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政一B 杜孟瑀

【標題】政院函請立院同意促轉會名單 主委黃煌雄現為無黨籍

時間: 2018.04.13 | 16:23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4-13/120779

【內文】

行政院今(13)日表示,已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名人選黃煌雄、張天欽、楊翠、葉虹靈、彭仁郁、高天惠Eleng Tjaljimaraw、尤伯祥、許雪姬、花亦芬等9人名單函送立法院審查。其中,民進黨的創黨成員之一黃煌雄,目前的黨籍情況則是無黨籍。

政院指出,去年12月27日總統公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依該條例規定,促轉會為行政院轄下之二級獨立機關,並置委員9人,除正、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3人為專任,其餘4人為兼任,同一政黨人數不得逾3人,同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3人,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本次促轉會委員之提名,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行政院審慎考量,並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另外,行政院在提名時已併同考量政黨及性別比例,以符合促轉條例之規定。本次提名作業期盼立法院能儘早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以利促轉會業務得以順利運作。

根據政院提供的資料,備受爭議的主委黃煌雄目前74歲,為9位被提名者年紀最大;他的黨籍則是無黨籍。此外,除了張天欽、高天惠兩人具有民進黨黨籍、 葉虹靈具有社會民主黨黨籍外,其餘六人都是無黨籍身份。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1 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心得】

對於轉型正義,我有一點點想法。我認為轉型正義不僅是在追求歷史一路以來的真相,同時也在檢驗人們如何在面對權力以及誘惑之下,仍可以堅定理想。而其中主委是相當重要的角色,更可以說是門面,甚至他能代表這個機構的價值。但在一些新聞以及資訊中,我得知了一些黃煌雄主委的相關消息。他曾經為了自己能繼續提名為監委,討好總統,甚至在當時洩密的檢察總長案中投下不同意罷免票,也曾經有類似消費蔣渭水、利用台灣史的行為出現,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做出不適合的事。這些,會讓人懷疑他對於轉型正義的代表性是否足夠,進而對於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查的名單有了些遲疑。或許我的想法可能沒有非常客觀,也或許有被媒體混淆視聽,但這些是我目前閱讀完此新聞的些許疑惑。也希望立法院能盡快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好讓促轉會的任務可以順利運作。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深澳電廠爭議下周一再戰立院 李應元:涉保育區爭點已釐清

[時間] 2018-04-14


[內文]
深澳電廠與瑞芳保育區爭議,環保署長李應元說,環評變更申請所涉保育區等爭點,在審查過程已釐清,並經各主管機關確認,待資料補正後,將整體考量本案的定位與開發必要性。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長劉和然10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新北市府民國103年在深澳灣附近公告畫設「瑞芳保育區」,依內政部相關規定,都不得任意開發;台電開發深澳發電廠應先協調,確認保育區爭議處理完成後,再作環差審議,而不是先通過環差後,再以此逼迫新北市府同意調整保育區。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日將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專案報告「深澳發電廠內保育區範圍劃定及環評爭議」並備質詢。

根據環保署送達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李應元指出,「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是經環保署在95年審查有條件通過,經濟部106年轉送環保署審查「深澳發電廠更新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1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變更審查結論」,依法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李應元說,環差分析報告的審查標的是變更前、後差異分析,並在314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表決決議「審核修正通過」。

李應元表示,至於「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議題不是環保署主管法規的爭點,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時,就要求經濟部辦理釐清作業,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表示,將依漁業法規定辦理。

他說,後續專案小組初審及環評委員會審查過程,農委會漁業署沒有新增意見,新北市政府、瑞芳區公所則多就空氣污染議題表達反對意見,沒有以該地區公告為「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訴求,提出不得興建堤防及相關適法性疑義;環保署辦理本案環評審查過程,尊重漁業法主管機關的法規認定及程序判斷。

另外,李應元說,內政部營建署在專案小組初審提出本案具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疑義,台電在初審會議中,回應後續會依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另提出申請程序等答覆,經內政部確認後,表示「原則無意見」。

李應元表示,因此本案環評變更申請所涉「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海岸管理法及國土計畫法等不屬環保署主管法規爭點,都在審查過程釐清討論,且經法規主管機關確認。

李應元說,台電後續應就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意見補充修正資料,再提到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報告確認,屆時將請經濟部說明西元2025年台灣能源占比燃氣50%、燃煤30%及再生能源20%目標的逐年配比,並在能源配比路徑下,整體考量本案的定位與開發必要性,待相關單位補正說明完備後,環保署才能作成行政處分。

