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政一B胡雅淳

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金門博弈公投大對決,改變才能更美好?
【時間】2017/10/25
【內文】
由金門縣議員蔡春生在今年43提出,主文為「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渡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觀光博弈?」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於623由金門縣選委會公告通過後,金門就進入首次博弈公投的「戰場」狀態。
當連署過關後,公投反方以「反賭」為名義,有系統且連續性地在金門地區和旅台同鄉會間,以「總統大選」般的規格進行宣傳和活動,而正方則是鴨子划水般運作,只參加公辦說明會表立場,其餘並無喧騰嘩鬧的造勢和宣傳,和反方形成冷熱反差的對比。

反賭方熱烈造勢

金門反賭運動發起人楊再平在4月份公投案一提出之後,即刻連絡了包含反賭博聯盟執行長何宗勳、台灣樹人會常務理事潘翰聲、千里步道協會執行長周聖心等多個NGO團體,在金門集合向金門縣議會抗議及陳情,公開發起反賭運動,以對抗由地方議員發起的公投連署。
楊再平表示,依照金門地方選舉的選風,該連線強烈質疑連署過程之中,可能涉及賄選的情事,故該連線曾經向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反應,希望調查處能夠介入監控,期能在公投連署過程中,便能捻熄博弈公投的火苗,但是這個步驟未能奏效;另一方面,反賭連線認為公投案主文不夠明確,並提起訴訟要求金門縣選委會停止執行公投案之審理,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聲請駁回」,使反賭連線意欲攔截公投案於前的策略也失效。
反賭連線除採取行政和法律上的反制手段,同時也向社會訴求,農曆412金門最大的宗教活動──浯島城隍祭,迎神賽會活動時,反賭連線也組成「反賭陣頭」安插在遊行隊伍中,拉出「金門我的家,賭場遠離他」、「浯島迎城隍,金門反賭場」標語宣傳反賭理念。
這場活動後不久,527連線發起人楊再平突然中風,反賭連線繼續交由地方上的NGO團體成員,洪篤欽、莊西進等人負責運作,成立臉書社團、召開記者會、印發宣傳品、成立運動總部、舉辦造勢活動,持續擴大宣傳。
公投連署在6月底通過審查,金門縣選委會公告將於1028日舉辦金門首次博弈公投,反賭連線更積極反制運作,於811在救國團金門青年活動中心,舉辦「金門環境永續高峰會議暨金門反賭場連線成立記者會」。
會中反賭博聯盟執行長何宗勳分享過去澎湖反博弈公投成功的經驗,並分析馬祖博弈公投通過後的情況,強調金門這場博弈公投若要成功反制,必須採取類同選舉的步驟,造勢、宣傳提高投票率,至少要催出6,200票以上的不同意票數,以壓制促賭方6,200人連署的基本盤,才能夠成功攔阻金門博弈公投通過。
會中除了從台灣跨海支持的10餘個NGO團體,並有金門當地的宗教團體和社團協會成員參加,尤其是基督教和天主教教會團體,基於教義戒律特別強調其反賭的宗旨和決心,天主教會便提供教會場地,供反賭連線成立總部,進行各項反賭工作的運作事宜。
反賭連線於8月成立之後,陸續印製反賭貼紙,深入金門商家進行宣導並張貼,另外印製「1028日我反賭」宣傳手冊分發家戶,另外透過網路社群發佈連線活動動態,並在臉書社群進行論壇及觀念宣導。

