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 星期六

政一B 莊華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6
姓名:莊華瑀
標題:罷免黃國昌確定成案 12月16日投票
時間及出處:2017-10-31 17:56聯合報 記者丘采薇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89558
內容: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圖)罷免案由中選會確認是否成案,會議結果認定連署跨越門檻,罷...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舉行會議認定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是否成案,會議結果認定連署跨越門檻,罷免案成案,將於12月16日辦理罷免投票
此次時代力量反向操作,高調呼籲支持者出來投「反對罷免」票,民進黨也跟進。民進黨秘書長洪耀福表示,他也會公開呼籲支持者出來投票反對,並提請中常會作成政治決議。
這次黃國昌被罷免的理由,主要是他支持婚姻平權引發反同婚團體不滿,對此洪耀福說,他尊重選民有提出罷免權利,但罷免理由是問政態度,這個理由很牽強,他公開呼籲民進黨支持者出來投反對罷免票。
對此黃國昌表示,2016年2月,他懷抱著改革的熱情,承載著人民的託付,從中央研究院走入新國會。一直沒有忘記,當初為什麼做這個決定,也沒有忘記,自己曾經許下的承諾。面對這場即將到來的投票,請大家一起讓推動改革的力量再度集結。誠懇地邀請所有朋友,再次共同展現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相關憲法法條: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心得:區域立委是由其選區人民選出,並賦予立委權力進入國會來代表選區人民以及表達他們的意見,而國家憲法也賦予人民權利,如果原選區人民認為他/她不適當,可以依法來罷免其選區的立委。至今仍未有立委遭到罷免,其原因是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門檻過高,要求要選舉區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通過。不過有許多人因各種因素,可能無法行使權利,因此罷免案都沒成功。而現今罷免案提出後、連署通過並成案,只要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無論這次的罷免案成功與否以及原因為何,都提醒著立委應當注重自己的言行,如果其沒有得到人民支持取得正當性,不用等到下一次選舉,人民就可以行使罷免權使她/他下台。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中彰投14校1生1師 「永遠都是第1名」
時間:2017-11-03 23:05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98/2797061

內容:
中、彰、投共14校有「1生1師」班級。彰化縣二林鎮廣興國小四年級因只有1個人,校方為免學生「永遠第1名」,訂出平均90分以上才能領獎的標準;下學期起體健課、藝文課也會安排與其他年級學生一起上,增加互動。

少子化趨勢衍生班級1生1師現象,彰化縣僅廣興國小有1人班級,台中市有6校,南投則有7校。為保障學生權益,提升學習成效,三地政府均提出對策。

廣興國小目前有33名學生,四年級因1生1師教學方式受限,加上小校資源不足,這名學生4年換了3個導師。

彰化縣府鼓勵小校朝特色、跨年級教學發展。廣興國小校長吳寶嘉說,1人1班的學生能與其他年級學生一起上的課程有限,學校盡可能提高他的學習動機,也已反映在成績上。

台中市太平區黃竹、和平區白冷與烏石分校、烏日區溪尾、新社區中和與福民共6所小學,有1人班級。黃竹國小代理校長陳武鎗說,一年級只有1名女學生,主要課程導師1對1教學,學生不會的可問到會,還很開心永遠可拿第一名。
台中教育局長彭富源說,為提升1人班級學習成效,已在試辦「混齡教育」,部分課程混班教學;另首創「偏鄉策略聯盟制」,例如東勢、外埔、霧峰3區18校共享共聘師資。

南投縣共有7校10個班是1人班級,其中千秋、瑞竹、和雅、南港和紅葉國小今年小一新生各只有1人。教育處長李孟珍表示,學校班級人數過少,孩子人際互動及學習都將出現阻礙,1班只有1、2個學生,絕不是良好教育場域。

為改善小校困境,縣府最近提出相鄰學校併校後,提供易地上課學生每人每月5000元,做為家長交通補助費。和雅國小8月就併入鹿谷國小,改名和雅分校,學生每周二、三到鹿谷國小上課,音樂、體育課程或比賽型、表演型社團性也安排共同課程,增加互動。

