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

政一B 莊華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6
姓名:莊華瑀
標題:美方不釋出技術 IDF戰機無法納迅安系統管制
內文:國軍「迅安系統」是台美「博勝專案」共同開發的聯合作戰指揮管制系統,納入系統的國軍戰略單位,能藉由共同的戰術資訊,接受指揮管制。中科院研發中的海軍新一代戰鬥系統「迅聯專案」,將納入迅安系統介接,但空軍IDF戰機經評估後,確定無法納入迅安系統。
迅安系統是國軍重要聯戰指管系統,對於IDF戰機納入迅安系統介接規劃,空軍司令部表示,空軍需獲得美方釋出Link-16終端機核心技術文件,且漢翔公司需能具備該型機任務電腦鏈結迅安系統的整合能力,才能使IDF戰機鏈結迅安系統。但Link-16終端機是美政府管制品項,美方未同意釋出相關技術設計文件。
空軍表示,考量IDF戰機已服役逾20年,漢翔公司說明如獲取Link-16核心文件,評估及整合完畢及部署,恐已達屆壽階段,成本效益不足,空軍下一代戰機發展已將數據鏈路功能納入需求,建議以下一代自製戰機與數據鏈路功能為開發目標,以利國防資源有效配置。
海軍則表示,目前迅安系統鏈結海軍6處作戰中心、30處岸基陣地、4處地空中繼站、14處艦艇載台及1處測訓中心等55處迅安系統戰備。至於海軍新艦將採用的「迅聯專案」,海軍司令部表示,此案是由國防部軍備局委中科院研製新一代戰鬥系統,所需經費由國防部軍備局科學研究預算編列支應;預劃研製開放式戰鬥管理系統,與艦上現有防空、水面、反潛、電戰及鏈路系統結合,遂行各項聯合作戰任務。預於107年執行專案整備與研發測評,待通過測評並完成整體評估後,納入海軍後續新造艦規劃運用。
海軍表示,迅聯專案研製後需與海軍艦艇現有鏈路系統結合獲取聯戰資訊,透過共同戰術圖像呈現,並可接受聯合作戰中心的指揮,執行聯合作戰任務。而迅聯專案預計108年完成初期作戰測評。海軍說,迅聯專案是國人自建開放式戰鬥系統,有關與迅安系統相容的介面,均納入迅聯專案計畫範疇及設計規劃,海軍將持續管制中科院達成。
相關憲法條文:第36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心得:國防安全一直是台灣很重要的問題。近來中國也因為美中台關係在台灣海峽軍演,雖說開戰的機率不大,但也帶給台灣不少的壓力以及人民的不安。台灣一直在美國與中國這兩大國上周旋,除了經濟外最重要的莫過於軍事,中國一直以來就是假想敵,而美國則是繳錢的對象。如何與中國交好,並讓美國能放心把一些較重要的軍武以及科技給台灣,並能自己發展壯大自身防備,是很重要的問題。而目前政府也推動國艦國造的方案,但卻遇到困難與問題。我想這些都屬於重大國安問題,總統以及國安會要細緻規劃,以及妥當處理美中台的軍事與外交關係,找到對台灣最有利的局面。
                         

政一B 黃子維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中印破冰!習近平27日將與印度總理莫迪 舉辦非正式會晤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22/1155403.htm
【時間】20180422 19:44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零七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郵。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一三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文】
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22日在北京與來華訪問的印度外長斯瓦拉傑共見記者時宣布,經過中印雙方共同商定之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及印度總理莫迪,將於427日至28日在湖北省武漢市舉行非正式會晤。

目前中印兩國關係目前正在逐漸改善。自20176月中印軍隊因邊界及主權問題,雙方在洞朗地區發生軍事對峙,還因此發生士兵互擲石頭事件,這場軍事對峙持續2個月才結束,中印兩國關係也因此而變差。



心得評論:
先前不久才和北韓最高領導人金正恩會面晤談,如今又和印度總理會面,雖然並不是正式的晤談,但是對於改善兩國之間的關係絕對是有利無弊的,習近平自從將黨主席任期限制修改之後,對於外交方面也頻頻出招,印度是除了中國以外人口第二多的大國,也是為數不多幾個擁有核武的國家,習近平的一舉一動都牽動著國際的局勢,對於台灣領導人蔡英文總統來說,究竟該如何應對,必定也是個難題。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文化部竟要新聞節目先送審 網驚重返威權時代?
[時間] 2018.04.22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22/1154662.htm

