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 星期六

政三B 郭維軒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32
姓名:郭維軒


標題:中和大火 舊違建木造隔間濃煙斷生路
出處:今日新聞  2017年11月23日 00:36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123/2649452)
作者:王鴻國、黃旭昇、魯鋼駿


報導內文:
新北市中和22日晚間發生出租套房火警,造成8死1命危2傷的重大傷亡。新北市府消防局副局長李清安現場受訪表示,肇因於木造隔間容易起火燃燒,且濃煙相當大,民眾不容易逃生。
新北市府工務局主任秘書江南志受訪表示,合法房屋進行隔間改裝,必須向工務局建造科申請變更使用,一般住宅區隔成出租套房供營利使用,不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的規定。
工務局說,改裝的出租套房,明顯不是自用,即使建築物所有權人向工務局申請也不會核准。漏夜初步清查,火警現場頂樓違建是在民國96年被查到,是列管在案的舊違建。
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二段出租套房,今天晚上發生火警。消防員在現場發現兩具焦屍,一共送7名無呼吸心跳者就醫。消防局統計傷亡名單,火警共造成8人死亡,1名重傷,2人輕傷。
市長朱立倫22日深夜,也神色凝重趕到現場瞭解火災搶救狀況,慰問消防人員,以及聽取善後處理措施。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漏夜在現場調查起火原因。
消防局副局長陳崇岳在火警現場受訪表示,火警現場為5層樓建築,其中4樓有12間、5樓為13間隔間出租套房;消防員和房東晤談,了解房客背景及事發原因,至於死傷人員身分,則待進一步調查確認。
新北市府消防局副局長李清安,22日晚上受訪表示,中和出租套房大火造成重大死傷。因木造隔間易燃,濃煙相當大,火災原因將由火災調查科調查。
李清安表示,火警現場在建築物出租套房的4樓、5樓,災害現場發生據報後,立即出動搶救。不過,現場是木造隔間,起火後,濃煙迅速竄升,造成住戶逃生困難。
李清安表示,至於起火點是否在4樓,仍要調查,5樓則是遭受濃煙襲擊,也阻斷了民眾的逃生路。他說,警方也與房東調查瞭解,調閱相關詳細的資料、房子出租的狀況。
李清安說,火警共出勤消防救護車輛有34輛消防車,27輛救護車,178名消防人力。火勢在晚間9時許清理現場後,將傷患分別送往新店慈濟、永和耕莘、雙和醫院急救。
醫院說,這些到院前死亡者,因吸入性嗆傷導致呼吸衰竭,外觀有明顯燒燙傷,經醫護團隊搶救後仍宣告不治。


相關條文:
1.憲法 第 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2.憲法 第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住宅問題是目前社會中越來越嚴重的議題,買不到房子或租不起房子的人越來越多,所以只能選擇便宜的房子去承租。由於物價的上升,以及房價被特定人士拉抬,工作薪資普遍不高等各種複雜關係影響下,繁重經濟壓力造成許多人沒地方住。上述新聞只是這個社會中其中一個情形,還有很多的人也面臨到這樣的問題。一旦失業沒有了經濟來源,或是工作所換來的薄薪根本不夠負擔,遲早會從住宅問題進而衍生到社會問題。因為需要錢,這些人可能被當成人頭帳戶之類的,或是被拐去進行偷搶拐騙,甚至逼不得已找地下錢莊。後續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根本無法預期,現在政府以社會住宅為解決的方案。但社會住宅的政策是否真的能降低這些情形,其實我覺得是有待評估的。如果連最基本的經濟都無法負擔,即便社會住宅的房租再低,在食衣行育樂上的花費也無法負荷,造成貧困的問題是很全面的。我倒是認為,與其一直吵著要蓋社會住宅,不如幫助許多人找到一份安穩、薪資足夠生活的工作,才是更能幫助那些人的生活。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羅興亞人願意回這樣的「家」嗎?聯合國特使踏勘後說:緬甸軍方把性侵當武器,強逼羅興亞婦女離開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6358
 
時間:20171124
〔內文〕

甸西部若開邦8月底爆發衝突以來,緬甸軍方全力鎮壓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羅興亞族,至今逾62萬羅興亞難民逃至鄰國孟加拉。國際媒體揭露緬甸軍以強暴做為武器,逼迫羅興亞婦女離開家園,聯合國特使帕頓本月走訪孟加拉的羅興亞難民營,聽到許多讓人心碎的故事,她22日表示緬甸軍方恐犯了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

