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政一B 王嘉宏

政一王嘉宏 06114222
 
【標題】台生自願加入共產黨,他說看清「台灣民主真面目」
(關鍵新聞The News Lens | 2017.11.02
 
【內文】
 
  中共十九大黨代表、台灣長大的盧麗安加入共產黨後,在北京大學就讀的台籍學生王裕慶表明想要加入中國共產黨之後,昨(1)日又有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台籍博士生張立齊公開表示,「台灣言論不自由、思想被壟斷、民主被少數人把持」,讓他看清「台灣民主的真面目」,所以自願加入中國共產黨。
 
  張立齊在觀察者網站投書〈我從台灣來,我自願加入中國共產黨〉一文表示,他2013年到北京學習,從2014年到2016年每年都交入黨申請書,積極參與黨課培訓、進行思想匯報。他周圍很多認同中國共產黨的台灣青年也都自覺貫徹落實黨的綱領、章程、決定和紀律。
 
  張立齊還認為,每次談到自願加入中國共產黨,這時就會有人說要「台灣政府」取消他在台灣的戶籍,還要罰錢,一直被這樣的言論脅迫著,動不動就有人恐嚇說要是敢回台灣就要「抓去關」。他質疑,台灣自詡的所謂「民主」和「自由」,難道是暴力的民主和恐嚇的自由?從這點來看台灣整體仍然沒有走出「恐共」和「反共」的心理,才導致台灣集體對中國共產黨的恐慌。他也提到,中共重視解決貧困問題,他認為台灣很多縣市的現代化程度還不如中國「脫貧」的貧困縣,他出生的豐原也落後許多中國貧困縣。
 
  張立齊說,台灣同胞自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是為了愛故鄉、愛台灣,尋找台灣人民未來幸福的出路,也是為了愛民族、愛祖國,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實際的貢獻。
 
.張立齊不是第一個「投共」的台生
 
  上月30日,目前正在北京大學攻讀博士班的王裕慶也表明,明年三月中國大陸全國兩會後將申請加入共產黨。他直言,台灣是民主社會,應該尊重個人信仰自由,他入黨不為榮華富貴,更不會賣台,而是盼為兩岸關係發聲。
 
  現年39歲的王裕慶表示,台生加入共產黨根本不是什麼大事,台灣每天有那麼多人去申請加入國民黨、民進黨,為什麼就沒看到任何人有意見,反而對他想加入共產黨,卻是拿放大鏡檢視,甚至是泛政治化的炒作。
 
  而對於台灣有聲音批評他加入共產黨,王裕慶也駁斥,他加入共產黨是真心認同中共理念,「這樣有妨礙到誰嗎?」他強調,入黨不是為了榮華富貴,只是希望可以為在大陸的台生發聲,為兩岸關係盡點力,多一個發聲的管道,「這樣才是真心愛台灣」。對於台生王裕慶表明想加入中國共產黨,陸委會主委張小月日前回應,中共最後的目標是要統一台灣、實施一國兩制,這個政黨與一般的政黨不同,所以台灣人加入中共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法可處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她提醒在陸台生不適合加入中共,以免影響回台影響。
 
  不過,王裕慶在接受中國官媒訪問時,直指這是台灣當局威脅在中國就讀的台生,反控民進黨才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王裕慶更舉例指出早在2008年,台灣禁止共產主義的法律已被裁定違憲,「支持和認同共產黨的台胞難道沒有自由嗎?」
 
.「國民黨不爭氣,民進黨搞均貧」他成立了台灣人民共產黨
 
  王裕慶還說,若民進黨當局要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逼別人時,得先承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1條和第2條;他指出,第1條前幾個字是「國家統一前」,反問:「請問民進黨,『國家』指的是哪一個國家?你們承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如果不承認,那就是違法!」
 
新聞來源:
▎觀察者:张立齐:我从台湾来,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延伸閱讀:
▎風傳媒:「台灣言論不自由、思想壟斷」 台生張立齊自願加入中國共產黨
 
▎聯合新聞網:盧麗安入共黨效應延燒 又一北大台生公開自願加入
 
▎蘋果:中國交換學生:盧麗安和王裕慶真正的靠山是台獨
 
【相關條文】
 
憲法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33 條第 2 項:
「台灣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政一B莊惠馨