[內文]由資深媒體人黃寶慧主持的全新節目《慧眼看天下》,以帶領網友關心瞬息萬變的國際發展、兩岸未來為旨,竟在播出前接到文化部致電「關切」。文化部影視局組長陳淑滿表示,因內容涉有大陸相關新聞,需先行送審,引發爭議,更讓不少網友擔憂政府限制言論自由。
《慧眼看天下》於21日晚間9點播出,首集探討南北韓有意利用雙邊峰會時討論,共同宣布正式結束65年來的交戰狀況,而大陸的政經情勢及經貿發展也牽動兩岸關係,節目也邀請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教授黃介正與主持人黃寶慧進行深度解析兩韓雙邊峰會局勢,以及中美兩國當中角色。
不過,節目尚未播出,就因「全面掌握國際趨勢、精準剖析兩岸脈動」的口號,受到文化部「關切」。陳淑滿來電指出《慧眼看天下》若有大陸節目片段,就必須送審,事後強調是「善意」提醒。
對此,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砲轟,一個還未開播的節目,就接到文化部「查水表」似的關心,這種動作只存在戒嚴時期,根本是開民主的倒車。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認為,文化部恐干預媒體身為第四權的角色,當今兩岸關係不佳,不應在這種環節上火上加油,越公正的處理,尊重媒體專業,才能凸顯台灣的擁有言論自由的民主價值,也呼籲審查的界線應要清楚,才能讓業者有遵循的空間,「規範比較清楚才不會影響言論自由」,有必要召集業者討論相關規範。
中華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汪威江直言,新聞自由本就不該受到打壓,新聞在產製過程必定已經過把關,若送審還要一段漫長的等待時間,「跟一般新聞台一樣引用片段,等到送審完,那還叫新聞嗎?」
不少網友則紛紛批評,「執政與在野兩套標準」、「不是同路人就沒有自由」,也有人擔心,「開始箝制言論自由了嗎?」、「台灣重返威權時代?」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心得]
我想台灣的民主根本就是言論的自由,但這一則新聞,顯示出了言論自由再次的遭受到了挑戰,或許文化部本身並沒有這樣的一個意思,但事實卻也擺在了我們的面前,當人民的言論,或者是公共的意見自由無法被充分的表達之時,正是民主倒退的時刻,這樣的一則新聞,值得我們深入的討論與探討,其中的關係。

政一B 鍾念葳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反同公投三案通過 性平團體籲投「不同意」作戰開始
[時間] 2018-04-19 18:18

[內文]
中選會昨天通過反同公投三案,其中一項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引發眾多性別團體抗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對此發出三點聲明,呼籲關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者不要連署此提案,且若此公投提案經過第二階段連署門檻,投票時請投下「不同意」,用選票守護台灣下一代的未來。
性平教育協會指出,對中選會通過此剝奪學生受教權、違反教育專業理念,且有悖於性別平等教育精神的公投提案,感到無比震驚與失望。
第一點聲明指出,同志教育不是單為同志學生而設的專門教育,而是培養孩子認識並尊重差異的公民素養教育,指出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有責任來打造沒有歧視及霸凌的性別友善校園環境,並提供相關教學內容,採取各項消除歧視的積極措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中的同志教育也依此而來。但此公投提案將同志教育誤導為同志養成教育,不僅混淆了同志教育目的,更汙衊抹黑製造錯誤印象,造成社會的恐慌與對立。
第二點聲明表示, 從小就開始教育孩子對多元性別的理解與尊重,才能建立安全的校園環境與性別友善的社會。他們指出,對於性別或性傾向的霸凌,在國小階段就開始出現,於國中時期最為嚴重。此公投提案以適齡為名,反對國小國中階段的孩子接受同志教育,如此將剝奪孩子認識差異與學習相互尊重的機會,令國中小校園的性別霸凌更加嚴重。
第三,此案以公投決定教育內容,不僅罔顧教師教育專業,更侵害學生受教權。他們指出,我國國民教育之內容由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教學用書由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經嚴謹程序審查。《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教師的專業自主權,教師應負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之義務。2017年的研究顯示,近九成的學生認為「學校有必要實施同志教育」,超過八成的學生認為「同志教育應盡早實施」,但此公投案意圖禁止部分教育內容,學生學習權益將受到嚴重損害。
他們呼籲關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者不要連署此提案,並且向身邊的人說明該提案可能重挫台灣多年來 在性別平等教育之努力,讓下一代陷入不利處境。依現行公投法,我國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即具行使公民投票權力,有效同意票數需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數25%以上,才能通過。若此公投提案經過第二階段連署門檻,投票時也請投下「不同意」,用選票守護台灣下一代的未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2 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心得]