李孟珍說,1人班級學校都屬較偏遠學校,學區人口外流趨勢不太會逆轉,還可能繼續劣化。以魚池鄉明潭國中為例,全校只有16名學生,若1班只有1人,連打球都找不到同學,未來會尋求地方支持,讓距離不遠的兩校學生共同學習,增加互動機會。

相關憲法條文: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158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
學及生活智能。
第159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心得:
近年來受少子化影響,許多偏遠地區小學招生不足,面臨裁校、併校危機,目前這類學校,學校小加上學生人數不多,可能會有資源不足的問題,不管是硬體設備還是師資,都難與其他大學校匹敵,在這樣的情況下,相較於其他學校,學生可能無法擁有良好的受教機會,而在教育資源方面處於劣勢,偏鄉地區學童自然會與都市產生城鄉差距。對老師而言,學校位處偏鄉,工作相對不方便,許多老師都不願意任教於偏遠地區學校,造成學校留不住人才,真正優秀的教師很難留在偏鄉,這又回到前面師資不足的問題,因而影響學生受教品質。

雖然面臨種種困難,但近幾年許多學校透過教育轉型、創新等方式,努力發展各校特色,希望能夠提升學生的受教品質並增加招生人數,透過種種努力情況已經有改善,我認為國家政府有義務要保障人民的受教權,因此在偏鄉教育這塊不應該只是讓學校單打獨鬥,政府應該要透過經費補助使學擁有足夠資源,並在法規方面能夠給學校更多彈性,使學校有足夠空間轉型發展,而在偏鄉,教師工作相對辛苦,政府應該給這些教育工作者更多的福利,保障偏鄉學校的師資品質。

政一B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一例一休讓老闆更彈性?網友諷:乾脆改28休8


【時間】:2017/10/30 19:39:00

【出處】: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09809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內文】:
行政院擬依5大要點修正一例一休,包括取消7休1規定、休息日加班工資核實化,加班工時上限放寬、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以及特休假可遞延1年。對此,批踢踢很多網友相當不以為然,紛紛痛批,「有些工作連上12天班會出人命」、「還我7天假」、「乾脆改28休8」。行政院擬修正的5大面向包括:
「鬆綁七休一」:未來只要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勞工休假可不受最多只能連續上班天6的限制,但勞工在兩周內仍有兩天例假跟兩天休息日,休假日數不受影響,即「14休4」,若休息日勞工都同意出勤,例假挪移後,等於最多可連上12天班。
「延長加班工時上限」:政院目前規劃兩案,甲案是,在勞資協商同意前提下,將現行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乙案則是採「工時帳戶」,3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企業可視淡旺季挪移加班時數。
「加班核實計算」:擬取消現行休息日「做1小時給4小時的工資、做5小時給8小時工資」的規定方式,改依實際時數計算,也就是做多少小時就給多少小時來核實計算。
「輪班間隔」:甲案,經勞資協議後,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為8小時;乙案是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輪班間隔可從8小時延為11小時。
「特休假遞延」:在一個月前告知僱主,特休假最多得遞延一年。
針對政院提出的修正方案,勞團表示,政府要修一例一休,就應該把當時的配套、7天國定假日還給勞工,過去國定假日勞工若加班可領雙倍工資,砍掉7天國定假日等於讓勞工少了這7天加班費。 
批踢踢很多網友對於政院提出的修正方案則相當不以為然,紛紛痛批,「有些工作連上12天班會出人命」、「越改越慘,勞工還被騙走7天假」、「快點改名叫資動部好嗎」、「輪班間隔11小時縮小到8小時?別人小孩死不完?」也有網友PO文諷刺,「一例一休現在修法傾向14休4,阿怎不乾脆一點直接28休8,反正勞工總計有放到8天就好,其他隨便老闆怎麼排,讓資方老闆非常有彈性的運用人力,可以處理旺季外銷訂單,這樣不是更棒嗎?」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勞基法
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心得】
我認為勞工過勞還有薪水問題已經討論很多年了,從之前的扁政府勞動政策跳票,到今天的一例一休,明明就已經有這麼多的相關政策,許多勞工依舊得不到保障,依然在工作中受到侵害,這跟我國在制定勞動基準法的目的已經背道而馳,我們也應該好好檢討,為何相關法規已經實施,卻無法確切的保障勞工團體,那這樣的法規來有甚麼約束力呢?而從另一個觀點來看,並不能單單以工時長短來判定是否血汗,就像法國的法定工時非常得低,導致許多企業主不願意開出正職的名單,傾向於尋找兼職對象,所以人民表面下有著一周35小時的勞動美名,實際上卻需要兼職多份工作,並沒有多輕鬆。
在勞動權益高漲的今日,政府應該成為企業與勞工間的橋樑,並且制定出相關的配套措施,讓一例一休可以更加彈性的滿足勞工與資方的需求,否則現在減少工時的統計下降了也只是數字遊戲而已。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日期: 2017.11.04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1040003-1.aspx