[相關條文]
憲法
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心得]
在極度缺電及缺乏發電原料的台灣,新建發電廠仍備受爭議,原因乃不外乎對其安全性及汙染之疑慮,而蔡政府立法將於2025年時達到所謂的非核家園,因此更侷限了台灣發電的多元可能性,使台灣僅能往燃煤、燃氣和再生能源發展,然而要在2025年使再生能源達發電總額的20%,就目前狀況來說根本天方夜譚,而燃煤的汙染疑慮如此之高,新建燃煤發電廠於首都圈不僅使民眾健康置於危險中,更使原先的保育區遭受危害。而賴清德口中的「乾淨的煤」所指的也並非是真正乾淨的燃料,而是所謂的淨煤技術, 然而台灣的淨煤技術其實還未達到完整無汙染的層次,只能勉強說是有效的淨化,因此我認為與其再次興建或復興深澳燃煤電廠,倒不如重啟核四工程,雖說廢核是台灣能源發展的終極目標,但就現狀來說一味的廢核電廠,單純仰賴燃煤及燃氣來供電之風險仍極高,在再生能源及燃料發電都尚未能獨立供給台灣所需之電力時,是否應就現實情況先妥協於核電,便把心力著重於如何使核電廠之運作和意外發生之措施更完善則是執政者及台灣所有人民應該思考的問題。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綠能業務量暴增 彰縣擬增設「綠能發展處」
【出處】自由時報   2018-04-13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94719       
【內文】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因應開發綠能暴增的業務量,彰化縣政府調整組織編制,擬組織擴編新增「綠能發展處」,處下建置4個科別,其中,2個科別將由建設處現有的科別分出,若議會同意修改「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綠能發展處」將可宣告成立,同時可望成為全國第1個因應中央能源轉型於縣市成立的專責單位,未來相關業務的中央窗口就是經濟部能源局。

縣府人事處副處長高上富表示,全案需議會同意通過修法,才能執行後續組織架構的調整,議會即將開定期會,縣府已把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6條修正草案送交議會審議,希望可以排進本次定期會議程討論。

建設處長劉玉平指出,縣府初步規劃,「綠能發展處」設置1處長、1副處長,下設4個科別,2個科別是建設處既有的產業發展科和公用事業科,另外2個新科別,等議會通過縣府組織自治條例的修正草案再決定。

縣府構思,未來擬由「綠能發展處」掌理綠能產業發展政策研訂、媒合、招商引資,推動管理再生能源,規劃彰化能源公司、輔導綠電認證、規劃離岸風電運維碼頭、輔導民營電廠申請設置、輔導石油業、電業、煤氣事業與自來水事業等等。

彰化縣政府現有18個處屬府內組織,「綠能發展處」未來若成軍,將會是第19個府內處室,組織規模擴編。

【憲法條文】
110 條: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五條:本府置參議,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處局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府等事項。

【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六條: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籍行政、宗教禮俗、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公共造產事業、兵役行政、調解行政、原住民行政、客家行政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收支及管理、公共債務、縣產之經營及處分、信用合作社管理、菸酒管理、出納等事項。
三、建設處掌理產業發展及工商輔導管理、建築管理及使用管理、公用及公營事業(石油業、 電業、煤氣事業及自來水事業)輔導管理、都市計畫之擬訂、審議及執行等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體育活動、 社會教育、體育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處掌理大眾運輸、道路橋樑之規劃、建設及道路養護維護管理、運輸管理業務等事項。
六、水利資源處掌理水利工程、防洪排水設施整治及管理、水權管理、土石管理、水土保持、下水道建設及管理業務等事項。
七、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掌理觀光整體發展及遊憩資源之規劃與開發、城鄉景觀發展與推動、觀光行銷及服務、公園之設立及管理、風景區管理等事項。
八、農業處掌理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環境綠美化及維護、野生動物保育及農漁會業務、金融輔導等事項。
九、社會處掌理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人民團體之輔導、合作事業等事項。
十、勞工處掌理勞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十一、地政處掌理土地行政事項。
十二、新聞處掌理廣播影視管理、新聞行政、視聽編譯、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三、行政處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及採購等事項。
十四、計畫處掌理綜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資訊業務及推動為民服務等事項。
十五、法制處掌理法制、國家賠償、訴願、消費者保護、消費爭議調解等事項。
前項各處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心得】


綠能是目前全世界都在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們一直要往前邁進的目標,像是許多國家也在致力於零排碳或是將全國的能源完全轉換成再生能源,亦或著是共同簽署合約一起控制全球的排碳量,而我們台灣雖然在國際地位上可能還不足以讓我們能共同簽署,但我認為我們至少要從我們自己內部做起,將我們自己的「綠能」發展的更好,像是我們目前討論度很高的核能發電和煤。現在彰化縣準備多編制一個局處組織來負責綠能,我認為這是很好的決策,因為現在在綠能方面的業務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如果有一個專門的政府組織能夠專責,不僅可以讓這個專責組織能更專注處理,我也相信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可以做得更好,也能另外發展綠能更多的方向。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59

【標題】:
管中閔兼課案 北檢密訊5證人

【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413004312-260402
 中時 
張孝義

【內文】:

台大獲選校長卻一直未能就任的管中閔,被告發赴大陸兼課案,台北地檢署13日以證人身分傳喚5名台大教務處職員,查證校長遴選過程及管是否兼課的案情,5名證人在訊後都被請回。
台大校長遴選衍生的「卡管案」,台大師生日前才赴台北地檢署告發教育部長潘文忠瀆職,北檢13日就祕密傳喚5名台大教務處人員,不過,偵查內容卻主要是管中閔兼課案。
據了解,北檢早先在民眾剪報告發管中閔之際,就向台大函調的部分資料,與民眾發告的剪報資料進行比對,被傳喚的這5名台大教務處證人都參與了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作業,檢方同時要求證人將遴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及校務會報資料帶到北檢呈送檢察官勾稽比對。
管中閔兼課風波經廈門大學公開表示管並未在廈大兼課,卻仍遭北檢質疑,因此仍就台大校長遴選的部分深入查證,同時,不排除未來傳喚中研院經濟研究所人員,查證管中閔是否兼課的事實。
至於何時傳喚管中閔新自說明?北檢檢察長邢泰釗表示,檢察官將就相關事證調查比對後,再決定是否傳管及傳喚的時機。

【相關憲法條文】:

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
       憲法中有明文規定公私立教育機關需要受到國家的監督,但是監督的細節以及到底監督到哪個層面就不太清楚了,但是我上網查後發現,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是由所謂的遴選委員會組成,其中包含了教育部所派的委員以及校友以及代表學校的委員,從教育部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出現,其實就已經讓教育部干涉了大學自治,選擇校長,因為假如教育部對某一候選人有反對意見,他可以從選票就讓他難以通過,而即使最後依然當選,仍需要向教育部報到並通過核定,那是要怎樣的瑕疵會可以讓教育部不通過核定,這就不得而知了。 
      我認為應該公立大學也應該向私立大學一樣,不需要那麼多教育部的介入,才可以實現大學自治,如果怕遴選出來的校長不符合社會規範或有怎樣的弊端,可以在最後在審核,並且有明確的審核規定,但其實他們在成為校長候選人時,就應該要把關好候選人的相關背景,而不是如同管中閔已經被遴選成功,卻因為又爆發各種事件遲遲無法就任。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跨黨派立委呼籲 深澳電廠重啟環評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20078-1.aspx(中央社)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劉建國今天表示,政府應傾聽跨黨派立委、相關團體聲音,不是用環差報告就可以決定當地居民未來生活品質,對深澳電廠重啟環評,才能更嚴謹地把關。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與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理事長葉光芃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劉建國說,昨天空氣污染防制法已經在立法院完成初審送出委員會,今天開記者會特別有意義。深澳電廠不只是用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就可以決定當地居民未來生活品質,「應該要做環評」,政府要聽到相關團體、不分黨派立委意見。

劉建國表示,深澳電廠一旦啟用後,只與瑞濱國小相距500公尺,其中有1/3學生是原住民、1/4學生是新台灣之子,原本就是經濟弱勢,相信許厝國小的紛擾大家都還記憶猶新,「呼籲執政當局對深澳電廠重啟環評」,更嚴謹地把關,還給居民更好的環境。

高潞·以用說,她要為當地新住民、原住民發聲,這些大型電廠往往是為了成就多數需求,犧牲少數權益,從1960年代蓋了深澳火力發電廠,是因為旁邊有建基煤礦,當時吸引很多阿美族人過去工作。這幾十年來受到空污影響,居民因不明原因得到肺部相關疾病,但都無法證明為何有這樣的狀況,推估都是空氣污染造成。

高潞·以用表示,燃煤電廠都是空氣污染、健康殺手,深澳火力發電廠好不容易在2007年除役,沒想到環差又讓它有條件通過,對居民非常不公平,電廠開發不只是能源發展問題,也要照顧在地居民健康,不要為了0.1%發電量浪費人民納稅錢、犧牲周遭少數人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內容或審查結論,無須依第三十八條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心得】
環保署認為深澳電廠已經在2006年通過只是都尚未執行,就算現在要重啟計畫也是只需要做環差而不用重新做環評,因為環保署認為他們把「超臨界」改為更良好的「超超臨界」的機組。但在環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的「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我認為深澳電廠已經符合該條,對周邊的地區造成不利影響。而且即便是環差,環保署也有職責要為民眾的健康和生活把關,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也不一定要在會議中投贊成票。
我覺得在深澳電廠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的能源政策其實是有疏漏的,「2025非核家園」的目標在蔡政府的規劃中應該是要將核能改成再生能源,而不是加開燃煤電廠,比起核廢料,火力發電產生的污染對於環保和我們的健康有更大的危害。因此我認為,在再生能源的開發尚未完善之下,核電廠的效率應該是最高的,造成的污染也不會太多,而政府應該要重新思考是否重啟核能,才能應對接下來要到來的夏天高載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