蔡總統過境關島 國旗飛揚
2017-11-05 自由時報

內容:總督卡佛接機 高規格歡迎
〔記者鍾麗華、朱沛雄/綜合報導〕蔡英文總統結束訪問南太平洋三友邦之旅,昨天返國。她過境關島時,由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莫健、關島總督卡佛親自接機,關島以「高規格」歡迎,機場道路兩旁也懸掛我國國旗。莫健在僑宴致詞時表示,美國一直是太平洋的強權,對於台灣的承諾是「理所當然的」。
蔡總統抵達關島後隨即造訪總督府,在卡佛的陪同下,會見當地政要,包括副總督提諾瑞歐、關島議會議長克魯茲、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瑪拉曼等人。美國總統川普「亞洲行」首站是到夏威夷訪問,卡佛先歡迎蔡總統,才轉往夏威夷迎接川普,顯見對蔡總統到訪的重視。
關島議會 挺台進國際組織
卡佛表示,很多台灣人到關島投資,創造工作機會,他日前也才剛訪台,期待雙方持續建立互惠關係。而就在蔡總統抵達前幾個小時,關島議會通過歡迎蔡總統的決議文,認可她在人權、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的努力,克魯茲也親自將決議文送給她。
蔡總統表示,台灣是關島第三大觀光客來源國,也是重要的投資國,她感謝關島議會通過決議,支持台灣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等國際組織,台灣人民銘感在心。
莫健:對台承諾 理所當然
莫健在僑宴致詞時指出,歐胡島、台灣和關島被海洋連結起來,三個島上的人都可選自己的領袖、說自己想說的話,分享民主自由價值,這非常重要,美國在過去一百五十年是太平洋強權,未來依舊如此,而在這個脈絡下,對於台灣的承諾是「理所當然的」。
蔡總統表示,僑宴在座的陳光明醫師,是最早移民關島的台灣人之一,這次出訪,看到很多像陳醫師的年輕人在友邦奉獻青春,他們讓世界看見台灣。
蔡英文總統結束出訪行程,昨日中午搭乘專機返抵桃園機場。她表示,八天七夜完成了預定的目標,感謝工作人員的辛勞,也要歸功於長期以來不論是民進黨政府或是國民黨政府在外交工作上所累積的基礎,「當朝野能夠攜手合作,絕對可以成就一個更好的台灣」。

相關憲法條文:
第35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151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心得:
  我們的國旗何時才能正大光明的飛揚在世界各個角落,這或許不是每一個人民共同的心願,但絕對都是期待見到那一天。對於其他國家的承認,我們「銘感在心」,但這對於其他國家而言是在平常不過的事。文中一句話實在令人感動:他們讓世界看見台灣。我們還無法讓我們的國旗在世界各個角落飛揚,但我們的人才散佈在世界各地,發光發熱,無論是哪方面都人才濟濟。甚至是許許多多的外國人,都非常非常喜愛我們的文化,帶著我們的國旗,勇敢地在別人面前揮舞。有許多人都認同這塊土地,但卻有人整日為一些不知為何所吵而吵的事爭執,我們明明都有同一個目標,就是讓這塊土地被更多看見且承認,那我們不是更應該一同努力嗎?多一個人就是多一份力,我們都應該對這片土地增加更多的認同,一起讓他變得更棒、更好。


政四B 林俐漩

班級:政四B
姓名:林俐漩
學號:02114291

標題:港人噓中國國歌未來恐判刑,陸《國歌法》納《基本法》附件 市民憂心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daily/20171105/37836621/
內容:


【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表決通過立法,把《國歌法》寫入香港、澳門《基本法》。香港當局將須依據《國歌法》立法,屆時若再有港人開噓中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可能遭判刑入獄。但就算聽到國歌沒有肅立也可能觸法,香港議員憂心市民動輒得咎,泛民主派人士也抗議。

今年9月人大常委會制定《國歌法》,明定竄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將依法拘留並追究刑事責任,該法於101日生效。昨天新通過的修法把侮辱國歌的罰則寫進中國《刑法》第299條,在「公開場合」侮辱國歌者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剝奪政治權利。 

演奏爆出噓聲

這項立法也寫進港澳《基本法》附件三,使港澳當局必須據此立法處罰侮辱中國國歌者。香港近年多次出現《義勇軍進行曲》演奏時遭示威或報以噓聲。上月5日,香港足球代表隊與寮國球隊進行友誼賽,賽前播放國歌時有球迷爆出噓聲,背對場地,還有人比出中指。香港前年舉行世界盃外圍賽時因球迷噓國歌,當時被國際足協罰約31萬台幣。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日前指,近年香港發生一些「不尊重國歌」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落實《國歌法》各項規定。 