標題】

要求釋放劉霞 國際知名作家連署請願

【內文】50多名國際知名作家今天連署請願,發表給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公開信,呼籲他釋放已故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遺孀劉霞

距離劉曉波今年7月13日辭世已超過百日,但劉霞迄今仍未公開露面,行蹤成謎。

50多名國際知名作家,包括奈及利亞女性主義作家阿迪契(Chimamanda Adichie)、美國小說家羅斯(Philip Roth)、加拿大女作家瑪格麗特.愛特伍(Margaret Atwood),作家泰居.柯爾(Teju Cole)、沙邦(Michael Chabon)以及才獲得英國「布克獎」的美國作家喬治.桑德斯(George Saunders)等人,在「美國筆會」(PEN America)網站聯名發布給習近平的公開信,呼籲釋放劉霞,目前已有近百人參與連署。

信中表示,身為作家、藝術家,以及美國筆會的支持者,「我們寫這封信,顯示我們對於詩人劉霞持續遭到軟禁的關切。」

信中要求習近平解除對劉霞的一切限制,包括對人身自由,以及禁止與親友、媒體自由會面及發言的限制。

信中指出,知名詩人、畫家、攝影家劉霞儘管從未遭到起訴,卻從2010年起遭到軟禁,顯然僅因為她是劉曉波的妻子。由於遭到禁錮多年,據悉劉霞的心理及生理狀態堪憂,包括被診斷出憂鬱症及心臟疾病。

信中表示,劉霞最後一次公開露面是在7月15日劉曉波的葬禮上,自此未曾公開露面,親友無法與她會面,試圖造訪她住所的媒體與外交人員也都遭到維安人員擋駕。劉霞在8月公開的短片中說,希望大家給她「哀悼的時間」,但顯然是照劇本演出,劉霞並沒有發言自由。

信中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挪威諾貝爾委員會、美國國務院等都希望習近平解除對劉霞的限制,還她自由。「身為作家、記者以及自由倡議者,我們加入他們同聲呼籲。」

信中也提醒習近平,中國大陸在世界人權宣言(UDHR)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上都有簽字。劉霞遭到軟禁,顯然違反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UN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在2011年訂立的國際規範。中國身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一員,更必須遵守國際義務。

信中訴求習近平的良心並發揮同理心,表示劉霞多年來多苦多難,健康狀況堪慮,與關心她的人隔絕,且正因為喪夫而深深悲痛,應該讓劉霞與親友、國際社會見面,讓她自由行動,恢復她與外界的聯繫。

「衛報」報導,美國筆會執行主任諾塞爾(Suzanne Nossel)表示,美國總統川普即將訪問北京,希望他屆時能表達美國關切中國不人道、不公正囚禁劉霞一事。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其他相關條文】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3.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
Article 9.  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arrest, detention or exile
Article 13.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ovement and residence within the borders of each state. 
 (2)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eave any country, including his own, and to return to his country.

