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鄭性澤若無罪定讞 冤獄最高賠2161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0260220-1.aspx

 時間:201710 26

〔內文〕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鄭性澤被控殺警案,台中高分院今天逆轉判無罪,若最後定讞,他共計被羈押4322天,冤獄賠償金額為每日新台幣3000元至5000元,估算最低可獲賠償1296萬餘元,最高2161萬元。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謝謂誠今天受訪表示,鄭性澤民國91年被指控殺警案收押,但鄭性澤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判刑2年確定,執行完畢後因殺警案繼續關押。

謝謂誠說,直到10553日台中高分院裁定重審、鄭性澤被釋放,若無罪最後定讞,冤獄賠償起算從93 74日至獲釋日共4322天。因案件尚未定讞,只能就目前狀況先行估算,至於刑事補償額度,必須待案件判決確定後,經當事人提出聲請,由法院核定。

謝謂誠指出,目前刑事補償金額為每日3000元至5000元不等,估算最低可獲賠償1296萬餘元,最高為2161萬元。1061026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刑事補償法
1條第二項: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1條第六項: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2條第三項: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6條第一項: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第7條
 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
認為依第六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下列標準決定補償金額

一、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拘束人身自由保安
    處分及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日數,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支付之。
二、罰金及易科罰金之補償,依已繳納罰金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
    還之。
三、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支付之。
四、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其已拍賣者,依賣得價金附加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支付之。
前項受害人可歸責之事由,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相關評論:

在台灣已有許多的冤獄事件,例如:林金貴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江國慶案、鄭性澤案等。造成冤獄的類型包括錯誤的自白、國家機關不當行為無效科學 證人錯誤指認今天法院撤銷了錯誤的判決,改判我無罪,這個無罪我等了十五年。」鄭性澤在親筆信中寫道。冤獄受害者的身心煎熬以及司法形象的受損,都不是金錢能夠賠償,然而因誤判而被究責的執法人員卻少之又少,絕大部份的案件甚至拖過時效,難以­追究辦案人員的疏失,即使最後獲判無罪,也無法向執­法人員討回公道,那麼司法的正義到底該如何確實實現 ?如今,回顧台灣血淚斑斑的司法史,其實已經葬送不少生命與青春,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 

即使是一個完整的刑事制度,都有可能產生受冤人,然而不完整的刑事制度,創造受冤人的可能性只會更高。如果刑事補償法第七條的可歸責事由,只會在已產生受冤人的情況下,再次於賠償時,二度傷害當事人;或者是刑事體系規避責任的一條管道,那麼刑事補償法第七條就是條惡法,它的存在只會迫害受冤人取得應有的權利,就應該修改或者廢除,才能符合真正的司法正義與社會期待。 
 


















































































































 












































政一B 黃斐成

班級: 政一B
姓名: 黃斐成
學號: 06114238

【標題】

男警留長髮遭處分 求償50萬遭法官打臉


【時間】鏡周刊 /2017年10月26日 下午1:31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7%94%B7%E8%AD%A6%E7%95%99%E9%95%B7%E9%AB%AE%E9%81%AD%E8%99%95%E5%88%86-%E6%B1%82%E5%84%9F50%E8%90%AC%E9%81%AD%E6%B3%95%E5%AE%98%E6%89%93%E8%87%89-053156376.html

【內文】

保二總隊葉繼元2013年因留長髮,從2013年起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58次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2015年因用餐遲到10分鐘記申誡,18次申誡累計等於2大過免職,警政署面對人權團體抗議,讓葉男復職,但考績則列為丙等,葉男提告要求撤銷丙等考績,並主張自己身心受創,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
合議庭認為,警察是公務人員的一環,警政署於2003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的專業形象,兼顧民眾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是機關對屬員的管理措施,猶如雇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管理所必要及限制。
判決指出,警政署對警察儀容重點要求事項的規定,對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之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沒有性別歧視,且儀容重點要求事項的規範目的是為了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與《性平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不同,並無違反《性平法》疑慮,判葉男敗訴。
葉繼元聽判後指出,他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多年,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效果,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他遭受各種貼標籤,或是被長官、同事之間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他將會上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一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現在性別平權問題吵得沸沸揚揚,不同的立場皆有不同的看法,像在這則新聞中警政署的說法是基於民眾對執法人員的服裝儀容規定而訂定儀容規定事項,而對男女警的儀容要求也符合性平法中的規定,所以在這方面來看,最終葉男背叛了敗訴。我認為現今社會感覺已經不像是所謂的性別平權了,而是性別的模糊化,這讓政府在施政時所要考量的點又變得更多,實行上也變得較為困難。憲法因保障了葉男的平等、訴訟權,引此引用以上之憲法。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控管交通  新加坡明年2月凍結私家車數量 

