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公司法修正草案完成初審 關鍵條文皆保留
【時間】2018/05/16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5160331-1.aspx
【內文】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因審查過程出現爭議,最終表決通過剩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刪除法人董事、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等關鍵條文皆保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至第9條討論時,立委發現經濟部彙整版本中納入非立委原提案內容,審查中斷,上午雖依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提出再修正動議通過第9條內容,但主席高志鵬隨即宣布休息,並要求經濟部在下午230分開會時針對擅加條文內容部分提出說明。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下午在會中說明,經濟部同仁是首次處理彙整多名立委提案,「嚴重會錯意」,寫法上可能有引起疑慮之處,對此表達歉意,同時她也強調,經濟部在此條文新增但書時,並未考慮個案,僅在考量法條周延性上作此調整。

但現場立委仍表示不能接受經濟部這種說法,國民黨團更提出譴責案,指經濟部所提內容在程序上未標示為建議意見,且內容具重大爭議,侵犯立委職權,予以譴責。

由於台灣今年11月將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3輪評鑑,法務部考量後續相關子法訂定時程,認為公司法應在6月完成修法,較有利評鑑得分;有鑑於此,經委會召委高志鵬主張,將剩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不宜在經委會拖延太久,以免影響修法時程。

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提出異議,要求進行表決,最後以41通過全案打包送院會處理,主席高志鵬並裁示須經黨團協商。此外,會中也通過國民黨團提出的譴責案。

歷經全天討論,經委會今天僅討論第7條、第8-1條及第9條條文,外界關注的刪除法人董事、過半股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規範委託書制度、公司治理人員等關鍵條文皆保留。

這次修法納入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規定,原意是為處理有召集權者不願召集股東會所造成的僵局,但業界擔心,這項規定可能使公司經營權爭奪狀況惡化,導致公司經營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遭有心人士操弄。

至於高志鵬提案刪除第27條法人董事,七大工商團體也共同發表聲明,提出6大共同主張,其中針對第27條法人董事部分,認為若貿然刪除,可能影響現存投資控股公司,並降低法人投資意願。

此外,七大工商團體也在聲明中指出,公司法第177條規範委託書制度,擬修法限制委託書不得用來選舉董監事,工商團體認為委託書制度運行有年,已建立完整配套及監督機制,不宜廢除;假使沒有完整配套措施可以確實辨識人別,反對增加以視訊、語音會議等方式參加股東會。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憲法第 72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憲法第 73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心得評論】
公司法醞釀修法已久,雖然仍有爭議存在,需等待朝野協商以達成共識。本次紛爭則在於經委會因擅自將但書條款增訂至委員提案版本,引起各立委的不滿,也顯示出其中的程序瑕疵與審查進度緩慢的問題。而公司法涉及的層面與利益團體廣泛,經濟部應審慎處理每一項條文。然而經委會擅加的條款涉及到某些企業的利益問題,也顯示出雖然各單位持有各自立場,也均可表達自我主張,但行政單位必須避免透過彙整法案擅自納入對己方有利之條文,且該條文對是否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等問題,皆由經濟部自行判定,也不免使外界認為這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霸王規定。雖然經濟部表示該項但書並未偏袒特定個案,但法務部與司法院皆表示事前並未接到要求也未清查是否仍有案件在司法程序當中,目前則是應在法務部與司法院提出清查報告以前先暫停修法。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賴揆端政策牛肉 14日宣布解決青年低薪方案
【出處 日期】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5130035-1.aspx2018.05.16
【內文】
為解決青年低薪,行政院長賴清德將於明天上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將中央政府機關派遣工的起薪調高到新台幣3萬元以上,並將建議目前基本工資時薪140元往上調整。
行政院長賴清德將於明天起,連開3天記者會端出政策牛肉,親自宣布因應少子化、解決青年低薪與經濟移民政策。明天上午將由解決青年低薪打頭陣。
知情人士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賴清德14日上午將召開解決青年低薪記者會,宣布將中央政府機關派遣工的起薪調高到新台幣3萬元以上,並建議勞動部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將目前基本工資的時薪140元上調;另外,教育部日前已宣布調高國小代課教師鐘點費,未來也將調高大學兼職教師的鐘點費。
此外,賴清德15日也規劃召開移民政策記者會,宣布將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以引進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留用在台求學的僑外生、鬆綁長期在台工作的藍領人力取得永久居留的資格等,並提出相關配套。
這項「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預計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明天將先向總統蔡英文報告。
在少子化政策方面,賴清德預計於16日召開記者會,宣布私立幼兒園公共化補助方式,將依各地物價和城鄉差距補助不同金額,參與私幼公共化幼兒園教師的起薪,需調高至29000元以上。預計81日前收集各地方政府與相關團體意見,再進行細部調整,107學年度第一學期上路。
育兒津貼方面,政院則擬放寬請領條件,現行育兒津貼發放對象是父母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沒就業,綜所稅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個月可補助2500元;政院預計將放寬綜所稅稅率在20%以下的雙薪或單親家庭也可請領,第3胎則調高補助到每月3500元;現行中低收入戶每月育兒津貼4000元、低收入戶為5000元,第3胎也可望調高。
【相關條文】
憲法第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5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憲法第 57 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憲法第 142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憲法第 152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心得】
現今造成青年貧窮的情況並不是因為找不到工作,而是待遇不好或薪資不足所導致的,好不容易找到工作的年輕人卻僅拿到一份不足溫飽的薪水,如今已不再像過去只要有份工作便能養活自己,甚至是家人。
面對青年高失業的挑戰,傳統政策建議不外乎圍繞著投資技職體系、推動產學合作、促進產業升級等中、長期計畫,卻相對忽略年輕人高流動率的成因,是來自於待遇、工時以及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所以如何透過政策工具改善福利待遇過低、工時過長等問題,是可以思考的面向。希望政府有去深入了解問題根源,針對問題解決。

