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

指警察像流氓 周玉蔻遭起訴


【出處 】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2890833


【日期】
   2017.12.22

【內文】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今年在政論節目中,指節目來賓雲林縣退休警察協會執行長賴坤柚、現職警員陳志傑兩人行為像「流氓」、「黑道」,賴、陳事後分別向台北地院提自訴及向台北地檢署控告周女妨害名譽;北檢認為「流氓」、「黑道」等字眼已構成公然侮辱,雙方沒有和解,昨天將周提起公訴。
賴坤柚提告部分,北院上月開庭審理,周玉蔻不認罪,辯稱她沒有妨害名譽的惡意與主觀犯意,是針對賴在節目中的發言進行合理評論。
律師則指控,周玉蔻今年四月十日在電視政論節目中,多次以言語辱罵賴,包括「你剛才那樣就是流氓」、「我現在覺得你像流氓,警察上節目像流氓」、「警察像流氓就是這種嘴臉」、「你就是流氓!退休警察的形象都被你搞壞了」等語。
賴坤柚主張,他擔任警察卅餘年退休,現任雲林縣退休警察協會執行長,為爭取退休警員權益,上節目表達退休警察對於年金改革的理念與訴求,卻遭周玉蔻在節目中公然侮辱名譽,還透過節目向全國播出,致使他的名譽遭受重大損害,因此提告。
周玉蔻答辯指出,賴在節目開場回答主持人的問題時,使用大量暴力抗爭的激烈言詞,她才會批評。
周玉蔻在同場節目也發言指現職警察陳志傑上節目「像流氓」,陳認為周把警察的尊嚴、榮譽踩在腳底下,也提出告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心得評論】
在日常生活中,所謂的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我們最難以去拿捏的限度,憲法在第十一條與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九條,雖明文的保障了人們發表言論的自由,但言論自由的保障並不能去做無限的延伸,因為當我們越過了那言論自由保障所畫的分際線後,我們就是侵犯到人家自身所具有的人格權,造成了妨礙名譽或公然侮辱等等的其他違法行為。
此篇新聞中,兩造雙方都各持己見,周女士說他只是在做事實的呈述,然而警官認為他的人格權遭受了損害。我認為在此事件當中,身為一個媒體人,周女士應該有一個媒體人所該具有的素養,在鎂光燈下應該要更有對於言論自由分際線劃分的素養所在,不然人民從媒體上所得知的訊息,有關於言論自由的分際,就會因此而模糊不清,造成了社會更多不必要的爭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