緬甸軍以強暴為手段 對羅興亞人趕盡殺絕

聯合國特使帕頓(Pramila Patten)是來自模里西斯的律師,先前擔任「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委員,她說緬甸軍方性侵羅興亞婦女顯然是逾62萬羅興亞人被迫逃離家園的其中一個原因,「這也是預先計畫好的恐怖手段,旨在消滅與趕走羅興亞族。」

帕頓表示自己在羅興亞難民營聽到許多駭人聽聞的故事,那些故事讓人心碎也讓人驚駭;她說緬甸軍方強烈憎恨羅興亞族,因而冷血性侵與殺害羅興亞婦女。帕頓指出緬甸軍方犯下的性暴力行為包括輪暴、強迫婦女公開裸體、強迫婦女成為性奴隸,性暴力顯然成為「去人性化的手段與懲罰的方式」。

國際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16日公布的報告指出,大量婦女和女童被緬甸軍人強暴,但緬甸軍方矢口否認犯行。緬甸國務資政、實質領導人翁山蘇姬9月表示,願意邀請觀察員與外國大使走訪若開邦北部的羅興亞村莊,親自與留在緬甸的穆斯林對談,不過帕頓提出要求卻遭到緬甸政府拒絕。

緬甸軍冷血強暴羅興亞婦女 殺害兒童

她透露難民營的許多羅興亞人曾目擊大批婦女與女孩遭到緬甸軍「極端殘酷的強暴」,緬甸軍會將她們綁在石頭上或樹上,接著好幾位軍人輪暴她們,更有許多羅興亞女性慘遭輪暴至死;有些羅興亞女孩在家遭到軍人性侵,接著軍人放火燒掉她們的家,她們被活活燒死。

洛西達(Rashida Begum)是慘遭緬甸軍凌辱的其中一位受害者:當時緬甸軍人在挖亂葬崗,她與另外4名帶著小孩的婦女被發現,軍人抓住她們,將洛西達懷中的小男嬰搶走,當著她的面殺死他,洛西達尖叫痛哭,但軍人毫無反應。軍人劃傷她的喉嚨,撕掉她的衣服,強暴她與另外4位女性,等到她們被凌辱到失去知覺,軍人才離開,還放火燒屋,打算將她們活活燒死。不少羅興亞人也指出,早在8月底的若開邦(Rakhine)衝突之前,緬甸軍人就已做出許多讓人髮指的惡行,包括將羅興亞族的嬰兒丟入火中活活燒死,或是污染羅興亞村莊的井水,讓村民無水飲用。

「無國界醫生」(MSF)已開始在難民營提供心理諮商和治療給遭到強暴的羅興亞婦女。帕頓說,聯合國已為1644位遭到性暴力的羅興亞倖存者提供醫療服務,但她認為「這些只是冰山一角……我的觀察顯示這是廣泛的暴行,包括針對羅興亞婦女與女孩的性暴力,緬甸軍方有計劃地將她們當作攻擊目標,背後原因是她們的信仰與種族……緬甸軍方精心策劃這些惡行,容忍這些惡行,犯下這些惡行,其他牽涉其中者包括緬甸邊防警察部隊、若開邦佛教徒組成的民兵、其他種族族群。」

帕頓說:「這是初步有確鑿證據的案子,聯合國將針對這些暴行向國際法庭提出控訴,尤其是這些針對羅興亞婦女的性暴力是因為她們的信仰與種族,軍方把性暴力當作對羅興亞族的集體懲罰與迫害……我也看得出來將這些暴行具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種族滅絕行為的特徵,但做出判決並非我的職責。」

今年9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胡賽因(Zeid Ra’ad al-Hussein)譴責緬甸軍方對羅興亞人的殘酷迫害「就像種族清洗(ethnic cleansing)的典型範例。」帕頓表示她完全支持胡賽因的評估。美國國務卿提勒森(Rex Tillerson22日也發表聲明,譴責緬甸軍方對羅興亞人的殘酷鎮壓是「種族清洗」,緬甸軍方必須負起責任。

