台灣潛伏的不定時炸彈,這種罵死人不償命的社會現象,不僅造成不少受害者自殺,更埋藏在許多人內心的壓力鍋裡,輕則導致長期憂鬱焦慮等 身心症狀,重則可能因大量恐嚇威脅等暴力言語在短期內迅速累積,而立即發 酵成群眾效應,導致不可挽回的社會事件。
從今年九月開始一直到十月,某些人士開始在台大「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散 播詆毀伊斯蘭、辱罵穆斯林等偏激言論,像是「垃圾宗教 最好通通處死」、 「穆斯林就是垃圾」、「幕斯林就是不該存在這地球上啦 該全部死光」、「殺 光他們啦,人類那麼多,殺幾億人算什麼」、「畜生教徒應該要從這世界上滅絕」,這種帶恐嚇威脅的暴力言論持續在該網站發酵,總計超過七個攻擊穆斯林的論壇、吸引難以計數的鄉民加入攻擊的行列。
這種針對穆斯林進行密集且集體的網路霸凌已造成台灣穆斯林龐大的心理壓力, 現今定居台灣的穆斯林約有二十六萬人,佔台灣總人口的 0.01%,可說是台灣 的極少數,面對台灣最高學府的學術網路論壇這種粗暴的恐嚇威脅,卻無人出面制止,不禁讓人懷疑,是否這是台大甚至台灣政府所認同且默許的事情?
台灣伊斯蘭協會代表台灣穆斯林對台灣政府提出嚴正抗議,相關單位不能再推託批踢踢不屬於台大也不屬於政府單位,更不能再侈言這些鄉民不見得是台大學生,既然把房子借給人家使用(政府的臺灣學術網路),就負有連帶責任,不能明知道有人在這間房子裡做違法的事情,還不願通報、制止和控管,我們穆 斯林在台灣一樣要繳稅,難道要我們繳的稅任由政府縱容這些人利用政府的資 源去做傷害我們的事嗎?
居住在台灣這片土地的穆斯林有土生土長的台灣人,也有因工作、婚姻、和就學而移民定居在台灣的外國人,我們都深愛台灣這個國家,但我們也希望台灣能疼惜我們這些少數教眾。我們原本可以將這起網路霸凌的事件鬧大,將上面的言論翻譯成英文和阿拉伯語流通到全世界,甚至請穆斯林國家的駐台代表向 台灣政府提出抗議,但我們都沒有這麼做,我們選擇保護台灣、我們願意給台 灣政府一個機會。
網路控管機制是政府不能迴避的責任,即便私人網路公司都有即時控管網路留言的機制,更何況利用政府學術網路資源的 BBS 站,批踢踢長期使用國家學術網路資源,卻任由網路鄉民利用這個資源來從事與學術精神完全背道而馳的八卦論壇,不僅散播惡意流言和不實消息,更聚眾針對特定對象從事排山倒海的 辱罵、攻擊和威脅,造成受害者內心無形的恐懼和壓力。
網路霸凌害人死於非命在台灣已不是頭一遭,但每談及此事,一般人的反應多半是「有什麼辦法」、「批踢踢本來就很多這種言論」,但這種積非成是、姑息養奸的態度一點也不可取,不對的事情就算全天下的人都在做,也不會變成是對的事情;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台灣民主社會不能縱容野蠻粗暴的網路 恐嚇威脅,否則就是文明社會墮落的開始。
政府相關單位必須正面處理網路問題,不能任由網路霸凌加害者為所欲為,讓網路論壇變成埋伏襲擊者的犯罪溫床,那些藏身暗處者恣意攻擊身在明處的人,而一再逍遙法外,這絕對是法律的漏洞、政府的缺失。