促賭方低調行事

相較於反賭的熱烈活動,促賭方對於反賭一波波的造勢及宣傳活動全部採冷對的策略。
除了公投案提案人蔡春生在6月期間,針對反賭運動做出「金門博弈公投事務,是涉及金門發展和金門人的生存事宜,實在不需要外來人到金門來指指點點,說三道四」的回應外,以致在金門縣選委會舉辦公開說明會之前,金門社會上只知反賭方,促賭方除蔡春生外究竟還有何方人士均一概不知。
直到10月初,促賭方才在夏興樹立「改變!才能更美好,1028日,請支持國際觀光渡假區」的看板,內容未見博弈和公投的字眼,至於促賭人士也未進行公開宣傳造勢活動,只出現在縣選委會舉辦的說明會上,但在金門五鄉鎮的說明會上,到場聽講的金門鄉親寥寥可數,對於這場歷史的公投事務,未見金門人參與的熱情。
前金門縣議會副議長許永鎮表示,從選舉的策略上言,促賭方這種冷處理的策略是因應金門的選情設計的,過去2004年陳水扁用公投綁大選金門的投票率不過四成多,此次只有單一議題且沒有政治選舉綁定,缺少許多催動投票意願的因素,故估計此次公投投票率不會太高,就促賭方的盤算,其基本盤已經有了6,200票的連署數,只要壓低投票率只要贏反方一票就贏,而要壓低投票率的方法就是凍化選情,所以他們不必花力氣和反方作對激化選情。

政府、立委中立

反賭方從反賭運動初始即一直要探求金門縣政府和縣長陳福海,對於博弈公投的處置態度,但縣政府則一貫以行政中立的態度回應,縣選委會總幹事陳永明表示,這項公投議題均依法完成程序,故公投案成立之時起,選委會就得依公投法相關規定進行各項事務進行。
他說,選委會依法公辦5由正、反雙方公開表述理念的說明會,及一場電視說明會,及印發選舉通知,選務人員講習、訓練,及1028日當天之投開票相關事務。
陳永明強調,縣府係公投選務主辦機關,執行選務相關的行政作業,一切要依行政中立的原則執行,對於公投主訴內容的正反意見均不宜表達任何看法,以免造成投票行為的誘導作用,這對正、反任何一方都不公平。
至於行政院對金門博弈公投的態度,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於1022日陪同行政院長賴清德赴金門視察用電問題時,被媒體問及金門博弈公投事宜表示,金門有全球獨一無二的戰地風景,金門的發展不一定要靠博弈,但行政院尊重民眾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

正、反表述 各說各話

此次公投正、反雙方直接交鋒都在公辦的說明會當中出現,正方的論述重點一直聚焦在金門發展要靠博弈事業作為強心針,並強調以金門人下南洋重鎮新加坡為例,縱使開國總理李光耀是反賭人士,但在其子李顯接班之後,著眼於新加坡國力發展,仍然在李光耀在世時獲其首肯之下,一口氣開放兩支博弈執照,分別在新加坡本島瑪麗亞灣及離島聖淘沙開設兩處博弈渡假專區。
而且正方還強調,博弈事業不等同於賭場,因博弈事業的主體還是渡假區的建設和經營,屬觀光產業一環,至於賭場依法只占渡假區5%的「附屬設施」,且這附屬設施屬封閉區間,就管理上可以像新加坡一樣提高本地人使用門檻,對於金門本地社會衝擊並不會如反方所說的嚴重。
而反方則論述博弈事業就是賭博業,只要金門設置了博弈特區,必定帶來社會治安敗壞的後遺症,並且會造成青年習賭、好賭風氣,甚至是倚賴賭博業維生的情況,對於整體社會發展都是不利的因素。
上述論述的要義在1018日電視說明會上,正反雙方最後一次正面攻防時有具體展現,正方代表是車正國(前金酒總經理)、楊其勳和周子傑(金門縣議員),反方代表則是董森堡(金門日報記者)、劉雋迪和董雅雯。
支持金門發展博弈的車正國等人指出,博弈和賭是兩碼事,就如同迪斯奈樂園裡也有餐廳,但不能叫做「迪斯奈餐廳」一樣。全球200多個國家中,有140個通過博弈,東南亞現只剩台灣等4個國家尚未開放博弈;新加坡自開放觀光賭場後,2010 年經濟成長19%2個觀光飯店提供3萬個工作機會。如今每年遊客已逾2千萬人次,且警力增加一倍,治安狀況比過去更好。
反對引進博弈的董森堡等人則指出,金門沒有國際機場和國際航線,加上大陸說只要金門搞賭,就關閉「小三通」,在未能吸收國際客源的情況下,促賭方所謂一年可有500億營收和幾萬工作機會又要從哪裡來?與其投資跟別人一樣的東西「自尋死路」,倒不如由金酒規畫多角化經營,包括開發特色產業如「藍金」鱟血醫療生技和「綠金」海藻,並在大眾觀光轉型為文化、自然觀光之際,做更有計畫的輔導和推動。
董森堡等人強調,如果引進博弈就可解決促賭方所指的經濟、產業問題,成為金酒以外的第2隻「金雞母」,為何只開放5%,而非台灣、金門都全面開放?且隨之而來的治安和生活環境、社會價值等重大改變,都將讓金門面臨嚴重衝擊,期待在馬祖、澎湖公投後,面臨不一樣發展結果的殷鑑下,他們向金門縣長陳福海和立委楊鎮浯喊話,希望他們能夠帶領鄉親站在反賭的這一方。

