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一例一休讓老闆更彈性?網友諷:乾脆改28休8
【時間】:2017/10/30 19:39:00
【出處】: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09809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內文】:
行政院擬依5大要點修正一例一休,包括取消7休1規定、休息日加班工資核實化,加班工時上限放寬、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以及特休假可遞延1年。對此,批踢踢很多網友相當不以為然,紛紛痛批,「有些工作連上12天班會出人命」、「還我7天假」、「乾脆改28休8」。行政院擬修正的5大面向包括:
「鬆綁七休一」:未來只要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勞工休假可不受最多只能連續上班天6的限制,但勞工在兩周內仍有兩天例假跟兩天休息日,休假日數不受影響,即「14休4」,若休息日勞工都同意出勤,例假挪移後,等於最多可連上12天班。
「延長加班工時上限」:政院目前規劃兩案,甲案是,在勞資協商同意前提下,將現行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乙案則是採「工時帳戶」,3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企業可視淡旺季挪移加班時數。
「加班核實計算」:擬取消現行休息日「做1小時給4小時的工資、做5小時給8小時工資」的規定方式,改依實際時數計算,也就是做多少小時就給多少小時來核實計算。
「輪班間隔」:甲案,經勞資協議後,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為8小時;乙案是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輪班間隔可從8小時延為11小時。
「特休假遞延」:在一個月前告知僱主,特休假最多得遞延一年。
針對政院提出的修正方案,勞團表示,政府要修一例一休,就應該把當時的配套、7天國定假日還給勞工,過去國定假日勞工若加班可領雙倍工資,砍掉7天國定假日等於讓勞工少了這7天加班費。
批踢踢很多網友對於政院提出的修正方案則相當不以為然,紛紛痛批,「有些工作連上12天班會出人命」、「越改越慘,勞工還被騙走7天假」、「快點改名叫資動部好嗎」、「輪班間隔11小時縮小到8小時?別人小孩死不完?」也有網友PO文諷刺,「一例一休現在修法傾向14休4,阿怎不乾脆一點直接28休8,反正勞工總計有放到8天就好,其他隨便老闆怎麼排,讓資方老闆非常有彈性的運用人力,可以處理旺季外銷訂單,這樣不是更棒嗎?」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勞基法
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
【心得】
我認為勞工過勞還有薪水問題已經討論很多年了,從之前的扁政府勞動政策跳票,到今天的一例一休,明明就已經有這麼多的相關政策,許多勞工依舊得不到保障,依然在工作中受到侵害,這跟我國在制定勞動基準法的目的已經背道而馳,我們也應該好好檢討,為何相關法規已經實施,卻無法確切的保障勞工團體,那這樣的法規來有甚麼約束力呢?而從另一個觀點來看,並不能單單以工時長短來判定是否血汗,就像法國的法定工時非常得低,導致許多企業主不願意開出正職的名單,傾向於尋找兼職對象,所以人民表面下有著一周35小時的勞動美名,實際上卻需要兼職多份工作,並沒有多輕鬆。
在勞動權益高漲的今日,政府應該成為企業與勞工間的橋樑,並且制定出相關的配套措施,讓一例一休可以更加彈性的滿足勞工與資方的需求,否則現在減少工時的統計下降了也只是數字遊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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