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 星期二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擴大禁制區 台權會將向自由之家報告台灣民主倒退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1-08/109825

【內文】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8)日表示,針對民進黨政府一再擴大集會遊行「禁制區」,將寫信給兩公約審查委員、長期關注全球自由評比的「自由之家」,以及聯合國「集會遊行權」前任及現任特別報告員,報告此一倒退現況。

台權會指出,「時代力量」5位立委15日為抗議勞基法修法,結束立法院議場佔領,轉至總統府前禁食,而號稱「民主進步」的執政黨卻為了這場絕食靜坐,再次將總統府周邊的所有道路,都劃設為「禁制區」,沿途皆是拒馬、蛇龍,車輛、行人皆禁止進入。去年1223日民團上街抗議勞基法修法時,也出現過這樣大範圍的禁制區,經過時都會懷疑台灣是否重回戒嚴。1月初,這樣的場景又再現,難道執政黨要逐漸讓台灣人民習慣經常活在巨大的禁制區範圍下嗎?

台權會認為,透過封閉道路來對於人民行動自由加以限制及禁止,這樣的作為必須符合目的、比例原則、必要性的檢視,依照民進黨目前動不動就架設大規模「禁制區」的做法,已經嚴重背離民進黨當初對於「集遊法」的修法主張。

台權會指出,總統府秘書長吳釗燮在接見5位立委時,表示總統府周圍是遊行的「禁制區」。依照現行的「集會遊行法」第6條,總統府周邊的「禁制區」範圍,應由內政部劃定公告,且範圍不得超過300公尺,但根據熱心民眾幫忙依現場情況所畫出來此次「禁制區」範圍,最遠路口已超過400公尺。而內政部不但未曾公告「禁制區」範圍,卻是由中正一分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27條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條來劃設公告,問題是上述兩法都未賦予警察有「禁制區劃設」的法令授權。

除了劃設巨大禁制區之外,台權會觀察發現,在禁制區內,警方還嚴格限制,只有政府認定的「主要媒體」方能進入採訪,嚴重侵害記者的「新聞自由」與「採訪權」,不准律師進入禁制區簽署委任狀,律師最後只能隔著拒馬簽署委任狀,也嚴重侵害律師與當事人的權益。不准醫生進入探視絕食者,甚至拆除絕食者的遮雨帳篷,並於今天凌晨進行強制驅離,對於抗議者的身體健康毫不給予最基本的人道考量。警方一面強制驅離民眾及立委,一面高喊「保護民眾」,最後將抗議者載往象山「丟包」,讓他們在沒有捷運、計程車也稀少的時段,想辦法自己回去,真是無限諷刺。
根據大法官第718號解釋,「集會遊行法」條文違憲,大法官認為偶發性及緊急性的集會遊行不需申請。我國「集會遊行法」也一再被兩公約審查委員要求立即修法,以符合公約精神。民進黨不但未盡速修法,對於過去自己提出的「勞工政策」及「集會遊行法」修法,完全背離,一再提出倒退的修法,集會遊行的禁制區,一再無限擴大,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台權會呼籲監督落實兩公約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及政委,應對於執政黨及總統兼黨主席蔡英文,予以嚴厲譴責。

【相關憲法條文】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153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心得評論】

對於這次靜坐抗議,政府出動大規模的警力和拒馬,也畫出極大範圍的禁制區。我認為政府要做的應該是傾聽各方意見,而非強硬修法。執政黨在歷史上也曾經進行過類似抗爭,希望不要換了位置就換了態度,成為自己當初最痛恨的當權者。這樣大小的禁制區,嚴重影響附近居明或是通勤民眾,基於比例原則也應該要評估後再做出相關處理辦法。

歷史二 許悅琪 補11周

系級:歷史二
學號:05112017
姓名:許悅琪

標題: 獨家》250年三峽祖師廟 發起全民提報古蹟運動
日期: 發布 2017.11.29 | 14:17 | 更新 2017.11.30 | 23:15
來源: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29/105

