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茅草行动30週年分享会 虐待殴打 被扣者歷歷在目

姓名:劉威億
學號:03114173
系級:政四A

標題:茅草行动30週年分享会 虐待殴打 被扣者歷歷在目
出處: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s/218320

(吉隆坡30日讯)「雪兰莪女性之友协会」成员艾琳泽维尔透露,30年前在茅草行动下被扣留期间,曾经被虐待,包括惨遭殴打。
她说,虽然本身是名女性,但也不能倖免地惨遭殴打。「是的,他们是有殴打我。而当他们殴打我的时候,没有任何的女警员可以保护我。」
她表示,调查人员盘问的手段,就是不停地问话,要求她说出自己依稀记得的人名。
「当调查人员不停地问你这些问题,你的记忆就回来了。当我重遇他们时,我向他们说,这些事情在我的脑海里仍记忆犹新。」

「当时我在被扣留60天的期间,我做不到这件事。」
艾琳泽维尔昨晚在隆雪华堂出席「在茅草行动下被逮捕的人士,分享逮捕期间的故事」分享会时,向出席者如是指出。
另一方面,妇女行动协会(AWAM)创始人林青青指出,她最常被问及的两道问题,即是「你为什么被扣留?」和「你有遭受到折磨吗?」。

她说,关于「折磨」的定义则是因人而异。「折磨的意思是指施加痛苦在某人身上,或是某人被利用和被控制以达到目的,折磨可以是指在生理或心理上。」

她表示,依此定义,所有茅草行动的被捕者都有遭受折磨。
「同时这不仅是我们,也包括我们的家庭,因为他们不得不忍受不知道我们身在何处的痛苦。」
她说,在自己被扣留的首3个星期,没有接到家人的探访。「想像下我的丈夫所受到的折磨。而当我们终于可以见面时,却只有短短10分钟。」
这场分享会共吸引了逾120名的出席者。同场主讲人包括大马人民之声董事柯嘉逊和社会主义党主席纳西尔。
诚信党全国主席莫哈末沙布、前首相敦马哈迪和当年的全国总警长韩聂夫奥马皆有受邀出席这场分享会,惟他们最终並没有出席活动。

相關憲法:
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條: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駛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歷史二 劉真

【標題】盧麗安除籍 來台須依規定提出申請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政治新聞
【時間】2017-10-28
【記者】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
【內文】

原台籍人士盧麗安擔任中共十九大黨代表,戶政機關已廢止其台灣戶籍,陸委會昨說明,盧麗安既為中國大陸人士,依規定來台必須提出申請。
陸委會指出,權責機關將依其申請提出的活動審查,決定是否核發入台許可,盧麗安如果是返台探親,入境台灣不會有問題,但如果從事具有特定政治目的活動,或來台進行相關統戰作為,權責機關將依規定嚴格把關。
陸委會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盧麗安已在中國大陸設籍,取得中國大陸居民身分,內政部依法廢止其台灣戶籍,「對於盧女士身分的選擇,我們予以尊重。」
陸委會並強調,中共當局一貫對我採取強硬施壓、統戰拉攏的兩手策略,以所謂黨代表作為對台統戰手法,相信非台灣民眾所樂見。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2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3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1條(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相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條(立法目的)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3條(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製、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第9條之2(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之擬訂)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10條之1(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強制出境之事由)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第33條(任職之許可)【相關罰則】第2項、第3項、第4項~§90;第2項、第3項、第4項~§90-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許可:
  一、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未經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者。
  二、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者。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
  第二項及第三項職務或成員之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應自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第33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機構禁止行為)【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90-2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心得評論
我從前知道中共黨代表大會上有台灣代表(不確定是否為台籍,還是僅是福建的代理),我這次才知道台籍人士也可以擔任中共的黨代表,而且是在擁有雙重國籍身分的情況。雖然盧女士在10月初已經被台灣當局除名了。中共近日不斷使用各種方法吸收台灣人欲使其為之效力,我有位朋友在北大讀書,他就曾經被北大黨組詢問是否有意願加入黨,成為共青團。在台灣一流高校的校園也有陸生招攬台生成為中共外圍組織成員,甚至是赴陸參加研習或是營隊都有可能面臨被詢問意願的情況。面對中共強力徵求台人為其效力的處境下,我們好像也無法提出有效的抵制,畢竟這些都算是教育文化交流的附屬品,兩方有非正式的交流場合,多少都會談論兩岸的話題,就有可能透過陸生的遊說進而成為外圍組織成員(有時可能只是學術研究社),被反吸收成為我方人員的僅占少數。針對這篇新聞,我認為憲法第十條提到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盧女士只是因為遷徙自由而遷到對岸,再因為居住自由而長期居住而已,也算是在範圍內,並不違憲。如果憲法修正成居住及遷徙自由除了中國大陸的但書才有可能違憲。但是對於盧女士身分的選擇,我們要給予尊重。鎮些都是統戰的手段,至於後許影響有多大,就要再看看了。