決戰前夕

經過數月的反賭運作,在正式投票前TVBS1012日,針對金門博弈公投發布了一項民調顯示,就公投的投票意願,有64%金門縣民眾表示會去投票,25%不會去,11%不一定。而將去投票的民眾,調查結果顯示,有近7成(68%)縣民表示會投不贊成票,只有18%表示會投下贊成票,另外13%未決定。
對於金門首次舉辦的博弈公投,有高達86%金門縣民表示知道將在1028日舉行博弈公投,僅1成左右(14%)表示不知道,顯示金門縣民眾對於金門首次舉辦的博弈公投,有相當程度的關注。
另一項假設性問題,如果金門博弈公投過關,未來順利設立觀光賭場,有35%民眾認為觀光賭場有助於經濟發展,但比例低於認為沒有幫助的49%16%沒有表示意見。如果金門設立觀光賭場,有高達80%金門縣民擔心治安會變差,僅12%表示不擔心,另外7%無法清楚表達看法。
反賭連線發起人楊再平對這項民調結果表示,這對於反賭方當然具有鼓舞作用,但畢竟民調只能作為趨勢判斷的參考,和實際投票行為恐怕會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反賭連線在1028日之前半個月還是密集地催化投票率,並且教導金門鄉親要投「不同意」。
反賭連線發起了「拒絕賭場,光榮之路」的下鄉行腳活動,從107日至9日到金門各傳統市場進行反賭宣傳熱身,從1010國慶日開始,從烈嶼鄉、金沙鎮、金城鎮、金寧鄉、金湖鎮依序下鄉行腳,像政治選舉一般,挨家挨戶發放文宣並說明投票方式。
並在投票前的黃金週末21日晚間,在金湖鎮新市里籃球場舉辦「反賭場祈福晚會」,並於22日週日白天在金城鎮舉辦「反賭場大遊行」,所有規格全部比照政治選舉的模式和程序進行。
除了一般的造勢活動,反賭方還進行了「割喉戰」,楊再平表示,在正方連署提案過程中,有許多陸配被正方以傳統的選舉方式取得連署,為了要「策反」這類選票,23日他特別邀請以陸配為成員基礎的「中國生產黨」主席盧月香出面向金門島內3,000名陸配喊話,呼籲大家投下「不同意票」拒絕賭場,以免大陸因金門設賭場而關閉「小三通」,失去一條便捷「回家」的路。另外,她也以台商身分指出,許多台商設籍金門,呼籲福建和廈門台商,可就近趕回金門參加公投,投下「不同意」票,拒絕賭場。
另外,該連線也打「名人牌」、「耆老牌」、「國際牌」、「大陸牌」、「青年牌」,在10月份分別請出旅台同鄉會總會長李台山、曾擔任總統府國策顧問的版畫家李錫奇出面反賭,還從日本請來了日本反賭場聯盟成員,全國賭博場設置反對連絡協議會事務局長吉田哲也、局次長新川真一與日本金融受害者連盟副秘書長鍋谷健一。到金門表示關心金門博弈公投事宜,並拜會縣政府鼓吹反賭,還向金門鄉親分享日本社會受賭害影響的面貌,期能催動金門人的反賭意識。
1024《廈門日報》以「別拿金門賭明天」為題,表示反對金門博弈事業發展,內容為專訪廈門大學台研院教授張文生,張文生概略以「如果博弈公投通過金門得不償失」,「希望金門民眾挺身而出,反對博弈公投通過」。張文生預警,若博弈公投通過,將致大陸緊縮「小三通」政策執行。另外,《海峽導報》也同時報導張文生的預警,也由建發國際旅行社副總王君瑜以旅遊業者立場示警,「金門博弈公投讓廈金旅遊線路毀于一旦」。
1025國立金門大學的學生所組成的「金大學生反賭陣線」,也出面召開記者會,以青年的身份宣示他們反對在金門設置觀光賭場的主張,並呼籲全體金大師生於1028博弈公投當天踴躍出席並投不同意票。

