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政一B 李庭妤

班級:政一B
姓名:李庭妤
學號:06114219

標題:同婚受挫!釋憲後首起同性伴侶登記訴訟案 法官駁回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15/2752181




內文:
同志方敏、林于立(糖糖)為了戶政機關不讓其登記結婚提告,請求司法發揮彌補立法瑕疵及行政怠惰的角色,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上午宣判,法官判決撤銷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同婚登記的處分,但也駁回方敏、林于立要求法院命戶所接受同婚登記的訴求。等於全案回到原點。

法官表示,撤銷原處分理由是因為釋字748號解釋,但釋憲後修法尚未完成,也還沒超過兩年期限,所以戶政機關無法依照現釋憲精神直接讓兩人登記。因此才會駁回原告請求戶所直接給予同婚登記的請求。
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2013年向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首次聲請釋憲未被受理,201481日有團體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三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三個案件於20154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後,三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等待大法官釋憲結果。
釋字748號解釋今年524日出爐,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釋憲出爐後,法院繼續審理三起由伴侶盟委任的女同婚訴訟,方糖案日前開庭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說明當初是依民法規定「婚姻需一男一女」才會駁回申請。受命法官洪遠亮詢問北市府,依釋字748解釋意旨,顯然民法沒保障同婚違憲,有沒有考慮自行先撤銷原處分?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則回應,即使撤銷原處分,但目前仍無法登記,且現行系統設定為「一男一女」。
洪遠亮指出,本案首先要處理的是「原處分合不合法」,這點目前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 ,原處分看來是違法,現在問題在於「行政法院可否介入裁量?」
伴侶盟律師團庭呈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2003年針對七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勝訴定讞判決,指出此判決早於加拿大制定全國性的《Civil Marriage Act in 2005(民事婚姻法)》,法院先於立法完成前,直接判命同性結婚立即生效,「彌補憲法的違反」。
伴侶盟律師團許秀雯、潘天慶、莊喬汝主張,依據釋字748解釋,撤銷原處分並直接命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釋憲的「兩年日出條款」是拘束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並無缺乏法律依據或窒礙難行的問題,請法院直接命北市府作成結婚登記。

適用法條:
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3.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憲法釋字第 748 號: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同性婚姻的合法爭議在社會以爭吵多年,國家究竟要以什麼制度滿足全國人民對於婚姻以及對於愛情的想像,是一件非常困難且難以打持社會共識的一個議題,然而,我認為雖然制度很複雜,但將心比心理解每個不一樣的族群,以及真心的去愛,是一件不複雜的事情,即時在這個案件當中,結果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對於一心想要讓同性婚姻儘快在實質上有法律保障的人們或許會感到十分灰心,但我認為也不仿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在釋憲兩年內必須要盡快立法通過的情況之下,現在的過渡期,或許是必要忍受之惡,雖然我明白反同之人絕不會消失在社會上,但我認為如果能在這過渡期內,努力跟那群人溝通,或許也是唯一,但也是最好的方法,一旦人們的排斥感降低,反而對於同志而言,會是比較友善且完整的保障。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10

【標題】美國加州野火威脅降低 數千住戶獲准回家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13/275947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時間】2017-10-16 12:00

