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全民注意!警政署將監控你我手機!?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6%B0%91%E6%B3%A8%E6%84%8F-%E8%AD%A6%E6%94%BF%E7%BD%B2%E5%B0%87%E7%9B%A3%E6%8E%A7%E4%BD%A0%E6%88%91%E6%89%8B%E6%A9%9F-023905218.html
(時間)
三立新聞網 /2017.11.2 /上午10:39
【內文】
記者蘇怡璇/台北報導
警政署為了從源頭解決毒品和詐騙案件,預計開始建置4G偵查系統,換句話說,未來警方可以直接擷取嫌犯臉書、LINE等APP軟體的網路電話、影音電話、文字、照片、影像,甚至定位取得地理資訊。看起來對於犯罪行為源頭的確有所幫助,但警政署在計畫報告中直接載明「使用此軟體者都是治安和國安機關,故未開放民眾參與決策」,引發立委關注,立委質疑恐成變相監控,侵犯人民隱私權,「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警政署從107年開始到109年,編列了快5億的預算,執行建置4G偵查系統的計畫,因為警政署認為,警政署認為毒品與詐騙的案件,歹徒多運用App通訊軟體進行聯繫,讓警方監控有困境,所以推出此計劃。未來與法務部調查局合作,不管罪犯使用哪家電信公司門號,警政署都能直接取得手機內的任何資訊,包括所有通訊軟體的文字、內容、影片,網路電話,看似對打擊犯罪很有幫助,但你有想過嗎?一但系統建置完成,形同你跟我,完全沒有隱私。手機裡的對話完全暴露在陽光底下。
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警政署的報告中提及「社會參與及政策溝通」,卻表示本計劃使用對象皆為我國治安及國安機關,使用人非社會大眾,不需開放民眾參與決策。警政署要監看每個人手機,卻不開放民眾參與決策要不要這樣執行。立委們就痛批:「等於把全部民眾當犯人看。」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二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其實我們生活在這個大數據的時代中,每個人的一舉一動早已被監控了,只要我們有用到網路,有使用社群網站,我們的個人資料都在整個網路域中流動著。
像這則報導就只是其中一個案例而已,我們的隱私早在接觸社群網路的同時就已經暴露在日光之下了,雖然出發點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打擊犯罪,但是卻回連帶沒犯罪的人民一同遭受被侵犯隱私之苦,政府這種「偷窺」的行為到底對社會是好還是壞?即便憲法有保障我們的隱私(秘密通訊自由),但個人隱私的主導權真的在我們身上嗎?有沒有甚麼配套措施或相關政策來保證政府不會隨意侵犯到我們的個人隱私,危害人民之基本權利?我認為這是我們大家應該要思考的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義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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