125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將在瑞士日內瓦(Geneva)召開會議商討緬甸的羅興亞問題,帕頓將參與這場會議。她還透露自己將參加1212日在美國紐約舉辦的聯合國安理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會議,她希望屆時能向安理會報告羅興亞婦女遭到性暴力的情況。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
2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 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 無論該領土是獨立、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的情況下。
第3條: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 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以及其單獨或團體、公開或秘密地教義、實踐、禮拜及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心得評論:
      「如果我死了該多好,死了就不會記得這些事情」洛西達。曾看過一篇相關報導,記者詢問洛西達,她希望緬甸軍人受到什麼懲罰,她迅速的回答:「如果可以,我希望強暴我們、殺了我們父母的人能夠被吊死」,接著她陷入深長的沉默,雙唇和雙手顫抖著,雙眼凝視著遠方,然後才接著說:「我不斷的想起發生了什麼,我忘不了」。或許是因為身在民主的台灣,完全不敢想像會有這種令人髮指的事情發生,不只是震驚,複雜的情緒占據心中,也讓我陷入深深的思考中。
       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即使如此,緬甸軍方仍無視此宣言,為了趕走羅亞興人,他們將強暴作為一種戰爭武器,然而對於如此殘暴的行為,政府領導人、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山蘇姬不僅一籌莫展,而且至今奉行緬甸佛教徒社會主流觀點:緬甸根本沒有「羅興亞人」這種少數民族,只有「非法居留的孟加拉人」。社會發展至今,許多國家還是忽視人民的權利,面對少數民族我們應給予尊重且幫助其保存文化、語言等等,而非打壓。看到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可是對於羅亞興受害者來說要得到賠償是遙不可及的,因為緬甸軍方將強暴視為達到其目的的手段,沒有什麼不正當的。另一則報導中羅亞興婦女淚訴緬甸軍方的暴行,現在也有許多羅亞興婦女勇敢站出來公開自己的故事 ,就是希望能中止緬甸軍方的暴行,並且得到公道。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民進黨挨批民主之恥陳政亮砲轟勞基法公聽會


【新聞來源】2017/11/22 21:54 中時電子報 丁世傑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2006530-260407


【內文】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今(22)日在立法院痛罵民進黨與威權時代的國民黨沒兩樣,退步又不民主,簡直是民主之恥。

    立法院今日舉行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指出,他很氣憤很悲傷,因為他們只是來跑程序的「誰不知道你們民進黨,明天(修正草案)就要出委員會,誰不知道今天公聽會只是來過過水而已。」

    陳政亮痛批,民進黨對黨內有異議的人(林淑芬),台上台下叫囂霸凌她,對黨外有意見的人,用擒抱的方式把他拖走,「你們號稱是民主政黨,跟過去威權的國民黨有何兩樣?」「你們賴清德講一句話,黨內立委全部噤聲」,「一個噤聲、對黨內意見不同的立委霸凌;對黨外其他小黨,只能用杯葛手段的小黨,把他拖出去」「這種政黨可以說是民主政黨既不民主、又退步的政黨,這不是民主之恥嗎?」

    陳政亮表示,勞基法是規範最低勞動標準,因為在市場狀態下,勞工對雇主是相對弱勢、最沒有議價能力的如果不是國家出面規範最低勞動條件全部交由工會或勞資會議這種完全沒有實質能力的機制運行,所有勞工都會受到衝擊。

    陳政亮指出,全台灣工會組織率只有7.1%,93%的勞工沒有工會,是要跟資方協商什麼?未舉辦勞資會議的事業勞基法也沒有罰則,這叫做「市場專制」!如果把「七休一」、「加班上限」交給勞資協商,根本是錯誤的只有政府介入才能有效遏止,這就是勞基法的意義!

    陳政亮痛批勞動部長林美珠搞不清楚勞基法根本意義,「妳不適任不是因為妳生病,妳不適任是因為妳沒有辦法保護台灣所有勞工!」

    另外陳也指出「林萬億說勞資協商跟上世界潮流笑死人了昧於事實,根本是世界末流根據勞保局統計,每11天就有1人過勞死,這是你們勞保局自己的統計。國際勞工組織1921年規範「七休一」,1924年就已經(輪班間隔)是1012小時。」

「今天降到8小時,民進黨你說你是進步黨?笑話退步100年!進步個屁!」

「小英勞工政見第1---降工時、反過勞,已經在說謊」陳政亮又砲轟,「賴清德4個不變加班工時不變、周休2日原則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不變全部都是騙人,全部都在講幹話!」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工會法之全部條文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全部條文


勞基法

1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36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37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39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心得】