「在趕路都要停」

港府昨發聲明稱,會透過本地立法訂立《國歌法》,過程中會小心考慮立法會和公眾意見。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昨隨即表明,將來香港市民聽到國歌「一定要站立」,就算「在趕路都要停」。
民主派議員擔心市民會動輒得咎。香港民主黨議員林卓廷說,若根據親中建制派提出的嚴刑峻法準則來立法,遇到在馬場回歸杯等幾萬人的場合,警方難以執法。議員陳志全擔心,《國歌法》的準則不清,市民易誤觸法網,若手機播放國歌市民就要肅立,《國歌法》將成為所有人的「定身咒」,市民將無所適從。 

適用憲法: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

身為一個香港人,這幾年對於港中爭議事件似乎已見怪不怪,若是中國並沒有這麼一黨專制或是言論如此不自由的話,我相信對兩岸的交流都會是更好的。我想國歌法的頒布,也算是一種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強硬手段,連一國兩制的香港,都不能對所謂國歌有任和批判意見,還必須聽到國歌就停下來不能動,失去人身自由權,以達到硬性洗腦的目的。憲法最基本的言論自由和人民身體自由都受限的話,的確容易讓人民有所不平。若是中國態度再如此強硬,想必港中對峙為題會更多,台灣回歸問題也會更棘手。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為慰安婦平反 藍另闢戰場 盼綠正視歷史


來源2017-11-05 13:04聯合晚報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
【內文】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提出「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草案」,希望立法替台灣在日據時期的無辜受害婦女平反,希望民進黨政府能正視慰安婦歷史。台灣當局多年來多為了維持對日關係穩定,對於協助當年被迫擔任慰安婦的台灣婦女向日本政府求償,始終是冷淡與消極,許多當年受害婦女逐漸凋零,仍無法獲得名譽平反與實質的賠償。
    立法院今年6月針對促轉條例協商時,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將慰安婦議題納入,當時的國民黨團總召廖國棟抨擊民進黨促轉做半套,只想鬥爭國民黨黨產。民進黨團辯稱,因為問題並非納不納入,而是時間該如何回溯。
    廖國棟指出,近來國內多次討論轉型正義議題,也有提出法律創制或修正提案,但相關提案處理時間均侷於1945815日以後,忽略二戰期間日軍惡行。二戰期間日軍為了解決日本軍人的性需求,強徵婦女充當隨軍慰安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5年將慰安婦定位為軍事性奴隸的被害人,日本政府對於暴行所造成的公民名譽及身心損害賠償問題,一直不願面對。
    廖國棟表示,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草案是替二戰期間被迫成為慰安婦的無辜女性平反,促使中央政府積極主動協助慰安婦或其家屬,向日本政府要求公開道歉及賠償,調慰安婦被迫害情況,撫平歷史傷痛,告慰失落的靈魂,落實慰安婦歷史及人權教育。
    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草案共有17條條文,內容慰安婦賠償金額及認定,明定賠償金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設立慰安婦人權紀念基金會,明定慰安婦人權紀念日等。
   儘管廖國棟提案爭取台籍慰安婦權益,但是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中日和約時,中華民國政府已經放棄向日本求償的立場,加上政府為了爭取對日關係,不願開罪日本當局,慰安婦問題在台灣使終無法獲得政府重視。

【相關法律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其實這個議題已經爭議了很久,對於事實上存在,為了滿足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軍人的生理需求,而形成的一群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定義為軍事性奴隸的被害人。而由於台灣的外交困境,其實對於這個問題遲遲無法作出有效且強硬的解決,我國受限於須和日本交好,不願因此開罪於他們,進而促使經濟或是其他實質上的外交受到壓迫,從釣魚台爭取領土也可看出端倪,中華民國政府並不希望正面與日本衝突。

    我覺得對於日本政府對慰安婦的處理,相對於當今德國政府對納粹壓迫猶太人這個歷史錯誤的處理方式,就顯得處理不是那麼恰當了,我覺得日本應拿出對慰安婦的尊重,並且撫平因此而造成的歷史傷痛。而台灣的方面,也應加強教材中對慰安婦的描述,不應僅是草草兩行帶過;在國內方面,訂定相關法律也可促使其賠償與其他相關事宜能更加明確與具有法律保障;對日本方面也應理性且為受害族群據理力爭,落實真正的轉型正義,還給在歷史受傷害得這群人一個尊嚴與安慰。

