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政一B 郭南宏

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印尼高中要女學生蒙全臉上課 理由:防濫交
新頭殼newtalk | 洪翠蓮 綜合報導
發布 2017.11.02 | 10:59 | 更新 2017.11.02 | 11:28

【內文】

雖然是穆斯林為主的國家,但印尼中爪哇的伊斯蘭高中「Attholibiyah」,要求女學生須戴著全罩面紗「尼卡布」(niqab)上課,仍然引發爭議,當地泰米爾攝政教育與文化部長艾哈邁德·瓦薩里1日向媒體表示,目前50名女學生已經摘下尼布卡了。
近日印尼的社群網站流傳,中爪哇某所高中女學生戴全罩面紗上課的照片,引發關注,連印尼教育單位也介入調查。當地媒體報導,泰米爾攝政教育單位找到「Attholibiyah」高中,證實網路照片是真的,原因是校方實施新的制服政策,要求女學生戴著全罩面紗上課,主要是保護她們「不濫交」。
不過該高中已經實施男女分班,當地教育單位要求學校取消這項新規定,因為不符合印尼在2014年通過的學校制服規定,「Attholibiyah」高中校長從善如流,取消女學生在教室上課須戴著「尼卡布」的規定,但還是要求女學生進出學校時,必須戴著全罩面紗。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十二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十三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
、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
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十九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
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心得】

學校縱然有規定服裝儀容的權利,但要求所有女同學都帶著全罩面紗上課的理由太過荒謬,
應該把教育重點放在學生的性教育方面,而非規定女性同學需配戴面紗;再者覺得只要女性露出全臉就有可能發生性行為的論點也極為無理,就好比跟被性侵的人說他被性侵的原因都是因為他穿太少、太暴露所導致。這樣的理論只是不負責任的單方面把過錯拋向一方而已,毫無實質上幫助;既然學校是一個教育的場所,應該是要把所謂正確、合理的觀念教育給學生,而非作為壞榜樣的重道覆轍下去。這也反映出了性別平等的重要性,難道就應該因為天生的生理條件而使女性處於較為不平等的一方嗎?若是今天換成是男同學要帶著面紗上課呢?

