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 星期五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美批緬種族清洗洛興雅人 揚言制裁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24/1246948/
【內文】
美國前天首次以「種族清洗」嚴厲字眼譴責緬甸軍方對境內洛興雅穆斯林的暴行,揚言會對此究責並加以制裁。緬甸領導人翁山蘇姬在各界施壓下,昨天終與孟加拉政府協商,會後料將簽署協議,在2個月內開始安排讓逃亡至孟加拉的62萬洛興雅人返家。

美國國務卿提勒森前天表示:「(緬甸)洛開邦北部的情形,已構成對洛興雅人的種族清洗」。他強調,美國會透過法律追究責任,對施加暴行的人進行制裁

聯合國官員9月以種族清洗定調洛興雅危機,但美國一直避免運用該字眼對緬甸施壓。提勒森前天同時譴責洛興雅武裝團體的攻擊,但強調「沒有任何挑釁,可以合理化(軍方)延續至今的恐怖暴行」。

翁山蘇姬昨天與孟加拉外交部長阿里會面,討論如何安排遣送洛興雅人回家,雙方前天已對此進行冗長的細節討論。根據與會人士透露,兩國同意簽訂協議後,兩個月內展開遣返。不過,孟國希望1年內能完成遣返,緬甸則希望不要制定完成時間。(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從歷史背景來看,羅興亞人和緬甸人之間有著難以解決的民族矛盾,緬甸政府否認羅興亞人的國民身份,稱他們是來自孟加拉的非法移民,使其受到緬甸政府與人民的歧視、排擠。
這次種族清洗事件,是襲擊緬甸警察的羅興亞武裝組織,其稱自身是緬甸若開邦的「羅興亞救世軍」,其總共殺死了20餘名警察和維安人員,在8月25日,襲擊了位於若開邦的一個警察局,殺死12人,此舉引來緬甸當局軍事行動的報復。
緬甸政府認定挑起事端的是羅興亞人,並稱羅興亞救世軍是極端主義、恐怖組織,讓恐怖主義與其掛勾。可惡的是,先展開攻擊的是該極端組織,但遭殃的卻包含了無辜羅興亞平民,而如果翁山蘇姬表態支持或是同情羅興亞難民,就會讓民眾心中留下不忠的嫌疑,甚至成為政敵日後可以攻擊的把柄,翁山蘇姬為了鞏固執政地位,不敢輕舉妄動。
我認為目前要緬甸人與羅興亞人和平共處是不太可能的,(1)緬甸人和羅興亞人不同文/不同種/不同宗教,(2)而且新仇舊恨都還沒消,(3)羅興亞人回去也沒有國際出錢支援,那只會跟緬甸人有更多衝突而已,還不如乾脆讓孟加拉把同文同種同宗教的羅興亞人收留為國民。
看完這篇我十分痛心,希望國際上如此種族間的屠殺惡鬥能越來越少。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
學號 : 06114212

【標題】辛巴威萬年總統下台後 這件事讓人民馬上有感

       (中時電子報)

【時間】20171124 02:57

【內文】

辛巴威總統穆加比(Robert Mugabe)週二(21日)宣布下台,結束37年統治。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辛巴威國防部發言人周四(23)表示,與穆加比達成協議,允許穆加比與妻子格蕾絲(Grace Mugabe)繼續留在辛巴威,兩人並獲得豁免權,安全得到保障。
路透報導,93歲的穆加比告訴談判人員,他想在辛巴威終老,沒有計畫流亡國外。
穆加比政權垮台,辛巴威人馬上「有感」的好處,就是開車上路不用再被警方敲詐了。
在辛巴威開車,在公路上可見無止盡的警方路障攔查駕駛人,駕駛人為了警方躲避冗長詢問,只好不情願地支付賄款脫身。有駕駛每週繳交警方賄款23次,每次支付5美元(約新台幣150元),甚至10美元。
警察索賄正是穆加比統治下的生活象徵。但自從軍方在14日奪權,並迫使穆加比下台後,首都哈拉雷(Harare)各地及主要國道沿線,幾乎看不到一名警察。
辛巴威前副總統姆南加瓜(Emmerson Mnangagwa)周五 (24)將宣示就職總統。對於一般老百姓而言,未來或許不可知,但索賄交通警察的消失,已成為辛巴威人歡慶穆加比下台的理由。

