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政一B 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 2017/10/31
標題】黃國昌877字舊聲明重申:讓我們再贏一次!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連署跨越門檻,有效連署書共26745份,跨越25120份連署門檻,中選會下午召開委員會議通過罷免案成案,並決定1216日辦理罷免投票。黃國昌本人今天下午由助理代為發布聲明,再度重申,「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黃國昌表示,在這個過程中,他也深刻感受到,根深蒂固的守舊勢力與權貴結構,依舊盤據著台灣的許多角落,阻礙台灣的前進。黃國昌指出,這些守舊勢力不僅投注大量的資源,更不惜造謠撒謊,為的就是企圖迫使退卻,但是並不會退卻,只會更加堅定自己推動改革的信念,深信改革終將勝利,島嶼終將天光。
黃國昌表示,面對這場即將到來的投票,請大家一起讓推動改革的力量再度集結。黃國昌指出,這次投票,不僅僅是對他個人表現的信任投票,更是為大家共同相信的改革理念投下一票,誠懇地邀請所有的朋友,再次共同展現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黃國昌聲明全文】
堅定改革腳步-站出來投票 讓我們再贏一次
20162月,懷抱著改革的熱情,承載著人民的託付,我從中央研究院走入新國會。我一直沒有忘記,當初為什麼做這個決定,也沒有忘記,自己曾經許下的承諾。
2015年的參選聲明中,我期待台灣能夠擺脫恐懼、迎向希望,蛻變成一個保障人性尊嚴、實現公平正義的國家,讓我們的下一代可以看得到未來。這份期待,也是過去幾年來,公民社會在一次又一次捍衛台灣民主與進步價值的過程中,所共同累積的信念與想望。也正是因為如此,進入國會以後,堅守進步價值,致力推動改革,一直是我與時代力量的夥伴們,共同努力的方向。
過去一年多來,從捍衛台灣主權、推動婚姻平權、貫徹年金改革、到追究違法濫權的弊案等改革措施,在許多重大議題上,我們都全力以赴,不敢有所鬆懈。我們自我期許,因為我們的存在,能讓改革的腳步更堅定一些,能讓最終的結果更往理想的目標多移動一些。每一分努力,都值得堅持。
每天清晨,走進立法院,我深知作為一位國會議員應盡的職責。我與國會辦公室的夥伴,從法案的撰寫、政策的研究、質詢的準備到預算的審查,總是兢兢業業,全力以赴。在跨越572平方公里的選區中,「汐止」、「金山萬里」與「瑞芳四鄉鎮」三個地方服務處的同仁,也總在與時間賽跑,辛勞處理地方的大小事,成為我最堅強的後盾。連續獲得優秀立委的國會評鑑,就是對我工作團隊的肯定。我可以無愧地說,自己在國會的問政表現,可以禁得起檢驗。真正讓我覺得虧欠的,就是我的家人。謝謝他們對我的諒解與支持。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深刻感受到,根深蒂固的守舊勢力與權貴結構,依舊盤據著台灣的許多角落,阻礙台灣的前進。這些守舊勢力不僅投注大量的資源,更不惜造謠撒謊,為的就是企圖迫使我們退卻。但是,我們不會退卻,我們只會更加堅定自己推動改革的信念。我們深信,改革終將勝利,島嶼終將天光。
面對這場即將到來的投票,請大家一起讓推動改革的力量再度集結。這次投票,不僅僅是對我個人表現的信任投票,更是為我們共同相信的改革理念投下一票。誠懇地邀請所有的朋友,再次共同展現我們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相關憲法條文】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其他相關條文】
2: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
    里)長。
3: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50: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
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53: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
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
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
費來源。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
、散布、評論或引述。
75: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80: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
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
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81: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
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
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84: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
辯書。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
85: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
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
    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心得評論: 
其實這則新聞也有一陣子了,起初,我認為只是少數人的意見,並不會真的走到這一步的,不料,他竟然走到了要投票的一天。雖然出乎意料,但卻是好事,因為憲法雖然賦予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可是在罷免這個部分卻很少被提到,不禁讓人生疑,憲法規定的是不是沒辦法被實踐?然而,雖然台灣的民主又進一大步了,但我卻私心的希望黃國昌委員能不要被罷免掉,或許他的個性不討喜,但他算少數有在為台灣人民做事的立委。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委員替人民行使立法權時,僅有少數立委是真的能夠達到的下面兩張圖片為公督盟做出黃國昌在擔任立委時的出席率及他做的事,說實話,他並沒有對不起他的選民。因此,我會好好觀察這件事後續的發展的,無論他能否繼續擔任立委,我認為他這段期間的貢獻都值得我們給他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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