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史上首次 確定將有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310401-1.aspx
【時間】2017/10/31 22:32
【內文】
(中央社台北31日綜合報導)由於發動罷免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的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今天已表達參與意願,中央選舉委員會排定12月6日到15日辦理的首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將確定登場。
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議後透過新聞稿表示,依法宣告新北市第12選舉區選出的黃國昌罷免案成立。
不過,罷免案要過關,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達6萬2798票。
中選會也公布黃國昌罷免案時程,包括11月11日前由黃國昌提答辯書、11月16日前發布罷免公告、11月26日投票人名冊編造完成、12月6日到15日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12月12日前公告罷免投票人數、12月16日投開票、12月19日前審定罷免投票結果、12月19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期間,選委會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中選會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新北市選委會將詢問孫繼正與黃國昌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如果兩人都同意不辦就不辦。如果只有一方反對,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仍將舉辦,這也將是選罷法修法開放罷免案可宣傳以來的首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孫繼正晚間告訴中央社記者,黃國昌案是選罷法修法後首件成案的罷免案,為樹立典範,選委會如果詢問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他「願意」,就由他和黃國昌上電視說分明。
截至晚間10時,記者仍無法取得黃國昌是否同意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回應。
罷免案投票後,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如果罷免案遭否決,在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被提罷免。1061031
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議後透過新聞稿表示,依法宣告新北市第12選舉區選出的黃國昌罷免案成立。
不過,罷免案要過關,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達6萬2798票。
中選會也公布黃國昌罷免案時程,包括11月11日前由黃國昌提答辯書、11月16日前發布罷免公告、11月26日投票人名冊編造完成、12月6日到15日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12月12日前公告罷免投票人數、12月16日投開票、12月19日前審定罷免投票結果、12月19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期間,選委會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中選會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新北市選委會將詢問孫繼正與黃國昌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如果兩人都同意不辦就不辦。如果只有一方反對,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仍將舉辦,這也將是選罷法修法開放罷免案可宣傳以來的首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孫繼正晚間告訴中央社記者,黃國昌案是選罷法修法後首件成案的罷免案,為樹立典範,選委會如果詢問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他「願意」,就由他和黃國昌上電視說分明。
截至晚間10時,記者仍無法取得黃國昌是否同意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回應。
罷免案投票後,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如果罷免案遭否決,在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被提罷免。1061031
【相關憲法條文】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65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133條
被選舉人得由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
【心得】
本周選擇這篇新聞來做大事紀的分享並非想要探討黃國昌立委為何遭到罷免,雖然一開始看到這一連串的新聞首先是想到為甚麼,不過又查詢了更多資料後,想就罷免這項人民被憲法賦予的參政權切入。
我認為罷免是基於人民無法信服政府時,人民有權得以推翻政府,比較為人所知的大概就是1994年罷免擁核立委的提案跟2015年罷免立委蔡正元的提案,但是臺灣的罷免制度在1994年的修法後有一定的困難,不僅門檻提高且也規定不能與其他選舉同步進行,讓幾次的罷免案最後都泡湯,這點讓我有些困惑,如果罷免這項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能將權力交付給政府也能收回,那罷免的條件及門檻不應高不可攀,罷免的門檻限制應該是確保通過一定數量人的同意而非故意使罷免這基本參政權淪為只在憲法裡條列卻無法實踐的權利。
然而,在2016年修法過後,廢除雙二一制、可與其他選舉同時進行並且可以宣傳,這次黃國昌立委罷免案即為首次可宣傳的罷免案,在蔡正元罷免案的當時,在還是不得宣傳罷免的限制下,許多人都以反面手法來宣傳「不能宣傳罷免案」我只記得當時的我看到社群軟體版面上大家宣傳著「不能宣傳罷免案」覺得很有創意,是啊,為什麼不能宣傳呢?如果罷免如選舉一般都是參政權的一環,那選舉投入那麼多宣傳,又為甚麼罷免不行?將權力交予政府的過程是重要的,同樣地,在被選舉人的所作所為令人失望的同時,將權力收回也是很重要的。
在可以宣傳的情況下,黃國昌立委召開臺灣首次的罷免說明會,可見除了人民權利的展現之外,被提案罷免的人也可作公開的說明而不需害怕觸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