緬甸洛興亞人的悲歌仍持續上演,我們不希望這些攻擊穆斯林的網路言論繼續在台灣擴大,造成更多人加入仇視穆斯林的行列,引發台灣穆斯林內心的恐懼和壓力,更不希望這種網路上的仇恨對立有朝一日上演在現實生活中,造成台灣社會的動盪與不安。
當今全球約有十七億穆斯林,雖然穆斯林在台灣是少數,但我們絕不會以沉默來面對不實的詆毀和暴力的威嚇,根據伊斯蘭的教義,當你面對不公不義之事 卻默不作聲,你就是幫凶。反觀台灣多少人全程目睹霸凌事件卻不願用行動或 言語制止,不正代表我們默許這種行為?而政府並不是和我們這些平民百姓一 樣無權無勢頂多只能肉搜始作俑者加以譴責,台灣政府明明有權利和能力做出有效的制止動作,但卻毫無作為,這是否間接昭告全球穆斯林:「台灣政府認同這些批踢踢上的言論」,因為台灣政府就是這個網站的房東。
台灣目前不僅推廣穆斯林餐旅,政府的新南向政策便是希望與東南亞、南亞國 家發展經貿合作、人才交流,又其中這些國家不乏穆斯林國家,不實的中傷言 論對於新南向政策百害而無一利。副總統陳建仁日前才宣示要打造穆斯林友善環境,本會在此呼籲台灣政府在對外發展時,在國內也應盡速打好交流的基礎, 促進族群平等、保護少數族群,否則對外說要加強與穆斯林國家交流、邀請穆斯林來台灣旅遊與投資,對內卻對這些反穆斯林民眾的暴力恐嚇一再默許和姑息。先前立法院有提出多個反歧視法草案,但很遺憾地,法案無疾而終,至今沒有 任何進展,該法若是通過,對於社會和諧、人權保障都是很大的進步,懇請立 法院把這些法案再拿出來討論。 
總結本會聲明:
1. 台灣伊斯蘭協會暨全體穆斯林公開譴責台大批踢踢網路霸凌穆斯林之事 件。
2. 請台灣政府及相關單位對台灣學術網路上霸凌全球穆斯林的事件表達明 確立場,以正視聽。
3. 呼籲政府確實控管台灣學術網路,莫讓學術資源淪為群眾互相攻擊的戰 場。
4. 敦請政府相關單位對網路霸凌提出有效技術防禦和法律機制。
5. 懇請立法院重新審議反歧視法,以保障台灣少數族群的基本人權。
【相關憲法條文】
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心得評論】
近幾年來IS恐怖份子猖獗犯案,使大多數人對伊斯蘭教避而遠之,甚至是打壓他們。但其實IS跟伊斯蘭教徒不完全相同,前者是以伊斯蘭作為建立政府的基處,長期反抗西方主義,且認為戰爭是一種憐憫,使用恐怖手段可以加速勝利擊敗敵人;而伊斯蘭教則是複雜多樣的全球信仰,主要是認主獨一,行善止惡,堅忍不拔,善盡人責,得到今後兩世的吉慶與報賞。然而,少數信奉伊斯蘭教的中東國家不滿美國為主的西方主義干預過多內部政治,轉而以聖戰之名,使用極端恐怖的手段報復世界。但少數極端分子並不代表整體伊斯蘭教徒,事實上他們也提倡宗教寬容,和其他一般信仰一樣相信善。我們的確該對恐怖份子進行制裁,同時也應該盡量拋棄對伊斯蘭教的偏頗,不應該因為網路可以匿名就躲在背後大肆撻伐辱罵他人的信仰,政府更應該提供有關伊斯蘭教的正確資訊讓大眾真正了解,否則用鍵盤分裂和平的網民們與那些恐怖份子有何差異呢?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新北擬在陸設辦 陸委會重申中央權責

