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 星期日

政三A許家豪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卡管案 教育部強調:絕無故意延宕 「近日一定會有結果」
【時間】2018-04-01 21:41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064506
【內文】
教育部遲不核定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人事案,管中閔今天發表聲明,重話指教育部推諉懈怠、違法而不作為,使台大校務決策與年度財務窒礙難行,教育部及相關人員自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此,教育部表示,公務員依法行政,必須釐清所有爭議,教育部絕不會故意延宕或在行政作業上有任何遲延,「很快在近日內做適法性處理。」
至於「適法性」處理,是否也可能駁回管的聘任案?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回應,適法性處理本來就有各種不同角度。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就必須要聘任,如果有法律上的瑕疵,是否足以做不聘任的處理,這些都要依照教育部掌握的事證資料去判斷。
管中閔的義務律師團引用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為教育部三月十八日前未核定人事案就違法,陳焜元回應,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的立法意旨是,大學校長因故出缺兩個月或是任期屆滿前十個月,學校要組遴選委員會,讓新校長順利產生,主要要求的對象應該是學校。
陳焜元強調,管案涉及到的法律或實務問題相當複雜,教育部各單位一直都是戰戰兢兢處理,加上行政單位有一定的作業程序,應該要給教育部合理的時間去檢視,我們絕對不會怠惰。
清明節前是否會有結果?陳焜元說,「近日一定會有結果,但也不是我一個人說了算。」因為不同事件有不同的發生點,大家對意見上的處理要很仔細,也開過許多會議,逐一釐清確認。
聘任案的公文,是否出了人事處?陳焜元說,「這問題不重要」,重要的是,教育部非常仔細審慎處理問題。
至於管的聲明中要求教育部及相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陳焜元說,公務員就是依法行政,處理程序上應確實穩當,進行適法性監督,否則其他有不同看法的人也會覺得教育部處理不慎重。

【相關憲法條文】
165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心得】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因涉及學術倫理、未揭露台灣大獨董身分、與遴選委員未利益迴避、又被爆料長期赴中國廈門大學兼職授課等種種爭議,使教育部對其任台大校長一職遲遲沒有下文,且一再延宕,管中閔日前曾下達最後通牒,求教育部在3月底前做出答覆,然而教育部昨(31)日依然未做出回應,管中閔今(1)日下午在個人臉書發表聲明,砲轟教育部違法不作為,導致台大校務決策、預算窒礙難行,相關人員應承擔法律責任,而在這樣的風波下,我個人認為,犧牲的都是學生的權益,許多校內問題停擺無法順利進行,同樣身為高教體制下的學生,也期許教育部能給出一個令師生滿意的答案。

政一B 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台大校長案 管中閔義務律師:考慮採法律行動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064305
時間:20180401
〔內文〕
教育部遲未核定台大校長人事案,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的義務律師團今天表示,將持續關注發展狀況,若教育部遲不核定或不聘任,不排除採取訴願等法律行動。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5日選出中央研究院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1日上任,後續卻傳出管中閔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到中國大陸兼職等爭議,教育部至今未核定管中閔人事案。
管中閔於322日在臉書發表聲明,要求教育部於3月底前給予函示到底要不要聘任;今天下午再度於在臉書發表聲明,指教育部對本屆台灣大學新校長聘任,最遲不得逾越318日之最後期限,台大校務會議已於324日表達明確共識,對台大報請聘任由遴選委員會所選出之新校長,教育部應速予核示。
管中閔義務律師團成員大衛受訪時表示,大學法第9條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產生應在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大衛指出,台大前校長楊泮池2017318日宣布去年6月任期屆滿後不續任,以台大情況來看,算是因故出缺和任期的結合,若以最寬鬆標準來解釋,2個月組成遴選委員會,加上10個月遴選聘任,合計是1年,因此台大新校長聘任的最後期限應該是今年318日。
大衛表示,義務律師團將持續關注狀況發展,如果教育部遲遲不核定人事案或做出不聘任的決定,可能就會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因為台大將校長遴選結果報請教育部聘任,而管中閔是利害關係人,因此台大或管中閔都有權提出訴願。
大衛提到,訴願會送行政院後,需等訴願駁回後,才能去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因此前置程序時間較長,他也聽說有別的律師和學生希望以學生身分提出教育部有聘任台大遴選會委員選出新校長之法律義務存在的確認行政訴訟,這樣就不用等訴願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到高等行政法院,還可以提假處分,就看法院准不准。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08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省縣自治通則。
  行政區劃 。
  森林、工礦及商業。
  教育制度。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航業及海洋漁業。
  公用事業。
  合作事業。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大學法
 