我覺得人民都有受教育之權利,所以沒有人能夠去剝奪他們學習的權利,也不能侵害學生的受教權,而且從小就讓孩子們學習尊重每個人不同的的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著是性傾向,也能降低校園性別霸凌或者性別歧視,我認為這不是件壞事。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針對反同公投三案,挺同派應該發起的是「立刻適用民法」公投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4014

【內文】反同公投通過第一階段連署門檻提案成功,即將進入第二階段,這件事引起台灣社會許多討論,其中的幾個重點是:

反同違反人權,違反人權之事怎能公投?
關於基本人權的議題,本就不應公投。
中選會應該阻止反同公投。
大法官已經通過748釋憲,這次公投違憲,不應舉辦。
挺同派發起挺同公投。
我想針對這些討論,說說我的看法。

首先,根據公投法,公投的性質並非僅止於表達公民意見,並不是僅僅「諮商」而已,而是「具有強制力的提案」,行政部門必須在公投通過後一定時限內依據公投結果擬定法案初稿,立法院也必須在時限內完成審議。


但是,雖然一般都將公投視為公民創制複決權的實踐,但實際上的法條建構還是要經過行政立法兩院。公投創制權並不如行政、立法權般主動、有效率。只能視為公民向立法院陳情的加強版。

但是在複決法案(也就是廢止立法院所通過的法案)上,公投的效力和立法院是一樣的,公投廢止案通過之後,法案就失效了,不需要再經過立法院議決。

會有這樣的權力差距,主要在於民主過程中「討論」和「投票」兩種行為的複雜程度的差異。立法院在審訂法案時,法條可能經過來回修改,數十次上百次投票,最後才得到結果,這樣的審議過程沒辦法透過公民投票執行。

以上是對公投法的簡單介紹。

再來是本篇的重點:違反人權的提案能否進行公投?違憲的提案能否進行公投?這可能牽涉到兩個問題:人權的定義,違憲的審查。

這次討論中提到的人權,指的是基本人權中的「平等」和「婚姻」的權力。一般在討論政治議題時,都會將人權區分為「自然權利」和「法制權利」兩種,前者建立於人類的理性、倫理、道德等文化的演進,是一種文化建構的結果。

也就是說,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人權」的內涵也會隨時間而變化。例如說,早期人類社會認為公民權有階級之分、女性沒有公民權、奴隸沒有人權。這些概念都隨著時間而被淘汰,目前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認定的人權是普及的、均等的、天賦的。

法制權利則是人類社會透過共識所建立的「國家」範圍內,由憲法所定義出來的人權的具體內涵。雖然大部分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都大致相同,但落實在法律條文上還是有些許不同,同性婚姻權就是一個爭議中(或者說改變中)的議題,進步國家大多將之視為基本人權,但大部分國家尚未承認。


所以,不管是自然權利或者法制權利,都是可以改變的;既然可以改變,那麼就沒有不能公投的理由。我個人認為反同是違反時代潮流的,是落伍的。但如果將公投限定為「進步的」、「好的」才能公投,那麼又要由誰來定義這些價值?

既然我們不可能將定義「進步」等價值的權力交給某些少數菁英,那麼爭論進步與否就失去意義,所有公民都有依法提出公投的權利,進步與否只能由公投結果決定。一個公投提案如果能通過各階段門檻,就代表了這個提案得到公民認同的程度,公民決定的方向就是法律的方向,只能由投票結果來決定,不能由事前的審查來決定。

這也是去年底公投法修法中,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理由。事實上,在公投法設置通過的前十幾年裡,只有合乎統治者意識形態的議題,才能通過審查,成為公投。這種審查被視為是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所以才被廢除。既然如此,如今再討論「是否要事前審查」實在是對於公投法剛通過的修法內涵的否定,不能不說是一種無知。

違憲與否的審查,則和人權問題不同,違憲與否是可以審查的,但違憲的審查權專屬於大法官,而且僅限於已經存在的法規對象。大法官不能也不會對社會上的每一件公民行為進行「違憲審查」,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法案芻議,大法官也不可能事前審查,不能事先做出允許或禁止其提議進入實質立法程序的裁決。

立法院的立法權,只有在事後會受到違憲審查。同樣的,公民的創制複決權以及由此而來的公投制度,其違憲與否,只有在事後才能審查,不能在事前審查。即使我們認為某某公投提案的內容違憲,也只能透過投下反對票的方式表達反對,不能由中選會或任何其他行政、民意機關進行事前審查。