時間:2017/11/03 12:29
出處:(中央通訊社)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030117-1.aspx


新北市長朱立倫今天表示,願在兩岸條例下,與陸委會溝通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事宜。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上午受訪時重申,上述事宜為中央職權,依法須經兩岸協商。

但邱垂正也提到,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一條心,都是為服務民眾,陸委會理解新北市政府服務市民需求,非常樂意聽取新北市府建議,並提供相關資訊及必要協助。

針對新北市計畫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一事,朱立倫上午在新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前受訪時表示,這是議員提出的想法,新北市府考量民眾需求研擬,必須要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下,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討論。

對此,邱垂正今天上午受訪時作上述表示。

邱垂正進一步說明,依照兩岸條例規定,兩岸事務屬於中央政府職權,且赴陸設立辦事處涉及公權力延伸,處理起來相對複雜。

他表示,此事需要陸方願意相向而行;同時,政府也需要整體性政策思考。因此,不是台灣單方面或地方政府可以獨自處理,必須經由兩岸協商,由中央政府處理。

【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特別之規定。」
憲法第一零七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 外交。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 司法制度。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 國營經濟事業。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十 度量衡。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憲法第一一一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心得】
筆者認為「兩岸關係的權責主要在中央手上,也就是應由總統或是陸委會負責兩岸事務」,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要進行兩岸較政治性或是較有爭議的交流也是應該要由陸委會來主導。
但自從民進黨政府執政至今,兩岸交流停擺,但國民黨在和中共擁有共同的互信基礎,因此不免想要繞過民進黨政府直接和中共交流。因此中央政府應該要檢討如何提出新的兩岸互信基礎和互動模式,才可以解決目前的停擺和冷凍關係。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警察國家?】警政署花5億建置手機監控APP 立委批把全民當犯人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02/1232513
【時間】2017/11/02 08:46
【內文】
總統蔡英文在去年6月15日警察節時,要求警方從源頭解決毒品和詐騙案件,警政署提出「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預計明年編列1億2000萬,2019~2020再編列3億700萬,全面建置4G監察功能,藉以截取犯人手機資訊和位置,達到打擊毒品、詐欺、槍砲管制和組織犯罪等目的。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警政署在計畫報告中直接載明「使用此軟體者都是治安和國安機關,故未開放民眾參與決策」,引發立委關注,立委質疑恐成變相監控,侵犯人民隱私權,「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據了解,警政署認為毒品與詐騙的案件,歹徒多運用App通訊軟體進行聯繫,讓警方監控有困境,所以推出此計劃,建置完成後,未來罪犯若使用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的門號,警政署可取得臉書、LINE等通訊軟體的網路電話、影音電話、照片、文字等,甚是可以定位取得地理資訊。法務部調查局則負責中華電信、亞太電信。
但報告中提及的「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卻表示本計劃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關,使用人非社會大眾,不需開放民眾參與決策。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認為,台灣監視器的密集度已經夠高,如果警政署現在還要監控手機,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依現行制度,現行犯犯錯警政署是可以抓人的,因此不應打的正義的大旗,去擷取私人手機資料,相信全民都會反彈。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言論自由跟辦案技術之間,界線越來越模糊,他擔心,最後會不會變相成為監視或管控人民隱私權、言論自由,還有網路自由。綠委李俊俋說,無論如何都應該要跟人民討論,是否應該透過修法,法務部會提出案子送立院討論。(國會小組/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心得】
我認為這是一件很令人擔憂的事,警察為了監控犯人,進而監控了全部人民,這難道沒有違反憲法十二條之虞嗎?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維持社會秩序必要能夠進行監控的,但應有一定限度並以傷害最小的方式,而這項計畫明顯兩項都違反了,沒有限度、嚴重侵犯,只要誰有可能就會進行監控,這違反了不僅是法律,還違反了法治國的比例原則。
現代科技的發達,讓通訊方式不在只有傳統選項,也增加了犯罪的便利性。為了促進社會秩序,我想所有人民都會願意為了這個目標而付出努力,能更達成政府跟人民間共識的政策,才能有好好貫徹實施的可能。