政三B 劉闓毅

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考績被打丙提告 長髮警察葉繼元敗訴

【內文】發稿時間:2017/10/26 13:16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6日電)留長髮被記17支申誡、考績獲丙等的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提告請求撤銷考績丙等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葉繼元年終考績被打丙等無誤,判葉敗訴。葉男表示將提上訴。

北高行新聞資料指出,葉繼元於民國104年間,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記17次申誡,年終考績得到丙等。

葉繼元主張原處分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在1051221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判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附帶請求保二賠償新台幣50 萬元。

北高行法官開庭後認為,警察為公務人員,警政署於92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等,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這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的疑慮,沒有性別歧視。

北高行認定保二就葉繼元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的決定並無違誤,請求50萬元賠償無理由,今天判葉敗訴。

葉繼元今天到場聽判後表示,在這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從97年持續到現在,發現跟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行政機關不太會理會員工的異議;在這段時間以來,自己被貼各種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和同事間的分化打壓,後來也遭遇免職的困境,這一連串痛苦真的是一言難盡,會再繼續訴訟。1061026

【相關憲法條文】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 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國際條約】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23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3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6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心得評析】
這周有兩個很重要的判決,一是鄭性澤的無罪判決,讓大部分關心的人感到非常的開心,但是關於葉繼元的卻讓人相當失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規定的儀容要求,是為了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的要求,沒有違反性平法。

問題是接下來應該討論的,就是警政署的「儀容要求重點事項」為了達成「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的目的,是否可以或是需要去規範員警的頭髮長度。


  簡單來說,「儀容要求重點事項」的目的是沒有問題的,但就是在內涵當中,哪些是可以規範那些是不可以或是說因為比例而不需要去規範的,這些將會是未來需要再更深入討論與釐清的地方。

政一B 陳品璇

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鄭性澤親筆公開信:這個無罪我等了15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265006-1.aspx
【時間】2017/10/26 20:37
【內文】(中央社台北26日電)鄭性澤被指控犯下台中KTV包廂殺警案,原本判死刑定讞,去年台中高分院裁定再審,鄭性澤獲釋。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但仍須限制住居。鄭性澤在親筆公開信中指出,「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

鄭性澤民國911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與KTV女子發生爭執,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魚麗人文主題書店臉書今天分享鄭性澤親筆公開信,還附上英文與中文版本,以下是公開信的全文。

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

今天在這裏我有些話要向蘇憲丕的兒子說:

在這十五年中,我背負著殺警兇手的罪名,死刑確定被關在台中看守所等死,我每天都要在很驚恐的氣氛裡度日,家人也都提心吊膽的有要收屍的心理壓力,我和家人都不好過。

在這十五年來,我腦海中始終有一段畫面,那就是當年我被警察帶到殯儀館,逼跪在你父親靈位前時,你正站在父親靈位前祭拜,你被腳鐐聲、逼跪聲驚動,轉過頭看向我的畫面。

我和你對望了一眼,我們沒有交談,也不允許交談,你的眼神告訴我:「你是壞人。」但當時我無法告訴你,我不是,我知道你很痛苦,但是我真的不是,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真的!!