        我非常不滿意蔡政府對勞基法修法的態度,亦不認同此次放寬勞基法的標準先不論此次公聽會是否具實質意義在先前的一例一休中,政府一開始就漠視資方的抗議與專家的評議;而當法案通過,開始出現勞資糾紛與一連串勞方抗議,面對「一例一休的需要性」時,蔡英文竟然說:「台灣勞方都不會去跟資方爭權益,只會跟政府抗議。政府公親變事主,勞工要自立自強。」就是因為勞方已經無法有效跟資方溝通,同時亦如陳政亮所說「勞方是相對弱勢」,故政府才有介入之必要,然而民進黨面對人民與當初強推的政策,卻是如此不負責任!民進黨高層不是第一線的服務人員;不是天天用血汗賺取薄薪的工人;不是被老闆壓榨,有苦說不出的基層人民。他們根本未在修法前了解實際情況,甚至連修法者都不甚了解修法內容與其後續效果。

        公聽會的存在,乃是為了彌補上述缺陷,讓兩方能有效溝通,並使政府更瞭解勞資的需求。然而為了政績,民進黨仍強勢推行政策,面對異議者(徐永明),便強拉下台;面對在野黨的杯葛與民眾抗議,依然不為所動;甚至是修法前的公聽會也流於形式,那想請問通過的法律品質何在?一個不符勞資雙方需求與期望的法律,仍有必要存在?然後當問題開始一一浮現,政府才開始推卸責任嗎?還是跟賴清德一樣以「功德說」一語帶過?

        民進黨對外搞不定兩岸關係,對內在很多政策上,舉凡前瞻計畫、一例一修與此次的勞基修法,也無法與在野黨、真正有需求的人民溝通,那政府是否該重新思考為何這種情況屢屢發生?

        而當國民黨只會砲轟民進黨的政策,始終進行「焦土抗爭」,無法做好稱職的在野黨時,民進黨又是行政與立法多數,自然有恃無恐。在兩黨的持續惡性競爭下,所作出的決議與法案還有良好品質嗎?我想最後受害的只會是廣大人民吧。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小英後援會長:台灣那有勞工過勞死?有也是本來就有病

[時間] 2017-12-22

[出處]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22/104591

[內文]
立法院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舉行勞基法修法公聽會,出席的雇主代表、也是彰化縣小英後援會榮譽總會長蕭明仁發言時直說,台灣那裡有勞工過勞死?有,也是本來就有病。不要把雇主妖魔化;台灣多是中小企業,如果公司福利很差,員工自己也會跑掉的。

針對勞基法修法,立法今日舉辦勞基法修法公聽會。一度請假的勞動部主委林美珠也出席會議。不過會前對於媒體提問,林美珠表情嚴肅不願回答,僅對於勞動部政次廖蕙芳請辭強調是個人生涯規劃。

公聽會一開始,首位發言的台灣護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就表示,他們7位護理師一起站出來抗議,連續上班23小時的情形,強調快瘋掉了。前幾天主席林靜儀說立委有小孩要趕快讓她們回去,但這位護理師卻有3個小孩,她們沒辦法回去,怎麼辦?

陳玉鳳表示,台灣因為職業環境太差,領照的護理人員執業率也一直下降,她們不回職場。她說,血汗護士被強迫假打卡,每週超時工作40小時,出錯率會超過兩倍。她們反對放寬輪班現制。

對於陳玉鳳發言,召委林靜儀則說,她之前講的是指議事人員也有小孩要照顧。隨後發言的台灣高教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發言則質疑民進黨,今天是不是跑程序,明天(勞基法修正案)是不是要出委員會?誰不知道今天公聽會只是來過過水?

陳政亮說,勞資協商在台灣多數只是雇主說了算,勞基法就是要在雇主違法時介入保護勞工。他進一步嗆勞動部長林美珠說,「你勞動部長搞不清楚勞動基準法根本意義,你不適任不是因為你生病」,她不適任是因為無法保護勞工。

陳政亮還舉前天委員會審議時,民進黨對黨內異議人士林淑芬發言時,「你們的人在下面霸凌她」,對於黨外有不同意見的,則把他擒抱、拖出去,這不是民主之恥嗎?

