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上萬人連署「酒駕、性侵加罰鞭刑」,你知道鞭3下就可能休克嗎?
[時間] 2017-11-4
[出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2619
[內文]
(中央社)
國發會2015年推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其中的「提點子平台」,因時區調整、禁掛五星旗等提案造成熱議。近來有民眾提案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犯罪增加鞭刑,認為有加重嚇阻其再犯的效用,已超過萬人附議成案。
網友連署成功「台灣時間提前1小時」與日韓同步,你贊成還是反對?
有民眾在提點子平台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10月27日檢核通過,一週內就超過1萬人附議而成案,主責機關需在兩個月內回覆。
提案者認為,「對性侵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對傷害幼童之傷害以上罪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酒駕犯罪者之刑責加入鞭刑。」
提案者表示,「性侵犯對於被害者有極大的身心傷害,且再犯率極高,若增加鞭刑懲罰,不但可嚇阻其再犯之可能,對於未犯之可能犯及預備犯也有嚇阻作用。」
關於酒駕的刑責提案如下:
第一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以現行之刑責,對酒駕者加以懲罰。
第二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1鞭。
第三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2鞭。
第四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第五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對於酒駕的「無懲罰過重或毫無人道的理由」說明,提案者表示,欲酒駕者如擔心自己被鞭刑(預防),個人或旁人就會想辦法不酒駕。
再者,酒駕犯罪者,已藐視法律存在,毫不在乎,所以才會有酒駕行為,基本上已丟棄自己應被別人尊重之人權。(因為喝酒前意識清楚,就可先做適當安排,只是不做)
最後,酒駕犯罪者已先不尊重別人,且間接預謀殺人,乃至可能造成無辜的人喪失生命。
對於提案的利益與影響,提案者覺得,可「加重嚇阻作用,使欲酒駕者心有顧忌而不敢行為,有效降低甚至消除酒駕事件發生。」
提案者也說,可「減少無辜的人受害;酒駕犯減少,可減輕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負擔,亦可減輕獄政管理負擔,減少社會成本支出。對酒駕犯罪者施以懲罰,令其不敢再犯;對其他社會大眾亦具有教育意義。」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作為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常設管道,一旦提議進入附議階段,就得在60天內取得5,000人附議。若提議最後達到門檻、順利成案,主管機關就必須在2個月內具體回應參考採用的情形,並將內容公布在平台上。
還有16個國家有鞭刑,多為英國前殖民地
目前全世界仍有鞭刑的國家或地區為30個,其中多是英國前殖民地或伊斯蘭國家,分別是阿富汗、安地卡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博茨瓦納、汶萊、多明尼加、格瑞納達、厄瓜爾、圭亞那、印尼亞齊省、伊朗、賴索托、馬來西亞、馬爾地夫、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東加王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與辛巴威。
英國過去有鞭刑,直到1948年才修法廢止,但此前被英國殖民過的國家,則承繼了相關刑法,因此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仍保有鞭刑制度。
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鞭刑適用對象為18至50歲的男性,單一案件最多只會被判鞭打24下,但若是犯人有好幾個案件分開判決,則有可能鞭打總和會超過24下,但每一次執行鞭刑以不超過24下為原則,所以也有罪犯會分成幾次來執行。
另外,新加坡法律規定女性、死刑犯、50歲以上男性不在鞭刑適用範圍。
2010年6月,一名瑞士男子在新加坡當地有隨意塗鴉的舉動,被新加坡當局判決監禁5個月和鞭刑3下,引發國際關注。
至於伊斯蘭國家,因為在教義中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精神,所以對刑罰的定義非常嚴格,凡是犯罪幾乎都會被處以重刑。以印尼亞齊省來說,這裡是印尼唯一施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根據《BBC》報導,國際特赦組織統計2015年以來,亞齊省的鞭刑受害者就多達108人,而且還會公開執行。
鞭刑3下就可能休克,台灣以前也有
《中國時報》報導,鞭刑對肉體的痛苦沒受過鞭刑的人是永遠體會不出來的,有的犯人會疼得小便失禁,有的會直接昏過去。新加坡法律規定,鞭刑時獄醫必須在場,受刑超過3鞭的犯人在受刑後經常會休克,有的癱倒在地,獄醫會把他救醒,給傷口迅速消毒處理。也有的犯人在受刑中會假裝昏死,但這騙不過獄醫。
打完一鞭後,醫生便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來,過3個月再繼續打。而且,打鞭時,各家報紙的記者去拍照,第二天登在報紙上,傳遍全國。整個鞭刑後,犯人屁股的99%皮肉都會破裂,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而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
《三立新聞》報導,台灣曾經也有鞭刑的存在,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中規定,財產較少或有期徒刑3個月以下得以用鞭刑代替,直到1921年才廢止鞭刑。當時日本認為鞭刑過於野蠻,早在19世紀時就廢除鞭刑,但依舊在殖民地的台灣和朝鮮執行。
[相關條文]
▪憲法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心得]
現今實施鞭刑之國家為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阿富汗、伊朗、坦尚尼亞、波札那、奈及利亞等國,此乃證明社會進步,人權卻被漠視之缺失,同時也說明了人權保障之完整性並不全然與國家發展程度呈正相關。鞭刑爭議已存在許久,但卻仍有為數不少的國家罔顧人權持續執行鞭刑,而台灣身為亞洲民主之先驅,近日來卻頻繁利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看似實現公民積極參政之藍圖,卻忽視了連署內容之合理性和相關人權保障。
台灣人對於人權之忽視已成常態,加害者行徑實為可惡和罪惡,但並不代表其就沒享受人權保障之資格。根據《國際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內容可知國際已明文強烈譴責實施酷刑,以暴制暴終不是法律之目的,使加害者能知錯、反省並不再犯才是終極目標。
我認為台灣社會之缺失正是過度將民主之定義放大、把個人仇恨合理化、仇視或是不相信台灣司法。連死刑都不足以嚇阻犯罪發生了,甚至以死刑為目的之犯罪行為仍存在,難道鞭刑就能有效減少酒駕發生率?
以現今酒駕之刑罰來看,已有地檢署實施大體清洗等措施來藉此警惕酒駕累犯者,而此措施確實能有效的減少再犯率,同時我也認為社會服務取代罰鍰或許也是可行辦法之一。暴力並不是懲罰犯罪的唯一途徑,更不是現今民主國家該出現之思維,要如何在人權和刑責間取得平衡乃是台灣人民所需面對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