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
學號 : 06114212

【標題】國民法官草案出爐 台灣司法里程碑



        (中央社)

【時間】2017113020:53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司法院今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有檢察官認為有助民眾貼近司法,但案件審理時間恐拉長;律師說,這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但有進步空間。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共有120條條文,規範國民法官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對此,法律團體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受訪時指出,這是司法院回應今年總統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提出的「國民法官」主張,也確實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值得肯定但仍有進步的空間。

黃帝穎強調,司法院版的國民法官,由法官與國民共同審判,較接近日本「裁判員制」,這與英美「陪審制」由國民獨立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的司法分權概念不同,但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未就陪審或參審達成共識,兩制度的表決票數相同,因此較民主且周延的做法,是讓社會有機會了解陪審制與裁判員制(偏近參審制)的不同,兩制度試行一段時間後,再決定國民參與審判的重大司法變革方向,較能符合社會對司改的期待。
zoom in司法院30日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並說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流程。(司法院提供)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傳真 1061130
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則說,讓人們走入並參與法院審判過程,有助民眾了解司法,進而找到問題、反饋;不過,國民法官採隨機抽選,有很大的機會選到素人,公訴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要多花一些時間解釋,讓國民法官熟悉運作,這將使案件總審理時間拉長,若被告又在押,恐讓法官有審理的時間壓力。

此外,國民法官依據他們的社會經驗、社會觀感審理案件,倘若碰上「反感」案件,刑度可能會下的比一般法官來的重。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提到,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等,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案件,由法官三人、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共同進行審判。

國民法官隨機挑選產生,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在案件未定讞前不得洩漏評議秘密,也不能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否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案件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有罪認定,必須要九名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2/3以上同意。若沒有達到2/3以上同意時,應諭知無罪判決或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1061130

【相關憲法條文】
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2條(法院組織法之制定)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刑法條文
10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心得評論】
    統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提出的「國民法官」主張,於是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院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作為回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就優點方面來說,能使民眾更為貼近司法體系的運作,並藉此教育民眾相關法律知識與其程序運作,民眾也可以提供他們的社會經驗,讓司法運作能更貼近社會現實。國民的參與亦或者可以給予審判者適當壓力,使其在做審判時慎重為之,最後可以削減法官獨攬大權的疑慮。

    反觀缺點方面,也就是我的疑慮,就是國民身在審判地位能否為公正客觀、不帶入過度情緒地進行法律程序?進而不影響審判的進行?而不同社會階層的民眾,對於事實認定是否會有所偏頗,忽略了當事人的權益?

    中華民國憲法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賦予法官超然獨立的地位,使法官公平公正的特質能正常地發揮,作出合理的判決。法官在受司法官訓練這種趨於一致性的培訓,有助於價值觀的相似。反觀社會大眾的參與,不同的人歷經不同的社會經驗,其所塑造的價值觀可能大相逕庭,刑度裁判的重輕亦會有所不同。而當審判者違法仲裁時,憲法亦有規範:憲法第24條(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該條文具體呈現於中華民國刑法及民法條文中,刑法第121條至第134條規定有關公務員的犯罪,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保障人民權利受損時應獲得損害賠償。