心得評論: 我想相較於其他的方面,中國的民主是最為人所詬病的,其實我應該要
說,中國沒有所謂的民主,諾貝爾和平獎的得主劉曉波,也就是這事件劉霞的丈夫,在
被中國囚禁長達八年之久後,因癌症死於獄中,直至死亡那刻,八年來從未呼吸過自由
的空氣,劉霞也因丈夫的緣故,遭受中國官方諸多的壓力與不平等對待。
     深入的探討,世界人權宣言中極力所保障的就是人權,我上述所列舉的第三,第九
與第十三條,都是對於人權所重視之條文,相形之下,我認為共產黨的缺點就是不能對意思
表達之自由有所保障,這也是長久以來人民對於共產政府,對於人民權利所作之壓迫行為
,感到厭惡的原因,慶幸自身身處在有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權力的國家,但這並不代表我們
就可以不去關心那一些人權遭受損害之人,因為我們無法預測,何時我們會同樣的遭受不平等
的對待。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英36閣員涉性騷擾 梅伊下令清查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8B%B136%E9%96%A3%E5%93%A1%E6%B6%89%E6%80%A7%E9%A8%B7%E6%93%BE-%E6%A2%85%E4%BC%8A%E4%B8%8B%E4%BB%A4%E5%BE%B9%E6%9F%A5-162600205.html
日期:2017/10/31  12;26

【內容】

英國政壇性騷擾風波越演越烈,繼內閣官員卡尼爾承認要求女秘書購買情趣用品後,有保守黨助理公布一份國會女員工討論性騷擾問題的手機群組對話內容,裏頭提到36名保守黨內閣成員和議員的姓名及性騷擾情事,包括有議員「毛手毛腳」,大臣「和研究員有不當性關係」,官員「付錢要女人閉嘴」等。英國首相梅伊下令徹查,盼打擊政壇性騷擾文化。
英國政治部落格福克斯報導,國會女員工手機群組對話被整理公開,裡面指名道姓寫道,有兩名內閣大臣有不當性騷擾行為,有人不當性行為,另有12名國會議員性騷擾女性員工,4名國會議員性騷擾男員工。
英國首相梅伊發言人表示,這些行為「令人完全無法接受」。工黨領袖柯賓譴責官員行為「扭曲且令人丟臉」,並表示「這種文化已經被縱容太久。」
英國太陽報上周率先報導英國國會的性騷擾問題,報導中說,問題嚴重到國會女員工在手機通訊軟體成立群組,討論被性騷擾的親身經驗。

【相關條例】

憲法: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證。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153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心得】

從以前到現在由於男女的不平等造就了很多在工作上的問題,例如:性騷擾、玻璃天花板這類的情形,當然我所提到的性騷擾並不是只涵蓋了男性對女性,也包括了男性對男性、女性對男性或是女性對女性,根據我在上面所提到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的狀況都有所規範且也有救濟的途徑;但我們現在該去思考的是:倘若制度法規都如此的完善,為什麼還是有很多的受害者選擇隱忍,直到事情爆發前都沉默不發生呢?
我認為是因為在很多職場都有所謂的常規文化,不是誰去訂定的規則,而是一種隱形的規定,大家被迫默默去遵守且大多數都不會有人起身反抗,也因此讓這些不好的文化縱橫下去。雖然政府在法規上盡力去做到能做的,還是希望政府在於實地考察、實際救濟狀況等能夠多下點心去理解,並設立更多的法規去要求職場營造一個透明、乾淨的環境。
對於性騷擾或是性侵害的法規也可以在加重一點,目前的罰則還是著重在金錢上,但我認為可以再增加一些勞動和心理課程上的罰則,我相信政府也能同意抓到犯人給予他們懲罰的主要目的還是希望他們能夠改過自新,比起罰一些沒有意義的,不如多點教育和勞動上面的罰則,應該能更有效嚇阻。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英智庫:香港移交後 人權法律權利倒退

【新聞來源】2017/11/02 19:22中央社台北2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acn/201711020364-1.aspx

【內文】

英國智庫亨利傑克遜學會(Henry Jackson Society)的亞洲研究中心日前在英國下議院發表研究報告,批評香港在主權移交20年後,公民、人權及法律權利倒退,一國兩制遭破壞。