【內文】
導致美國加州野火肆虐,傳統釀酒聖地被燒毀的強風,15日已經稍微減弱,部分地區空中瀰漫的煙霧開始消散,加州消防部門15日表示,由於野火的威脅大幅降低,逃離家園的數千民眾獲准返回,但仍有數萬人因為火災危險而不能回家。
過去一周的野火為加州有史以來最嚴重,損失最大,造成的死亡人數最多。納帕縣官員說,全縣一周前處於噩夢中,他們盼望的一天如今終於來到。
由於風勢減弱,部分地區的火勢已得到控制。獲准返回家園的民眾,是不再受野火威脅的地區,因為疏散令而離開家園的人,從近10萬減少到75000人。
加州森林和防火部門說,過去24小時的局面發生劇變,部分地區的火勢有一多半得到控制,成為撲救野火的一個轉折點。
野火導致40人喪命,摧毀房屋和建築5700棟,隨著清理廢墟和尋找失蹤人員,死亡人數還可能更多。
在火災損失最重的索納瑪縣,警長吉奧達諾表示,在報告的1700多名失蹤者中,他們已找到1560人,許多人是因為聯繫不上而被報失蹤。
但索納瑪縣人員說,除非確定安全無誤和供電供水恢復,否則他們不會允許居民回家。搶修人員在加班加點接通供水和電力,部分地區要豎立新電線桿,而一旁就是燒焦的樹木。
許多疏散居民焦急地等待回家,表示至少希望回家看看,房屋是否還在,但也有部分民眾仍不敢回家,在尋找其他地方棲身。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與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心得評論:】
我認為政府人員在確定災區安全無誤及水電供應恢復後,否則不讓災民返家是十分正確的。
台灣位處火環帶以及颱風影響區域,無論大小幾乎每年都會有天災發生,以及地區人民受到天災影響生活,在為了避免緊急危難,以及保障人民生存權的情況下,依照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對預警區域的人民進行撤離。
儘管每年都會有民眾選擇死守家園,但是即便人民擁有居住遷徙自由,權利行使亦是在不造成緊急危難的情況下,只要經判斷有需要,政府以公權力強力介入之,這是非常合理而必要的。當然,撤離之後也應依法律規定,去設置相對的配套措施,如人民安置、災區重建、賠償等,來幫助受災者得到應有的扶助與救濟。
對於災民來說,撤離可能是一項「惡」,但這卻是必要之惡,如若今天房屋必定會受天災而摧毀,那麼留與不留,並不會對這項結果造成任何影響,那不如好好配合撤離,吃飽穿暖照顧好自身,在風雨過後重新站起回到家園,繼續過生活。

政三B 劉闓毅

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選不成總統 施明德提告敗訴
【出處】https://udn.com/news/plus/10172/2752657
【內文】
2017-10-12 13:51聯合晚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前年向中選會申請登記第14任正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因未檢附政黨推薦信、未完成連署證明書,遭中選會以表件不合規定為由不受理;施宣布退選並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施敗訴,可上訴。

律師團表示,《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求自行參選的被連署人連署人數,在規定期間內必須達法定門檻,且若不足法定連署人數二分之一,其連署保證金100萬元依法不發還。

律師李念祖強調,本案涉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連署與保證金的制度,不合理又不可行,且違背當下的科技環境(網路),對於人民參政權已達違憲程度。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四十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四十六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七十三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相關法律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 ()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 () 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心得評析】
施明德先生因參選第14任總統未能達成連署書和保險金的限制,以至被迫退出選舉,其認為現行的總統參選門檻過高有違憲之虞。然而雖然憲法賦予我國國民參政之權利,但為避免任意參選總統、副總統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才特別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另外訂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設定連署和保證金之限制。且這項議題也不是新興的疑慮,於民國87年已有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違憲?」一爭點作出大法官釋字第468號解釋,此法律並不沒有違憲。


但雖然有關連署和保證書早已被裁定並未違憲,並解釋該選罷法依憲法而立合法合憲,而且目前看起來並沒有調整相關條件的計畫。但我們依然可以從這個題目去發想,其他的選舉限制有沒有真的符合公平原則,或有沒有修改的空間?比如日前討論度很高的投票年齡下修的議題,或對參與選舉的年齡限制有無必要?都很值得去做延伸的討論。

歷史二 劉真

姓名 : 劉真
班級 : 歷史二                                                                                 
學號 : 05112036


【標題】明年起看病先問「性取向」!英國新規定讓人傻眼了...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新聞即時新聞國際版
【時間】2017-10-16 08:19
【記者】綜合報導
【內文】