政一B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華航禁空服員戴手套 逼轉地勤惹議



【時間】20171102 19:13

【內文】
    華航今年8月竟以「旅客觀感」為由,要求空服員在機上收餐、垃圾等服務不得配戴手套,華航工會幹部潘家洛因罹患慢性接觸性蕁麻疹,華航要他等到紅腫再戴,更無預警將他轉調地勤,2日勞資爭議協調後,高市勞工局要求撤銷申誡處分及恢復空服員原職。
    「抗議華航罔顧職安,違法打壓工會幹部!」潘家洛今日出示就醫診斷證明指出,在機上工作19年,近3個月上班不戴手套後,手部起疹子,又有紅腫、癢痛,經診斷為慢性接觸性蕁麻疹,醫師建議工作時戴手套,避免產生過敏原,但華航竟要求他不要戴,等出紅疹再戴手套,「這是把我當白老鼠嗎?」
    潘家洛怒控,10月起公司要他請病假,又突然召開評議會,決議把他從空勤轉調為地勤貨運部工作,「這有如拔掉我的翅膀」,違法調職薪水短少1.52萬,況且戴手套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保護自己也保護乘客,但華航竟如此野蠻。
    華航低調回應,相關問題不再對外說明,華航一向重視員工表現,並視為公司競爭力的基礎,對內維持公平的一致標準,也有相關法令規定約束。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直說,多家國際航空公司也都准許員工配戴手套,工會內部調查99.7%組員支持戴手套,但華航置之不理,更無預警調動職務,嚴重違反勞基法。工會質疑,因為潘家洛是工會幹部身分,且發動遊覽車北上支援華航工會,這次才遭到惡意打壓。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也出面聲援表示,依職安法規定及詢問疾管署獲回覆,戴手套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他籲請民進黨政府正視華航人事管理問題,若不讓潘回復原職,要求華航董事長何煖軒下台外,並將串聯其他工會發起拒搭華航。
    今天勞資爭議協調會後,勞工局回應,調解委員會建議華航撤銷對勞工的申誡處分,另請資方考量調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勞方事後補正戴手套申請手續,完成後請公司回復勞工空服員原職。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52條(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154條(勞資關係)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文
1條(立法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5條(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21條(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工會法條文
1條(工會之宗旨)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2條(工會之性質)
    工會為法人。
3條(主管機關)
  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5條(工會之任務)
 工會之任務如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22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23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四、人人為維護其權益,有組織及參加工會之權。
【心得評論】
    服務業應以顧客為第一考量。先不論這句話對錯與否,明顯地已有些業者視其為圭臬,卻因此造成員工的損害,更枉顧了消費者的權益。
    中華航空公司的一名空服員因罹患慢性接觸性蕁麻疹,手部起紅疹,此員工為顧及顧客的衛生安全,想戴手套,華航竟以「旅客觀感」為由不准,這個理由非常荒謬!而且空服員已經接受過醫師檢查,醫師也建議應帶手套,華航不顧員工健康及顧客衛生,還說等出紅疹再戴手套!更扯的是,此員工還從空服員調職到地勤,據說是因為此員工是工會的幹部。
    我國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工作權,除了向政府表示工作權為基本權利的一種且不得侵害,也告訴人民享有此種權利受到政府保障,並排除第三人之侵害。對於工作權的保障範圍,雖然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不可違反比例原則。憲法154條也說,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訂定的法律如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工會法等等,保障勞方在與資方發生衝突時,有一套依循的準則。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世界人權宣言23)。希望中華航空公司秉持著良心,除了顧慮到旅客的「觀感」外,更該顧慮到旅客的衛生,且不能漠視底下辛勤工作的員工的健康及權益,應提供公平且適當的工作條件及待遇,建立平等互惠的良好互動關係。

政一B王茗禾

姓名:王茗禾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8

[ 標題]陸28貧困縣脫貧 還有逾800縣等著

時間:2017/11/02 11:02
[內文]中國大陸設立「貧困縣」31年,去年公布有關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後,已有28個貧困縣退出,首次實現貧困縣數量淨減少。全大陸貧困縣總數逾800個。

大陸力爭要在2020年實現所有貧困人口全部脫貧,為此已在2016年公布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要為1986年起設立的貧困縣陸續「摘帽」。

中國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1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包括中共「革命聖地」井岡山在內的28個貧困縣已通過專項評估檢查,將正式退出貧困縣行列。

綜合國際在線及央視新聞官方微博報導,要退出貧困縣必須達到幾個標準:貧困發生率,中部地區必須低於2%、西部地區低於3%;脫貧人口錯退率必須低於2%;貧困人口漏評率必須低於2%;群眾認可度必須高於90%。

根據中國國務院扶貧辦,大陸的貧困縣有832個,2016年有28個貧困縣達到標準退出後,今年有100個貧困縣提出申請退出,尚未完成評估。

中共喊出未來發展的「兩個一百年」目標中,要在2021年中共建黨百年之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但當前面臨發展不均、貧富差距大的問題,截至2014年底,官方公布農村仍有約7000萬貧困人口,以2016年起的5年目標來看,平均每年需讓1400萬人脫貧。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心得]
中國大陸對於貧困地區人民生活上的改善與幫助,雖然不知道有沒有向他們所宣稱的那樣有所改善
。然而他們至少有採取行動,並且完整規劃。中國的果土面積很大,繁華與便捷的享受卻只有沿海
地區享受的到。看似光鮮亮麗的外表,內在卻潛藏著許多發展不均與不平等的享受。反觀台灣,國
土面積雖小,去也是存在許多法展不均的地方。面對這樣的問題,希望政府可以盡快著手處理,不
要因為黨內的鬥爭而造成政策的實施的阻礙。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歐盟:洛興雅無依難童已逾4萬 數十年來最大難民危機