決戰氛圍弔詭

再過幾日,金門首次博弈公投結果就將見真章,但是金門社會氣氛對於公投的參與程度似乎不如民調結果顯示一般熱絡,許永鎮表示,就其觀察,金門社會底層對於這次公投議題的討論程度不算熱絡,只有看到反賭人士的造勢活動,但是就其長期觀察金門社會運動和選舉的經驗,這些造勢和宣傳是「有聲沒勢」,不管晚會或遊行,動員人數都不算很多,並沒有造成轟動。
他又說,加上促賭方手握6,200票基本盤,形勢上又不直接和反賭方對戰,讓整個選情冷冰冰,難以激化選民投票熱情,還有就是往年影響金門選情甚鉅的旅台返金票,在這次公投中恐怕很難產生效應,畢竟旅台人士返金投票的交通成本甚高,相對於公投結果的影響程度,不太可能會有人熱情到自掏腰包花23000元的機票錢回金門投公投。
許永鎮進一步分析,這一屆金門縣長投票率為45、去年總統立委投票率為33,反賭方推估這次金門博弈公投投票率大約在23成之間。金門合格選民約115千人,以3成投票率計算,大約17千票可過關,促賭方具有參與連署的六千多人當作基本盤,如果投票率低於3成,促賭方有可能過關。
面對促賭方意圖拉低投票率以基本盤決戰的策略,反賭方也相當清楚,所以在投票倒數計時的當頭,反賭方一方造勢,一方面也要加強行腳拉票的苦工作業,楊再平表示,在最後時刻反賭方就得要陸、空聯合作業,拉得一票是一票,希望1028日能夠獲得好的結果。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23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級無記名方式投票之方法行之。
132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補充條文:公民投票法】
1 條: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之。
4條: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30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31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
    )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33條: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但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
行提出。前項之同一事項,包括提案之基礎事實類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斷事項者。前項之認定由審議委員會為之。
【心得評論】
離島地區發展往往仰賴觀光業,博奕事業更是近年來的熱門話題。推動博奕事業的發展除了可以帶來大量工作機會,
也能提高台灣的國際能見度。但是賭博的風氣盛行,對當地教育環境可能有淺在的不良影響,治安也有惡化的風險。
其中提到冷凍選情有利於正方,因為正方有基本連署的票數掌握在手,只要降低整體投票率,就很有可能可以獲勝。
我認為這種操作顯示出整體公民對這政治活動並不熱衷,然而這對金門人的來來是一種不小的傷害。畢竟自己生長
環境將有所變革,表達自己的想法並參與事務是理所當然的吧,等到事後引起爭議再來後悔或檢討都來不及了。
另外,對於金門博弈公投一事,本島人民可以適時表達關切,但我們並沒有太多發言權跟立場干預他們的決定,
尊重他們的決定讓他們自行決定前途是本島人最應該做的事。