【相關憲法條文】
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35條(總統地位)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36條(總統統帥權)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49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增修§2~不適用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50條(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2條(總統、副總統)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
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相關刑法條文
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2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13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心得評論】
    辛巴威總統穆加比統治辛巴威竟長達37! 也許對於自出身就身在民主國家的我來說,是一件非常不可思議的事。若發生在我國,統治達37年會被認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然而,對於曾經生活在戒嚴時期的上一輩,可能會覺得早已見怪不怪,畢竟中華民國就出現過任期從民國37年至民國64年,為時27年的總統,即蔣前總統中正。

    據新聞報導,辛巴威人民開車在高速公路上,會不停地遇到攔檢,而不得已支付賄款以脫身,這種生活是穆加比統治下的特徵。對照我國憲法,有妨礙第8條人民人身自由及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之嫌;對照世界人權宣言,則有可能違反第13條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公務員收賄,代表著國家機關的腐敗。倘若公務員拿錢辦事,偏袒一方,應為而不為或為不為而為,將會對人民產生不公平,損及人民權利,違背公務員中立的角色,嚴重者更可能導致國家政權的垮台。對照我國憲法,偏袒一方辦事,不僅損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更觸碰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此外,試就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應負之刑事責任為基礎,辛巴威警察收賄為例子,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具體規範於刑法之內容。刑法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其不違背職務(職務上之行為)意思為: 公務人員於合法職掌範圍內,給予賄賂者方便、通融;原本若配合警方冗長詢問即可離開,而警察收取賄款,方便賄賂者迅速通關,即可判斷警察犯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且不問要求、通融的內容為何。若此時警察收賄而放過一名通緝犯,但通緝犯本應緝拿歸案警察的行為為違背職務,構成刑法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最後,我為辛巴威人民感到高興,萬年總統的下台使民主露出了曙光。同時我也感到憂心,民主制度是否能真正落實? 而尚有賴新一代領導人的努力!

政一B王茗禾

姓名:王茗禾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8

[ 標題]

政院大幅翻修《都更條例》!走完4關 可拆釘子戶

時間:2017年11月24日 上午7:00
[內文]

行政院會23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透過四道程序把關解決釘子戶問題,包括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強制辦理聽證,以及地方政府協調處理,程序走完就可以拆除,會被強制的對象,包括惡意圈地拉高價格、以及因為個人因素,無論如何都不搬的住戶。
汰除危屋 避免圈地抬價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台灣計有850餘萬戶住宅,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接近400萬戶,約占總數的一半,顯示國內建物大多已逐漸老化,防災、抗震等能力均不足,為加速都市更新,以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這次修法是都更條例有史以來最大翻修,現行67條條文在修正後成為85條,只有20條維持不變。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過去推動都更,最大的困難是失去信心,程序太過冗長,這次大翻修,就是要在前端就解決釘子戶問題。
為了避免文林苑及惡意圈地情事再度發生,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採取四道程序把關。在都更審理過程中,只要原住戶有一人不同意,就要強制辦理聽證,四道程序走完還有法律問題,住戶仍可行政救濟。
住戶不同意 強制辦聽證
四道程序包括將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連結,都市更新計畫須送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避免惡意圈地;第二道關卡,則是要送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由審議委員採合議制公開審議,判定都更範圍是否合理,再由都更委員會處理爭議,而不是像現在只審容積率。
第三道關卡係都更委員會審理過程中,只要原住戶有一人反對,都更案就要「強制辦理聽證程序」;最後一道程序,則是建置協商平台,地方政府強制拆除前,須在60天內協調拆除日期、方式、安置或相關事項,訂定期限執行。
內政部提出《都更三法》先後送到立法院審議,包括已完成三讀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已完成初審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行政院會昨通過《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將送到立法院,完成最後一塊拼圖。

