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帶子上課差點「被休學」 原民母控霸凌
https://tw.news.yahoo.com/video/%E5%B8%B6%E5%AD%90%E4%B8%8A%E8%AA%B2%E5%B7%AE%E9%BB%9E-%E8%A2%AB%E4%BC%91%E5%AD%B8-%E5%8E%9F%E6%B0%91%E6%AF%8D%E6%8E%A7%E9%9C%B8%E5%87%8C-124210451.html
【內文】
【壹電視報導】因為身分比較不同,就要「被休學」嗎? 花蓮一名就讀玉里高中進修部二年級的連姓婦人控訴,自己長期在班上,受到原住民身分的酸言酸語,最近甚至因為必須帶著小孩上課,被學校主任暗示退學。但翻找了半天,校規中根本沒有這一條規定,現在校方出面澄清,會維護每一位學生的受教權。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
學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
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
政府供給。
【心得】
我認為霸凌是世界上最幼稚的事情。
從小到大看到了無數霸凌的事件,也知道了不少關於霸凌的知識。 霸凌別人的往往都是家庭不完整,或是曾經被霸凌過的人,所以我們看見有人霸凌別人時, 應該要出手制止,而不是在旁邊附和。而看見別人被霸凌時,我們更應該出手保護他們,不要讓他們心中殘留陰影,也不要讓他們因此受傷,把自己的情緒轉移到別人身上,讓下一個人成為受害者。從最基本的做起,我們應該要杜絕霸凌的行為,如果身邊有被霸凌者,我們應該要鼓勵他們把事情說出來;而那些霸凌者,則一定要讓他們受到處罰,要讓霸凌者了解所作所為須受到代價,也要了解為何霸凌者會欺負同儕,是否為家庭因素,或是同時也是被霸凌者;旁觀者也要加以輔導,免得助長霸凌。
我認為與其指責霸凌的孩子及其家庭,老師應更積極理解大人肩負的教育責任,給孩子一個沒有懼怕的上學環境。
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西班牙法院駁回「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將再引渡93詐騙犯
【出處 日期】
2017年12月23日 08:26 中時電子報 孫曜樟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3001104-260402
【內文】
西班牙法院在繼12月15日同意將121名電信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後,23日再同意引渡第二批93人,總計將引渡電信詐騙犯214人,其中有絕大部分是台灣人,在第一批遭引渡人犯中有辯護律師以「台灣非中國一部分」抗辨,但卻遭西班牙公聽法院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
據中央社報導西班牙和中國警方聯手;去年在當地共逮捕269名電信詐騙的嫌疑人,其中218人是台灣人,受害者則多數為中國居民。由於,中國與西班牙訂有引渡協定,中國乃據此提出引渡要求,2017年2月西班牙內閣會議同意將269名嫌疑人引渡至大陸,司法程序同時進行。
西班牙公聽法院12月15日在同意引渡第一批121人前,曾有辯護律師提出「台灣並非中國一部分」,主張嫌疑人是台灣人,不應被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
但最後法官認為,涉案罪名是電信詐騙,與台灣的政治處境無關,中國以法律規範保證不會採行無期徒刑,引渡請求中也說不會處以死刑,且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了辯護律師不將人犯引渡的請求。全案目前司法程序進行至二審,涉嫌人和辯護律師在收到判決書後仍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件事情呈現國際社會上台灣還是被不承認一國家,雖然憲法第141條有外交的規定,但國際社會上台灣的影響力有點小也就是說中國的影響力非常大。
然後辯護律師說: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我覺得不應該說這些話,應該要說:台灣有台灣的法律,嫌疑人是台灣人的話就把他們引渡台灣。 即使主張引渡中國的負面影響只是造成兩岸關係的惡化,最好是避免刺激中國表示台灣也有司法架構。我覺得台灣國內確實發展台灣民主主義,但也許對其他國來說中國和台灣差不多,如果這些國內外的意識差異越大以後可能會發生要求獨立之類的活動。藉由這件事情可以思考台灣的國際社會上的立場和好複雜的兩岸關係,我也想更多了解這個議題。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西班牙法院駁回「台灣非中國一部分」 將再引渡93詐騙犯
【出處 日期】