內文:
 已經有250年歷史的三峽祖師廟,素有「東方藝術殿堂」之稱,竟然不具文資身份! 國內學界、文史專家與團體,最近發起「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為古蹟」行動,希望替這座老廟建立歷史身份。三峽祖師廟,從前輩藝術家李梅樹在1947年進行第四次修建後,將台灣廟宇提升至藝術層級,獲得「東方藝術殿堂」美名。

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助理教授邱函妮表示,當年李梅樹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請來著名藝術家林玉山、郭雪湖、陳進、陳慧坤、傅狷夫、林之助、梁丹丰、孫雲生、李秋禾、王逸雲、陳丹誠、歐豪年、蘇峰男等,他們都是台灣藝術界的一時之選;書法家陳雲程、于右任、閻錫山、林柏壽都在祖師廟留下重要創作,廟方再將這些繪製草圖或書法轉為石刻。像廟宇的前門一般都是用彩繪,但李梅樹使用了銅塑技法重建,李追求完美的性格,完全表現在許多細節上,也因此三峽祖師廟仍有一些留白未完成;當年除了藝術大家投入外,知名的匠師也帶著弟子一起參與傳承;促使成為三峽祖師廟成為台灣很重要廟宇之一。

 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助理教授邱函妮表示,當她把這樣的訊息告訴許多人,大家都不敢相信三峽祖師廟至今還不具有文資身份,而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顏娟英獲知後,立即表示要加入提報行列。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助理教授蕭文杰表示,三峽祖師廟花了 36年時間修建,建築特色包括將祖師廟分為前殿與後殿,為三進九開間殿堂式廟宇,廣達約四百坪的空間。廟前有廟埕,「假四垂」式屋頂環境特徵;祖師廟與三峽老街相鄰,兩百多年來一直為安溪人沿河發展的聚落守護神,與早期三峽開發息息相關。

 三峽地區文史工作者指出,三峽祖師廟是福建安溪移民信仰,西元1767 (清朝乾隆時期) 三峽地區的居民等建祖師廟,供一般信徒參拜祈願,以求平安從事開拓,藝術家李梅樹的重修,而奠定了祖師廟的藝術地位。

最近,由三峽文史工作者與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助理教授邱函妮、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助理教授蕭文杰、台灣地方廟宇研究專家郭喜斌和台北文資環境守護聯等人士,發起的「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為古蹟」行動,已正式向新北市共同提報,希望三峽祖師廟取得文資身分後,未來在修復過程,獲得專業修護的協助;因為三峽祖師廟是全民的文化財,250年來都是由信徒捐獻而建,透過文化公民權的行使,先指定文化資產,全民監督修繕,依照文資法規範,找到最好的匠師來進行修護工作。

郭喜斌指出,當他知道三峽祖師廟不具文資身分,相當訝異,這座廟宇俱足了在地文化自信,呈顯了「文化尊嚴」;對於三峽祖師廟未列為古蹟政府與民間都要負責;而納為古蹟後,對三峽和大台北都是加分的。

 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行動小組指出,目前三峽祖師廟即將進行營建工程,要針對過去之結構施工,包括了漏水修繕,但是沒有文化資產身分,無法依法要求依照相關規範,全民亦無法監督,這些缺憾可能導致原屋頂樣貌被變更、藝術造型走樣,或無法依照原貌原材質修復,所以依據文資法三十三條:「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憲法相關條文: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相關法律:
古蹟修復及在利用辦法:
第 9 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
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
    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
    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
    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
    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
    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
    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第 13 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文資保存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
。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
,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 5 條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
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心得評論:
        我也是看了這則報導後才知道我誤會大了,原來三峽祖師廟不具文資身分!看到的當下真的蠻震驚的,因為就我的印象,祖師廟時常舉辦一些活動、無論是傳統儀式比神豬大賽或者是藝術相關活動,求其是它的建立背景更是讓我覺得就是個古蹟啊!驚訝完畢後回到古蹟判定的部分,現行是由文資保存法作為判定依據。只是第四條中所提到「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一句讓我腦中浮出問號,農委會在文資保存法相關條文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是甚麼?這點讓我看其他條也領略不出來。或許有時間我還是好好坐下來研究一下。不過話又說回來,文資法的內容和本文討論到祖師廟認定古蹟部分,個人認為成功機率蠻高的。就像我第一段提到的無論是背景、活動、人地關係等都跟當地息息相關。另外,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行動小組的成員陣容完備,對於推動可說是有利。之後只要政府、民間的力量加持下應該過陣子會有好消息。