今天法院還我清白,讓我有機會在十五年後的今天,清楚的跟你說:「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

我很慶幸自己在十五年後的今天能夠告訴你,如果在2006年我被執行死刑了,這句話我永遠沒有機會說了。

你我立場雖然不同,但一樣經歷和遭遇了人世間的痛苦,分離的、仇恨的、傷痛的、破碎的,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

這些是我想要向你說,它放在我心中已經十五年。今天以前,我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從這一刻起,我要重新開始我的人生。

在這裏,我祝福你!祝福你的家人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
    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刑事補償法】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
    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
    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
    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
    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
    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
    執行。

【心得評論】

我覺得文中警方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帶著犯人到受害人的靈堂面前逼著下跪道歉,很不合理,不管鄭性澤是否有罪,在良好的行政與司法制度上都不能給予這種強迫或逼供的對待,更別說在是一個尚未確定判決的嫌疑人身上,而且《憲法》第八條有保障人民的人生自由,因此應該要依他個人的自由意志決定,而不是強行逼迫。同時在這個無罪判決確定之後,驗證的是這個國家與社會帶給鄭性澤的重大傷害,讓他失去了人生最重要的15年青春歲月,同時在這15年裡,讓鄭性澤與他的家人被冠上殺人犯及殺人犯家屬的頭銜,要承受多少社會對他們的抨擊、苛責及歧視,那種明明自己沒有犯罪,卻被冠上殺人犯的精神與人格折磨,是我們無法想像及衡量的,也不是《刑事補償法》能完全彌補的,有些傷害一造成了,影響的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庭。
願未來台灣的司法能夠更進步,唯有更縝密的考量、更精細的調查,才能減少誤判及冤獄的事情發生。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台大碩士當兵受辱被罵白痴跳樓身亡 軍方判賠286萬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75630

【時間】2017-10-24 15:22

【內文】
台大物理碩士的洪姓男子,2008年入伍,分發到陸戰指揮部服役,遭部隊長官不當管教及辱罵「白癡」等,曾在14個小時内被長官「指正」12次,因而罹患憂鬱症,下部隊半年後,從谷關特訓中心綜合教學大樓樓頂跳下身亡。家屬提告國家賠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判決陸軍司令部須賠償洪的家屬286萬餘元。
洪母曾公開控訴軍方害死兒子,兒子服役,因拒簽「放棄軍訓學分可折抵役期」切結書,被長官刁難、狂操,常罵他︰「他媽的,你是要教幾次才會懂啊!你學歷這麼高,這麼簡單都不會」「白癡啊!」
法院調查指出,洪當兵前並無精神疾病,2008年3月入伍,分發到陸軍特戰指揮部,同年6月完成預財士訓練,但長官未依照指揮部人令,將他由最低階級的二等兵改任下士,還經常辱罵他;同年8月12日,國軍桃園醫院診斷洪男有焦慮症合併憂鬱症,但軍方長官仍繼續凌虐他,郝姓上士副排長命洪與其他3名同袍各揹負12.8公斤的攜行裝備,在中山室受檢,若其中一人未將裝備帶齊,就要求4人通通跑回55公尺外的寢室,放下裝備後跑回中山室,然後再跑回寢室將攜行裝備揹上,跑回中山室,以高跪姿將裝備陳列受檢,若速度太慢,重新操作,且「一人做錯,全體重來」,4人來回操作4、5次後,洪不堪體力負荷,癱坐在地,郝才派人將洪送到醫務所。
判決指出,2008年9月,洪出現憂鬱症症狀,自殺風險較常人高出12至20倍,但連長、輔導長、排長、副排長、班長等人於9月7日晚間6時30分許到隔天上午8時20分之間約14個鐘頭内,持續對洪「指正」12次,洪雖報告身體不適但未獲理會,洪不堪身體和精神虐待,又無法改變外在環境,同年9月8日上午跳樓身亡。
法院認定部隊長官的凌虐、辱罵等不當行為,與洪的自殺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陸軍司令部須賠償洪家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至於郝姓副排長被依藉勢凌虐軍人罪判刑1年。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心得】
我認為這件事情是非常糟糕的,嚴重違反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不該被輕易忽視。
一個普通人在14小內,被連長、輔導長、排長、副排長和班長等人,連續指正12次,都會不愉快,更何況是被針對其學歷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受害者。受害者依憲法規定服兵役,也願意服從命令,但只因不願意放棄可折抵役期的軍訓學分,就遭受不同階級的長官刁難、辱罵。在已經被診斷出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連上長官仍忽視問題嚴重性,且又採用連坐法來增加同袍壓力,這些舉動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對受害者進行尊嚴、人格上的侮辱、不尊重,追根究柢就是受害者學歷較高罷了,這真的十分可笑!
許多網民或許會說,念一念操一操而已就受不了,果然是草莓族,以後對岸打過來怎麼辦!那先把人給弄死了,誰來幫你們這些只會躲在螢幕後的人打仗呢?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獨立讀報:西班牙新聞,怎麼看「加泰隆尼亞獨立」?
出處:轉角國際 2017/10/28 轉角24小時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2784399
內文:27日晚間,西班牙首相拉荷義(Mariano Rajoy),「沈痛地」凍結加泰隆尼亞自治權,即刻解散自治政府與議會,並開除加泰主席普吉德蒙(Carles Puigdemont)。之後,28日一早,中央政府即宣布:在1221日的選舉之前,被解散的加泰自治政府與議會,其所留下的權力真空,將統一由一向姿態強硬、且極不受加泰輿論歡迎的西班牙副首相——薩恩斯.德聖瑪麗亞(Soraya Sáenz de Santamaría)——全權代理。