【時間】:
2017/11/02 16:29
【出處】:
【內文】:
       法新社報導,主管人道援助及危機管理的歐盟執委會委員斯蒂里亞尼迪斯1日說,在緬甸孟加拉邊界,沒有大人同行的孤苦無依洛興雅難童,過去兩周已從1萬5000人增加為超過4萬人,這是過去數十年來規模最大的難民危機。
       斯蒂里亞尼迪斯在法新社的訪問中說:「我在視察難民營時,因為我所見的龐大人數而深受震撼。這麼多人在這麼短時間內湧入,極為罕見。」他還說,沒有大人陪伴的無依難童,如今人數超過4萬人,「我認為,僅僅是這個數字就展現了問題的嚴重性。」
       從八月底以來,已有60萬名以上洛興雅難民進入孟加拉。斯蒂里亞尼迪斯呼籲緬甸政府尋求解決這場危機的政治解方,並力促緬甸與孟加拉展開對話。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                         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                          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害,                            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良                              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                              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                              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                              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                              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                              處罰。
            第6條: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
            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                               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                              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8條: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                              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第9條: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12條: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                               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                               受法律保護。
            第13條: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                                      其本國。
            第14條: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                                 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15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之國籍不容無理褫奪,其更改國籍之權利不容                                       否認。
            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                              宗教或信抑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                                  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第22條: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                              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                              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                              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第28條: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                               及國際秩序。
【心得】:
        緬甸若開邦境內的衝突,造成大批洛興雅人被迫逃往孟加拉。由於緬甸是以小乘佛教為大宗,洛興雅人為伊斯蘭教,因此,長年被佛教徒及緬甸政府打壓,甚至不給他們緬甸國籍,稱他們是孟加拉非法移民。在種種迫害下只能湧入孟加拉,但又因人數過多,孟加拉政府無法收留人數眾多的洛興雅人,只能又把他們遣送回緬甸。讀到這裡,就讓我聯想到了歐洲的難民問題。不同的是,歐洲的難民問題主要是因為戰亂導致難民流離失所,但當時德國總理梅克爾起身開放接受難民,那時她說:「基於政治和人道立場,我作出了我認為是對的決定。」,他說的這句話始終在我腦海中揮之不去。梅克爾的那句話讓我認為,面對難民議題需做的是要逐漸把《世界人權宣言》中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制定成成文法規讓各國遵守,透過聯合國的規範來制約那些慘無人道的國家,這樣才能真正的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








             


      

政一B邱義文

政一B邱義文
     姓名:邱義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9

【標題】例休修法勞資協商? 朝野立委打臉

【出處】台灣醒報 鄭羿菲 2017/11/2

【內文】
針對勞動部「一例一休」修法將強調勞資協商,但朝野立委質疑現實根本做不到。國民黨立委蔣萬安2日在立法院批評,「台灣社會資方獨大,144萬家企業只有922家有工會,要如何期待勞資能對等協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舉例說,「1996年制定責任制時也規定要勞資協商,到2014年大法官釋字726號打臉,現實根本做不到。」
勞動部在1031日預告「一例一休」修法5大方向,分別是
171走入歷史;
2、加班費核實計算;
3、特休假得遞延1年;
4、加班工時得提高至54小時;
5、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
立法院2日立刻排審備詢,但勞動部長林美珠請假缺席,一度引起國民黨團書記長李彥秀不滿,最後在召集委員蔣萬安說明林美珠請假後,才由勞動部次長廖蕙芳進行詢答。
廖蕙芳解釋例休修法理由說,此版本是勞動部從去年12月至今搜集的意見,勞資雙方共同要求彈性設計,也向工會徵詢過意見後才整理出版本,「放寬71部分,原則上維持現行的做61,例外經過勞資協商後,才可以在週間調整例假日(連續上班12天),且也需報勞動部,」這部分是有企業反應需要調整,及勞工想要積假等因素。
「勞資協商的意識是台灣社會較缺乏的,希望透過法規引導社會重視勞資協議。」廖蕙芳語畢立刻引來藍綠立委打臉,蔣萬安表示,台灣有144萬家企業,工會卻只有922家,這就是台灣社會資方獨大的現況,如何發揮「勞資協商」的功能?去年復興航空關門、年初宏達電約談員工調移例假日,都明確顯示工會協商形同虛設,勞動部難道看不見?
「賴揆說修法兩大原則是『保障勞工權益及健康安全』、『給予資方經營彈性』,這次修法根本只是替資方開後門。」蔣萬安批評,放寬71合法連續工作12天、每月加班工時上調54小時、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哪些是保障勞工權益及健康安全?
「勞動部不要再騙民眾會把關,從現實面來說,根本就無法落實。」林淑芬舉例說,勞基法在1996年制定責任制,也規定勞動部要檢查產業是否有需要、勞資同意與地方政府核備,但直到2014年,勞動部建構的這三道程序,還要讓大法官以識字726號表明,勞資協商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完全都沒施行。
林淑芬進一步問,現在勞動部要放寬5大方向,法規上掛保證說勞動部會「把關」,從責任制的例子來看能說服得了民眾嗎?勞動部敢不敢掛保證連續上班12天、加班工時拉高到54小時、輪班間隔縮短到8小時,能對勞工健康完全不受影響,拿出數據來檢視啊。她指出,「衛福部就輪班間隔降低到8小時,已表達護理人員多採輪班制照顧病患,衛福部『反對』縮短,勞動部不聽嗎?」
廖蕙芳無法應對,僅打太極說,現在只是預告修法階段,會將意見帶回去討論。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六十七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七十一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十三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心得評論
現在台灣社會勞資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上文144萬家企業裡面只有922家有工會,這明顯顯示出勞方的地位不足以與資方談判。
從蔡政府一上台後便推行一例一休,但始終沒有完善的配套,也沒辦法讓勞方及資方大家都滿意的辦法,現在的版本又與當初提出的不一樣,誰知道下一次會不會又跑出另一個版本呢?一例一休在提出前就應該先做好前置作業,調查勞方及資方的意願,而不是提出一個草案之後才開始調查大家的想法。