政一B 潘柏涵

班級:政一B
姓名:潘柏涵
學號:06114201
標題:
朱淑娟專欄:全國國土計畫是保護水源、還是破壞水源?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51689(10/31)
內文:
被視為國土開發利用最高指導原則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內政部從上周起陸續舉辦公聽會,未來國土將分為四區,各區再依保護程度分為幾類。其中,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且亟需保護的地區,屬於「國土保育區」第一類,原則上除非基於保育用途,得限制、或禁止利用,以防止破壞生態。
隨著氣候變遷,台灣水資源挑戰愈來愈高,為了保護水源安全,「家用水庫集水區」(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就被劃為「國土保育區」第一類。本來應該好好保護,但卻開了後門,排除「山坡地坡度30%以下者」,也就是說,本來全區不能開發,現在放寬為只要山坡地坡度30%以下就可以開發。
非但如此,「家用水庫集水區」(非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降級為「國土保育區」第二類,跟非家用水庫同一類,只要採取低密度開發、雨廢汙水分流等,全區都允許有條件開發,業者連維護管理保證金都可望免繳。
這一開放,過去卡在家用水庫集水區不得開發的案子,都將死恢復燃,違背了家用水庫集水區劃設為國土保育區第一類的初衷。
家用水庫集水區,山坡地坡度30%以下也不應開發而家用水庫從原本禁止開發,到放寬有條件開發,經過多年折衝。在全國國土計畫還沒公告實施前,以「全國區域計畫」做為國土利用指導原則。「全國區域計畫」的前身是「區域計畫」,2009年八八風災後,為了緊縮水庫集水區開發,公告「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2013年10月內政部重新公告「全國區域計畫」,將原來「區域計畫」的四個區域計畫整併為中央、地方兩級計畫,同時將「限制發展區」、「條件發展區」合併為「環境敏感區」,底下再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環境敏感區。


為了放寬水庫集水區的土地利用,把「家用水庫集水區」分為: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非與水資源直接相關。所謂「與水資源保育有直接相關」的範圍包括:特定水保區、飲用水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區等等。
之後環保團體抗議,家用水庫不應鬆綁開發,內政部則同意重新檢討,在經過多場公聽會、以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後,決定刪除家用水庫集水區有條件開發的規定。但因為經濟部水利署一直反對,2016年9月22日最後一次審議時,內政部將水庫集水區的開發規定保留,送行政院再討論。
最後行政院在未經任何公開程序,又把家用水庫集水區不得開發的規定,排除山坡地坡度30%以下的地區。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中有關家用水庫的開發規定,就直接沿用全國區域計畫的版本。
水庫集水區大開方便之門,然後再編列前瞻計畫保育水源,這真是非常奇怪的事情。非但如此,多年來經濟部一直想把「攔河堰」從「水庫」中分離出來,開發就不必受水庫集水區較嚴格的限制,如此一來水庫集水區保育將更加困難
全國國土計畫是以保育國土為目標,不是以促進國土開發為目標。另外,內政部開公聽會的目的,是透過公民參與來修正內容,如果像全國區域計畫一樣,開了3年公民參與,最後行政院還是依自己的意思改過來,那開公聽會又有何用?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08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109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第110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146條: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
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這篇報導一開始先討論到了區域工業發和環境保護兩大議題,這兩個議題往往發生許多衝突,希望能達到兩邊的平和不只是人民的期許,亦是政府在政策發展上最主要的顧慮和目標,只要稍有些偏頗就容易造成人民的不滿,更重要的是對於未來的影響。除此之外,在整篇文章的末段也提到「如果像全國區域計畫一樣,開了3年公民參與,最後行政院還是依自己的意思改過來,那開公聽會又有何用?」,這樣的爭議除了要探問公聽會的意義,還要思考我們提倡這麼多年的公民參與到底落實了多少,如今面對這樣的結果,我們是否應該去思考憲法在第二章基本人權中所說的參政權我們真的做到的有幾分,我認為這樣的問題不是只有當代的政府應該去檢討的,或者從事政治的人才要去面對的,我認為這是全國國民都應該去質疑和檢討的問題,為什麼施行憲法已經這麼多年我們卻仍無法在體制內完全的施行呢?或許很多人會推給當時執政的黨羽,但我認為政府之所以會認為這不是一件什麼大事,那麼這樣的價值觀是否是我們所賦予的呢?我們是不是也有負起這件事情的責任呢?
我覺得要解決這樣的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透過教育,給予未來的選民正確的民主價值觀,這樣或許才能導正政府現在所擁有的偏差價值觀。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全球最大學術出版社向中國屈服,封鎖上千篇有關「台灣」、「西藏」文章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2510?utm_source=2016IndexHot&utm_medium=internal&utm_campaign=hot_post