這次中選會對反同公投的「審查」,在我看來是違反公投法的。去年底修改通過的公投法,其精神是中選會只能進行「技術審查」不能進行「實質審查」,只能查核「連署人的資料是否為真」等等技術問題,提案內容的實質審查是公投投票行為的範圍,不是中選會的權力範圍,即使只是「建議修改文字內容」都是不對的,都是違法的。

至於這次反同方所提的三個公投案,如果通過之後,是否違憲?這問題就比較複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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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台灣守護家庭
反同公投的三個提案,第二個是「婚姻僅限一男一女」,這很明顯違反748號解釋,應該不用多做討論,即使通過了也會被宣告違憲。

第三個提案「禁止在國民教育中討論同志議題」也沒有什麼討論空間。舉例來說,如果教育部規定「不准在高中教三角函數」,那一定遭到反對,因為三角函數雖然對某些人造成痛苦,但卻是基礎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環。同樣的,反對在國中小教育中加入同志議題,雖然不是違憲與否的問題,但卻是同樣愚蠢的建議,基本上連公投通過的可能性都不高。

比較具有衝擊性的是第一個提案,也就是上一波同婚入法爭議中的「專法 vs. 民法」問題。748號解釋在這部份並沒有明確指向,一般解讀為「只要有立法,不管是專法或者民法都可以」。在大法官表示了這樣的態度之後,挺同派認為:只要立法院不另立專法,那麼同婚入法就是直接適用民法。反同派則認為,必須要儘速推動專法,才不會讓同婚適用民法。也就是說,對於立法的消極和積極態度反轉,挺同派由原本的積極推動立法,轉變為消極等待適用民法;而反同派則由抵制立法的負面消極態度,轉為積極推動訂立專法。

也就是說,這次的三個反同公投案,只有一個是真正重要而關鍵的,反同派即使輸了其他兩個法案,只要第一案通過,都是在大法官解釋的合乎憲法的基礎下的一大勝利。只要這一案通過,立法院必須也必然通過「同性婚姻專法」,沒有釋憲的餘地,也完全符合先前立法院國民兩黨立院黨團的真正態度。

針對這一點,投票與民調專家則指出,這樣的「三個選項」的並列式選擇,會讓中立態度者傾向於「同意其中一項但反對其餘兩項」。例如在詢問「想要出去玩還是寫功課?」的問題時,學童傾向於回答「出去玩」,但如果把問題改成「出去玩、寫功課、考試+體罰」三選一,那麼大部分人就會選擇乖乖做功課。這是一種命題上的誤導,常常出現在立場不公正的民調之中。

最後,挺同派發起的針對性公投,似乎並不是最佳對策,有點意氣用事,不僅有鬥嘴賭氣式的跟風針對性質,同時也存在著對民主的不理解。「既定的事實不需要重複確認」是民主的基本規範和共識,只有「改變」才需要重新議決。對於婚姻平權既有成果的「再表決」只是讓反對方毫不費力地再得到一次翻案的機會,是做球給對方,不僅不是攻擊,還是主動曝露弱點。

挺同派應該發起的是「立刻適用民法」的公投。但這樣的主張連大法官都沒有積極認同,更不用說原本就想另立專法的立法院。理論上來說,挺同派只要得到四分之一民意支持,就可以讓立法院通過立刻適用民法的平等婚姻,但實務上等到年底選舉結束,公投結果確定,然後才交由行政院提出草案,立法院審議通過,時間也到了2019年中,那不就是原本釋憲案訂下的「兩年」期限到期之日嗎?

反過來說,即使反同派的「另立專法」公投通過,一樣要經過行政院提案、立法院審議、一讀二讀三讀程序走下來,幾乎不可能在大法官釋憲的兩年期限前完成,那麼,到時候豈不是造成兩套法案同時運作的矛盾?既然如此,現在發起反同公投的人,所為又是何來?