報告指出,北京干預香港的制度和自主權,令經濟、政治及法律領域都受到影響。

美國之音(VOA)中文網今天報導,報告表示,在廣泛領域,僅過去10年,香港的民主和法律權利遭受驚人和嚴重的下降。

報告指出,中國大陸以一些直接和間接的方式,損害香港的立法程序和司法體系,使這兩個領域服從北京;中國大陸執法人員使用非法綁架手段,對付挑戰中國大陸領導層的人士;香港在無國界記者「世界媒體自由度」的排名,從2002年的第18位降到2017年的第73位。

報告共分9個章節,邀英國和香港學者以及政界人士撰寫,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前立法會參選人梁天琦,前學生領袖和立法會議員、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以及學者兼時事評論人練乙錚等。

英國方面包括曾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英方首席談判代表的戴維斯、國際政治研究學者Dr. Malte Kaeding、英國保守黨人權副主席Benedict Rogers等。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3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心得】

香港回歸中國二十年,但依現實局勢看來,各方面似乎都處於退步的狀態。除了人口不斷增長,生活空間與環境愈加惡劣,房價與物價也未如梁振英上台所承諾回歸正常;經濟上,香港「東方明珠」的美名正逐漸褪色,而中國龐大的經貿市場與新興產業發展亦深深影響香港,並使其不得不依靠中國。

但就香港回歸這件事來看,多數人最擔憂的仍是政治問題。鄧小平去世後,他提出的「一國兩制」根本名存實亡,中英聯合聲明也形同廢紙一張。

儘管在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上,皆明確賦予港人基本人權與港府的高度自治。但從特首是否真普選、中共對港人的教育洗腦、銅鑼灣書店所涉及的言論與出版自由、電影「十年」的禁播,就知道事實全然不是如此。爭議議題,如居留權爭議、法輪功、佔中運動等等,中共非但不尊重港人意願,最後更強勢介入,完全破壞當初談好的一國兩制。形同傀儡的特首只能唯唯諾諾,全然遵從中央決策,無辜受害的港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無法與中共中央直接溝通、談判。

我想司法獨立和言論自由,是香港有別於中國大陸城市的主要標誌,也是香港能夠保持穩定和繁榮的基本條件。然而中共似乎毫無意願維持香港內部和平,與在未來的穩定發展,我們能明顯看到:梁振英執政五年中不斷激化香港社會矛盾,2014年中共人大委員張德江利用政改問題攪局,在香港製造開槍流血鎮壓,並不斷炒作「港獨」製造風波,直到卸任前仍抓捕異議人士,使香港籠罩在一片紅色恐怖之中。

很難得中共當初願意提出一個中庸和緩,又能滿足兩國政府的好方法---「一國兩制」,但連五十年都不到,呈現的結果卻是如此可怕、如此失敗,這也讓大眾了解中共在政治上是如何地言而無信,如何地背信忘義。在面對英國的質詢時,中共外交部發言人卻稱:「《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對中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管理也不具備任何約束力。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可見中共就香港問題的此番言論,凸顯其無知、荒謬與流氓。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打手遊罵隊友「腦殘」 犯公然侮辱罪?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71103/1234659/
【內文】
《打手遊罵豬隊友「腦殘」,國二生吃上官司》報導:國二學生阿豪(化名)玩手機對戰遊戲「傳說對決」,認為隊友動作慢,只顧進攻不防守,完全沒有合作對戰精神,所以在群組裡痛罵那隊友「腦殘」、「垃圾」;那位被罵的隊友,暗中蒐證,提告阿豪觸犯妨害名譽罪。報導中並說:張○○律師表示,在遊戲中怒罵隊友,涉及妨害名譽中的公然侮辱罪……張律師的看法確實有許多判決支持,只是這樣的法律見解、判決是正確的嗎?值得省思。
 
一、質疑

從報導來看,阿豪之所以在群組裡痛罵那位隊友「腦殘」、「垃圾」等話語,是因為那位隊友動作慢,只顧進攻不防守,沒有合作對戰精神所致。在氣極敗壞之下,而有這樣的話語,除了顯示出阿豪的怒氣與修養不足之外,我們能說阿豪當時存在減損、屈辱那位隊友人格的犯意嗎?又阿豪這樣的行為真能侵害那位隊友的「名譽」、使那位隊友的「名譽」受損?本於《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刑法的謙抑性格」,對於這種修養不足的氣憤言語,可以認定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進而使刑罰介入其間嗎?