【內文】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8月曾經在北京施壓下,暫時同意封鎖《中國季刊》的敏感文章,引起國際抗議。號稱全球最大學術書籍出版商施普林格·自然(Springer Nature)集團,又屈服在中國的壓力下,針對中國封鎖至少1000篇學術文章,包含「台灣」、「西藏」、「文化大革命」等關鍵字的文章。

據英國《金融時報》報導,總部位於德國柏林的世界最大學術圖書出版商施普林格·自然集團(Springer Nature)被發現從旗下的《中國政治學期刊》(Journal of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及《國際政治學》(International Politics)網站刪除了1000多篇文章。
報導指出,這1000多篇文章僅在中國被禁止觀看,例如在《中國政治學期刊》網頁上搜索被中國政府認定為政治「敏感」的關鍵詞,像是「西藏」、「文化大革命」、「新疆」、「台灣」均得不到任何結果,但在中國境外該機構網頁上,則分別可以搜到66篇和110篇文章。
施普林格·自然(Springer Nature)公司是一家科學刊物出版社,成立於20155月。該公司由施普林格科學+商業媒體與霍爾茨布林克出版集團旗下的自然出版集團、帕爾格雷夫·麥克米蘭和麥克米倫教育合併而成。合併後的公司在全球50多個國家擁有逾13,000員工,營業額達15億歐元。旗下擁有《自然》雜誌、《美國科學家》(Scientific American)等期刊
這一全球最大的學術出版集團發文告稱「做出這一決定十分遺憾,但這是為了保護我們的用戶和讀者不會受到更大的影響」。該集團稱,這是為了配合及遵守中方合作夥伴——國有的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China National Publications Import & Export Corporation)執行的「本地分銷法規」。
「這樣做並非編輯審查,也不會影響我們出版的內容,也不影響來自世界上其他地區的觀看。」集團表示將「致力於維護科學記錄的完整性」,並已採取相關措施,以防止客戶和作者受到更大的影響。

施普林格.自然集團認為這一措施影響「有限」,包括中國在內。因為禁令僅僅涉及少於1%的文章。「如果不這樣做,我們將冒着所有文章被中國封閉的危險。」
擔任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團旗下《國際政治學》(International Politics)主編的學者邁克爾·考克斯(Michael Cox)表示將敦促施集團重新考慮。

「這反映出,身在西方的我們對中國影響力的對外擴張是多麼沒有準備,」諾丁漢大學(University of Nottingham)中國政策研究所主任喬納森・沙利文(Jonathan Sullivan)說道,那些被屏蔽的文章中也有他的文章。

「這事關我們如何看待與中國的關係,以及與取悅中國當局帶來的好處相比,我們有多重視原則。」
澳大利亞麥格理大學中文講師凱文·卡里科(Kevin Carrico)表示,「施普林格」集團的行為傳達一個非常不幸的訊息,企業很樂意積極參與中國的審查制度,甚至進行鎮壓,以換取進入中國市場。他呼籲中國學者,加入抵制參與中國審查的出版商。
北京不只一次要求西方學術出版集團撤銷敏感文章
2012年掌權以來,習近平明顯收緊了對網路的管控。他還鼓勵高校提高對西方影響力擴散的警惕。儘管外國新聞網站和社交媒體門戶網站在中國普遍遭到屏蔽,但直到不久前,外國學術期刊基本上避免了被大規模審查。
美聯社報導也說,此舉是中共利用經濟實力逼迫外國公司就範的最新例子。最近,中共政府收緊了對信息和公民團體的控制,包括維權律師、非政府組織和教會。
被屏蔽的文章跟台灣、1989年天安門大屠殺、文化大革命和西藏等問題有關。中國讀者只能通過VPN(虛擬私人網絡)繞過長城防火牆看到這些文章。
應中國要求,英劍橋大學出版社網站下架300篇港台、六四文章
劍橋大學出版社「回心轉意」,重新上架300篇中國「敏感」文章
今年8月,世界上最古老、最受尊敬的劍橋出版社也遭遇類似的事件。該社旗下《中國季刊》創辦於1960年,是中國研究領域聲望最高的期刊之一。在中國國家廣電總局要求移除該刊在中國網站上敏感議題論文,否則關閉網站的威脅下。劍橋出版社迫於中國壓力照辦不誤,移除315篇所謂敏感議題文章,諸如文革、八九六四、天安門廣場、西藏、新疆、香港以及台灣等等內容之後,結果激起海內外學人一片激憤。
劍橋大學出版社在輿論強烈譴責下於821日宣布,把應北京當局要求移除的旗下學術期刊《中國季刊》315篇敏感論文立刻重新張貼上網。
截至111日,劍橋大學出版社的網站以及下屬期刊《中國季刊》在中國都可以完全看到。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我覺得不應該因為政治敏感或市場考量就去刪減或是限制台灣的文章,這對於學術或言論自由都是很大的退步。或許中國真的是個很大的市場,但就此妥協或屈服我都覺得很不值得。台灣雖然是小國,文章也是占少數,但還是有一定的貢獻。出版業不應該被中國所打壓,也希望中國能不再限制敏感字眼。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警政署花5億建置手機監控APP 立委批把全民當犯人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02/1232513/
【時間】106年11月02日