政一B 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 2017/10/31
標題】黃國昌877字舊聲明重申:讓我們再贏一次!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連署跨越門檻,有效連署書共26745份,跨越25120份連署門檻,中選會下午召開委員會議通過罷免案成案,並決定1216日辦理罷免投票。黃國昌本人今天下午由助理代為發布聲明,再度重申,「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黃國昌表示,在這個過程中,他也深刻感受到,根深蒂固的守舊勢力與權貴結構,依舊盤據著台灣的許多角落,阻礙台灣的前進。黃國昌指出,這些守舊勢力不僅投注大量的資源,更不惜造謠撒謊,為的就是企圖迫使退卻,但是並不會退卻,只會更加堅定自己推動改革的信念,深信改革終將勝利,島嶼終將天光。
黃國昌表示,面對這場即將到來的投票,請大家一起讓推動改革的力量再度集結。黃國昌指出,這次投票,不僅僅是對他個人表現的信任投票,更是為大家共同相信的改革理念投下一票,誠懇地邀請所有的朋友,再次共同展現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黃國昌聲明全文】
堅定改革腳步-站出來投票 讓我們再贏一次
20162月,懷抱著改革的熱情,承載著人民的託付,我從中央研究院走入新國會。我一直沒有忘記,當初為什麼做這個決定,也沒有忘記,自己曾經許下的承諾。
2015年的參選聲明中,我期待台灣能夠擺脫恐懼、迎向希望,蛻變成一個保障人性尊嚴、實現公平正義的國家,讓我們的下一代可以看得到未來。這份期待,也是過去幾年來,公民社會在一次又一次捍衛台灣民主與進步價值的過程中,所共同累積的信念與想望。也正是因為如此,進入國會以後,堅守進步價值,致力推動改革,一直是我與時代力量的夥伴們,共同努力的方向。
過去一年多來,從捍衛台灣主權、推動婚姻平權、貫徹年金改革、到追究違法濫權的弊案等改革措施,在許多重大議題上,我們都全力以赴,不敢有所鬆懈。我們自我期許,因為我們的存在,能讓改革的腳步更堅定一些,能讓最終的結果更往理想的目標多移動一些。每一分努力,都值得堅持。
每天清晨,走進立法院,我深知作為一位國會議員應盡的職責。我與國會辦公室的夥伴,從法案的撰寫、政策的研究、質詢的準備到預算的審查,總是兢兢業業,全力以赴。在跨越572平方公里的選區中,「汐止」、「金山萬里」與「瑞芳四鄉鎮」三個地方服務處的同仁,也總在與時間賽跑,辛勞處理地方的大小事,成為我最堅強的後盾。連續獲得優秀立委的國會評鑑,就是對我工作團隊的肯定。我可以無愧地說,自己在國會的問政表現,可以禁得起檢驗。真正讓我覺得虧欠的,就是我的家人。謝謝他們對我的諒解與支持。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深刻感受到,根深蒂固的守舊勢力與權貴結構,依舊盤據著台灣的許多角落,阻礙台灣的前進。這些守舊勢力不僅投注大量的資源,更不惜造謠撒謊,為的就是企圖迫使我們退卻。但是,我們不會退卻,我們只會更加堅定自己推動改革的信念。我們深信,改革終將勝利,島嶼終將天光。
面對這場即將到來的投票,請大家一起讓推動改革的力量再度集結。這次投票,不僅僅是對我個人表現的信任投票,更是為我們共同相信的改革理念投下一票。誠懇地邀請所有的朋友,再次共同展現我們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相關憲法條文】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其他相關條文】
2: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
    里)長。
3: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50: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
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53: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
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
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
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
、散布、評論或引述。
75: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80: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
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
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81: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
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84: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
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85: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
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
    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心得評論: 
其實這則新聞也有一陣子了,起初,我認為只是少數人的意見,並不會真的走到這一步的,不料,他竟然走到了要投票的一天。雖然出乎意料,但卻是好事,因為憲法雖然賦予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可是在罷免這個部分卻很少被提到,不禁讓人生疑,憲法規定的是不是沒辦法被實踐?然而,雖然台灣的民主又進一大步了,但我卻私心的希望黃國昌委員能不要被罷免掉,或許他的個性不討喜,但他算少數有在為台灣人民做事的立委。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委員替人民行使立法權時,僅有少數立委是真的能夠達到的下面兩張圖片為公督盟做出黃國昌在擔任立委時的出席率及他做的事,說實話,他並沒有對不起他的選民。因此,我會好好觀察這件事後續的發展的,無論他能否繼續擔任立委,我認為他這段期間的貢獻都值得我們給他掌聲。

政一B 黃斐成

系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全民注意!警政署將監控你我手機!?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6%B0%91%E6%B3%A8%E6%84%8F-%E8%AD%A6%E6%94%BF%E7%BD%B2%E5%B0%87%E7%9B%A3%E6%8E%A7%E4%BD%A0%E6%88%91%E6%89%8B%E6%A9%9F-023905218.html
(時間)
三立新聞網 /2017.11.2 /上午10:39

【內文】
記者蘇怡璇/台北報導
警政署為了從源頭解決毒品和詐騙案件,預計開始建置4G偵查系統,換句話說,未來警方可以直接擷取嫌犯臉書、LINE等APP軟體的網路電話、影音電話、文字、照片、影像,甚至定位取得地理資訊。看起來對於犯罪行為源頭的確有所幫助,但警政署在計畫報告中直接載明「使用此軟體者都是治安和國安機關,故未開放民眾參與決策」,引發立委關注,立委質疑恐成變相監控,侵犯人民隱私權,「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警政署從107年開始到109年,編列了快5億的預算,執行建置4G偵查系統的計畫,因為警政署認為,警政署認為毒品與詐騙的案件,歹徒多運用App通訊軟體進行聯繫,讓警方監控有困境,所以推出此計劃。未來與法務部調查局合作,不管罪犯使用哪家電信公司門號,警政署都能直接取得手機內的任何資訊,包括所有通訊軟體的文字、內容、影片,網路電話,看似對打擊犯罪很有幫助,但你有想過嗎?一但系統建置完成,形同你跟我,完全沒有隱私。手機裡的對話完全暴露在陽光底下。
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警政署的報告中提及「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卻表示本計劃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關,使用人非社會大眾,不需開放民眾參與決策。警政署要監看每個人手機,卻不開放民眾參與決策要不要這樣執行。立委們就痛批:「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二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其實我們生活在這個大數據的時代中,每個人的一舉一動早已被監控了,只要我們有用到網路,有使用社群網站,我們的個人資料都在整個網路域中流動著。
像這則報導就只是其中一個案例而已,我們的隱私早在接觸社群網路的同時就已經暴露在日光之下了,雖然出發點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打擊犯罪,但是卻回連帶沒犯罪的人民一同遭受被侵犯隱私之苦,政府這種「偷窺」的行為到底對社會是好還是壞?即便憲法有保障我們的隱私(秘密通訊自由),但個人隱私的主導權真的在我們身上嗎?有沒有甚麼配套措施或相關政策來保證政府不會隨意侵犯到我們的個人隱私,危害人民之基本權利?我認為這是我們大家應該要思考的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義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政1B黃奕喆