政一B 李庭妤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9
姓名:李庭妤

時間:20171026

標題:男警蓄長髮考績吃丙 法官挺警政署「維護紀律」



內容:(更新:葉繼元回應、判決理由、照片)
保二總隊男警員葉繼元因為性別認同而堅持蓄長髮,從2013年起,3被依違反服儀規定記了58支申誡,功過相抵後為17支,但201511月又因「用餐遲到10分鐘」再記一支申誡,合計18支相當於兩大過,保二總隊隔月召開考績會將他免職,後因葉男與人權團體多次抗議,警政署去年9月撤銷免職令。但葉男仍不服2015年的考績被打「丙等」,提告要求撤銷「考丙」並向保二總隊求償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以警政署的處分是維護紀律為由,判他敗訴。葉繼元聽判後神情失落:「我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這麼多年,從2008年持續至今,發現與長官的對話沒什麼效果,就如同法院的,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期間各種貼標籤,或是受到長官、同事之間的分化、打壓,也遭遇到免職困境,一連串一言難盡的行為,我會上訴。」判決指出,警政署要求警察服裝儀容,是維護團隊紀律與專業形象,以及民眾觀感,並非性別歧視也沒違反平等原則。葉繼元(30)是全國第一個因為蓄長髮而考績被打丙等的警察,他曾表示因為蓄髮經常被長官「關注」,要他接受輔導或尋求專業諮詢,導致同事不敢接近他,工作長期處於無形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先前開庭時,保二的委任律師向法官強調,葉男2015年被記18支申誡後,保二為讓他保住工作,撤回一支蓄髮申誡,但不表示蓄髮可以不用受罰。葉男的律師則請求法官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考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判決撤銷葉的考丙處分。(丁牧群/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心得:
近年來,性別認同及歧視消除的話題越來越被世人重視,從同志婚姻的討論到各個公共場所的性別友善設施的設立,我們都以為我們營造的社會對於每一個性別已經越來越友善以及開放了,但看到這篇新聞真的讓我很震撼,並且強烈的認知到我們所做的其實還遠遠不夠。
從判決理由中的維護團隊紀律與專業形象以及民眾觀感,我都感到非常質疑,蓄長髮的警員到底破壞了哪裡的紀律?又破壞了民眾對誰的觀感?

先從團隊紀律談起,在我對於團隊紀律的想象中,應該是跟實質操作上的遵守團隊規矩,盡心盡力合作為民服務才是所謂的警察應該要有的團隊紀律吧?為什麼這樣的紀律居然在這個案件上被推及到了個人的髮型外貌上了?且在並不屬於不穿制服執行勤務的狀況之下,究竟為什麼長髮會是違規的理由,這讓人不解;再從專業形象來說,我以為大眾對於警察的專業形象,是在於能力面向保護人民、提供資訊、維護社會的整體秩序,但在警察個人的打扮或是性別認同傾向中,為什麼會對於能力面向的認知有所破壞?這我也沒辦法理解;最後從民眾觀感來談,其實因為社會觀感進而去禁止或規範個人穿著打扮本就是件非常爭議的話題,從高中制服的規範,到通姦罪的存廢,其實都多多少少牽扯到民眾觀感及法律規範的重疊區,我們當然都明白,法律某種程度上有需要去反映或參考當代社會對於道德的歸範,提供社會安穩的力量,但當這種用觀感去論斷一個人應該或不應該去做什麼的規範,理應該是走向一個有彈性也有空間去減少干預的做法,而不是在現在都已經在大眾的心中可以接受每個人有不同性別氣質及性傾向的時候,還是用強硬的規範去規訓人們,應該或不應該成為什麼。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
學號 : 06114212

【標題】鄭性澤無罪 平反協會:證實仍有死刑冤案



【時間】2017/10/26 19:32

【內文】
    (中央社記者蔡佳伶台北26日電)鄭性澤今天獲判無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說,這是台灣司法史上首次有檢察官為死刑定讞案聲請再審,今天雖獲判無罪,但很難感到喜悅,因為再次證實有死刑冤案。

