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

政一B 邱榆婷

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律師:看過「色情報復」被害人的痛苦,就再也無法看熱鬧了

【時間和出處】
l   2017/10/11

【內文】 /王立柔;攝影/林佑恩
一年前,陳明清律師碰到客戶哭著上門,說她的性私密影像被惡意外流。這是他第一次認識到「色情報復」有多嚴重,以及多難處理。為了盡更多心力,他自願加入長期關注此議題的婦援會擔任義務律師。
一年後,陳明清律師接受《報導者》記者訪問時卻顯得非常痛苦,不時垂頭、嘆氣,說自己「很沒用」,無法真正幫上什麼忙,也懷疑人們的網路行為能不能改變——看到別人非自願被外流的性私密影像時,有沒有可能設身處地,不點閱、不分享、不下載?
以下為記者整理陳明清律師訪談內容,以第一人稱口述方式呈現:
人在心態上有一個很奇怪的問題,就是事情沒有親自碰到時,不會意識到嚴重性。但試著想想看,如果是你的性私密影像散布出去了,甚至還有人一直告訴你現在已經傳遞給誰看了、接下來要傳給誰,甚至截圖說你媽已經看到了⋯⋯請問你有何感想?一旦開始設身處地,套入這個心態之後,就知道影響有多大。
我第一次收到「復仇式色情」的案件是20167月中,在那之前對這個問題沒有任何認識,新聞上看到也沒反應,以前想法也是「你不拍就不會有問題了」。但我印象很深是被害人來找我,訴說時有哭泣,有憤怒,我親身體會到了她發生的事情之後才開始設身處地,也有一點欽佩她,為什麼能鼓起勇氣找了一個很陌生的人這樣傾訴,處理這個案子。
我認為這樣的傷害完全不亞於性侵害犯罪,但如果是性侵害犯罪,法律上有一套專門的程序,像是社工介入和醫療院所的幫助,「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則是用一般犯罪的流程來處理,那麼當事人在這樣的流程裡能受到多少保護,完全取決於承辦人員願不願意多花一點心思。可是我們碰過一些例子是,老一輩的警員甚至冷言冷語,「你為什麼要拍這些影片?如果不拍不就不會出現這樣的事情嗎?」但現在通訊軟體發達,年輕人也不一定能考慮到這麼多,或者基於信任關係,相信這是彼此之間做為欣賞之用,沒想到最後對方拿來傷害自己。
接下來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讓兩造出來見面,兩人就會出面對質,但被害人對加害人極其害怕和厭惡,加害人為了要抗辯,也可能講一些很難聽的話,用這種方式去羞辱被害人,被害人情緒上面會崩潰、會難過,就不願意提告了。即使進入審判,相關的判決文書未來都要公開,以現階段的法律規定,也絲毫無法引用性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所以復仇式色情的被害人姓名在裁判書裡不一定能被遮蔽,包括案件細節都會揭露出來,有心人一輩子都可以查到。
被害人鼓起勇氣來報案,這是很困難的決定,偵查庭可能還要現場勘驗犯罪影片或照片,光想到就會打退堂鼓,我一直都覺得我的幾個個案都是蠻有勇氣的人,願意踏出這一步,但被害人面對的司法程序卻是不溫柔、不友善的。就刑責來講,若雙方當初是在合意情況下拍攝,不是偷拍,就無法用「妨害秘密罪」來處理,現階段能處罰的最重條文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但這就很奇怪,變成是在保護社會、人民的倫理道德,不是在保障當事人對隱私權的合理期待,縱使成罪了,大部分易科罰金就可以解決掉,根本不痛不癢,刑度無法嚇阻,但這樣的損害對一個人是很大的影響,為什麼法律層面上沒辦法好好保護?
又譬如當事人的影像還在散布中,我們最先考量的是如何將資料扣住,但《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扣押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證物不被湮滅變造,我們卻是為了防止這樣的犯罪物品被流露出去,聲請理由與立法目的是違背的,就會被打回票,但這恰恰又是被害人最在乎的。
刑事訴訟照理要能保護被害人,結果卻常常變成被害人受到折磨,最後受到打擊就逃避,真正要處罰的人沒有處罰到。我有一個當事人就是後來受不了,放棄提告了,她不能再承受新的壓力,覺得對方怎樣都無所謂,只要眼裡不再碰到、再看到就算了。這是我心裡面一直以來一個很大的遺憾——當事人懷著一個希望來詢問律師,哭著說「律師,該怎麼處理?」我每天都看到有這樣的新訊息在進來,也看到網友講著調侃的話語,可是現階段法律能提供的助益竟然這麼的少,我最後只能盡量講一些安慰的話,或找社福團體來幫助對方,卻沒有一個直接解決的方法。
面對如此孤獨的訴訟,我遇過的被害人又常常腹背受敵,不敢讓家人知道,也沒有人陪她來。於是我也常兼任社工的角色,就像處理家事案件一樣,要花很多耐心跟被害人溝通,她們的電話頻率往往很高,一天兩三通,一有任何不安就打來,有時也不一定有新發現,只是想找人抒發當時的心情困境,可能打來問「律師,我又看到新的論壇、新的色情網站上面有我的影片,怎麼辦?」「官司到底可以多快結束?」
