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政一B 潘柏涵

班級:政一B
姓名:潘柏涵
學號:06114201
標題:
朱淑娟專欄:全國國土計畫是保護水源、還是破壞水源?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51689(10/31)
內文:
被視為國土開發利用最高指導原則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內政部從上周起陸續舉辦公聽會,未來國土將分為四區,各區再依保護程度分為幾類。其中,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且亟需保護的地區,屬於「國土保育區」第一類,原則上除非基於保育用途,得限制、或禁止利用,以防止破壞生態。
隨著氣候變遷,台灣水資源挑戰愈來愈高,為了保護水源安全,「家用水庫集水區」(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就被劃為「國土保育區」第一類。本來應該好好保護,但卻開了後門,排除「山坡地坡度30%以下者」,也就是說,本來全區不能開發,現在放寬為只要山坡地坡度30%以下就可以開發。
非但如此,「家用水庫集水區」(非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降級為「國土保育區」第二類,跟非家用水庫同一類,只要採取低密度開發、雨廢汙水分流等,全區都允許有條件開發,業者連維護管理保證金都可望免繳。
這一開放,過去卡在家用水庫集水區不得開發的案子,都將死恢復燃,違背了家用水庫集水區劃設為國土保育區第一類的初衷。
家用水庫集水區,山坡地坡度30%以下也不應開發而家用水庫從原本禁止開發,到放寬有條件開發,經過多年折衝。在全國國土計畫還沒公告實施前,以「全國區域計畫」做為國土利用指導原則。「全國區域計畫」的前身是「區域計畫」,2009年八八風災後,為了緊縮水庫集水區開發,公告「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2013年10月內政部重新公告「全國區域計畫」,將原來「區域計畫」的四個區域計畫整併為中央、地方兩級計畫,同時將「限制發展區」、「條件發展區」合併為「環境敏感區」,底下再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環境敏感區。


為了放寬水庫集水區的土地利用,把「家用水庫集水區」分為: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非與水資源直接相關。所謂「與水資源保育有直接相關」的範圍包括:特定水保區、飲用水保護區、水庫蓄水範圍、森林區等等。
之後環保團體抗議,家用水庫不應鬆綁開發,內政部則同意重新檢討,在經過多場公聽會、以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後,決定刪除家用水庫集水區有條件開發的規定。但因為經濟部水利署一直反對,2016年9月22日最後一次審議時,內政部將水庫集水區的開發規定保留,送行政院再討論。
最後行政院在未經任何公開程序,又把家用水庫集水區不得開發的規定,排除山坡地坡度30%以下的地區。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中有關家用水庫的開發規定,就直接沿用全國區域計畫的版本。
水庫集水區大開方便之門,然後再編列前瞻計畫保育水源,這真是非常奇怪的事情。非但如此,多年來經濟部一直想把「攔河堰」從「水庫」中分離出來,開發就不必受水庫集水區較嚴格的限制,如此一來水庫集水區保育將更加困難
全國國土計畫是以保育國土為目標,不是以促進國土開發為目標。另外,內政部開公聽會的目的,是透過公民參與來修正內容,如果像全國區域計畫一樣,開了3年公民參與,最後行政院還是依自己的意思改過來,那開公聽會又有何用?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08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109條: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
第110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146條: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
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這篇報導一開始先討論到了區域工業發和環境保護兩大議題,這兩個議題往往發生許多衝突,希望能達到兩邊的平和不只是人民的期許,亦是政府在政策發展上最主要的顧慮和目標,只要稍有些偏頗就容易造成人民的不滿,更重要的是對於未來的影響。除此之外,在整篇文章的末段也提到「如果像全國區域計畫一樣,開了3年公民參與,最後行政院還是依自己的意思改過來,那開公聽會又有何用?」,這樣的爭議除了要探問公聽會的意義,還要思考我們提倡這麼多年的公民參與到底落實了多少,如今面對這樣的結果,我們是否應該去思考憲法在第二章基本人權中所說的參政權我們真的做到的有幾分,我認為這樣的問題不是只有當代的政府應該去檢討的,或者從事政治的人才要去面對的,我認為這是全國國民都應該去質疑和檢討的問題,為什麼施行憲法已經這麼多年我們卻仍無法在體制內完全的施行呢?或許很多人會推給當時執政的黨羽,但我認為政府之所以會認為這不是一件什麼大事,那麼這樣的價值觀是否是我們所賦予的呢?我們是不是也有負起這件事情的責任呢?
我覺得要解決這樣的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透過教育,給予未來的選民正確的民主價值觀,這樣或許才能導正政府現在所擁有的偏差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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