除此之外,在817日巴塞隆納的「蘭布拉大道恐攻案」立下大功、但卻因對中央鎮壓公投的抗命,而遭「叛亂罪」指控的加泰隆尼亞自治警隊(Mossos d'Esquadra)大隊長——特拉帕羅(Josep Lluís Trapero)——也於周六清晨,正式遭西班牙政府開除。
不過截至28日上午,中央都還未對加泰隆尼亞當地,發起實質的接管行動;首府巴塞隆納市區的觀光、周六晚間西甲足球豪門「巴塞隆納」作客巴斯克「畢爾包競技」的足球聯賽,都照常舉行,暫不受政治風暴影響。
對於統獨政治的紛亂,西班牙與加泰隆尼亞的主流媒體,28日的報紙頭版頭條,也都有不同的態度與切入解讀。
立場保守溫和,同時全國影響力最大的《國家報》(El País,左一),頭版頭條以加泰主席普吉德蒙的「獨立勝利感言」為封面照片,但新聞主標「國家將鎮壓這場叛亂」卻引自首相拉荷義的昨夜宣示。
而除了解釋當前的政治情況,《國家報》的頭版也以兩篇「重磅快評」為主軸——分別是《國家報》老闆塞伯利安(Juan Luis Cebrián)所寫的「78年憲政體制」,與總編輯室發出的「民主必勝」。
這兩篇社論,都強調了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宣言,存在著極為嚴重的法治(違憲)與代表性瑕庛(公投議案與獨立議案都未達到加泰法定的三分之二席次門檻),並公開支持拉荷義的〈155條〉命令,直稱1221日的加泰改選,才會是「民主精神見真章的決定時刻」。
同樣親馬德里,但立場更為保守的大報《世界報》(El Mundo,左二),則以加泰議會表決獨立為主圖,新聞標題則是「憲法155條的55日」,細述從1027分離日到1221選舉日之間的政治流程。
《世界報》的重磅快評,也激動地打出「西班牙的公民們,時候到了!」,內容譴責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宣言,根本不可能成功,撕裂民族情感之餘,也正重演著「193410月起義的悲劇式鬧劇」。
當時,在左派與共產黨人的鼓勵下,加泰隆尼亞地區發起了大規模的工人抗爭,並與西班牙共和國的平亂軍警,在巴塞隆納城內爆發慘烈巷戰。最終,在數千人死亡後,工人抗爭被強力鎮壓,加泰隆尼亞的自治權力也被共和國政府凍結收回。
爭議的右派小報《ABC報》(右二),主標則是「西班牙斬首政變」,背景圖片則是西班牙國旗配上國會三巨頭——主政的人民黨(PP)首相拉荷義(中)、聯盟右翼保守的公民黨(Cs)的黨魁李維拉(Albert Rivera,右),與在野最大的工人社會黨(PSOE)總書記桑切斯(Pedro Sánchez,左)。
ABC報》認為,加泰隆尼亞的暴走,已讓西班牙朝野團一致——當槍口統一之際,加泰的獨派力量,就得為其政治決定「付出代價」。
另一極端的小報《原因報》(La Razón,右一)則是「依法平叛」,頭版社論也再次重申〈155條〉的必要性「該是法治重返的時刻了」。
比起馬德里報系的針對性火力,加泰隆尼亞地區中間保守的大報《新聞報》(El Periódico,下排左一),則把重點放在地方選舉「拉荷義力阻加泰獨立:1221日提前選舉」。