政一B邱義文


【標題】4997 NCC:下周決定開罰2018/5/16

【出處】三立新聞網
【內文】
延燒全台的「499之亂」昨(15)日告一段落,針對該亂象,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原訂今天討論要準備開罰,不過依法規定,裁罰前須給電信業者說明的機會,NCC將於下周再度與業者進行討論並公布裁罰結果。
近日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推出499方案,高CP值的資費吸引民眾搶辦熱潮,導致各大電信業者出現客服打不通、申辦民眾在門市前排隊等狀況,NCC日前已為此去函要中華電信正視問題,做出相關改正,但中華電信並無改善。今NCC原本要討論對電信業者開罰,但依規定開罰前須給業者陳述意見的機會,因此預計下周再討論並裁罰。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將會再給業者說明的機會,業者須提供事前規劃、預期申辦量、辦理手續措施及實際轉換、申辦資費用戶量等資料。針對這7天以來中華電舊客戶申請轉換資費、攜碼、新用戶量就高達百萬用戶,讓不少人擔憂網路會變慢,NCC也要求業者針對此項疑慮一併說明。
【相關條文】
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145I: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行政院組織法: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心得評論
     對於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499方案,中華電信因為推出限期一個禮拜申辦499方案,導致大批民眾蜂擁而入,進而導致中華電信門市人員過勞超時加班,通訊屬於獨佔性事業,就如石油公司一樣,若政府不加以管制,此壟斷事業將影響全國百姓。
        針對此疑義的部分為,為何以前費率都要一千元以上,現在卻只要499即可達成,有否違反公平交易,且開放499導致大批民眾申辦之後,用戶大大增加,是否會導致原有使用者的網路變慢,權益受損?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 2018/05/14
標題】檢討大法官解釋程序 立委再論前瞻釋憲案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討論大法官解釋程序精進等議題;多名立委聚焦日前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的前瞻釋憲案,立委高金素梅也到場說明、澄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就如何建立透明、中立又有效能的大法官解釋程序進行專題報告。

呂太郎表示,司改國是會議就大法官釋憲業務作成多項決議,司法院參考決議意旨,研議修正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法規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推動制度性變革,包括主動公開受理案件的聲明書及答辯書,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方式,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

呂太郎說,現行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的評決門檻規定過高,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及2/3出席人同意,為有效提升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合理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草案規定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評決門檻,要經大法官現有總額半數同意。

然而,多名立委將今天的質詢重點放在前瞻釋憲案遭不受理上。

高金素梅說,大法官駁回的理由之一,是因為她請假,但實際上她沒有請假,是另位一名立委請假,大法官卻用這種理由不受理,真的很可笑。

立委許毓仁提案,本案仍有許多爭議待釐清,建請司法法制委員會於5月底召開秘密會議,公開前瞻釋憲案的會議紀錄,進行專案報告。

呂太郎說,這與現行規定不符,建議不要做出這樣的決議。立委們討論後,決定不予處理此提案;立委吳志揚也說,大審法有幾個東西要處理,包括如何計算提案1/3連署門檻的人數等。