出處:http://news.tvbs.com.tw/world/798304
日期:2017/10/25  22:08

【內文】

為了控制交通和改善環境,新加坡政府宣布,從明年二月起將凍結私人轎車的數量,事實上因為土地面積小,新加坡一直都採取以量制價的策略來控制城市交通,民眾要先有擁車證才能買車,目前一張擁車證就要星幣5萬,相當於110萬台幣左右,汽車本身的售價也比其他國家高。
城市中的流動少不了車子,但是在新加坡,要買車可不是人人都能買。
部落客:「如果你想在新加坡買車的話,首先你不能直接買一輛車,你必須到政府部門去買一張文件,這個文件叫做擁車證(COE),沒有這張證你就不能買車,但是呢,這張小小的文件就必須花你7萬美元。」
得付出上百萬台幣才能買一張擁車證,然後才能去買車,平民車款價格也翻好幾倍,讓好萊塢明星都嚇傻了,可是未來就算有錢也買不到,因為從明年二月起,新加坡政府就要凍結私家車的增長率要降至0
新加坡民眾:「我支持這項將私用車輛降至零成長的政策,因為環境真的負荷不了我們在增加其負載。」
有人支持,有人反對。癥結點之一就在於路況,新加坡目前有約100萬輛車,當中有超過60萬輛都是私人用車,塞車起來還是很驚人,根據荷蘭導航公司對全球各大城市塞車狀況排名,交通最糟糕的是墨西哥城,接著是泰國曼谷,再來是印尼雅加達,台北排第24、香港排第44名、新加坡則是第55名,嚴格說起來並不算太嚴重,但還是鼓勵民眾多搭大眾交通工具。
新加坡民眾:「我是新加坡人,我不需要汽車。」
在環保意識抬頭下,很多人已經開始覺得沒有車也沒關係,尤其是住在大城市的民眾早就習慣用電車、捷運代步。
日本民眾:「不需要車有2個原因,一個是住在東京基本上就用不到車,我們還沒有小孩,電車就很方便了,另一個是如果有需要車可以用租的。」
另外還有鼓勵用單車取代摩托車、汽車的,像是台北的Ubike就是其中之一,亞洲城市的交通革命比歐美大都會起步晚,近年也是因為空氣品質惡化、環境汙染等問題,才讓各國必須得正視這個問題。
香港環境部次長:「香港是很密集擁擠的,龐大人口擠在狹窄空間中,另外,我們還有一種對城市的迷思,很多高聳的摩天大樓和狹窄道路,形成了阻滯效應,特別是在很多車輛的區域,所有車輛都造成汙染,所以我們更需要清空街道。」
香港近年來也推動要讓電動巴士、電動車上路,但是整體的車輛領牌數,5年來還是增加超過16%,開車中的人多也讓空汙更嚴重,新加坡大刀闊斧下禁令,又祭出高價制量,雙管齊下拚交通。

【相關法條】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我覺得這就是一個時代進步和保存生活空間的一個衝突,在台灣因為憲法的保護,要發生這種限制私人財產的可能性太低,但也因為新加坡的帶頭,可能會因此刺激了其他各國在交通上面的目標。像台灣因為交通而污染的比例其實也很高,住在都會區更能感受到交通壅塞,甚至常懷疑車輛過多,是不是真的需要那麼多交通工具,無論是摩托車或是汽車,台灣其實也該開始思考這方面的問題,但希望不是用這麼激進的方式,而是比較溫和也更有效益的方法,像是現在台中的公車10公里以內我就覺得很不錯。我認為若政府因為環境負載的問題必須要限制私有財產的購買時,可以多提出一些優惠的替代方案,並且加速建設公共運輸等。在文中也提及是要將增長率降至0,但其實我覺得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多數的車集中於少數的人手中,可能其中有人就擁有3台車以上,那是不是政府更應該將限制重點放在這樣的人身上,而不是限制增長率;也可多利用國土面積狹小的方式,將大眾運輸做得更好更完善,甚至讓整個國家的運輸是整合的,不要像悠遊卡和一卡通等只做了一半。

政一B 陳偉典

姓名:陳偉典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3

[標題]
台大命案 李茂生籲校方勿吝對「邊緣人」

[內文出處]
民報 程士華/綜合報導 2017-10-20 16:00

[內文]
台灣大學於今(20)日清晨發生13傷重大傷亡事件,疑似因感情糾紛產生爭執,犯嫌自刎身亡。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於事發後不久在自己臉書上PO文,感歎學校對於學生的壓力累積無能為力,更表示台大傾向將資源挹注於優秀人才,若同時對於邊緣的人卻吝於付出的話,會顯露出一種「諷刺的味道」。
李茂生在其PO文中指出,這件憾事的發生其實無關於警察是否能進入台大,因為兇案發生的地點其實與校園外幾乎無異。李茂生解釋,就地點而言,該處的校園幾乎等同於公館商圈的外圍,與外界間可以說是毫無阻隔,也並不是一到晚間就昏暗,毫無人跡之處。
李茂生PO文時間為外界開始議論此事之前,他呼籲,台大的關注重點與其是強調校園安全,其實更重要的是對住宿同學的安撫,以及射程更為廣泛、更深的「大學生心理建設」。
李茂生表示,他從就職於台大直到今日,在學生獎懲與性平會議中,接觸到的都是發生問題的學生,事件是愈來愈複雜,動機愈來愈不單純,讓他的無力感日益加深。
李茂生感慨地描述,「以往被壓抑住的情緒,今日卻是毫無遮掩地釋放出來」、「學校竟然沒有任何有效的機制去疏導爆發出來的、赤裸裸的情緒」。李茂生指出,這段批評不僅是在談台大,也是在談命案當事人所屬的學校。
李茂生表示,台大有許多優秀的人才,所以傾向於將資源挹注於這些人身上,以成就將大學精神奉獻於宇宙的使命,這無可厚非,但是假若同時對於邊緣的人卻吝於付出時,上述的使命則會充分顯露出諷刺的味道。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心得評論]
台大是很多人心目中的第一學府,但考上大的真的是最頂尖最優秀的人才嗎?長年以來台灣教育所重視的都是學業表現,考試成績,但似乎都忽略了心理輔導及適性發展這一個領域,這位李茂生教授就指出與其一直強調校園安全,不如加強大學生的心理建設,我也覺得很能認同這位教授的話,在我上了大學認識了更多人之後,我發現其實我以前認為用不太到的輔導機構,心理諮商師其實是可以在很多時候被廣為使用的,李茂生教授也提到說台大裡應該要有機構讓學生的情緒赤裸的表現出來,但我相信不只台大有這種情況,全台灣的學校應該都要改善這類問題,希望台灣未來的教育不要在只著重於課業上的表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