 [相關憲法條文]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13條: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心得]
我認為釘子戶在這個社會中雖造成不少麻煩,但有許多建築物真的有保留下來的必要與文化。「文林苑惡意圈地拉高價格」、「苗栗大浦個人因素」等這些舉國
轟動的大案, 不都是當初民進黨所極力維護, 誓死保衛家園的產物嗎? 然而在握有政治權力之際,馬上轉變, 與一開始所要求的背道而馳. 那當初不都是廢話, 都是為
選舉而編導演出的一齣欺騙人民的假戲? 我認為台灣如果連自己一些古物文、建築都沒有能力保留下來,或者是沒有適當、有說服性的理由就想要拆遷的話,到時
回頭一看,人去樓空,剩下的都只是一些當代的謊言跟愚蠢。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軍人年改 總統上莒光園地信心喊話
時間:2017-11-23 23:42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36903?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容:
蔡英文總統連續兩天對國軍信心喊話,繼海軍「獵雷艦案」之後,昨天透過「莒光園地」談軍人退撫新制,強調軍人年金改革的重點是「從優照顧國軍」;她也提到,政府將參考先進國家的退撫制度,並加以改良,除了設計最低生活保障的樓地板,也鼓勵官兵長留久用,提醒國軍弟兄姐妹不要被不實的傳言所誤導,要對政府有信心。

昨天是蔡總統首次在莒光園地現身,一開始就提到,她要代表全體國人,向所有的國軍弟兄姐妹,無論現、退役同仁,表達最誠摯的感謝。「謝謝國軍,總是堅守崗位,默默守護中華民國,守護著國人同胞。無論是白天黑夜,無論是工作或休息的時間。」

蔡總統說,正因為如此,社會應該給國軍更多的照顧,當政府進行退休制度和年金改革,她就特別要求,務必考量國軍的特殊性,把國軍的制度和公教分開設計,這也是台灣社會的共識。

蔡總統表示,政府參考先進國家的退撫制度,並且加以改良,除設計最低生活保障的樓地板,也鼓勵官兵長留久用。

相關憲法條文:
第36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13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38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心得:
國防是國家主權施展的力量,尤其是台灣國土面積小、四面環海,而且位處世界四大火藥庫之一的地理環境,中共未放棄武力犯台,許多飛彈朝向台灣,近年來中日兩國關係關係緊張,不時擦槍走火,在南海部分,中國意圖向外擴張,其戰略意圖明顯,引起美國及南海周遭國家反彈,可見台灣處於多麼危險的地方,周圍不時可能會發生軍事衝突,而我們的國防安全顯得格外重要,但不幸的是,事與願違,台灣民眾對國防普遍欠缺信心,我們所看到的,從前陣子幻象戰機失聯到最近的慶富案,國軍好像頻頻出包,而對於軍人,民眾普遍都不想要當兵,覺得當兵是浪費時間,成天從事對軍事訓練無幫助且無意義的雜務,而且軍隊內部充滿許多陋習,其不合理的制度及黑暗面,民眾也早有耳聞,最後,位階較低的職業軍人,其待遇差,種種問題導致民眾對國軍的負面觀感,回到國防問題上,為了強化國防力量,最基本應先改善國軍之待遇,軍人比許多職業都還要辛苦,期待遇理應要更加優渥,這凸顯了軍人年改的重要性,要讓年輕或基層的職業軍人能夠享有一定福利,提升民眾從軍之意願,以獲得充足之兵源。

除了上述提到改善軍人之待遇外,我想國軍還有許多如需要檢討改進的地方,但不管如何,要強化國防戰力,應該先從最根本的問題開始解決,政府應重視基層需求及問題,並予以改進,如此軍人便能夠感受到國家的重視,提升整體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