我在承接當事人情緒的過程中,漸漸學會了將心比心,開始思考這個人今天為什麼這麼著急。我曾經認真想過,如果我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我走出去在路上的時候,會不會覺得每個在看我的人都看過我的私密照片?他現在對我在想什麼?有一個人對我笑,他在笑我什麼?笑我的身材、笑我怎麼這麼蠢?畢竟現在的社會氛圍是先譴責被害人,而不是先譴責加害人為什麼要散布?
這也是我覺得很無助的地方——我一直有個疑問,就是這個議題被宣導之後,到底有多少人會真的看進去?我很想要相信大家會開始重視,可是看了很多網路上的行為,尤其已經被分享的影片下方網友那種講話惡劣的程度,我覺得很遺憾,對於一個人的人生這麼重大的事情,竟然可以成為一群人飯後茶餘的一個話題,然後極盡嘲諷。甚至有些受害的模特兒換個藝名再出發,但每當她們有新的活動,有些網友就是很可惡,故意追過去貼她以前被外流的照片,甚至做對照圖說:「這是你嗎?」
所以我後來接到案子,都一定先跟當事人講清楚這點:「你並沒有錯,你拍攝了這個影片,但不代表你要接受這樣子的責備,錯的是散布的人。」雖然很慚愧,我從前的心態也跟許多人一樣,畢竟人們在網路上,總是覺得不管做什麼事情都不容易被追究到責任,反正有網路這層面紗,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動動手指圍觀、看熱鬧,卻沒有了解到無形中正在幫助傷害的擴大,更無從體會被害人的心情。
可是處理過這樣的案件之後,我再看到這樣的資訊,只覺得心裡面很沈重。替當事人蒐集證據時,我心中一直想到的是她很痛苦,哭得稀里嘩啦的樣子,再設想她的家人看到時,她的心情是什麼,就覺得很恐怖也很難過,以前卻很難想像這樣的圖片裡可能是與我有關係的人。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
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
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l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l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l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l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l   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l 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心得評論】
  在現今這個網路使用廣泛而頻繁的社會,除了傳遞各式官方公開資訊以外,也流通著非法影片、音樂,以及私人的文章與圖片;同時,因為網際網路太過平易近人的方便性與流通性,相當容易使之成為有心人士下手攪和絕佳的方式選擇,一旦成功,更常常演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境地。
  文章中所提到的私密影像外流便是越來越常見到的例子,或出於自願、或半逼迫、或被偷拍的那些影像檔案,在雙方的關係瓦解後便成為持有一方最具威力的「武器」。我認為那其實是非常傷人、也不應該出現的壓迫式暴力。總有人說著:「當初不要拍不就得了嗎?」姑且不論受害者是否真出於自願而被攝下,就算當初他真的心甘情願,就應該成為被撻伐的對象嗎?他所願意的範圍內,真有其錯誤所在嗎?這還不包括被偷拍的、或者是被逼迫的受害者。整體來說,或許檢討被害人總是更輕鬆容易,只需要指責眼前所看到的結果,說著「誰叫你當初如何如何」就好了,不需要思考造就這樣局面的加害人是出於怎麼樣的心思做了這種事,也不需要思考上千萬個網站都有其影像,其中牽涉到多少網友推波助瀾,更不需要思考這個社會對於此事件的嘲諷與冷漠,當然也不必思考司法對於這方面的事情如何的不友善。如此容易,也如此傷人。
  再談些實際的面向,首先,保障最低限度道德的法律,目前並無規範了適當的調查與出庭過程和判決,消極地說,不但沒有防範的威嚇性,在事情發生後也無法使被害人感到信任。因為不被當成性犯罪,沒有性侵害案件所保障的「減少重複陳述」,被害人常常得上一個又一個網站蒐集證據,那是何等的羞辱;在經歷傷人的過程後,判決往往也不盡人意,似乎只要有錢就能解決整件事情,加害人不痛不癢,沒有實質效果。另外,被害人最希望的「停止流傳與移除檔案」也不容易執行,國內網站還有希望,佔大宗的國外網站是困難重重,若網站擁有者不強制撤下,當事人常常只能看著網站的流量與點閱率增加,無法確實阻止情況惡化,求助無門。
  在我看來,「色情報復」是必須被嚴厲禁止的,拿他人的身體作為報復手段,也等同於踐踏他人人權的一部份作為自己的娛樂。沒有人的人權應該被當成另一個人握在手裡的籌碼,也沒有人受到社會的訕笑與打量是理所當然。終究,現在無論法律或是社會價值觀都尚未建立得友善,或許只能從自己拒絕點閱、拒絕分享做起,讓受害者能少一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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