二、「腦殘」、「垃圾」是形容詞

「腦殘」、「垃圾」是名詞?在這案例裡是名詞?阿豪罵那位隊友「腦殘」、「垃圾」,其實只是表露他對於那位隊友沒有合作與對戰精神的氣憤、不滿。換言之,「腦殘」、「垃圾」在這案例裡其實是形容詞,是用以批評那位隊友動作慢,只顧進攻、不防守,沒有合作與對戰精神所使用的形容詞,這是一種對特定行為來發洩不滿情緒的意見表達。

三、省思

保障人們能以最有效的語言來表達她/他的意見,原本就是保障「言論自由」的核心。一個人所選用的語言、文字,除了可以是「客觀」傳達意思、意見之外,更可以存在「情感」、「價值判斷」、「情緒發洩」的用意在內。事實上,我們也都知道:「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我們甚至可以說「最有力」的表達,往往就是「最不文雅」的表述。不論這「有力」、「最有力」的表達所使用的語詞,是否讓人覺得下流、是否讓人覺得惡毒,基於下列的理由,本文認為都不應該、也不可因之而施以「刑罰」:

1. 言語、文字會傷及「名譽」,但所傷的名譽是誰的名譽?實情幾乎都是:

a. 被指摘的人,其實不會因為幾句粗俗言詞就受到社會的負面評價。也就是說,她/他雖然心裡會不舒服、會生氣、會難過,甚至心靈受到損傷,但她/他的名譽其實不會受到傷害。

b. 口裡說出、筆裡寫出這類粗俗語詞的行為人,她/他反倒會被社會評價是一個品位不佳、人品不良……的人,她/他的人格反倒會因為這樣的行為,受到一般社會的負面評價而受損。

c.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甚麼?是『名譽』。在相對人的名譽不會因此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刑罰」又怎能介入其中。

2.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包爾(Powell)大法官在該院判決中曾說過:「在言論自由之下,並無所謂的虛偽或不實的意見。任何一個意見不論是多麼的惡毒,我們並不依賴法官或陪審團的良心來匡正它,而是藉由其他的意見與該意見的競爭來匡正它。」

前大法官吳庚也曾在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裡說:「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均引自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

3. 就《刑法》第三一0條第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及第三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的文義來看(誹謗罪所規範的對象,唯有『事實陳述』;又得以證明為真實的,也唯有『事實』):

a. 一個人傳述特定的真實「事實」(就本案例而言,是針對那位隊友的行為)如果不會構成誹謗罪,那為何本於個人的價值判斷、情感,對於那真實「事實」所提出的(強烈)主觀感受、意見、評論或批判,竟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不應該是這樣。

b. 一個人傳述特定的真實「事實」,既然不會構成誹謗罪,那對於這事實的感受、意見、評論或批判,一定也不會是「誹謗罪」所要處罰的對象。這才是合理、正確的答案。

c. 一個人傳述特定的真實「事實」,不是「誹謗罪」所處罰的行為,當然也不應該是「公然侮辱罪」所規範的對象。這是因為:相對人的名譽是否減損,其實只會奠基在她/他自己那被批判的所作所為之上(行為人的『意見』表達,其實也是針對相對人的特定行為、而不是針對相對人的人格。)

代結語

「言語」其實是一個人「壞情緒」的最和平出口,我們如何能夠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之下,一定不能「口出惡言」?這種不口出惡言的期待可能性,實在是微乎其微,既然期待可能性是微乎其微,予以「刑罰」加身會是正確的處斷?這值得省思。