曾任彰化縣小英後援榮譽總會長的彰化活力旺企業協會榮譽理事長蕭明仁表示,勞動法規要有彈性,不然老闆沒有賺錢,收起來就好。不能一昧要「71」,「71很奇怪,連美國、日本也沒有71的」。如果需要員工加班,大家互相協商就好,不能說7天一定要休1天的。

蕭明仁表示,不要以為老闆都很喜歡叫員工加班?「把資方妖魔化」,「老闆賺錢賺很多,員工可憐的很,剝削員工,叫員工加班加到死」,這些說法要跟社會認知一樣。

蕭明仁說,「我問你,台灣那裡有勞工過勞死?我跟你講,幾乎沒有」。這時台下學者席傳出「蛤」聲音。

蕭明仁加料說,「有(過勞死),你要瞭解,他本身可能就有病,或怎麼樣,過往(過世了)這沒話講。你說,老闆要他做到死,做到死對老闆到底有什麼好處?」

蕭明仁說,老闆希望加班是因為所有產業都有淡季、旺季,旺季需要加班。如果真的長時間都需要人,老闆多請一個人就好,何必叫員工加班?「加班是需要加班費的」,政府立場應該是員工與資方協商,監督加班費是否有發?有無勞健保?

蕭明仁說,員工與老闆是一體,「11休」搞到員工與老闆對立。「台灣也是很少有勞資糾紛,你不要把它放大。因為台灣是中小企業,員工就沒有多少?你虐待他們,就跑光光了」,「你以為員工都那麼笨,公司福利差、惡質,他們不會跑嗎?要憑良心」。

[相關條文]
憲法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勞動基準法設立之本意乃為保障在社會中相對於資方較為弱勢之勞工。而如今民進黨執政,理應更為照顧和關心勞工權益,但如今卻放寬勞基法,並稱其為負責任之表現,和先前修改勞基法之樣貌相比格外諷刺。
勞基法原先所保障之七休一、加班費、工時上限、特休、輪班間隔等等都事關勞工本身心理狀態和生理條件,而此次放寬勞基法使許多勞工權利交付勞資協商,事實上是否會使勞工權益遭資方剝削待時間證明。
但我個人認為勞基法不該繼續放寬,台灣目前的勞動環境並無勞資協商的空間,資方過於強勢和功利主義以致於勞工基於自保和現實狀況對於自身權益受損之事默不吭聲,而勞基法存在之目的乃在於遏止資方過度侵犯勞工權益,但如今卻以彈性工時來試圖搪塞台灣人民,明顯有違勞基法之初衷。
至於台灣有無過勞死之問題,我想答案淺而易見,舉凡服務業輪班間隔過短、護理人員值班時間過長等等都是常見之情形,如政府持續主導放寬勞基法,那勞工權益保障該由誰來維護?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辛巴威萬年總統下台後 這件事讓人民馬上有感
【時間】2017/11/24
【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4001030-260408
【內文】

路透報導,93歲的穆加比告訴談判人員,他想在辛巴威終老,沒有計畫流亡國外。

穆加比政權垮台,辛巴威人馬上「有感」的好處,就是開車上路不用再被警方敲詐了。

在辛巴威開車,在公路上可見無止盡的警方路障攔查駕駛人,駕駛人為了警方躲避冗長詢問,只好不情願地支付賄款脫身。有駕駛每週繳交警方賄款23次,每次支付5美元(約新台幣150元),甚至10美元。

警察索賄正是穆加比統治下的生活象徵。但自從軍方在14日奪權,並迫使穆加比下台後,首都哈拉雷(Harare)各地及主要國道沿線,幾乎看不到一名警察。

辛巴威前副總統姆南加瓜(Emmerson Mnangagwa)周五 (24)將宣示就職總統。對於一般老百姓而言,未來或許不可知,但索賄交通警察的消失,已成為辛巴威人歡慶穆加比下台的理由。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第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憲法第 46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穆加比雖然在 1970年代是領導辛巴威走向獨立的重要人物,但這些年來,他因為打壓異己與失敗的經濟政策飽受批評,再加上全家人高調揮霍奢華的生活態度,早已成為辛巴威人民急著趕下台的萬年總統。
        被軍方高度推崇而繼任的總統姆南加瓦,雖然曾也被控策劃選舉暴力、綁架勒索、掠奪國家資源等,在國會大選中兩度失利,代表他其實並不受當地民眾喜愛支持,但面對這次軍方成功終結穆加比政權,當地人民仍是樂見其成,一直以來遭受穆加比監控的國營電視台也認為國家已獲得自由與解放。
       從以上報導來看,當地警方在執法上並沒有正當性,也違反警察具有保護人民之義務的原則,人民的財產權與遷徙自由權也因此受到威脅。在臺灣,民眾對於交通警察可說是又愛又恨,經常性的測速臨檢常被民眾認為是警察為了衝業績的舉動,但不可否認這些嚴格的執法行為,對於道路安全與人民的生命財產是具絕對的正面利益,生活在民主且受法律規範的國家,警察為人民保母的觀念對我們來說早已成為理所當然的想法。