立委柯建銘則認為,國民黨不滿前瞻計畫釋憲案結果,就找呂太郎來專案報告,財委會更直接跑去司法院,這是國會亂象,是最壞的示範。

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106925日共同提出釋憲案,聲請人包括立委林為洲、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認為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及預算案審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聲請大法官解釋並請求急速處分。

司法院4日的新聞稿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但本案不符1/3的釋憲門檻。

司法院解釋,立委現有112人,因此聲請釋憲門檻至少要38人,但立院議事資料顯示,高金素梅未參與預算案二讀的任一表決程序,不得計入聲請人數,且每件預算案反對票也都不達1/3,不符大審法規定。

條例案部分,大法官會議認為,條例二讀、三讀程序的表決結果,反對者都不足38人,高金素梅也請假未出席,同樣未達聲請釋憲的門檻。
【相關憲法條文】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17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心得評論:
我認為,立法委員其實不應該在這時提出前瞻釋憲的計畫。因為憲法訴訟法是有利於人民的。就當今釋憲的案件是越來越多了,但是
現在的大法官只能抽象解釋憲法意旨,卻不能對個案判決做違憲審查,可能造成人民在法院判決違憲時無從救濟。如果大法官能主動介入個案去慎審理其是否有違憲的疑義,也就是第四審的概念,那就是對人民最有利的狀況。
根據草案,若案件當事人窮盡一切審級救濟途徑,仍認為判決有違憲之虞,可於終審後兩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前提是當事人主張違憲的理由,必須在前審審理時就曾提出,否則不予受理;至於聲請人身分,除了人民、國家機關、立法委員外,法院本身也可依職權提出聲請。
但有疑慮的是,若大法官真的介入到最後的審判,這會不會造成大法官過勞的問題呢,那是否要增加大法官的人數,這都是值得再去討論的,但可貴的是,憲法訴訟法取消了大法官的秘密會議,要求公開透明,這是我認為更能增加釋憲的透明性的。
此外,第四審是不自為判決的,這也讓一般法官能夠不需擔心會被大法官推翻就消極地去進行判決,反而更應該依照自己的自由心證去判決,因為一但有違憲的疑慮,大法官仍是維護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比較不用擔心因為自己的錯來應想了人民的權利。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馬英九洩密案改判有罪 高院:總統也有保密義務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5150236-1.aspx(中央社)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漏偵查秘密及個人資料,高院今天逆轉改判有罪。高院認為,總統有保密義務,不能藉行政特權破壞法治國原則,否則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破壞殆盡。

高院指出,馬英九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非僅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馬英九當時擔任總統,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因職務關係得知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依法有保密義務,並不得超出原本蒐集目的利用。

高院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內容包括「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等案的辦案計畫與筆錄偵查秘密,及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電話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個人資料,都屬於依法應秘密的事項。

合議庭指出,當時並無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也無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形,馬英九卻意圖損害柯建銘人格權利,假借總統職務洩密。馬英九當時聽取黃世銘報告後,立即指示秘書打電話命江宜樺、羅智強到寓所,轉述黃世銘所報告的秘密內容。但合議庭認為,江、羅與偵查犯罪、國會自律毫無關聯,也無權知悉相關秘密,馬英九所為自屬洩密。

馬英九辯稱是依憲法執行職務,處理將發生的政治風暴,才請江宜樺、羅智強共同商議。合議庭則指出,黃世銘報告內容無關五院職權行使的爭執,馬英九未召集院際調解,並未行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洩密也非為了解決閣員政治問題,辯詞不足採信。

判決書指出,馬英九當時同時具有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公務員身分,依法並無不予遵循刑法洩密等罪的權利。