【內文】
總統蔡英文在去年6月15日警察節時,要求警方從源頭解決毒品和詐騙案件,警政署提出「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畫」,預計明年編列1億2000萬,2019~2020再編列3億700萬,全面建置4G監察功能,藉以截取犯人手機資訊和位置,達到打擊毒品、詐欺、槍砲管制和組織犯罪等目的。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警政署在計畫報告中直接載明「使用此軟體者都是治安和國安機關,故未開放民眾參與決策」,引發立委關注,立委質疑恐成變相監控,侵犯人民隱私權,「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據了解,警政署認為毒品與詐騙的案件,歹徒多運用App通訊軟體進行聯繫,讓警方監控有困境,所以推出此計劃,建置完成後,未來罪犯若使用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及台灣之星的門號,警政署可取得臉書、LINE等通訊軟體的網路電話、影音電話、照片、文字等,甚是可以定位取得地理資訊。法務部調查局則負責中華電信、亞太電信。

但報告中提及的「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卻表示本計劃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關,使用人非社會大眾,不需開放民眾參與決策。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則認為,台灣監視器的密集度已經夠高,如果警政署現在還要監控手機,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依現行制度,現行犯犯錯警政署是可以抓人的,因此不應打的正義的大旗,去擷取私人手機資料,相信全民都會反彈。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言論自由跟辦案技術之間,界線越來越模糊,他擔心,最後會不會變相成為監視或管控人民隱私權、言論自由,還有網路自由。綠委李俊俋說,無論如何都應該要跟人民討論,是否應該透過修法,法務部會提出案子送立院討論。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引用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等自由,又或引用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可思考此計畫若未來實施了是否會違反比例原則,把全國人民當成犯人預防,犧牲了實施計畫的人事成本及全國人民的隱私權等。
其中也可思考,所謂本計畫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構,使用人非社會大眾,所以不須開放民眾參與決策的說法是否適宜,若此計畫實施,被監督方將會是社會大眾,人民也應該有討論此決策的空間,而不是單看計畫使用對象為誰。
任何涉及人民權益的政策都應在保有一定民意,經由與人民討論之下施行,保障國家施行政策之統治正當性,也免於國家實施政策時因民意怨聲擴大而窒礙難行,政府也更應思考保障人民安全或者預防犯罪,與保障人民權益之間的權衡考量。我認為任何政策都應在保有憲法明文規定之人民基本權利建立之下所推行,而不是本末倒置,犧牲了人民的基本權利。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提案平台再議鞭刑 皮開肉綻可不可行看這裡
時間:2017.11.03 | 20:15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03/102683





