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政一B 鍾孟玲

政一B 鍾孟玲 06114204 

標題: 鄭性澤終於獲得「無罪」判決,而無罪的依據是什麼?


時間:2017.10.28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2026


內文:

文:法操司想傳媒
鄭性澤案裁定再審至今,已過了1年5個月。本案也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宣判,鄭性澤終於獲得「無罪」判決,推翻過去「死刑定讞」的結果。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無罪的依據又是什麼呢?目前台中高分院,並沒有釋出新聞稿及判決書,讓《法操》先就過去的長期蒞庭旁聽的內容來告訴您!

鄭性澤案的始末⋯⋯
2002年1月5日深夜,鄭性澤與羅武雄等七人在台中KTV唱歌,羅武雄帶有四支手槍,並將其中兩支手槍交由鄭性澤保管。羅武雄唱歌喝酒後已帶醉意,因不滿KTV的服務態度,於是對著包廂的天花板開槍,KTV店內的人員聽到槍聲便打電話報警。
警察獲報趕到現場進行攻堅,員警蘇憲丕第一時間就衝後進包廂,之後雙方人馬爆發槍戰,羅武雄跟員警蘇憲丕在槍戰中死亡,鄭性澤被控告殺害員警蘇憲丕。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認定,鄭性澤為殺害蘇憲丕的兇手,判鄭性澤死刑定讞。

鄭性澤案經過檢方兩次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於2016年5月2日裁准再審,並暫時停止執行死刑,被關14年的鄭性澤才終於獲釋。2017年10月26日,鄭性澤獲得無罪的判決。

鄭性澤可能的「無罪」的原因
鄭性澤案會開啟再審,主要的爭點在於「兩階段開槍」說。根據法院先前的判決,認為蘇警身上的兩槍,是在不同的方位擊發,第一個擊發的位置,就是鄭性澤在包廂內的座位,而第二個擊發位置,則是在另一位死者羅武雄的座位。本案開啟再審後,透過兩位專家證人的意見,及蘇警身上的彈道,推翻了兩階段開槍說。

關於「火藥殘跡」、「彈頭位置」等疑點,也在再審的過程中再度的被檢視。「火藥殘跡」的部分,由於包廂空間狹小,案發當時槍林彈雨,空氣中瀰漫硝煙,在包廂內的人都有可能測出硝煙反映。而「彈頭及彈道」,因當時取證的不足,故無法完整還原當時的彈道。
另外「刑求逼供」也是本次再審重大爭點之一。審理的過程中,不僅鄭性澤主張有被刑求,兩位證人到庭也都主張曾受員「警刑求逼供」,被告及證人自白的任意性,受到大大的質疑。
可能「無罪」的理由:罪證不足
鄭性澤案再審至今,審理過程中的確發現諸多的疑點。利入消失的彈頭、案發現場證據調查手段的不當、沒有彈道數據、案發現場被破壞、兇槍被移動、被告及證人都有刑求痕跡等等。
依據罪疑唯利被告原則,經過詳盡的調查,所蒐集到的證據,仍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就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解釋,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在案發當時的調查過程,並未用嚴謹的方法取得證據,許多現場跡證,並無在當下好好保存或測量,在15年後,重啟再審程序,也無法將案發現場還原。
這也是為什麼《法操》會認為無罪的理由,是基於認定鄭性澤開槍殺人的罪證不足。因為缺乏當時的現場跡證,無法還原當時的彈道,也是因為如此,才會出現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與中央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兩位鑑定人意見上的不同。
在旁聽的過程中,其實可以發現,兩位專家,都無法百分之百的肯定擊發的位置,兩位相同的鑑定意見,僅限於「一階段開槍」說,但在哪個位置開槍,兩位鑑定人都不能確定。因為這和蘇警員所佔的位置、身體的方向息息相關。在有這麼多不確定的因素下,其實無法確定開槍位置,依據罪疑惟輕原則,應判「無罪」。
本案件是我國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本案得以透過再審程序,去釐清過去諸多的疑點,避免無辜被告遭錯誤執行死刑,實在難能可貴。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冤假錯案受到社會重視,也紛紛開啟再審,讓司法能夠還給他們屬於他們自己的清白!
從鄭性澤案,我們可以學到的是,檢調機關應依法執行自己的職權,避免刑求、破壞現場等事件發生。唯有從源頭做起,才能真正地避免冤案的發生,才能讓台灣司法令人民信賴。

相關新聞:
 https://buzzorange.com/2016/04/13/freeman/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1027/37827093/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高中那年,在《進擊之路》這部電影放映前,邱顯智律師和電影的導演曾來我們學校演講。我們看到律師們為一個個難以翻案的案件所做的努力,和事情的發生過程。我印象最深的是,那時候鄭性澤剛被判出獄。律師說,幸好,不然這部電影可能就要改叫絕望之路了。
鄭性澤案會獲得這麼大的討論和支持,便是因為有太多疑點,而依種種證據來看,他不應該是有罪的。而他的遭遇便是死刑存廢爭議的一個例子--當冤獄發生,耗盡的可能是一人的多年或一生就這樣結束,更且先不談內心的傷害;但當死刑廢除,怎麼樣的刑罰才是能讓大家內心接受的。這是非常值得討論和思考的議題,到底如何才是最好的辦法。而我在此就先為許多人的努力有了一個好結果而感到開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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