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擴大禁制區 台權會將向自由之家報告台灣民主倒退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1-08/109825
【內文】
台灣人權促進會今(8)日表示,針對民進黨政府一再擴大集會遊行「禁制區」,將寫信給兩公約審查委員、長期關注全球自由評比的「自由之家」,以及聯合國「集會遊行權」前任及現任特別報告員,報告此一倒退現況。
台權會指出,「時代力量」5位立委1月5日為抗議勞基法修法,結束立法院議場佔領,轉至總統府前禁食,而號稱「民主進步」的執政黨卻為了這場絕食靜坐,再次將總統府周邊的所有道路,都劃設為「禁制區」,沿途皆是拒馬、蛇龍,車輛、行人皆禁止進入。去年12月23日民團上街抗議勞基法修法時,也出現過這樣大範圍的禁制區,經過時都會懷疑台灣是否重回戒嚴。1月初,這樣的場景又再現,難道執政黨要逐漸讓台灣人民習慣經常活在巨大的禁制區範圍下嗎?
台權會認為,透過封閉道路來對於人民行動自由加以限制及禁止,這樣的作為必須符合目的、比例原則、必要性的檢視,依照民進黨目前動不動就架設大規模「禁制區」的做法,已經嚴重背離民進黨當初對於「集遊法」的修法主張。
台權會指出,總統府秘書長吳釗燮在接見5位立委時,表示總統府周圍是遊行的「禁制區」。依照現行的「集會遊行法」第6條,總統府周邊的「禁制區」範圍,應由內政部劃定公告,且範圍不得超過300公尺,但根據熱心民眾幫忙依現場情況所畫出來此次「禁制區」範圍,最遠路口已超過400公尺。而內政部不但未曾公告「禁制區」範圍,卻是由中正一分局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27條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條來劃設公告,問題是上述兩法都未賦予警察有「禁制區劃設」的法令授權。
除了劃設巨大禁制區之外,台權會觀察發現,在禁制區內,警方還嚴格限制,只有政府認定的「主要媒體」方能進入採訪,嚴重侵害記者的「新聞自由」與「採訪權」,不准律師進入禁制區簽署委任狀,律師最後只能隔著拒馬簽署委任狀,也嚴重侵害律師與當事人的權益。不准醫生進入探視絕食者,甚至拆除絕食者的遮雨帳篷,並於今天凌晨進行強制驅離,對於抗議者的身體健康毫不給予最基本的人道考量。警方一面強制驅離民眾及立委,一面高喊「保護民眾」,最後將抗議者載往象山「丟包」,讓他們在沒有捷運、計程車也稀少的時段,想辦法自己回去,真是無限諷刺。
根據大法官第718號解釋,「集會遊行法」條文違憲,大法官認為偶發性及緊急性的集會遊行不需申請。我國「集會遊行法」也一再被兩公約審查委員要求立即修法,以符合公約精神。民進黨不但未盡速修法,對於過去自己提出的「勞工政策」及「集會遊行法」修法,完全背離,一再提出倒退的修法,集會遊行的禁制區,一再無限擴大,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台權會呼籲監督落實兩公約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及政委,應對於執政黨及總統兼黨主席蔡英文,予以嚴厲譴責。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心得評論】
對於這次靜坐抗議,政府出動大規模的警力和拒馬,也畫出極大範圍的禁制區。我認為政府要做的應該是傾聽各方意見,而非強硬修法。執政黨在歷史上也曾經進行過類似抗爭,希望不要換了位置就換了態度,成為自己當初最痛恨的當權者。這樣大小的禁制區,嚴重影響附近居明或是通勤民眾,基於比例原則也應該要評估後再做出相關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