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印尼高中要女學生蒙全臉上課 理由:防濫交
發布 2017.11.02 | 10:59 | 更新 2017.11.02 | 11:28
【內文】
雖然是穆斯林為主的國家,但印尼中爪哇的伊斯蘭高中「Attholibiyah」,要求女學生須戴著全罩面紗「尼卡布」(niqab)上課,仍然引發爭議,當地泰米爾攝政教育與文化部長艾哈邁德·瓦薩里1日向媒體表示,目前50名女學生已經摘下尼布卡了。
近日印尼的社群網站流傳,中爪哇某所高中女學生戴全罩面紗上課的照片,引發關注,連印尼教育單位也介入調查。當地媒體報導,泰米爾攝政教育單位找到「Attholibiyah」高中,證實網路照片是真的,原因是校方實施新的制服政策,要求女學生戴著全罩面紗上課,主要是保護她們「不濫交」。
不過該高中已經實施男女分班,當地教育單位要求學校取消這項新規定,因為不符合印尼在2014年通過的學校制服規定,「Attholibiyah」高中校長從善如流,取消女學生在教室上課須戴著「尼卡布」的規定,但還是要求女學生進出學校時,必須戴著全罩面紗。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十二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十三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
、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
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十九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
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心得】
學校縱然有規定服裝儀容的權利,但要求所有女同學都帶著全罩面紗上課的理由太過荒謬,
應該把教育重點放在學生的性教育方面,而非規定女性同學需配戴面紗;再者覺得只要女性露出全臉就有可能發生性行為的論點也極為無理,就好比跟被性侵的人說他被性侵的原因都是因為他穿太少、太暴露所導致。這樣的理論只是不負責任的單方面把過錯拋向一方而已,毫無實質上幫助;既然學校是一個教育的場所,應該是要把所謂正確、合理的觀念教育給學生,而非作為壞榜樣的重道覆轍下去。這也反映出了性別平等的重要性,難道就應該因為天生的生理條件而使女性處於較為不平等的一方嗎?若是今天換成是男同學要帶著面紗上課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