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2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沃草/中選會主委:幸福盟公投提案非反同、未違憲,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投票
【時間】2018/04/22發布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97768
【內文】
前(17)日中選會宣告反同團體下一代幸褔聯盟三項公投案全數「合於規定、通過審核」,造成輿論譁然。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19)日強調,此三案「不是反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的公投」,沒有抵觸之前的大法官釋憲,釋字 748 號所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的問題,也「沒有把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爭議的三提案中,中選會唯一認定有疑慮的是「反同志教育」案,陳英鈐說明雖委員會意見分歧,但依照「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予以通過。但他也表示,若該案真的通過,侵犯人權時民眾仍可尋求救濟、申請釋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原民會、中選會進行業務報告。2017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否則將自動生效,讓臺灣一度成為外媒口中的亞洲同婚燈塔。但日前中選會宣布幸福盟公投案過關,遭外界質疑公然違憲。而這三項主文分別是:
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當初排審同婚法案的召委之一、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先是說明《公投法》為了實現直接民主,因此修法降低門檻、廢除實質審查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因此造成中選會目前只能做形式審查。但她仍質疑,公投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傷害人權還可以成案嗎?
以第一個提案:「《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而言,尤美女認為明顯違反釋字 748 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陳英鈐再次強調,經過文字補正後,主文並沒有違憲。即使通過,「也不是反同,而是選擇如何落實婚姻權利的形式。」
尤美女:「隔離也是一種歧視」認為專法違憲
尤美女也質疑,第二案中的「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到底指什麼?這樣很有可能被解釋成「伴侶關係」,而非釋字 748 號要保障的「同志婚姻」。

陳英鈐解釋,除了修改主文,也請提案人在理由書中明白承認同性者有結婚自由。他解讀:「所以這樣閱讀,再加上公投提案的『合憲性推定』,認為提案沒有排除同性者別可以結婚的自由和權利。」
然而,雖中選會做出如此解釋,但回顧日前公投聽證會,就有反同教授公然大玩文字遊戲,以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來解釋他們口中的「同性婚姻自由」。
「隔離也是一種歧視!」尤美女繼續追問,若是此案通過,就能拘束立法院設置專法。但釋字 748 號明明就強調應保障《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的平等權、婚姻權。
陳英鈐解釋:「因為它只是原則⋯⋯」,尤美女接著說:「你意思是他們必須在釋字 748 號原則下通過的公投才能拘束立法院,溢出部分立法院可以不受拘束?」陳英鈐點頭認同,認為還是以合憲為最大原則。
尤美女接著對公投聽證會程序提出疑問,她質疑為何三案的聽證會中都沒有將同志社群列為利害關係人身份邀請出席?
陳英鈐解釋,聽證會適用《行政程序法》,其中定義很嚴格,利害關係人是指會因為這樣處分權利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我知道他們(同志社群)認為有,但我們認為沒有。」
尤美女不滿指出,釋字 748 號理由書中指出,如果假借民主投票方式,同志這些弱勢族群的權益絕對會受到更大侵害。她質疑,如果要舉辦聽證,中選會是否可以因此做更寬廣解釋?
陳英鈐回應,公投也是一種立法過程,就像是立法院的立法一般,也有可能會侵害某些人權益。就算要救濟,也要等立法完成,無法在立法過程中就申請救濟。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質疑,公投是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權利。而法律的「創制」是個從無到有的過程,但現行《民法》中就是以一男一女解釋,幸福盟的「《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提案就只是重複法條而已,哪是「從無到有」的創制行為?
陳英鈐解釋,這個問題在聽證會中有討論過,因為該案子較特殊、《民法》已被宣告違憲,現行法勢必要更改,因此仍認定是創制。他舉例該案的狀況好比:「大法官說你可以選 A、B、C 或 other,那這個案子就是不可以選 A 。」
其實,除了幸福盟的三項反同公投,隨著《公投法》門檻下修、希望公投綁年底大選,公投案也跟著大爆炸。歷年來成案的公投案僅 6 個,但自去年(2017)年底修法後至 4 月 18 日為止,中選會已收到 25 個提案,其中更有 5 個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若是達成 28 萬 1745 人的門檻,就能正式成案。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公民投票法
       
【心得評論】
新修正的公投法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大幅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全國性公投的提案量也隨之增加。然而公投審議委員會正式廢除,取而代之的則是將要件審核的權利賦予中選會,主管機關確實有形式審查權,過去是由公審會主責,未來將被中選會取代,但重點是審查的是否符合形式要件,還是已經審查到實質內容,二者之間確實有商量空間。雖然說我認為這次的公投提案有明顯違背大法官釋字748所強調的同婚保障,中選會原本應只作程序性審查,違憲與否的職權在司法院,如果中選會設置的鑑定人出具指定公投提案「違憲」的鑑定書,可能將違反我國憲政體制。從行政院獨立出來的中選會在辦理選務應具有獨立公正性,避免進行實質審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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