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政一B 黃邑涵

姓名:黃邑涵
班級:政一B
學號:0614257
【標題】
苗栗女當小三 慘遭長腿妹扒衣暴打    
三立新聞 10/15上午9:36
                             
【內文】
     臉書粉絲專頁「黑色豪門企業」今(15)日貼出一段爆料影片,只見好幾名女性圍著一個女生圍毆暴打。被打的女生遭眾人腳踹、扯髮,甚至強脫上衣露出內衣。
   貼文中指出,14日晚間10時在苗栗頭份,「被打的女孩子,前陣子因自拍裸照被外傳,還勾引別人的男朋友,14號晚間還約人在頭份尚順談判,結果慘遭四五個人毆打。」影片中,一行人似乎約在停車畫面中,旁邊的人都邊看邊笑,最後被害女子內衣被扯下,露出半邊胸部,圍觀者才進行勸阻,女子則趕緊起身穿衣。網友看到紛紛留言:「後面被打的女生走到坐在摩托車的男生那?是她的朋友!看著她被打?」「上次爆打小三苗栗人,這次又苗栗人。」「一群白痴還留證據等警察上門。」「別惹苗栗妹。」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心得評論
    對於臺灣的新聞媒體下標題如此聳動又貼標籤的標題已經習以為常,光標題就有三個面向值得我們思考,一:苗栗女,雖為案件當事人的簡稱,卻能從網友的留言中看出已將苗栗女貼上了標籤,二:長腿妹,總是會有人用外觀來形容看到的女性,G奶妹、長髮辣妹等等物化女性的字眼不斷在新聞標題中出現,而閱聽人也漸漸受影響,用外觀來代稱他人,三:扒衣暴打,此種形容完全能夠成功吸引那些喜歡腥羶色的民眾的眼球,就算並沒有重傷有用暴打形容,且整個社會案件的重點並不在扒衣暴打,不在長腿妹更不在苗栗女。
      網民的回應讓這樣上傳影片的動作成了某部分人的必須,卻也壞了受害者的名譽,從案件表面上的加害者,轉而成了受害者。這樣網路暴力的造成與橫行,是我們應該檢討,並從自身例行,強力阻止、抵制的。
      新聞中失控的女性們行為也值得我們省思,我們以生活在文明世界為傲,甚至覺得理所當然,但社會新聞毆打、暴力事件仍層出不窮,人們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如同未開化的野獸,以暴力解決一切爭端,這並不是所謂文明世界應該發生的狀況,不只牽扯到了教育、社會安定,更牽扯到政府組織對一個國家穩定的負責程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