9條: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
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
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
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行政訴訟法
 
5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心得評論:
             議論許久的台灣大學校長人選問題,最後又回到教育部手上,近期也將會有最終結果。 無論如何我們可推論的是必會掀起一場政治風暴。
             準或不準管,兩大黨都會罵。對於藍營來說不準管的話有可能會是個契機,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管的支持者就可以「借力使力」順勢打出「被迫害牌」,管中閔也可以扮演遭蔡政府黑掉台大校長的「被害者」角色出場參選台北市長。不過就算是管真的坐上台大校長的位子,這整件事情發展至今,不管是對管中閔或是對台大都已經造成傷害。

政一B 鍾念葳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工會遊行訴薪事 嘉基:該給一定給
[時間] 2018-03-29 23:51

[內文]
「你共體時艱、我血汗過勞!」嘉義基督教醫院工會昨天中午在醫院門口遊行,繞行醫院周邊,訴求加薪5%、返還年資津貼,約200名醫護人員及各部門員工參加,過程平和,不少外縣市工會來聲援。

嘉基表示,尊重工會發聲權利,近年陸續推動多項與薪資有關的措施,人事成本占率逾50%以上,超過多數醫學中心人事費用占率,大環境面臨「護理荒」考驗,院方每年定期檢視員工薪資是否符合市場行情,依照不同職類動態調整,「若真有虧待,薪資和市場行情落差太大,員工『用腳投票』早走光了」。
嘉基今年邁入60周年,員工約3300人,部分醫護人員利用午休時間參加遊行,也有員工因留守没參加遊行,請同事代為簽名支持,這項遊行不影響醫院運作。

嘉基工會理事長趙麟宇說,醫院累積資產,卻對基層員工照顧不足,有員工20多年沒加過薪水,「薪資不動如山」,部分員工加班卻被主管「暗示」報補休,無法申請加班費,漠視員工權益。
嘉義基督教醫院院長特助潘玉山說,絕沒要求員工不能報加班費,該給的一定給,員工可自行選擇報加班費或補休,院方和工會已進行7次團體協商,近2次有討論到薪資,5月2日會進行第8次團體協商,兼顧醫院永續經營的管理,今年會針對久未調薪人員優先思考薪資照顧方案,但對於工會提出的要求,因醫療給付環境變化大,無法給承諾,會以共好為目標。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2 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心得]

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讓人民可以組織工會去發聲,他們的訴求是加薪5%、返還年資津貼,但因為醫療給付環境變化大,所以院方無法給承諾,關於薪資的部分其實也時常在爭吵,不管是哪方面來說都有不同的聲音,但如果老闆確實剝削到員工的權益時,員工就應該跳出來發聲,為自己爭取權益。我也希望每次的遊行都能像上述一樣,是以和平的方式來進行的,去和資方達成一個共好的協定。