現在應該是要提高勞方權力,使之有足夠地位與資方談判,而不是一直靠政府的最低保障政策來保障其權利。

政一B 陳孟萱

姓名:陳孟萱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5

[標題]性別平等了嗎?!研究稱還要100年
[時間] 2017-11-02 17:20
[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02004441-260408

[內文]

最新研究發現近十幾年來,男女性別差距首次呈現擴大的趨勢,按照目前縮短兩性差距的速度來看,全球性別平等恐怕還要再花100年才有可能真正落實。然而,這項研究真的令人出乎意料嗎?觀察社會現況來看,也許這是很多人意料之中的事,並不意外,兩性差距在現實中依舊存在很大落差。

根據英國《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報導,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最新研究報告指出,全球兩性在工作環境和政治表現的差距呈現日益擴大的趨勢,去年預估性別平等還需要83年才能實現,但是今年已經拉大到還需要100年的時間才能真正落實兩性平等。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指標顯示,目前全球男女在健康、教育、政治和工作環境的差距已經消弭了68%。但是對照前兩年的下降幅度分別為68.3%和68.1%來看,這個差距有微幅拉大的趨勢,論壇指出這是近11年來首次男女不平等呈現惡化的跡象。

目前,冰島仍是全球性別最平等的國家。美國排名下降4名,來到全球第49位,因為女性部長的比例和人數大幅下降,拉低了性別平等的水平。另外,全球性別平等差距逆勢縮小的國家還有我們印象中的先進國家,包括法國在今年大選之後,女性議員人數大增所以拉近兩性平等的差距,以及加拿大的女性部長級人數數量也提高很多,在男女同工同酬的進展有較佳表現。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 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 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 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 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心得]
現代大眾都會覺得現在的社會是個男女平等的社會,但我們認真的去想,我們所處的社會真的平等嘛?在職場及政壇上,男性領導者還是居多,儘管現在台灣的領導者是女性,但他底下的政府官員比例還是男性偏高。而我個人認為性別最不平等的地方是在職場上,因為女性因為先天上的一些因素,例如:懷孕、婚育的關係,所以都會遭受到一些不平等的待遇,而這同時也會牽扯到玻璃天花板,因為對女生的性別歧視,就會減少他們相對於男性升任公司總裁及高階主管的機會。我知道對於現階段的社會要達到真正的男女平等是非常困難的,但我覺得至少在基本權利的部分一定要達到性別平等,就如同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 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 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 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而全球男女平等國家前四名分別為『冰島、芬蘭、挪威、瑞典』,而這四個國家都是位於北歐,而他們會有如此前面的排名的因素與國家政策有非常大的關聯性,例如,瑞典給予父母共16個月的育嬰假,為了鼓勵男性多參與家庭,育嬰假其中的3個月是限制只給爸爸申請,不請就沒了,而剩下的13個月父母雙方可以自行分配。在北歐其他國家的情況也類似,因此在北歐的公共場所,到處可見推著嬰兒車或背著育嬰袋的奶爸,而我認為這些是很值得我們深入去探討並學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