姓名:黃奕喆
班級:政1B
學號:06114217
出處: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2791532
時間:

【標題】澳洲禁爬「烏魯魯」:尊重原民先祖傳說,2019年10月封閉!

【內文】

「地球的肚臍」即將對觀光客封閉!澳洲烏魯魯-卡達族塔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1日以全票通過,確認澳洲最著名的世界遺產「烏魯魯」(Uluru)——將自2019年10月起,全面封閉攀登步道。這項決議是尊重烏魯魯的傳統持有者——中澳的原住民,阿南古人(Anangu)——的長期意見。對阿南古人而言,烏魯魯是創世神話的起點,也是祖靈記憶的歷史核心,因此大批湧入的觀光攀登,也被族人視為極不尊重的文化褻瀆。
數千年來,烏魯魯都是澳洲中部原住民的信仰核心;但當歐洲的白人殖民者,於18世紀末期大批登陸澳洲後,原民的土地慘遭掠奪,就連烏魯魯也失去原本的名字,而被殖民的英國人以南澳洲首相亨利.艾爾斯(Henry Ayers)的名字,冠稱作「艾爾斯岩」(Ayers Rock)。
由於其景觀的壯闊與特殊性,過去150年來,「艾爾斯岩」都是澳洲內地觀光的熱門景點,但其原本的原民文化與社群,卻遭到驅逐與剝削;直到80年代,逐漸清醒的澳洲政府,才開始承認原住民的傳統領域,並於1985年10月26日,正式將烏魯魯的傳統領域,「返還」(Uluru handback)給阿南古人。
然而烏魯魯的返還,並非全無條件。在澳洲政府的要求下,雙方在1987年共同成立了「烏魯魯-卡達族塔國家公園管委會」,阿南古人所推派的傳統領域持有者代表們,也必須同意將烏魯魯「租借」給澳洲政府99年。
除了99年條約之外,湧入烏魯魯的觀光財團,也不停地利誘、分斷與施壓阿南古人,甚至在烏魯魯15公里處,建設起了「艾爾斯岩渡假中心」(Ayers Rock Resorts),成千上萬的海內外觀光客大舉湧入,這一方面扭轉了原民社群的生活方式,一方面也對烏魯魯造成了直接的「威脅」。
「阿南古不是什麼渡假村的噱頭,阿南古就是這裡的我們啊!他們在地的生活、社群才是文化,這些都是渡假村裡沒有的啊!但觀光業就像一個巨大的吸塵器一樣,把所有的東西都給抽乾抹淨...。」烏魯魯管委會的原民代表威爾森(Sammy Wilson),就長期向當局反應阿南古人的不滿,但在社群變遷之外,向觀光客開放攀登烏魯魯的問題,更是讓原民團體悲憤痛心。
阿南古人認為,烏魯魯是原民文化的起源聖地,其先祖造世之後的遺留能量,全都遺留在烏魯魯上,而烏魯魯也成為原民認知中,現實世界與夢境世界(連結生與死之間的中間地帶)的匯集所在。因此,往來攀爬烏魯魯,也才被視為打擾能量與先祖記憶的原住民禁忌。
除了打擾原民信仰、不尊重在地文化外,大批暴衝的觀光客,也往往會超出警示範圍,各種脫隊意外、墜落山谷,甚至意外死亡的事件也層出不窮,像是在2015年的台灣旅客墜落烏魯魯重傷的事件,也一度成為台澳兩地的輿論焦點。
雖然烏魯魯的登山通道,目前已有80%的路線遭到封閉,但觀光客無視警告擅闖的事件,仍沒完沒了。再加上阿南古人民意的逐漸統一,最終烏魯魯管委會才在11月1日,以全票通過「封關時程表」。
烏魯魯的「封山」日期,暫時訂在2019年10月26日——也就是烏魯魯返還的34周年當天。之後,烏魯魯將全面禁攀,讓阿南古人的先祖文化自此重返寧靜。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1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
 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心得
一個世紀多以前的不公平政策,竟然可以遺留這麼久才解決,真的是所謂的禍害千年啊!也許是因為他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吧,到嘴的肥羊怎麼可能輕易放手,為何在每個國家,原住民幾乎都是遭到迫害的一方,這著實是一件讓人心疼的事。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提升性別平權 印度女軍官操作巡邏機
【時間】2017/11/01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711010403-1.aspx

