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李庭妤
學號:06114219
標題:同婚受挫!釋憲後首起同性伴侶登記訴訟案
法官駁回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752181
內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為了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告,請求司法發揮彌補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上午宣判,法官判決撤銷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同婚登記的處分,但也駁回方敏、林于立要求法院命戶所接受同婚登記的訴求。等於全案回到原點。
法官表示,撤銷原處分理由是因為釋字748號解釋,但釋憲後修法尚未完成,也還沒超過兩年期限,所以戶政機關無法依照現釋憲精神直接讓兩人登記。因此才會駁回原告請求戶所直接給予同婚登記的請求。
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2013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首次聲請釋憲未被受理,2014年8月1日有團體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三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後,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釋字748號解釋今年5月24日出爐,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釋憲出爐後,法院繼續審理三起由伴侶盟委任的女同婚訴訟,方糖案日前開庭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說明當初是依民法規定「婚姻需一男一女」才會駁回申請。受命法官洪遠亮詢問北市府,依釋字748解釋意旨,顯然民法沒保障同婚違憲,有沒有考慮自行先撤銷原處分?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則回應,即使撤銷原處分,但目前仍無法登記,且現行系統設定為「一男一女」。
洪遠亮指出,本案首先要處理的是「原處分合不合法」,這點目前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
,原處分看來是違法,現在問題在於「行政法院可否介入裁量?」
伴侶盟律師團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2003年針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指出此判決早於加拿大制定全國性的《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民事婚姻法)》,法院先於立法完成前,直接判命同性結婚立即生效,「彌補憲法的違反」。
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潘天慶、莊喬汝主張,依據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釋憲的「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適用法條:
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3.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憲法釋字第 748 號: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同性婚姻的合法爭議在社會以爭吵多年,國家究竟要以什麼制度滿足全國人民對於婚姻以及對於愛情的想像,是一件非常困難且難以打持社會共識的一個議題,然而,我認為雖然制度很複雜,但將心比心理解每個不一樣的族群,以及真心的去愛,是一件不複雜的事情,即時在這個案件當中,結果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對於一心想要讓同性婚姻儘快在實質上有法律保障的人們或許會感到十分灰心,但我認為也不仿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在釋憲兩年內必須要盡快立法通過的情況之下,現在的過渡期,或許是必要忍受之惡,雖然我明白反同之人絕不會消失在社會上,但我認為如果能在這過渡期內,努力跟那群人溝通,或許也是唯一,但也是最好的方法,一旦人們的排斥感降低,反而對於同志而言,會是比較友善且完整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