我認為,反同方發起公投的主要利益在於年底的選舉和組織內部的團結,反同方的候選人可以藉由公投議題突顯自己的反同立場,爭取保守選票。參與反同運動的組織則可以藉由公投連署和拉票的運作行動,建立組織內部向心力,甚至擴大壯大既有組織,同時領導者可以提升聲望。這兩個理由,才是發起反同公投的主要原因。

赫緒曼在《反動的修辭》一書中,除了指出反動保守派在面對進步倡議時的反動語言的特質,同時也規勸了進步方在說服社會時不要落入幾個習以為常的陷阱,其中就包括「因為我是進步的,所以我一定是對的」這樣的歷史決定論的態度,以及面對相同問題時前後反覆的立場,例如對於公投法的「審查」制度的態度翻轉就是一例:當議題對自己有利就支持公投、反對審查,當議題對自己不利就反對公投,支持審查,這樣的態度簡直可以稱之為「公投自助餐」了。

我認為挺同方應該做的是:積極參與反同公投的相關活動,包括公聽會和媒體倡議,爭取和反同方相同甚至更多的曝光和說服的機會,同時藉由論述展現、突顯反同方的保守和違背時代潮流。

很不幸地是,在這樣的過程中,社會的對立會激化,衝突也可能發生,甚至有些人會受到心靈或身體上的傷害,但這就是民主運作的必然過程,要得到結果,就必須付出代價,這個社會在同性婚姻問題上,所付出的代價顯然還不夠多,還不到能夠達成共識的程度。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投法
1條(立法目的)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2條(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心得評論】
我認為基本人權是不應該用公投的方式來決定的,同志和異性戀者一樣,應該享有一樣的權利來選擇要不要禁入婚姻。而教育的部分,我認為應該讓學生理解同志教育和性教育,清楚多元性別,並且互相尊重。

政一B 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時代力量第4波議員、基層首長名單 插旗苗縣、嘉市、屏縣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427322

時間:20180420
〔內文〕第三勢力積極搶攻下屆縣市議員席次,時代力量今(20)公布第4波名單,分別「插旗」苗栗縣、嘉義市以及屏東縣。值得注意的是,陳亞麟為前台北市議員許家蓓辦公室執行長,將參選屏東縣枋寮鄉長,也是時代力量首位行政首長參選人。時代力量今公布人選包括苗栗縣第五選區(頭份市、三灣鄉、南庄鄉)提名時代力量苗栗辦公室頭份區主任曾玟學;嘉義市第一選區(東區)提名知名量販店員工張志翔;屏東縣第一選區(屏東市)提名Foodbank創辦人蕭禾秦以及投入屏東縣枋寮鄉長的陳亞麟。
陳惠敏表示,年底縣市議員、地方公職選舉對時代力量有重要意義,「台灣政治改變要從地方開始」,政治扭轉的可能性才會出現,「時代力量邀請大家,給我們改變的開始。」
陳惠敏說,屏東市要走自己的路,把改變的可能性帶到「南台灣」;她認為,如有一個行政首長、行政權由時代力量來做,「會長得完全不一樣」,盼在此機緣下,才會推出首位行政首長候選人。陳惠敏也預告,今日完成提名後,包括縣市議員、鄉長、市民代表、里長一共38位,完整提名將在4月底、5月初底定。
談及參選初衷,曾玟學表示,他將參選頭份市、三灣鄉的縣議員,頭份的地理環境卡在新竹、台中,人口流失嚴重,亦面臨嚴重老年化、少子化問題;但近年因園區進駐,北苗開始有外移人口,地方人口的結構轉變,是尋求轉變的契機,苗栗亦有一次又一次的公民運動,盼可延續運動的勇氣。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64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抄超過三
          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65條: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76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4條第1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
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心得評論:
    8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中國國民黨64人,佔總當選人數56.64%﹔民主進步黨40人,佔總當選人數35.40%﹔親民黨3人,佔總當選人數 2.65%﹔台灣團結聯盟 3人,佔總當選人數 2.65%。而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為民主進步黨68人,佔總當選人數60.18%﹔中國國民黨35人,佔總當選人數30.97%﹔時代力量 5人,佔總當選人數 4.42%﹔親民黨3人,佔總當選人數 2.65%。從上述兩屆的數據我們可以知道時代力量近年來成為四大黨團之一,同時也是目前立法院第三大政黨。我想大量的攻佔地方選舉是件好事,除了能夠扎根之外也能夠同時改變地方的政治生態環境。2018年是時代力量壯大的一年,也是時代力量跟民進黨劃出明顯區隔的一年,也希望我們能夠看到新政治與新力量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沃草/中選會主委:幸福盟公投提案非反同、未違憲,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投票
【時間】2018/04/22發布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97768
【內文】
前(17)日中選會宣告反同團體下一代幸褔聯盟三項公投案全數「合於規定、通過審核」,造成輿論譁然。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19)日強調,此三案「不是反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的公投」,沒有抵觸之前的大法官釋憲,釋字 748 號所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的問題,也「沒有把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爭議的三提案中,中選會唯一認定有疑慮的是「反同志教育」案,陳英鈐說明雖委員會意見分歧,但依照「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予以通過。但他也表示,若該案真的通過,侵犯人權時民眾仍可尋求救濟、申請釋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原民會、中選會進行業務報告。2017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否則將自動生效,讓臺灣一度成為外媒口中的亞洲同婚燈塔。但日前中選會宣布幸福盟公投案過關,遭外界質疑公然違憲。而這三項主文分別是:
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當初排審同婚法案的召委之一、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先是說明《公投法》為了實現直接民主,因此修法降低門檻、廢除實質審查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因此造成中選會目前只能做形式審查。但她仍質疑,公投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傷害人權還可以成案嗎?
以第一個提案:「《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而言,尤美女認為明顯違反釋字 748 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陳英鈐再次強調,經過文字補正後,主文並沒有違憲。即使通過,「也不是反同,而是選擇如何落實婚姻權利的形式。」
尤美女:「隔離也是一種歧視」認為專法違憲
尤美女也質疑,第二案中的「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到底指什麼?這樣很有可能被解釋成「伴侶關係」,而非釋字 748 號要保障的「同志婚姻」。