【內文】
印度海軍有20名女飛行員操作P-8海神式反潛巡邏機儀器,在印度洋追蹤解放軍潛艦行蹤。印度軍方的作法打破傳統慣例,象徵在性別平權上邁出一大步。

印度以21億美元向美國採購8架印度版的P-8反潛巡邏機(P-8 India Poseidon),之後又以10億美元再向波音公司訂購4架,全數部署在靠近清奈的坦米爾那都省(Tamil Nadu)拉迦里空軍基地(INS Rajali)。

新德里電視台(NDTV)今天報導,購自美國的印度版P-8巡邏機全數由女飛官操作,在印度洋追蹤解放軍潛艦行蹤。

此外,還有30名女性軍官負責操作俄製伊留申伊爾38Ilyushin Il-38)反潛巡邏機,及獲授權在印度製造的多尼爾228Dornier Do-228)飛機。

在海神式巡邏機和伊爾38上,女飛行軍官負責操作所有的感測器與武器系統。發生戰爭衝突時,和男性一樣,也將操作魚雷和飛彈,攻擊摧毀敵方潛艦和軍艦。

除了在印度洋搜索潛艦蹤跡,女軍官們也參與反潛直升機搜救任務,操作儀器搜索失蹤的漁船和漁民。

印度海軍過去因傳統和迷信,少見女性軍官在艦上服役,過去海軍艦艇艙房臥室和浴室設計,只考量男性,新的船艦才會考量女性需求。

報導指出,印度海軍迄今仍不願讓較多女性在艦上服役。女軍官操作反潛機,象徵印度海軍在性別平權邁出一大步。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152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心得評論】
               近期沙烏地阿拉伯才宣布於明年開放國內女性擁有駕駛車輛的權利,對於如此保守的國家是一項極大的突破,而相對開放一些的印度,雖然女性已經擁有加入國軍的權利,但因為傳統或信仰,玻璃天花板的現象仍持續存在,不過這次對於讓女性操作專業儀器的舉動,我認為除了提升印度國軍在國際上的形象,不再是男性專利,也藉由政府方間接向民間傳達性別平等的觀念。在臺灣,雖然參加國軍的女性仍為少數,但關於學習或職位升遷的機會是一律平等的,完全憑靠自己的努力,不因為性別而有所差異,在我們看來男女平等也許是再稀鬆平常不過的事,然而世界上仍有許多國家的女性權利是遭受打壓的。雖然在許多小細節中還是能看到性別歧視的現象,但經過時代與思維的轉換下,平等權利是眾人所追逐的最高境界。
雖然早在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而近年通過的「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中的第 5 項目標即為「性別平等」,目的在推動「消除對婦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視,以實現婦女賦權與性別平等」。不久前我曾看過一則特別的報導,2013年聯合國婦女署發表一則廣告,這則廣告以圖像顯示在 Google Search 中,輸入「女人應該/不應該 Women ShouldShouldnt」、「女人不會/不能 Women Cannot」、「女人需要 Women need to」等關鍵字,搜尋的結果包含「女人不應該擁有權利」、「女人不應該工作」、「女人不應該當警察」、「女人應該乖乖待在家」、「女人不會開車」、「女人不會看地圖」、「女人需要安於自己的本分」、「女人不能教男人」、「女人需要更瞭解男人」等。這些現象說明出國際社會對於性別平權仍有極大的不平衡,最後結尾,我想藉由聯合國婦女署對於未來期望在搜尋引擎中看見的結果作為心得的總結 ——「女人應該擁有為自己做決定的權利」 「女人不應該再繼續遭受性別歧視」 「女人不能接受這些既定的看法」 「女人需要被同等對待和尊重」,也期許世界能朝向更平等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