2017年12月23日 08:26 中時電子報 孫曜樟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3001104-260402
【內文】
西班牙法院在繼12月15日同意將121名電信詐騙犯引渡到中國後,23日再同意引渡第二批93人,總計將引渡電信詐騙犯214人,其中有絕大部分是台灣人,在第一批遭引渡人犯中有辯護律師以「台灣非中國一部分」抗辨,但卻遭西班牙公聽法院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
據中央社報導西班牙和中國警方聯手;去年在當地共逮捕269名電信詐騙的嫌疑人,其中218人是台灣人,受害者則多數為中國居民。由於,中國與西班牙訂有引渡協定,中國乃據此提出引渡要求,2017年2月西班牙內閣會議同意將269名嫌疑人引渡至大陸,司法程序同時進行。
西班牙公聽法院12月15日在同意引渡第一批121人前,曾有辯護律師提出「台灣並非中國一部分」,主張嫌疑人是台灣人,不應被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
但最後法官認為,涉案罪名是電信詐騙,與台灣的政治處境無關,中國以法律規範保證不會採行無期徒刑,引渡請求中也說不會處以死刑,且以「獨立不能是單方面形式」駁回了辯護律師不將人犯引渡的請求。全案目前司法程序進行至二審,涉嫌人和辯護律師在收到判決書後仍可上訴。
(中時電子報)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件事情呈現國際社會上台灣還是被不承認一國家,雖然憲法第141條有外交的規定,但國際社會上台灣的影響力有點小也就是說中國的影響力非常大。
然後辯護律師說: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他們可能在中國遭受虐待,並受嚴厲處分至無期徒刑等說法抗辨我覺得不應該說這些話,應該要說:台灣有台灣的法律,嫌疑人是台灣人的話就把他們引渡台灣。 即使主張引渡中國的負面影響只是造成兩岸關係的惡化,最好是避免刺激中國表示台灣也有司法架構。我覺得台灣國內確實發展台灣民主主義,但也許對其他國來說中國和台灣差不多,如果這些國內外的意識差異越大以後可能會發生要求獨立之類的活動。藉由這件事情可以思考台灣的國際社會上的立場和好複雜的兩岸關係,我也想更多了解這個議題。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西班牙法院再判 第二批台灣詐騙犯將引渡中國
時間:2017-12-23 10:30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91548
內容: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西班牙國家法院15日同意中國要求,將首批121名包括台灣人在內的嫌犯引渡到中國,今天再度同意第二批93人,總計214人,其中大部分來自台灣。目前法院進行到二審,嫌犯仍可上訴。
西班牙與北京政府合作逮捕269名中國籍和台灣籍的詐騙犯,其中218人是台灣人,騙取中國境內民眾金錢,涉案金額高達1200萬歐元。該詐騙集團冒充受害人的親友或警察,要求將款項匯入犯罪組織的帳戶。
據《中央社》引述當地媒體報導,西班牙法院今天再度同意引渡93名詐騙犯到中國,原本預計明年初才會做出第二批引渡決定,判決明顯比預期的早。
報導提到,嫌犯辯護律師表示,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人不應該被引渡到中國,他們能會因此受到虐待,被判無期徒刑,但遭到法院駁回。西班牙法院認為,該案為電信詐騙,與台灣的政治處境無關,且中國法律規範不會採行無期徒刑,也不會處以死刑。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先前北京法院已經對於肯亞詐騙案作出判決,現在西班牙政府與北京政府合作,再度將當地台灣詐騙犯移送中國處理,先前肯亞案發生時,就有立委痛批這已侵害到我國主權,而這次又再度發生類似事件,如同清朝末年,清廷因受列強侵略被迫放棄司法裁判權,在中國土地上違法的外國人清廷無力管轄,此舉讓中國毫無國家尊嚴,現在台灣的處境也是如此,在他國犯法的台灣無法送回台灣審判,而是送到中國去處理,這使我國的司法主權蕩然無存,台灣被迫接受北京政府的管轄。
不過一般民眾對於此事件,許多人倒是拍手叫好,認為這些詐騙罪犯可惡至極,送到中國去被判重刑大快人心,這種心態可以理解,身在台灣不時就會接到詐騙電話,而社會新聞也常看到有人遭詐騙高額鉅款,台灣人早就對於詐騙集團恨之入骨,而且過去遭逮捕的詐騙犯,在台灣受到的判決社會大眾都認為輕判,使人無法接受,詐騙犯罪的歪風在台灣也沒有改善的跡象,因此也就默認了國外詐騙犯送審中國的事件。
雖然詐騙集團很可惡,但我想這樣下去不是辦法,目前的狀況是台灣詐騙犯罪猖獗,而且遍部海外,不只是台灣,許多中國地區居民受害,因此北京政府才會如此積極的處理此事件,而海外詐騙犯遭送審中國,我國政府也無力介入干涉,造成此問題的原因除了我國國際力量不足,無法與北京抗衡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此外就是台灣詐騙犯罪的情形過於嚴重,已經影響到中國地區的居民,我覺得目前現階段最能夠也最應該要解決的便是此問題,對於詐騙犯罪我國似乎無法有效遏止,目前就好像是自己家的小孩犯錯管不了,只好讓別人來管,這對我國來說是很丟臉的一件事,因此最根本的做法應該要想辦法打擊這些詐騙集團,除了能夠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最重要的是能夠降低國人遭詐騙的風險,符合本國利益。