陳英鈐解釋,除了修改主文,也請提案人在理由書中明白承認同性者有結婚自由。他解讀:「所以這樣閱讀,再加上公投提案的『合憲性推定』,認為提案沒有排除同性者別可以結婚的自由和權利。」
然而,雖中選會做出如此解釋,但回顧日前公投聽證會,就有反同教授公然大玩文字遊戲,以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來解釋他們口中的「同性婚姻自由」。
「隔離也是一種歧視!」尤美女繼續追問,若是此案通過,就能拘束立法院設置專法。但釋字 748 號明明就強調應保障《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的平等權、婚姻權。
陳英鈐解釋:「因為它只是原則⋯⋯」,尤美女接著說:「你意思是他們必須在釋字 748 號原則下通過的公投才能拘束立法院,溢出部分立法院可以不受拘束?」陳英鈐點頭認同,認為還是以合憲為最大原則。
尤美女接著對公投聽證會程序提出疑問,她質疑為何三案的聽證會中都沒有將同志社群列為利害關係人身份邀請出席?
陳英鈐解釋,聽證會適用《行政程序法》,其中定義很嚴格,利害關係人是指會因為這樣處分權利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我知道他們(同志社群)認為有,但我們認為沒有。」
尤美女不滿指出,釋字 748 號理由書中指出,如果假借民主投票方式,同志這些弱勢族群的權益絕對會受到更大侵害。她質疑,如果要舉辦聽證,中選會是否可以因此做更寬廣解釋?
陳英鈐回應,公投也是一種立法過程,就像是立法院的立法一般,也有可能會侵害某些人權益。就算要救濟,也要等立法完成,無法在立法過程中就申請救濟。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質疑,公投是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而法律的「創制」是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但現行《民法》中就是以一男一女解釋,幸福盟的「《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提案就只是重複法條而已,哪是「從無到有」的創制行為?
陳英鈐解釋,這個問題在聽證會中有討論過,因為該案子較特殊、《民法》已被宣告違憲,現行法勢必要更改,因此仍認定是創制。他舉例該案的狀況好比:「大法官說你可以選 A、B、C 或 other,那這個案子就是不可以選 A 。」
其實,除了幸福盟的三項反同公投,隨著《公投法》門檻下修、希望公投綁年底大選,公投案也跟著大爆炸。歷年來成案的公投案僅 6 個,但自去年(2017)年底修法後至 4 月 18 日為止,中選會已收到 25 個提案,其中更有 5 個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若是達成 28 萬 1745 人的門檻,就能正式成案。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公民投票法
       
【心得評論】
新修正的公投法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大幅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全國性公投的提案量也隨之增加。然而公投審議委員會正式廢除,取而代之的則是將要件審核的權利賦予中選會,主管機關確實有形式審查權,過去是由公審會主責,未來將被中選會取代,但重點是審查的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還是已經審查到實質內容,二者之間確實有商量空間。雖然說我認為這次的公投提案有明顯違背大法官釋字748所強調的同婚保障,中選會原本應只作程序性審查,違憲與否的職權在司法院,如果中選會設置的鑑定人出具指定公投提案「違憲」的鑑定書,可能將違反我國憲政體制。從行政院獨立出來的中選會在辦理選務應具有獨立公正性,避免進行實質審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