政二A 陳昱嘉

姓名:陳昱嘉
班級:政二A
學號:05114183


標題不怕死?「鳥籠房」1坪也願意住 民:就是沒錢住好的

 

【時間】2017/11/23

【出處】ETtoday東森新聞雲

【內文】

新北市中和興南路公寓大火造成9死悲劇,除了因遭人為縱火,死傷之所以如此嚴重,皆指向2層樓竟然隔了28間套房導致,又全是木板隔間,引發不小討論。許多民眾問,不要命了怎麼會住這種地方?也有民眾認為,就是政府放任,也一直有人住,造就市場需求,卻有民眾無奈,尤其家中經濟狀況差的「窮呀!就是沒錢才會住,誰不會想住舒服點!」
有民眾回想,在大學就讀時,沒法住宿舍的,只能在附近公寓、民宅租「房間」。老公寓比較便宜,約3000元起跳可租到雅房,有對外窗可能多1000500,沒對外窗便宜一點。對一個月才幾千塊錢零用金的學生來說,不想增加家裡負擔的狀況「反正有地方睡覺就好!」
但一間「房間」大約2坪到3坪,上廁所、洗澡、洗臉得走到陽台,冬天時候得忍受寒風刺骨,房內沒冷氣,夏天忍不住悶熱,就打開房門,把電風扇搬到走廊上讓風進到屋內。不過,有得住就好,這些都能忍受。
只是發生意外時,真會讓人無助,就曾有火警發生在半夜,隔壁公寓也同樣是鳥籠般的出租房間,消防隊員趕抵現場,發現有人受困,防火巷又過窄根本無法進入,只好借助另一棟的天窗,爬上屋頂,把受困的救出、撲滅火勢,幸運的是,沒有造成傷亡。
也有民眾回想剛剛退伍出社會,即便家中有能力支助,但既然要自己打拼,就得省一點。一個月不到3萬元薪水,為工作方便住在房價較高的台北市,只得找稍微遠離鬧區的濱江市場旁,一間公寓頂樓加蓋,「房間」坪數僅有1坪,廁所只有6塊磁磚合起來那麼大,上廁所時,頭部會靠在洗手台上,一個月5000起,還是得撐下去。
還有民眾說,剛從南部北上台北時,老家經濟狀況本身就不理想,不想給家裡添麻煩,薪水又少,只好住進位在新北市三重一間老公寓的簡陋雅房,巷弄非常狹小,木板隔間也是約2坪大,沒對外窗,冬天冷夏天熱,但能省則省,多賺了點錢後,能找到空間較大又不貴的頂樓加蓋套房,已經覺得非常滿足。
當然,自己注意安全也很重要,像是出門時一定要檢查所有插座,該拔的拔掉,該關的要關,過小的房間內盡量不要烹煮食物,要也得盯緊爐火,都是基本必備常識。民眾認為,有能力的,能住得好生活得好,靠自己打拼的,努力一點、多存一點,也是希望趕快過好生活,本身家中經濟狀況就不好的,要脫離這種「蝸居」生活,恐怕難上加難「誰都想住好地方,但面對現實,很多時候只能忍耐。」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住宅
  第1條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心得評論】


  全台灣重要的事都發生在台北地區,也因此無數的人一而再地踏入這裡,為各自的人生目標努力。而居住也因而成為台北長期存在的問題。有些人認為是房地產的投資造成房價不斷上揚,但我認為不斷提升的需求及土地的商機反而才是主因。撇開是否有必要擁有房屋不談,許多人只是需要有個睡覺的地方,而如同本篇報導所說的「蝸居」現象便成了常態。為了改善此狀況,也有如社會住宅這樣的政策在試圖解決問題。社會住宅以BOT模式打造的住宅,以只租不賣的形式運作。然而現況依然有租金過高、數量不足、造成當地住戶反彈等等問題有待解決。只能說,只要台北的繁榮還存在一天,居住就會持續是個政策制定時需要關注的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