正如同過去抗戰時期蔣介石曾說過的:「攘外必先安內,安內以攘外」如果連我國民眾對於政府制裁詐騙犯罪都沒有信心,又如何能夠對外大聲保證能夠處理此問題呢?因此希望未來政府能夠有效遏止此歪風,使國內對於國家及司法有信心,如此便能夠一致對外捍衛國家的主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西班牙法院再判 第二批台灣詐騙犯將引渡中國
時間:2017-12-23 10:30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91548
內容: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西班牙國家法院15日同意中國要求,將首批121名包括台灣人在內的嫌犯引渡到中國,今天再度同意第二批93人,總計214人,其中大部分來自台灣。目前法院進行到二審,嫌犯仍可上訴。
西班牙與北京政府合作逮捕269名中國籍和台灣籍的詐騙犯,其中218人是台灣人,騙取中國境內民眾金錢,涉案金額高達1200萬歐元。該詐騙集團冒充受害人的親友或警察,要求將款項匯入犯罪組織的帳戶。
據《中央社》引述當地媒體報導,西班牙法院今天再度同意引渡93名詐騙犯到中國,原本預計明年初才會做出第二批引渡決定,判決明顯比預期的早。
報導提到,嫌犯辯護律師表示,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人不應該被引渡到中國,他們能會因此受到虐待,被判無期徒刑,但遭到法院駁回。西班牙法院認為,該案為電信詐騙,與台灣的政治處境無關,且中國法律規範不會採行無期徒刑,也不會處以死刑。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先前北京法院已經對於肯亞詐騙案作出判決,現在西班牙政府與北京政府合作,再度將當地台灣詐騙犯移送中國處理,先前肯亞案發生時,就有立委痛批這已侵害到我國主權,而這次又再度發生類似事件,如同清朝末年,清廷因受列強侵略被迫放棄司法裁判權,在中國土地上違法的外國人清廷無力管轄,此舉讓中國毫無國家尊嚴,現在台灣的處境也是如此,在他國犯法的台灣無法送回台灣審判,而是送到中國去處理,這使我國的司法主權蕩然無存,台灣被迫接受北京政府的管轄。
不過一般民眾對於此事件,許多人倒是拍手叫好,認為這些詐騙罪犯可惡至極,送到中國去被判重刑大快人心,這種心態可以理解,身在台灣不時就會接到詐騙電話,而社會新聞也常看到有人遭詐騙高額鉅款,台灣人早就對於詐騙集團恨之入骨,而且過去遭逮捕的詐騙犯,在台灣受到的判決社會大眾都認為輕判,使人無法接受,詐騙犯罪的歪風在台灣也沒有改善的跡象,因此也就默認了國外詐騙犯送審中國的事件。
雖然詐騙集團很可惡,但我想這樣下去不是辦法,目前的狀況是台灣詐騙犯罪猖獗,而且遍部海外,不只是台灣,許多中國地區居民受害,因此北京政府才會如此積極的處理此事件,而海外詐騙犯遭送審中國,我國政府也無力介入干涉,造成此問題的原因除了我國國際力量不足,無法與北京抗衡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此外就是台灣詐騙犯罪的情形過於嚴重,已經影響到中國地區的居民,我覺得目前現階段最能夠也最應該要解決的便是此問題,對於詐騙犯罪我國似乎無法有效遏止,目前就好像是自己家的小孩犯錯管不了,只好讓別人來管,這對我國來說是很丟臉的一件事,因此最根本的做法應該要想辦法打擊這些詐騙集團,除了能夠提升我國國際形象,最重要的是能夠降低國人遭詐騙的風險,符合本國利益。
正如同過去抗戰時期蔣介石曾說過的:「攘外必先安內,安內以攘外」如果連我國民眾對於政府制裁詐騙犯罪都沒有信心,又如何能夠對外大聲保證能夠處理此問題呢?因此希望未來政府能夠有效遏止此歪風,使國內對於國家及司法有信心,如此便能夠一致對外捍衛國家的主權。
政一B 黃子維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勞團萬人上街反勞基法 行政院:不必刻意拿極端案例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23/1078369.htm
【時間】2017年12月23日 11:18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內文】
政府啟動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法程序,卻引發勞團不滿,直言修惡,23日更串連發動「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尊重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但也盼外界不需刻意拿出極端案例,政府絕對會照顧勞工權益。