歷史二 許悅琪

系級:歷史二
學號:05112017
姓名:許悅琪

標題: 王昊案檢方提再審 死者姑姑鞠躬淚崩:希望法官仔細看內容,不要隨便看看就批了
時間: 2018-01-05 15:34
來源:http://www.storm.mg/article/381534
內文:
「我沒辦法幫他平反,我覺得我對不起他,我心裡一直覺得我對不起他!」6年前震撼社會兒虐案件終於由檢方提起再審,死者姑姑王薇君今(5)日下午赴高檢署外述說對於此事的心情,也當場淚崩鞠躬謝謝高檢署。然而王薇君也說,這只是王昊案「平反」第一步,接下來還是要看高等法院接不接受再審要求。
        2011年王昊之死震撼社會,身高不到100公分的孩子被拔指甲、燒紅鐵釘燙傷口、鼻梁遭打斷一身是傷,死前還被注射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最後其生母同居人遭判傷害致死罪定讞。 6年來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心裡一直覺得我對不起他」 王薇君表示,自己6年來都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但因為解剖報告事證問題一直很難提起再審:「我很擔心可能我有生之年都沒辦法再為王昊做什麼,所以我一直都在幫助其他的孩子,我沒辦法幫他平反,我覺得我對不起他,我心裡一直覺得我對不起他......」直到她結識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王昊案才出現轉機。
         李俊億提新報告 王昊是被棄屍非送醫 據李俊億提出新報告,王昊在死亡後4-6小時才被生母同居人送入醫院急診室,王薇君強調,這不是送醫,而是「棄屍」,只是當初「要上訴只剩解剖時的文字報告,沒得提」,幸虧李俊億協助重新爬梳證據。
         此外,李俊億新報告也提出王昊當初遭注射的毒品劑量顯然會致死,而王薇君強調,法官不能以「他們有討論要打多少」來判斷凶嫌有沒有殺人故意:「本來就不能把毒品注射在兒童身上和任何人身上!」 王薇君一邊流淚一邊笑著鞠躬 謝謝高檢署 對於高檢署提起再審,王薇君相當感謝,一邊流淚又一邊笑著對高檢署鞠躬道謝,並與在場相識記者一一擁抱。然而王薇君也說,自己中午在個人臉書貼出訊息時,雖然許多網友都為提起再審一事感到開心,她也不好意思潑大家冷水,「 但還是要看高等法院院方他們接不接受」。
         「不是我不尊重司法,我尊重你們(法官),但希望你們可以再檢視!你們可以仔細地看看內容嗎?不希望你們隨便看看就批了!」王薇君也對法官喊話,強調平反王昊案的意義在於「台灣兒童的生存權、台灣被虐殺兒童的司法權有沒有被重視,這是相當重要」,提起再審只是平反起點而已,她也很高興檢方願意踏出這一步。
憲法相關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評論:
        很慶幸的是,這則社會案件至今仍有記者繼續追蹤而不是等熱潮、新聞點過了後就置之不理,有這樣的記者盡到該有的義務真的很感謝。文中主要表達的是王薇君女士如何在過程中求助,以及高檢署提再審一事作為主要重點。從這則案件中,因為法官判斷認知上的差異(注射毒品的劑量)以及是棄屍還是送醫這兩點讓先前判決結果難以讓王薇君以及社會大眾信服。我認同李俊億的報告內容中提到法官不能以注射多少毒品量決定是否故意殺人,因為當嫌犯做這件事情的當下基本上就是要置之於死地,或是做之前就該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所幸,高檢現在要提起再審,讓王薇君女士能夠行使訴訟權替自己的姪子討個公道試圖透過這樣得到應得的正義,之後會怎樣發展就等待之後的消息吧!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ABAC大會2月登場 聚焦3大優先議題