鄭性澤被指控犯下殺警案,原判死刑定讞,去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查出4個疑點,裁定鄭案暫停執行,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鄭性澤平反大隊今天在立法院召開「生命的向望:死刑冤案鄭性澤再審宣判」記者會。

與會的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這起案件的判決書有很多破綻,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們都能朗朗上口的兩階段殺人說的荒謬、移動殺人說的不可採等,都成為後來律師團撰寫訴狀、跟法官說明為何此案有再審理由的基本資料。

羅士翔說,一起冤案,最終希望的是和司法對話,請檢察總長、大法官、法院願意重看這個案件。今天雖是無罪的一天,但很難感到喜悅,因為再次證實有死刑冤案,鄭性澤曾說,有時走在半路似乎比走到終點更辛苦。鄭性澤2006年遭判死定讞,2016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正式為鄭性澤提出再審,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一次有檢察官為死刑定讞案聲請再審。

受邀出席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表示,這樣的無罪判決得來不易,從事件發生的2002年到2017年整整15年,15年是多麼漫長。

尤美女說,這起案子是跨領域的結合,不只是所有法律人的努力,還有非法律人的努力,大家攜手合作為冤獄平反。此外,鑑識過程荒謬,不夠專業,面對這樣一個系統性的鑑識過程,是否該全面檢討,不希望再有下個鄭性澤,下一個肝腸寸斷的家庭,司法不該成為加害工具。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作者張娟芬在會中說,鄭性澤今早念出給被害人蘇憲丕兒子的信,提到這麼多年來一直有個懸念,始終記得當初警察把他當作殺警嫌犯,把他押到蘇憲丕公祭現場,逼他下跪,他始終記得蘇憲丕的兒子回頭看他一眼,那一眼一直烙印在他心裡頭,他知道那是譴責的眼神,他始終想要說,「其實不是我殺你爸爸的」。這是鄭性澤很真實的心情。

張娟芬說,被害家屬所發聲明談的是,希望未來對犯罪被害本人或家屬能有更完善的支持系統,這是這個案件各方都有非常強烈的意願和熱情一起推動的事。1061026

【相關憲法條文】
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民法條文
186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相關刑法條文
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民事訴訟法條文
496條(再審事由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497條(再審事由2
  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498條(再審事由3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498條之1(不得提起再審之事由)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499條(再審管轄法院)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501條(提起再審之程式)
  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本案之辯論及裁判,以聲明不服之部分為限。 
505條(各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505條之1(再審之訴之準用規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506條(判決之效力)
  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相關刑事訴訟法條文
420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1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421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2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422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426條(再審之管轄)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427條(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436條(再審之審判)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437條(言詞審理之例外)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
438條(終結再審程序)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439條(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440條(再審諭知無罪判決之公示)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

【心得評論】
    鄭性澤的無罪,如同新聞內容述的,「很難感到喜悅,因為再次證實有死刑冤案」,這同時也是死刑存廢議題中,廢死方的其中一項論點。鄭性澤先生自被判死刑定讞後被關了15年,至今竟是以無罪翻案,這是多麼大的落差。在那冰冷的鐵窗旁,為了清白的等待,等待了15年,無意義地耗盡了15年的光陰,更不用說若執行死刑,所不能挽回的遺憾,只因為鑑定過程的問題。因此我希望司法機關對於事後的補償及未來形成判決時,能更仔細,更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別忽視憲法第8條對於人民人身自由權的保障。
     鄭性澤先生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明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指出公務員對人民的侵權行為必須付責任,我們也可以看到,這項條文的精神具體發揮在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及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中,更提醒大眾看似高高在上的司法官或檢察官,也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無形中形成督促司法單位的力量。法律也保障人民不服判決而提起的再審,即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以後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條文,以法律程序釐清事件的真相,並還給人民公道 。
     鄭性澤先生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藉由此事件,我也感受到選擇朋友的重要性,一個好朋友,會和你一起走正確的道路;一個壞朋友,酒肉朋友,不僅會傷害別人,也會拉你走向不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