一例一休上路以來爭議不斷,賴清德接任閣揆後承諾修法,針對加班上限經勞資協商同意,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過138小時;例假可以於每7日內的週期挪移;休息日加班依實際出勤時間計算;輪班間隔至少11小時,但若勞資協商同意後則可變更為8小時;特休部分經勞資雙方同意後可遞延1年。
不過,行政院公布《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引來各界質疑過度傾向資方,儘管總統蔡英文出面強調會顧及勞工,且將負起最後責任,仍難息民眾怒火,各勞團23日發起「我血汗過勞、你功德個屁!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預計中午12點先在北市北平東路的民進黨中央黨部前集合抗議,行經中山南路、忠孝西路、重慶南路、青島東路,最終在立法院前的濟南路集合,表達訴求。
針對備受爭議的輪班間隔,徐國勇回應,整體工時與休息時間並未改變,只是更具彈性,「不必特意去找那些在事實不會發生的極端案例,我們現在社會上有哪一個機關、哪一個工廠是給你這樣排班,找個例子給我們看,沒有嘛。」
徐國勇指出,有立委表示在現行規定下,有30%的勞工想加班卻無法加班,所以為了百分之百保障勞工權益,行政院要解決這個問題,但不會把例外變原則。
心得評論:
一例一休的爭議持續延燒,雖然行政院不斷的對修法的內容進行修改,但似乎始終無法和勞工團體取得共識,更在本周六進行大規模的遊行抗議,我認為不論是政府還是勞工團體都不應該過於武斷,例如勞工團體認為此法完全是圖利資方,但的確有勞工是需要加班的,不過也使不肖的資方有法律可以依循,強迫勞工加班。另外行政院認為勞方提的許多極端案例不可能發生,但如果真的發生了政府部門似乎沒有制定任何的配套措施,但勞工部門也不該將此情形塑造成,要是修法必定皆會是此情況,雙方都應再多加思考,也希望這次的風波能盡快圓滿的落幕。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
指警察像流氓 周玉蔻遭起訴
【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2890833
【日期】
2017.12.22
【內文】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今年在政論節目中,指節目來賓雲林縣退休警察協會執行長賴坤柚、現職警員陳志傑兩人行為像「流氓」、「黑道」,賴、陳事後分別向台北地院提自訴及向台北地檢署控告周女妨害名譽;北檢認為「流氓」、「黑道」等字眼已構成公然侮辱,雙方沒有和解,昨天將周提起公訴。
賴坤柚提告部分,北院上月開庭審理,周玉蔻不認罪,辯稱她沒有妨害名譽的惡意與主觀犯意,是針對賴在節目中的發言進行合理評論。
律師則指控,周玉蔻今年四月十日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多次以言語辱罵賴,包括「你剛才那樣就是流氓」、「我現在覺得你像流氓,警察上節目像流氓」、「警察像流氓就是這種嘴臉」、「你就是流氓!退休警察的形象都被你搞壞了」等語。
賴坤柚主張,他擔任警察卅餘年退休,現任雲林縣退休警察協會執行長,為爭取退休警員權益,上節目表達退休警察對於年金改革的理念與訴求,卻遭周玉蔻在節目中公然侮辱名譽,還透過節目向全國播出,致使他的名譽遭受重大損害,因此提告。
周玉蔻答辯指出,賴在節目開場回答主持人的問題時,使用大量暴力抗爭的激烈言詞,她才會批評。
周玉蔻在同場節目也發言指現職警察陳志傑上節目「像流氓」,陳認為周把警察的尊嚴、榮譽踩在腳底下,也提出告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心得評論】
在日常生活中,所謂的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我們最難以去拿捏的限度,憲法在第十一條與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九條,雖明文的保障了人們發表言論的自由,但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能去做無限的延伸,因為當我們越過了那言論自由保障所畫的分際線後,我們就是侵犯到人家自身所具有的人格權,造成了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等等的其他違法行為。
此篇新聞中,兩造雙方都各持己見,周女士說他只是在做事實的呈述,然而警官認為他的人格權遭受了損害。我認為在此事件當中,身為一個媒體人,周女士應該有一個媒體人所該具有的素養,在鎂光燈下應該要更有對於言論自由分際線劃分的素養所在,不然人民從媒體上所得知的訊息,有關於言論自由的分際,就會因此而模糊不清,造成了社會更多不必要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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