在頭版社論「多權相害取其輕」中,《新聞報》認為:一向遲鈍的拉荷義,這回「提前改選」命令,確實是難得的一步驚險好旗,也是和平解決這場政治風暴的唯一途徑。畢竟最新民調中近7成的加泰隆尼亞民意,都支持以提前選舉,為獨立問題作出信任投票(參見〈獨立消耗戰〉);反而是宣布獨立的加泰隆尼亞獨派,該不該「投入西班牙的選舉」,才將陷入父子騎驢的矛盾窘地。

加泰隆尼亞中左派的大報《前衛報》( LaVanguardia,下排左二),也採用類似標題「拉荷義接管加泰自治,下令1221日改選」;而下方的新聞,卻悲觀地陳述「加泰隆尼亞議會宣布獨立,但歐洲國家沒有人支持」。

曾多公投表達同情的《前衛報》,並不支持獨派逕行獨立的路線。28日的頭版社論「加泰隆尼亞人有權發聲」,也呼籲加泰隆尼亞獨派「不要因為錯誤合法性幻覺,而賠上了整個民族的福祉」。《前衛報》表示,他們也支持拉荷義的選舉時程,並期待讓加泰隆尼亞民意,來為這場政治亂鬥作最終極的調停。

至於獨派立場的加泰隆尼亞《現在報》(ara,下排右二),頭版封面則用雙城對照,「共和國,建國公告;自治政府,解散命令」,上方的主圖是加泰隆尼亞議會的獨立表決,下方則是西班牙參議院的〈155條〉決議。

與其它媒體相比,《現在報》28日並沒有刊出總編社論,唯個別編輯發出簡短文字「快樂與艱困並行的時刻」,一方面為加泰隆尼亞的決定而感動,一方面也為統派的暴力滋事,以及即將於周一展開的全境總罷工反〈155條〉對抗而憂慮。
最後,再加泰隆尼亞宣布獨立後,巴塞隆納隊還會不會踢西甲足球聯賽?西班牙國家隊會不會分崩離析?也都是全球足球迷們,更關心的焦點。
只不過在眾多討論中,28日的體育報頭版,唯有親馬德里的《馬卡報》(Marca,下排右一)以頭版做出政治反應——「通往死路一條」。《馬卡報》引用了多名西班牙的運動選手,其中不乏有「讓普吉德蒙打包去坐牢」的刺激言論;《馬》也表示巴塞隆納與西甲聯盟,暫時不會因政治問題而有所變動。
相對於巴塞隆那的去留,《馬卡報》對於自家球隊——「皇家馬德里」的安全問題,反而更為憂心。在即將到來的西甲第10輪聯賽中,皇馬將要前往客場,迎戰加泰隆尼亞的獨派心臟城市——希羅納隊(Girona)。
長期以來,作為全球最有名氣的皇馬,就被認為是西班牙中央政府的「足球化身」,其過去受佛朗哥獨裁的庇護故事,亦是眾地方球隊仇恨的遠因理由;至於希羅納隊,雖然實力不如豪強,但其卻是加泰主席普吉德蒙的老家隊伍(他是球迷),而在101日公投中,也是西班牙警察「鎮暴任務」最為失控且暴力的所在之一。


相關憲法條文(狀況如果套用在我國)
1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心得:

  這篇報導主要是在說西班牙各大新聞報紙上對加泰隆尼亞獨立這件事所下的標題,其實就他們獨立的這件事我上次已經有寫了一篇,但是這次獨立後我想了一下覺得雖然就獨立這件事來說對他們的人民算是還給一個真實的國民身分,但是這個小小的地方在獨立後除了擁有自己的國家,經濟貿易是否能在國際上立足也是需要擔心的事情,就像現在國際上還是有許多人認為台灣不是一個國家,那如果我們正式公開地宣布獨立,是不是也會讓經貿狀況變得更糟?這是加泰隆尼亞獨立這樣的事情給我的一個思考。

政一B 鍾孟玲

政一B 鍾孟玲 06114204 

標題: 鄭性澤終於獲得「無罪」判決,而無罪的依據是什麼?


時間:2017.10.28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2026


內文:

文:法操司想傳媒
鄭性澤案裁定再審至今,已過了1年5個月。本案也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宣判,鄭性澤終於獲得「無罪」判決,推翻過去「死刑定讞」的結果。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無罪的依據又是什麼呢?目前台中高分院,並沒有釋出新聞稿及判決書,讓《法操》先就過去的長期蒞庭旁聽的內容來告訴您!