發稿時間:2018/01/09 13:12 最新更新:2018/01/09 13:12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1090151-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9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今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BAC)第一次大會2月將於紐西蘭舉行,討論APEC主題與深化區域經濟整合等3大優先議題。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徐佩勇今天在外交部例行新聞說明會表示,2018年ABAC(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第一次大會將於2月1日至4日在紐西蘭奧克蘭舉行,台灣3位ABAC代表將出席,也將參加ABAC與APEC會員體資深官員的對話。

徐佩勇為台灣APEC資深官員。他說,ABAC第一次大會將討論有關今年APEC主題「掌握包容性機會,擁抱數位未來」,以及「增進連結性,深化區域經濟整合」、「促進永續及包容性成長」、「透過結構改革強化包容性成長」等3大優先議題。

台灣ABAC代表分別為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志尚、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宏志、王道商業銀行副董事長駱怡君。

外交部表示,ABAC今年新設「數位創新工作小組」,由詹宏志擔任主席。駱怡君則擔任「微中小企業及創業家精神工作小組」共同主席。

外交部表示,ABAC一年定期召開4次會議,將會議討論結果撰成年度建言書,於年會期間交給APEC領袖。1070109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外交。十一、國際貿易政策。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利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一直以來,台灣在國際的地位屢受對岸打壓,在參與許多國際事務時都面臨邊緣化的局面。對此,我們不該視而不見,反而應該積極進取,找到困境的突破口。我國在經濟、文化、環保上的長期發展,都是我們參與國際事務的本錢,我們應該善用這些「軟實力」。對多數國民而言,維持現狀,應該是台海局勢目前最好的選擇。因此,我們應當避免與對岸直接碰撞,尋找屬於我們自己的國際舞台。


台灣一直以來都有參與APEC會議,也是其中頗具影響力的政治實體。每年定期舉辦四次的ABAC會議,與會內容通常都會成為之後APEC會議參考的資料。今年的主題大致包括數位生活、區域經濟、永續經營、結構改革等面向,其中的核心價值,正是建立在「包容」上的經濟追求。我認為,之所以國際會產生包容的思考,一定是國際社會出現了一些他們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在世界各地,區域發展不均、貧富差距擴大、資源分配落差以及產業發展飽和等現象,早就是老生常談的內容。問題在於,我們真的有心要解決它們嗎?還是要放任它們不管,直到它們毀滅、吞噬我們?我想,這次的ABAC大會既然以「包容」為核心價值,那麼就不該放任這些早已存在的問題不管,而應嚴肅看待它們,並尋求各國都能共同接受的解決之道。

我國既然身為參與APEC的成員,就該積極發揮自己的影響力。我們可以提出一些有助於改善、解決國際問題的策略,或是一些我們觀察到的問題、現象。對我而言,如果只是一味被動參與、接受大會的議案,而不思求豎立自己的立場、訴求,終究不是長遠之道。希望政府應該嚴肅、積極看待每一次出席國際舞台的機會,讓世界看到,原來像台灣這樣一個小島,也可以發出巨大的響聲。