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之下仍然一定不能「口出惡言」,這樣的強制其實等同於是禁止她/他適時地發洩情緒。如此一來,是不是相當於強令她/他累積不良情緒……然後再尋求其他可能更遭的宣洩出口……這樣好嗎?這也值得省思。
【相關憲法條文】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心得】
看完這篇,我思考了很久:究竟辱罵或發洩字眼是否在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
此篇新聞中的案件其實無時無刻都在我們周圍發生,尤其是對國中到大學這年齡層中更是,近年流行的諸多線上遊戲,很多都是合作型的,過程中難免會有失誤或令隊友不滿意的表現,不用說玩遊戲,打球也是,但遇到這種時候,我們難道就可以以我是在發洩情緒為由,辱罵別人嗎?我不同意這篇文的論點,語言當然是傳達意思或發洩情緒一個很好的途徑,但為什麼不能用較文雅的字詞來發洩?法律也兼具社會教化功能,如果一個人不爽就可以任意辱罵他人,那就毫無道理可言。
再來,文中提到個人因價值判斷、情感,對於那真實「事實」所提出的(強烈)主觀感受、意見、評論或批判,竟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質疑,我認為非常可笑,那是因為你的意見和評論已造成對別人的汙辱和傷害,所謂名譽也不是如文中提到的她/他雖然心裡會不舒服、會生氣、會難過,甚至心靈受到損傷,但她/他的名譽其實不會受到傷害,名譽是否受到傷害,更不是出口傷人者說了算,你怎能確定從被汙辱的那天以後,他從此被周遭的人取笑?這不就是名譽被侵害了?
結論,我認為會造成汙辱的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中文博大精深,有修養的人可以透過很多種方式發洩或傳達情緒,千萬別因一時衝動口出惡言,往往只會給自己帶來麻煩。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上萬人連署「酒駕、性侵加罰鞭刑」,你知道鞭3下就可能休克嗎?

[時間] 2017-11-4

[出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2619

[內文]
(中央社)
國發會2015年推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其中的「提點子平台」,因時區調整、禁掛五星旗等提案造成熱議。近來有民眾提案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犯罪增加鞭刑,認為有加重嚇阻其再犯的效用,已超過萬人附議成案。
網友連署成功「台灣時間提前1小時」與日韓同步,你贊成還是反對?
有民眾在提點子平台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1027日檢核通過,一週內就超過1萬人附議而成案,主責機關需在兩個月內回覆。
提案者認為,「對性侵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對傷害幼童之傷害以上罪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酒駕犯罪者之刑責加入鞭刑。」

提案者表示,「性侵犯對於被害者有極大的身心傷害,且再犯率極高,若增加鞭刑懲罰,不但可嚇阻其再犯之可能,對於未犯之可能犯及預備犯也有嚇阻作用。」
關於酒駕的刑責提案如下:

第一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以現行之刑責,對酒駕者加以懲罰。
第二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1鞭。
第三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2鞭。
第四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第五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對於酒駕的「無懲罰過重或毫無人道的理由」說明,提案者表示,欲酒駕者如擔心自己被鞭刑(預防),個人或旁人就會想辦法不酒駕。
再者,酒駕犯罪者,已藐視法律存在,毫不在乎,所以才會有酒駕行為,基本上已丟棄自己應被別人尊重之人權。(因為喝酒前意識清楚,就可先做適當安排,只是不做)
最後,酒駕犯罪者已先不尊重別人,且間接預謀殺人,乃至可能造成無辜的人喪失生命。
對於提案的利益與影響,提案者覺得,可「加重嚇阻作用,使欲酒駕者心有顧忌而不敢行為,有效降低甚至消除酒駕事件發生。」
提案者也說,可「減少無辜的人受害;酒駕犯減少,可減輕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負擔,亦可減輕獄政管理負擔,減少社會成本支出。對酒駕犯罪者施以懲罰,令其不敢再犯;對其他社會大眾亦具有教育意義。」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作為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常設管道,一旦提議進入附議階段,就得在60天內取得5,000人附議。若提議最後達到門檻、順利成案,主管機關就必須在2個月內具體回應參考採用的情形,並將內容公布在平台上。
還有16個國家有鞭刑,多為英國前殖民地
目前全世界仍有鞭刑的國家或地區為30個,其中多是英國前殖民地或伊斯蘭國家,分別是阿富汗、安地卡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博茨瓦納、汶萊、多明尼加、格瑞納達、厄瓜爾、圭亞那、印尼亞齊省、伊朗、賴索托、馬來西亞、馬爾地夫、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東加王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與辛巴威。
英國過去有鞭刑,直到1948年才修法廢止,但此前被英國殖民過的國家,則承繼了相關刑法,因此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仍保有鞭刑制度。
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鞭刑適用對象為1850歲的男性,單一案件最多只會被判鞭打24下,但若是犯人有好幾個案件分開判決,則有可能鞭打總和會超過24下,但每一次執行鞭刑以不超過24下為原則,所以也有罪犯會分成幾次來執行。
另外,新加坡法律規定女性、死刑犯、50歲以上男性不在鞭刑適用範圍。
20106月,一名瑞士男子在新加坡當地有隨意塗鴉的舉動,被新加坡當局判決監禁5個月和鞭刑3下,引發國際關注。
至於伊斯蘭國家,因為在教義中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精神,所以對刑罰的定義非常嚴格,凡是犯罪幾乎都會被處以重刑。以印尼亞齊省來說,這裡是印尼唯一施行伊斯蘭教法的地區,根據《BBC》報導,國際特赦組織統計2015年以來,亞齊省的鞭刑受害者就多達108人,而且還會公開執行。
鞭刑3下就可能休克,台灣以前也有
《中國時報》報導,鞭刑對肉體的痛苦沒受過鞭刑的人是永遠體會不出來的,有的犯人會疼得小便失禁,有的會直接昏過去。新加坡法律規定,鞭刑時獄醫必須在場,受刑超過3鞭的犯人在受刑後經常會休克,有的癱倒在地,獄醫會把他救醒,給傷口迅速消毒處理。也有的犯人在受刑中會假裝昏死,但這騙不過獄醫。
打完一鞭後,醫生便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來,過3個月再繼續打。而且,打鞭時,各家報紙的記者去拍照,第二天登在報紙上,傳遍全國。整個鞭刑後,犯人屁股的99%皮肉都會破裂,能在犯人身上製造最大程度的疼痛,而產生最小程度的永久傷害。
《三立新聞》報導,台灣曾經也有鞭刑的存在,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中規定,財產較少或有期徒刑3個月以下得以用鞭刑代替,直到1921年才廢止鞭刑。當時日本認為鞭刑過於野蠻,早在19世紀時就廢除鞭刑,但依舊在殖民地的台灣和朝鮮執行。
 [相關條文]
憲法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五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七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心得]
現今實施鞭刑之國家為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阿富汗、伊朗、坦尚尼亞、波札那、奈及利亞等國,此乃證明社會進步,人權卻被漠視之缺失,同時也說明了人權保障之完整性並不全然與國家發展程度呈正相關。鞭刑爭議已存在許久,但卻仍有為數不少的國家罔顧人權持續執行鞭刑,而台灣身為亞洲民主之先驅,近日來卻頻繁利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看似實現公民積極參政之藍圖,卻忽視了連署內容之合理性和相關人權保障。
台灣人對於人權之忽視已成常態,加害者行徑實為可惡和罪惡,但並不代表其就沒享受人權保障之資格。根據《國際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內容可知國際已明文強烈譴責實施酷刑,以暴制暴終不是法律之目的,使加害者能知錯、反省並不再犯才是終極目標。
我認為台灣社會之缺失正是過度將民主之定義放大、把個人仇恨合理化、仇視或是不相信台灣司法。連死刑都不足以嚇阻犯罪發生了,甚至以死刑為目的之犯罪行為仍存在,難道鞭刑就能有效減少酒駕發生率? 以現今酒駕之刑罰來看,已有地檢署實施大體清洗等措施來藉此警惕酒駕累犯者,而此措施確實能有效的減少再犯率,同時我也認為社會服務取代罰鍰或許也是可行辦法之一。暴力並不是懲罰犯罪的唯一途徑,更不是現今民主國家該出現之思維,要如何在人權和刑責間取得平衡乃是台灣人民所需面對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