鄭性澤案的始末⋯⋯
2002年1月5日深夜,鄭性澤與羅武雄等七人在台中KTV唱歌,羅武雄帶有四支手槍,並將其中兩支手槍交由鄭性澤保管。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著包廂的天花板開槍,KTV店內的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
警察獲報趕到現場進行攻堅,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後進包廂,之後雙方人馬爆發槍戰,羅武雄跟員警蘇憲丕在槍戰中死亡,鄭性澤被控告殺害員警蘇憲丕。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認定,鄭性澤為殺害蘇憲丕的兇手,判鄭性澤死刑定讞。

鄭性澤案經過檢方兩次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於2016年5月2日裁准再審,並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被關14年的鄭性澤才終於獲釋。2017年10月26日,鄭性澤獲得無罪的判決。

鄭性澤可能的「無罪」的原因
鄭性澤案會開啟再審,主要的爭點在於「兩階段開槍」說。根據法院先前的判決,認為蘇警身上的兩槍,是在不同的方位擊發,第一個擊發的位置,就是鄭性澤在包廂內的座位,而第二個擊發位置,則是在另一位死者羅武雄的座位。本案開啟再審後,透過兩位專家證人的意見,及蘇警身上的彈道,推翻了兩階段開槍說。

關於「火藥殘跡」、「彈頭位置」等疑點,也在再審的過程中再度的被檢視。「火藥殘跡」的部分,由於包廂空間狹小,案發當時槍林彈雨,空氣中瀰漫硝煙,在包廂內的人都有可能測出硝煙反映。而「彈頭及彈道」,因當時取證的不足,故無法完整還原當時的彈道。
另外「刑求逼供」也是本次再審重大爭點之一。審理的過程中,不僅鄭性澤主張有被刑求,兩位證人到庭也都主張曾受員「警刑求逼供」,被告及證人自白的任意性,受到大大的質疑。
可能「無罪」的理由:罪證不足
鄭性澤案再審至今,審理過程中的確發現諸多的疑點。利入消失的彈頭、案發現場證據調查手段的不當、沒有彈道數據、案發現場被破壞、兇槍被移動、被告及證人都有刑求痕跡等等。
依據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經過詳盡的調查,所蒐集到的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就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解釋,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在案發當時的調查過程,並未用嚴謹的方法取得證據,許多現場跡證,並無在當下好好保存或測量,在15年後,重啟再審程序,也無法將案發現場還原。
這也是為什麼《法操》會認為無罪的理由,是基於認定鄭性澤開槍殺人的罪證不足。因為缺乏當時的現場跡證,無法還原當時的彈道,也是因為如此,才會出現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與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兩位鑑定人意見上的不同。
在旁聽的過程中,其實可以發現,兩位專家,都無法百分之百的肯定擊發的位置,兩位相同的鑑定意見,僅限於「一階段開槍」說,但在哪個位置開槍,兩位鑑定人都不能確定。因為這和蘇警員所佔的位置、身體的方向息息相關。在有這麼多不確定的因素下,其實無法確定開槍位置,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應判「無罪」。
本案件是我國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本案得以透過再審程序,去釐清過去諸多的疑點,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冤假錯案受到社會重視,也紛紛開啟再審,讓司法能夠還給他們屬於他們自己的清白!
從鄭性澤案,我們可以學到的是,檢調機關應依法執行自己的職權,避免刑求、破壞現場等事件發生。唯有從源頭做起,才能真正地避免冤案的發生,才能讓台灣司法令人民信賴。

相關新聞:
 https://buzzorange.com/2016/04/13/freeman/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1027/37827093/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高中那年,在《進擊之路》這部電影放映前,邱顯智律師和電影的導演曾來我們學校演講。我們看到律師們為一個個難以翻案的案件所做的努力,和事情的發生過程。我印象最深的是,那時候鄭性澤剛被判出獄。律師說,幸好,不然這部電影可能就要改叫絕望之路了。
鄭性澤案會獲得這麼大的討論和支持,便是因為有太多疑點,而依種種證據來看,他不應該是有罪的。而他的遭遇便是死刑存廢爭議的一個例子--當冤獄發生,耗盡的可能是一人的多年或一生就這樣結束,更且先不談內心的傷害;但當死刑廢除,怎麼樣的刑罰才是能讓大家內心接受的。這是非常值得討論和思考的議題,到底如何才是最好的辦法。而我在此就先為許多人的努力有了一個好結果而感到開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