政一B 蔡雨珊 補16周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影/彰化北斗鎮預算幾被刪光 全鎮市政恐停擺鎮長哽咽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5/2902047
【時間】2017-12-29 14:44
【內文】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明年度預算被北斗鎮代會刪除一億八千多萬元,僅剩三千八百萬業務費,北斗鎮長楊麗香今天開說明會,她哽咽說,不只公所業務費被刪到連影印機都會廠商搬走,公所辦公室等於被癱瘓,就連北斗鎮路燈電費、清潔隊業務費全被刪,今年原本要辦的跨年晚會也被迫取消,楊麗香說,希望府會能和諧,如果她個人有得罪代表們,她鞠躬道歉,盼代表也能理性,不要因府會關係惡化,影響地方建設。
北斗鎮代會代表陳國展、王東魚等人表示,代表本來對公所預算就有監督權,公所預算執行不當,有浪費公帑之嫌,且是公所把代表會事務費等刪掉二百多萬元,先要癱瘓代表會,不過公所可以提覆議案,由縣府進行協調。
北斗鎮長楊麗香今天在公所臨時辦公室舉辦說明,不少民眾拉布條表達支持公所,北斗明年總預算三億五千多萬元,扣除法定人事費一億多、代表會一千多萬元預算均有編入,鎮代會共刪除了一億八千多萬元。
楊麗香說,不只原本代表會不通過的聯合托兒所上級補助款二千四百多萬元預算遭刪除,目前正在興建的公所新大樓上級補助款六千多萬、公所自籌款二千多萬全刪,將會面臨與施工廠商違規等賠償問題。
就連北斗鎮一般的道路維修費四千多萬、清潔隊的垃圾車購車費、業務費、公有零售市場預算、公園維護費、中低收入戶社會福利、生育禮金、重陽禮金、社區活動中心行政業費等全刪光。
楊麗香說,不只各項建設無法進行,就連最基本的路燈可能都無法開、也影響清潔隊環境維護工作「等於是要讓北斗鎮務停擺」。
北斗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今天也提出請辭書表示,事務費全被刪,明年調解業務根本無法進行。
楊麗香說,她三年來施政不斷被代表會刁難,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建設,也被代表會否決,公所將會再向代表會提出覆議案,希望代表不要再因不滿她個人,影響整個北斗建設。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一二三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
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憲法第一二四條: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憲法第一二六條: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憲法第一二七條: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心得】
這樣行政與立法惡鬥的情形,最終吃苦的還是人民。
人民依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選出心中理想的行政首長,以及能夠善盡監督、審核等功能的立法人員,這一切所有最終目度,不就是要創造更好的生活嗎?而今北斗鎮的預算,被刪到連路燈能都開不了,更不說政府積極作為的社會福利救助金了,那這樣起步本末倒置?
這樣的情況,公務人員已經踰越本身職權,甚至可以說是到達濫權的地步,若是沒有合宜的法律可以幫助避免這樣空轉的情況,或許就是人民需要自己挺出身,來罷免掉不能達到讓生活更好這一目的的公職人員。