    總而言之我認為引進接近日本的「裁判員制」,對於現在台灣的司法環境整題而言是好的,較接近民主制度的運行,唯相關配套措施應建置完善,最後讓民眾相信司法!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涉職場性騷擾被炒 美知名主持人道歉
【時間】:
2017-12-1   00:30
【出處】:
【內文】:
    美國知名晨間電視節目「今日秀」主持人勞爾因為被控性騷擾遭開除一天後,發表道歉聲明,由前主持搭檔在今天節目中大聲代為宣讀。勞爾為他所謂的「令人困擾的缺陷」道歉。
勞爾(Matt Lauer)20年來一直主持「今日秀」(Today)這個晨間電視節目,如今他的工作突然告終。最近數月來,愈來愈多的美國娛樂界、政界和媒體圈有權力男性被控涉嫌性騷擾,現在勞爾加入他們的行列。
現年59歲的勞爾在聲明中表示,對他的指控中,部分「並非真實或是遭到曲解」,不過「這些故事中已有足夠的真實性讓我感到窘迫和羞愧」。
根據美國國家廣播公司(NBC)的聲明,一名女同事27日晚間向NBC管理階層反映,她和勞爾在2014年俄羅斯素溪(Sochi)冬季奧運一起工作時,勞爾對她性騷擾,NBC於是開除勞爾。
過去總和他坐在一起搭擋的節目主持人賈斯禮(Savannah Guthrie),今天在節目一開始就大聲宣讀勞爾的聲明。勞爾在聲明中表示:「彌補傷害需要許多時間與反省,我承諾將展開這樣的努力。」
勞爾在聲明中說:「現在這是我的全職工作。過去2天,我勉力認真檢視自身令人困擾的缺陷。」
勞爾表示,對於他所造成的傷痛,他感到「萬分抱歉」。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
                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刑法》
          224:(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
              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9條:(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民法》
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
            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
              在此限。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
              用之。
《性騷擾防治法》
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
            分之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
            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
            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世界人權宣言》
第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
          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
          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
          制。
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            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              何行為。
【相關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702號: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全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2)
【心得】:
       性騷擾這個議題已存在我們社會已久,會出現這種問題主要是因為早期
傳統父權文化對性別意識的漠視。無所不在的性騷擾,對被害人生理、心理
及生活品質影響甚鉅。但從80年代開始,人權和性別歧視議題逐漸受到大眾
所注視,性騷擾立法運動在世界各國開始推動,致力於破除性騷擾的文化迷
思,建構完整的性騷擾防治體系。
       性騷擾不只會出現在社會中,在學校,甚至是職場上都有可能會發生。
因此,我認為要改善此等狀況的根本辦法要從觀念辯證做起。由於早期對性
別平等的觀念尚未完善,才會導致層出不窮的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案件出現。
現今,教育體制逐漸改變,且政府已制定一套《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
作平等法》等等的法規保障人民權益,性別不平等的狀況已改善很多。但性
別不平等的案例還是時有所聞,如:女性被家庭及孩子限制在家不能外出工作
、女性在職場上受到性騷擾或差別待遇、一些職業仍限制男性或女性能做,
我認為兩性的良好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尊重,拋除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才能達
到性別平等。
       雖然政府致力於達成性別平等,但兩性之間仍無法達成真正的平等。因
此,既然無法完全平等,我們應該盡力達成最接近平等的平等。










政一B王茗禾

姓名:王茗禾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8

[ 標題]

李應元:明年520 PM2.5減量未達2成 將請辭負責

時間:2017年11月30日 下午2:32

[內文]環保署長李應元今天說,若明年520 PM2.5紅色警戒站日數減量未達20%,他會提辭呈負起政治責任,但他希望能給相關單位一些時間,「這些事情不可能一天就改變」。
         昨天受大氣擴散條件不佳影響,全台西部空氣品質測站,輪流出現對所有族群不健康的紅色等級,一早從中南部空氣品質就開始淪陷,至晚上轉為北部、竹苗地區空氣品質惡化,空氣霧茫茫一片,全台都有感。
環保署今天緊急召開記者會,針對昨天空污事件說明,李應元也在記者會一開始就表示,「覺得壓力很大,連睡覺都在想有什麼事情可以做」,現在民眾對環境、健康要求很高,但這也同時督促環保署更加緊努力。
李應元指出,他去年就任後就一直感受到空污的嚴重,在前行政院長林全的督促下,環保署投入新台幣365億元來改善空污,加上台電相關更新設備、民間投資、老舊汽機車汰換等多達2000多億元。
「但這些事情不可能一天就改變」,李應元說,環保署設定2年內PM2.5紅色警戒站日數減量20%目標、4年減量50%、108年底PM2.5濃度要降18%。
李應元表示,如果明年520若沒有達到降20%目標,他會向行政院長提出辭呈、負起政治責任,但希望在這措施中間,大家能給所有單位一些時間努力。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生安全。
第25條:一、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老或因
       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心得]
台灣是我們的大地之母。我們在這裡出生、成長,吸收這片土地的精華,接受這片土地的庇護。然而,我們帶給這片土地的回報,與他所賜予我們
的成正比嗎?相信答案你我都知曉。我們所給予的非但是益於她的,反而還一直傷害她。愚蠢的我們雖已察覺,卻鮮少有所改變。就這樣下去,我們持續
的迫害,得寸進尺,直到她再也無法忍受的那一天... ... 。
暴雨、乾旱、水旱... ...無情的肆虐全台,現在又多了懸浮微粒來攪和。在這樣的環境裡,人類還可以生存多久呢?現在的我們,唯有透過努力的改進
與政府加強的宣導,才有可能使情況停止惡化下去。生活中許多的小細節,我們都不知道是會對地球產生巨大的危害的ex現代人多數沒有時令蔬果的概
,不知道夏天是瓜類的當造季節,冬天則是以吃蔬菜類為主。若不依時令進食蔬果,就大有可能吃下並非天然生長、以化肥種植或基因改造的農作物,
雖然想吃的東西幾乎在四季都買的到,但實在不是天然且身體健康無益。因此,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變十分重要。透過宣導、辦理講座,除了讓我們學習到
新的知識外,還可以對生活品質的增進做出具體的改變。一個人的改變是不會產生巨大的變化,然而一群人的改變,是可以影響這片大地的。期望我們
留給後代子孫的這片大地,一如當初,無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