【內文】





由國發會開發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今(3)天通過一則最新提案,面對罰不勝罰的酒駕和性侵事件,網友們把腦筋動到了在現代立法技術當中幾乎消失的「鞭刑」上,提案要在累犯的處罰制度上增加身體刑,短短兩周不到,就超過五千人的附署門檻,主管機關法務部依提案規則,必須要在明年1月3號前提出立法的評估報告。
鞭刑最早源於英國,用於矯正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直到1948年因為人道因素遭到廢止,不過沿襲英國制度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卻在現代社會將鞭刑「發揚光大」,有許多人認為新加坡的良好治安必須要歸功於對特定犯罪的公開鞭刑,即使是像塗鴉這種輕微的罪刑或是外國的身分都有可能被新加坡政府處以「極刑」,所造成的警示效果,為南島的城市文明建立一種有秩序的肅殺感。
在台灣,鼓吹鞭刑的民意也沒從沒斷過,2007年劍潭雙狼的性侵事件後,民間湧起一股鞭刑設立的討論風氣,直至去年,國民黨立法委員黃昭順也在質詢時間,建議相關部會草擬鞭刑的法規,不過有法律背景的立委,亦包含法務部,多偏向反對,立委李俊俋受訪時就曾表示,台灣近年持續執行死刑,但是隨機殺人事件仍然層出不窮,嚴刑峻法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方式,現在問題不在有無唯一死刑或鞭刑,而是應該落實社會安全網有漏洞。
實務執行上,台灣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之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明確排除身體刑的適用,若未來法務部定要要朝此方向立法,勢必會引起另一波討論。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心得評論:
我認為對於此鞭刑的看法和對死刑一樣,我國死刑尚未廢除,犯罪率也並無因為死刑尚存而下降,同理,並沒有數據指出有鞭刑會使酒駕和性侵事件的發生率下降。若提案者以鞭刑可達到警示效果作為支撐理論,更嚴重的刑罰死刑在台灣似乎也未達到警示效果,以不能被證明的警示效果作為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理由實在無法接受。
對於性侵案件和酒駕事件層出不窮,我認為我們應該從整治社會安全以及上修相關刑責,況且就我國已簽數兩公約的現狀,若真的立法設立鞭刑必定會受到國際譴責。從法位階上而言,兩公約的法位階比刑法民法更高,憲法也有對於人民的身體自由立有相關保障,我認為鞭刑的討論是不切實際且沒有必要的。
除了從懲罰端做改變,我們更應該探討是否是教育端出現問題,抑或是什麼樣的社會風氣造成酒駕和性侵的犯罪層出不窮,對於加害者的心理狀況我們也該做了解以及研究,對於未來的防範也會有具體的幫助以及找到問題的端源。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一例一休走入歷史 勞資大戰正要開始?
【出處】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85850
【時間】2017-11-01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內文】
去年12月才在立法院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俗稱「一例一休」,上路未滿一年即將走入歷史。
從勞動部所預告的五大修法方向,企業團體認為兼具彈性,勞方則痛批民進黨討好資方、出賣勞工,到底勞基法是進步或退步?還有哪些尚未完成的事?
根據勞動部在31日所公布的「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完全顛覆去年1221日才公布的修正條文。
事實上,這次修法最大的不同除實際的調整,如工時、工資核實計算,其他條文均賦予工會和勞資會議相當吃重的角色,從第二點到第五點都是可由「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決定以平衡勞資雙方的需求。
這樣的調整方向比起「一例一休」,確實多了些彈性,卻未解決根本的問題。因為國內30人以上企業中,具有工會者僅有7%,絕大多數都未成立。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表示,這次不論是鬆綁七休一或放寬加班時數,都可以透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問題在93%沒有工會,如何協商?所謂勞資會議,個別勞工也沒有能力跟雇主協商,」他說。
即使有工會組織,「國內資方團體常說大型工會的代表性不足,不能代表所有勞工,」戴國榮說,但雇主又不願意勞工成立工會。工會組織率和覆蓋率都低,以致勞工沒有強大的工會做後盾,更沒有和資方對等的權力和武器。
勞基法不論再怎麼修,很難讓勞資雙方都滿意。以目前而言,對一些企業如台積電,因為薪資福利好,勞基法怎麼修都沒差別,以製造業為主的全國工業總會則是執意推動修法。
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許勝雄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企業要的就是彈性的加班工時,以因應淡旺季,以目前政院的修法版本,產業界是可以接受的。」他也提到,不管何種計算方法,都要透過勞資來協商。
但產業總工會顯然不能接受,戴國榮批評台灣在1984年實施勞基法時,已經規定勞工每工作7天要休假1天,現在的修法方向最長可以連續工作12天,雖然增加企業彈性,卻戕害勞動條件,讓勞動條件更惡化,「全世界都往每週工時40小時邁進,我們卻鬆綁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這是倒退30年的修法。」
一般工會對修法也有意見,多認為行政院若執意在今年修法,情勢會比去年更險惡,「2016年修法時只有一些勞團和地方產總、全國產總在動員,經過一整年的示範,媒體不斷報導下,大家對勞基法都有所了解,今年恐怕不會這麼快落幕,」工人先鋒協會秘書長吳昭儒說,這次修法對勞工完全沒有任何「利多」,這次戰場一定會開更大。
顯然不論怎麼修,勞資互動、勞資參與的制度若未建立,問題會持續存在。因為勞基法不論怎麼修,總有一方不滿意,這已經成為政治問題,而不是修法的技術問題。
心得評論:
一例一休的爭議已經持續一年了,最近又要重新修法,事實上國外各國皆沒有如台灣一樣強制的一例一休,政府的政策不斷的修改對於勞資雙方皆不是好事,希望政府制定政策是可以更審慎。即使好的政策也一定無法使每個人都滿意,但要努力取得勞資雙方皆可以接受的平衡點。