政一B 蔡雨珊 補15周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為讓癌末妻好受推進安寧病房 遭嗆:想讓我等死?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8/2889059
【時間】2017-12-22 08:03
【內文】
住進安寧病房是在等死?癌末患者家屬游先生說,當初抱持著「只想讓太太好受一些」的心情,不避諱地安排太太進安寧,但貼心病房照顧撫慰了兩人的身心,太太病情穩定了出院,他也找回步調繼續陪伴。宜蘭羅東聖母醫院安寧病房成立10年了,院方表示,安寧病房像是個加油站,在一旁隨時等候。
游先生的太太林女士今年66歲,8年前罹患乳癌,平時都由游先生照顧日常起居、陪伴在側,但近年太太的癌細胞移轉,已至癌末,病況加重,常痛到整天哀號,每次一聲聲的哭喊都重擊游先生,不只讓他心疼不捨,更讓他夜不成眠。
「早晚都是要回去(指身故),只要這段時間不要再痛就好了。」3年前游先生聽聞安寧病房照護服務,有了安排太太住進安寧的打算,卻被太太嗆「夫妻一場,你就真的沒一點感情,想讓我去等死?」
直到今年11月,太太的病況又加劇,游先生勸太太「別再繼續拖磨」,他說,真正的天國是在人間,不是在天上那看不到的地方,在人間如果不快樂「回去」也不會快樂,求太太試著讓自己好過一點。「走到絕路了、去看看也好」林女士看開了,旋即check-in。
安寧病房的床比家裡的軟,每天有護士一邊聊天陪伴,一邊輕柔的塗精油按摩手腳,被呵護的感覺,讓林女士享有睽違多年的舒適,游先生也感到片刻安心、站穩腳步。住了10天後,林女士出院回家休養,直到2天前痛到受不了,只好再安排進入安寧。
「現階段只想減輕痛苦,還好住進安寧病房。」游先生慶幸當時的決定;護理長林春蘭則說,安寧病房是個加油站、充電站,隨時等候,讓病患準備好了住進來再出發,曾有病患出出入入長達3年。
聖母醫院11樓的安寧病房,今年成立滿10周年,昨天院方為安寧病房舉辦一場別開生面的「慶生會」,更出版聖母醫院聖嘉民安寧病房十周年紀念文集「安歇寧靜好所在」,透過數十篇安寧病房裡的動人故事,告訴外界,安寧病房不是等死的地方,而是歇腳的所在。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一五七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心得】
這實在是一則十分激勵人心的新聞,林女士本身即是安寧醫療最代言人,更是促使人民生存權受保障的大推手。
保障工作權有消極的不妨礙選擇工作的自由,也有協助取得工作的措施,那生存權是不是也應該如此,有相對消極的在我不想死的時候給予幫助,是否也應該有在我想放棄的時候,讓我能對自己的生命有絕對的控制權呢?
依據第一五七條,為增進民族健康,政府積極推展衛生保健事業,安寧病房也可算是此舉下的產物,那為何安樂死不也是展現法律意旨的政策嗎?法律所看重的健康,不只有身體上的健康,還包括心理層面的健康,否則性騷擾也不會是由被害者自己感到不舒服來界定了。增修條文第十條也指出國家應注重醫療保健,安寧照護、安樂死都是這些法律投射到實際應用面上的最好寫照。
友好好生也應有好好死的權力,這才是對人民生存權的最佳保障。

歷史二 劉真

【出處】聯合新聞網-要聞
【時間】2018-01-08 17:56
【記者】記者王寓中╱即時報導
【內文】

年底台東縣長選舉提名,國民黨中央下午邀台東縣議長饒慶鈴、立委廖國棟進行最後協調,最後依民調結果由饒慶鈴勝出,國民黨將正式提名饒慶鈴參選台東縣長。
在黨中央完成提名協調作業後,台東縣黨部將循程序提報黨中央提名饒慶鈴參選台東縣長,最晚2月7日送中常會通過提名。
饒慶鈴在黨中央完成協調後表示,感謝廖國棟提攜後進,國民黨會團結一致,打贏台東縣長選戰,讓台東維持藍天。談到對手民主進步黨提名的劉櫂豪,饒慶鈴說,劉櫂豪是認真、用心的立委,希望這次選舉為台東建立典範,不要抹黑、攻擊對方。
廖國棟受訪表示,他與饒慶鈴都同意以民調決定提名人選,5日已經得知結果,由饒慶鈴勝出,他尊重民調結果,會把這次選舉當成自己在選,全力協助饒慶鈴。
廖國棟說,黨中央接下來會完成提名程序,也會展開整合,全力輔選饒慶鈴;國民黨在台東縣的基本盤大於民進黨,沒有輸的理由。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126條(縣長之選舉)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相關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第28條(政黨推薦候選人)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心得評論

饒慶鈴代表國民黨投入台東縣長選舉是意料中的決定,尤其是以民調來決定代表資格更是對於饒慶鈴有很大的優勢,饒慶鈴為現任議長,長期在台東努力,相較於廖國棟擔任立法委員,長期主要在中央,地方的努力反而比較少。國民黨提名饒慶鈴對於民進黨提名的現任立委劉櫂豪而言將會是一場相對艱苦的選戰。但是由於國民黨台東的地方派系問題使得饒慶鈴無法獲得地方主要大老的支持(現任縣長黃健庭.前任縣長吳俊立.前任市長陳建閣),所以國民黨的方面會比較辛苦一些。