政一B 黃斐成

姓名: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8

【標題】陳慶士2001年就開始研究造假 監委要查

聯合線上  2018-04-01  1442

【內文】
中研院生化所前所長陳慶士遭查出論文造假,重創我國在國際學術倫理的名譽,監察院明天將開會討論並追查此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也要舉行公聽會討論此案。
陳慶士爆出被迫辭去在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藥學院及癌症研究中心的職務,因為該校內部調查發現,他有14項研究專案刻意且「魯莽」造假。
曾任台灣中研院生化所所長的陳慶士被發現,自2001年起研究開始造假,幾乎是服務於俄亥俄州立大學的近20年全部時間。該校上周五宣布他離職的消息,並公開調查文件,距離他辭職逾五個月。
陳慶士曾因開發出兩種抗癌藥的突破性研究專案,榮獲俄亥俄州立大學頒「2010年年度創新者獎」,但這也導致陳慶士的垮台。研究內容是關於他2008年開發出來並授權給一家生技藥物公司進行病患測試的藥物,那份研究有他造假的數據。
陳慶士不當行為的調查源起於有人以匿名電郵檢舉,提出六項造假指控。調查最後一路追溯至2001年,發現另外15項指控。調查人員沒收陳慶士個人筆電和外接硬碟,這後來成為重要證據,因為實驗室的電腦和伺服器並未留存資料。
監委包宗和表示,陳慶士擔任中研院生化所所長期間,是否有涉及用相關的假研究申請研究經費和預算,將會積極了解。監委蔡培村則表示,陳慶士在中研院期間是否有相關衍伸問題,或是獲得不當利益,這部分明日教文委員會開會討論,預計本周就會有結果。
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陳慶士違反學術倫理案並非個案,是結構出了問題,他將安排公聽會,以論文造假為題討論台灣學術機構的統整,確認究竟要由哪一個部會來管理論文造假案。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九十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查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九七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造假本來就是一件可恥之事,尤其是從事像本案一樣有攸關於人類健康與生命的數據造假,僅僅是為了貪圖個人利益而造假數據資料不只要付出法律責任,他更是一種人理道德上的偏差。
但是像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表示的,陳慶士案(本案)並非是個案,此類的事件不斷的發生,這早已是結構、制度上的問題了,這種事件在一樣的制度下是沒辦法減少的,要根除此類事件的再發生,只能從制度上來動刀。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力爭參與WHA 我備妥劇本
【出處】自由時報  2018-03-26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87162      
【內文】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我今年受邀參與世衛大會(WHA)情勢困難,衛福部長陳時中說「今年準備力道比去年更強」。據了解,我方將會多管齊下,除了提案、爭取辯論機會與更多雙邊及多邊會談外,若最後世衛(WHO)還是不邀請台灣出席,我不排除「任何可以使用的回應方式」,包括發動如二○○四年模式的票決方案,都在評估選項中。

二○○四年時,我促請友邦提案「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並在全會中發動票決,當時美、日都投下贊成票,支持將此案列入大會議程,雖表決結果仍失利,但令我方大受鼓舞;若今年台灣仍無法獲邀,各方建議的回應方式,包括票決與長辯論等方案,都在政府評估選項中。

WHO將於五月廿一日起於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七十一屆WHA,陳時中與外交部長吳釗燮均表示情勢險峻,我方(獲邀)機會不大,不容樂觀;但政府已經決定,即使沒收到邀請函,仍會由陳時中率領世衛行動團如期前往,與國際醫衛人士互動、交流。

美除在大會發言支持 還會做更多
知情人士表示,政府今年推案時程比去年提早,推案力度也加大,否則若今年再度無法獲邀,可能成為新常態,對我相當不利。去年會議期間,包括美日德澳與我友邦共十八個國家在大會發言中表達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續參與WHA;我也與美日、友邦、國際醫衛人士及團體舉行五十九場雙邊會談。

據了解,有關今年推案情形,現階段重點在於爭取國際支持。

吳釗燮上週在立院透露,除了提案與爭取辯論機會,我已透過外交管道和許多國家協商,洽請理念相近國家與友邦為我發聲,支持國家「盼比去年更多」,同時爭取召開更多雙邊與多邊會議。我與美方「已有好幾輪磋商」,相信美方除了在大會發言外,「還會做更多」,日本也會支持台灣參加WHA

因應WHO幹事長譚德塞的主要政見是普遍性健康照護,我方今年推案概念是「Health for all–Taiwan can help」,外交部已訓令外館,遊說駐在地國會推動友我決議案,許多旅外僑胞也主動串聯,支持台灣國際參與。

【憲法條文】
141 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增修條文第10條第五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心得】

WHA這個國際組織其實對於我們是蠻重要的,因為不管是一些流行疾病的管控或是一些醫療研究,台灣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礙於我們在國際上的矛盾地位,使得我們經常被排除在門外,雖然進入WHO是個更大的難題,但是我們至少要能夠參加WHA,而不是每次被拒絕後,卻只會回國開記者會譴責對岸的施壓,而沒有實際作為去做進一步的改變或對策。在這次文章中也有寫道,雖然這次被邀請的機會依舊不大,但不排除任何能回應的選項,台灣在國際本來就是屬於較為弱勢的一方,而我們自己的政府也更要主動行動,不能再像以往被動,也不能只會走同一條路,有時候換條路可能要走遠點但是或許會更好,這次的WHA也希望除了友邦的支持外,也能藉由其他大國的表態,讓我們能繼續參加W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