英國國家醫療保健服務(NHS)最新公布的醫療指南引發爭議,該指南竟要求護理人員在診治滿16歲的患者時,需詢問病患的「性取向」並建檔,此規定遭到各界質疑,有協會認為這是擾人且冒犯的行為,性取向和診治根本就毫無相關。
    綜合外媒報導,NHS新規定要求醫師、護理師等醫療人員等,向患者或是被服務對象詢問性向。該組織表示,這麼做是為了確保「沒有病患遭到歧視」,且不會強制要求病患回答。據稱該指南規定,未來醫療人員在診斷前要先詢問病患「你認為以下何者最符合對你的形容?」選項包括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其他性向、不確定、以上皆非、不知道等,新規定預計明年4月起上路。
    除了詢問性取向,新規定還要求醫護人員將患者性向建檔,NHS女發言人表示,這項規定並不影響到民眾接受的服務內容。不過,家庭醫師協會(Family Doctor Association)批評,要求家庭醫師詢問病患的性取向,「是一種擾人且冒犯的行為」,且對於年長病患而言,性取向不會影響健康情況或是醫療。
    該協會主席史溫雅德(Peter Swinyard)也強調,到性病診所就醫的病患有可能被問性取向,但是去皮膚科就不會,過去只有在與醫療相關才會詢問性向,且每位病患接受診治的時間很短,性向根本就毫無相關。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108條(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十八、公共衛生。


    第157條(衛生保健事業之推行)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基本國策)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7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第12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25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心得評論

    這項政策我認為嚴重侵犯到每個人的隱私權,每個人有權決定他是否要公布自己的性取向。如果真的需要登記這項資訊,我認為只能登記他的生理性別,當然這個資訊在身分證上就有了,他的心裡性別(社會性別)乃至於性取向則是完全沒有必要讓不相關的人知道。這項政策是為了落實不要讓人遭受歧視,但是施行的方法就讓人感到嚴重的歧視,雖然不要求病患一定要回答,既然是非必要回答,也不會影響醫療過程,那麼何必要詢問這個問題呢?

    如果是為了醫療需求來詢問,我認為必較洽當,當然詢問的場合在診間內,只有醫生.病患.護理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詢問會更好,而不是在公開的場合。如果是治療性病的話,詢問性取向來了解性生活以至於對症下藥,我認為這是最合理的強況。

    還好台灣目前沒有實施類似的規定,實行後勢必引起強烈的反彈。因為我們非常注重基本人權中的隱私權。希望英國政府能提出合理的說明或是進行政策修正,因為這實在太不禮貌也太不注重隱私權了。

    政一B 張哲毅

    姓名:張哲毅
    班級:正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buzz orange 10/13
    【內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結婚登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12 日)認為, 同性婚姻尚無明文立法,判決駁回。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此案尚未定讞,將等法院判決定讞後再研議後續作為。
    方敏、林于立在民國 103 年時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兩人因而提告,訴訟一度因等待大法官釋憲而暫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訴請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請求。
    全案緣於民國 103 8 1 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號召 30 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 3 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104 4 月陸續開庭審理。
    其中包括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告。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案等於回到原點,將行文內政部,詢問如何處理。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定讞,內政部現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將等定讞的法院判決出來,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不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目前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嗎?張琬宜說,按大法官解釋,兩年時間到,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就可直接辦結婚登記; 兩年內,在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仍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而針對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訴請直接同婚登記遭法院駁回,律師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判決結果也會產生另一股壓力,促使立法部門須趕緊處理修法相關議題。
    黃帝穎認為法院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但因為在考量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情形,才會判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黃帝穎說,這個判決也告訴這些爭取婚姻平權的團體,因為立法者還沒通過修法,尚無法落實大法官釋憲對於婚姻平權的意旨,他們在行政、司法機關仍會碰到依法執行、審判的情況,到處碰壁的情況下,這個壓力會回到立法部門,要儘速做出符合大法官解釋的一部法律。
    律師許秀雯則主張,釋字 748 號其實已可作為行政機關受理同性結婚登記的理由,因為釋字 748 號提到若二年內未完成修法,即可依民法登記同性婚姻,表示法律依據根本已經存在,法規並未真空,但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卻被架空延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16條之1: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 without any limitation due to race, nationality or religion, have the right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They are entitled to equal rights as to marriage, during marriage and at its dissolution.
    【心得評論】
    同性婚姻經過大法官釋憲,顯然在法理上已認同其應合法且是政府必須推動的價值。不過釋憲中確實也提到所謂的2年內限期改善。

    我覺得如果先不論2年內限期改善這件事到底合不合理,既然釋憲都說了,那就應該遵守,個人認為在2年內衝撞體制還是一個不太恰當的行為,因為2年後如果行政機關不願給同志伴侶登記結婚的話自然違法。在釋憲案已做成的狀況底下,個人不太贊同這樣子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