我個人由於家族關係,一直都是民進黨立委劉櫂豪的支持者,相對國民黨的派系分裂,民進黨台東地區反而比較穩固,台東地區有能力的民進黨大老只有現任立委劉櫂豪和前任立委賴坤成,不過後者的影響力已經無法和劉櫂豪相提並論。所以民進黨在台東地區比較好整合,且劉櫂豪在兩任立委任內非常認真的問政,且專業化的選民服務讓台東縣民有目共睹,因此勝選的機會相對比較大。只要適當的爭取好原住民的票區,且拉攏一些國民黨反饒的票源,有一定的機會當選。

反觀現任議長饒慶鈴因為有政治世家的家族背景,所以較不受國民黨台東地區另外兩大派系的喜愛,且其本身長期擔任民意代表,較少行政職的經驗,他是否能夠有資格與行政經驗豐富且任內有專業問政政績的現任立委劉櫂豪競選,這是可以觀察的部分。在我周圍的同年齡層朋友們大多如我是首投族,年底的縣長選舉將是我們實行公民義務的重要時刻,我期望劉櫂豪能夠當選台東縣長。

政一B 蔡雨珊 補第14周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見騎士自摔受傷幫叫救護車 路人卻說:你竟然敢幫忙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8864/2872098
【時間】2017-12-13 11:45
【內文】
你會停下來幫忙嗎?一名網友表示在路上看到他人騎車自摔,好心停下幫忙卻被路人說「你竟然敢停下來幫忙」,讓他好奇大眾如果在街上遇到這種情況都會如何反應。
一位男網友在「宜蘭知識+」貼出照片表示,12日上班途中前方有一位學生應該是晃神,騎著電動機車自撞電線桿倒地吐血,但前方好幾台汽機車經過都沒人停下來,於是自己硬著頭皮停下來叫救護車,還幫忙撐傘一直等到救護車和警車都來才離開。沒想到此時剛好有一位路過的阿伯也停下來看,並對他說「你竟然敢停下來幫忙?!」讓網友好奇如果是一般人會不會停下來幫忙。
此文一出不少網友分享幫忙類似事件卻惹禍上身的案例,紛紛說「我老公曾經幫忙報警同時上前關心傷者,卻被急忙趕來的家屬指著鼻子問:是不是你撞的?」、「之前有遇到一次也是機車自撞,請我幫忙聯絡家人,家屬第一時間質疑是不是我撞的,還要出示記錄器給警察釐清」。
但也有不少網友表示還是會幫忙報警,畢竟「人都受重傷了,有人陪的當下受傷者會更有安全感」,但會將自己的車輛停在遠處,用徒步的方式靠近傷者,並幫忙打電話求援,也有網友說車上有行車記錄器並錄到事件發生就會停下來幫忙。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之二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刑法第二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一五Ο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心得】
這是一個頗為令人憂心的現象,人民再也不敢樂於幫助人,那是不是制度上出了些問題?
憲法第一五五條旨在幫助人民擁有更好的生活,是一種積極的作為,儘管現行在緊急醫療救護法、刑法和民法上,都已明定救護者免責,但是否政府所給予的保障不夠強烈,使人們都畏懼伸出援手,害怕反而會引禍上身,那不就也因此沒有達到憲法所應保障,不論是被幫助者應積極受到協助,或助人者替國家積極行使救助、救濟行為,這兩方的基本權利嗎?
希望法律能夠更有力的保障就護者的權利,我相信沒有一個救護者的初衷會希望自己幫助人的行為是造成傷害,社會氛圍已經不是太祥和了,至少可以盡力造就一個樂於助人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