從本質上來看,勞基法是對勞工的最低保障,本來應該適用各行各業,但現在卻因為勞資雙方不討論,兩方都要政府管,事實證明政府插手後愈管愈細,細到無法適用所有行業,才會造成目前的困境。

政一B 許巧頤

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史上首次 確定將有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310401-1.aspx
【時間】2017/10/31 22:32
【內文】
(中央社台北31日綜合報導)由於發動罷免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的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今天已表達參與意願,中央選舉委員會排定126日到15日辦理的首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將確定登場。

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議後透過新聞稿表示,依法宣告新北市第12選舉區選出的黃國昌罷免案成立。

不過,罷免案要過關,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達62798票。

中選會也公布黃國昌罷免案時程,包括1111日前由黃國昌提答辯書、1116日前發布罷免公告、1126日投票人名冊編造完成、126日到15日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1212日前公告罷免投票人數、1216日投開票、1219日前審定罷免投票結果、1219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期間,選委會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中選會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新北市選委會將詢問孫繼正與黃國昌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如果兩人都同意不辦就不辦。如果只有一方反對,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仍將舉辦,這也將是選罷法修法開放罷免案可宣傳以來的首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孫繼正晚間告訴中央社記者,黃國昌案是選罷法修法後首件成案的罷免案,為樹立典範,選委會如果詢問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他「願意」,就由他和黃國昌上電視說分明。

截至晚間10時,記者仍無法取得黃國昌是否同意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回應。

罷免案投票後,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如果罷免案遭否決,在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被提罷免。1061031

【相關憲法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65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133 被選舉人得由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

心得

本周選擇這篇新聞來做大事紀的分享並非想要探討黃國昌立委為何遭到罷免,雖然一開始看到這一連串的新聞首先是想到為甚麼,不過又查詢了更多資料後,想就罷免這項人民被憲法賦予的參政權切入。

我認為罷免是基於人民無法信服政府時,人民有權得以推翻政府,比較為人所知的大概就是1994年罷免擁核立委的提案跟2015年罷免立委蔡正元的提案,但是臺灣的罷免制度在1994年的修法後有一定的困難,不僅門檻提高且也規定不能與其他選舉同步進行,讓幾次的罷免案最後都泡湯,這點讓我有些困惑,如果罷免這項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能將權力交付給政府也能收回,那罷免的條件及門檻不應高不可攀,罷免的門檻限制應該是確保通過一定數量人的同意而非故意使罷免這基本參政權淪為只在憲法裡條列卻無法實踐的權利。

然而,在2016年修法過後,廢除雙二一制、可與其他選舉同時進行並且可以宣傳,這次黃國昌立委罷免案即為首次可宣傳的罷免案,在蔡正元罷免案的當時,在還是不得宣傳罷免的限制下,許多人都以反面手法來宣傳「不能宣傳罷免案」我只記得當時的我看到社群軟體版面上大家宣傳著「不能宣傳罷免案」覺得很有創意,是啊,為什麼不能宣傳呢?如果罷免如選舉一般都是參政權的一環,那選舉投入那麼多宣傳,又為甚麼罷免不行?將權力交予政府的過程是重要的,同樣地,在被選舉人的所作所為令人失望的同時,將權力收回也是很重要的。


在可以宣傳的情況下,黃國昌立委召開臺灣首次的罷免說明會,可見除了人民權利的展現之外,被提案罷免的人也可作公開的說明而不需害怕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