判決書還提到,若總統不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國家機關行政權均可在無法律指示或授權,甚至非其職權範圍內事項的情況下,藉詞「行政特權」恣意破壞「法治國」的具體實現手段,即「法律保留原則」,則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被破壞殆盡。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通保法第二條:「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個人資料保障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四十一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心得】
我覺得在馬前總統在二審被判處有罪後,藍營開始大喊司法不公和政治追殺,而綠營也回嗆司法是公正的。但其實我們應該重新回到事情的本質,包括總統的職權對於這種事情的處理應當如何,或是說他處理的和了解的界線應該在哪裡,以及未來在類似的事件上總統應該要如何處理。
我個人認為這件事其實跟「院際調解權」沒有關聯,馬前總統在召集檢察總長和行政院長討論立法院長和在野黨大黨鞭的關說案並不是院際間的糾紛或是直接攸關國家利益和安全,因此不應該用「院際調解權」作為馬英九召集的理由;但我認為這件事作為總統確實也不能就此放任、置之不理,畢竟國會議長和在野黨大黨鞭都是作為國家最重要的政界職務,若不好好的處理該些事件,確實有可能導致政局的不穩和波瀾。
所以我認為不管是判處有罪或無罪,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個憲政慣例和較適宜的做法讓後續的總統有跡可循,讓政府可以更穩定、更適宜的運作。

(補5/14)總統「院際調解權」 馬英九改判有罪關鍵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總統「院際調解權」 馬英九改判有罪關鍵

【時間】2018-05-16 00:26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2100/3144250?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文】
前總統馬英九所涉洩密案中,最常被討論的是總統有無「院際調解權」?法界看法分歧。一審法官認為憲法規定得很「簡潔」,從寬認定;但檢方提出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法學院教授林明昕法律意見書,指該條文如「告朔餼羊」,不宜擴張適用,並指現制下總統怎以中立、超然的身分行使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
憲法第四十四條明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對於院際調解的「權限爭議處理權」,短短三句話,卻有不同解讀。
高院判決認為馬英九根本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且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出的偵查內容,無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間職權行使爭執,無須討論到是否因「院際調解權」而阻卻違法。
台北地院審理馬案時,法官認為總統應「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基於國家元首的崇隆高度,馬應負起全體國民的期盼,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不過,學者劉靜怡與林明昕認為,當時立法院院長被認為可能涉及關說,就個案而言,難以認定屬於「憲法層次」的不同權力部門間爭議。如果院際之間任何不當的關說都能被視為院際爭執,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豈非過大」。
兩學者並引用論語八佾篇「告朔餼羊」一詞,形容該條文只是徒有形式。
兩人以司法院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提到「元首權又稱中立權或調和權,乃十九世紀初一、二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此種意義的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實情不符,中立權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的建制,有爭議。
兩教授認為現行憲法因增修條文大幅改動本文,總統已非純然中立、超然的元首,在政治上有「逐漸超越行政院院長」趨勢,在憲法和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形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所指的最高行政首長。如此,現制下的總統怎以中立、超然的身分,行使所謂「權限爭議處理權」?
至於總統對於因職務知悉的刑事個案偵查秘密、通訊監察所得及個人資料,法界多認為,總統是憲法機關,固有職權中並沒有在刑事個案偵查中「取得」、「處理」或「公開」檢察官偵查核心秘密、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和個人資料等權力。

【相關憲法條文】 
44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52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心得】
高院指出,馬英九2013831日晚間10時許,洩漏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數據,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然此行為無法調解院會紛爭,於前幾次課堂學到,在行政立法衝突時,得有程序解決,總統介入但並未召集院際調解,實有違憲法第44條所規定,馬前總統則稱,立委請託關說司法個案一事確屬國家重大事務,身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的責任,中央的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會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這是合於憲法體制的,雖未能得知馬前總統在提起上訴後,最終判決將如何,但這確實影響將來中華民國總統的職權範圍。

(補5/7)台灣邦交再亮紅燈 美聯邦參議員:巴拉圭恐失守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台灣邦交再亮紅燈 美聯邦參議員:巴拉圭恐失守

【時間】2018-05-15 23:37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144296

【內文】
美國聯邦參議員魯比歐今天在美國國會參議院外委會聽證會指出,巴拿馬、多明尼加在中國壓力下和台灣斷交,他要提醒美國政府該關注中國強權的野心擴張,並點名台灣友邦巴拉圭恐怕也將失守。
參院外委會亞太小組今天上午舉行聽證會,主題為美國在亞太區域的領導力「亞洲再保證倡議法案」,邀請國防部亞太事務助理部長薛瑞福(Randall Schriver)、國務院亞太副助卿黃之瀚(Alex Wong)出席。薛瑞福說,美國側重加強與台灣的國防合作關係,將忠實履行台灣關係法的的承諾。
薛瑞福稱,這個法案與美國亞太地區國防方針與策略相符,即維持亞太區域的自由開放與安全,該區國家不受強制並保護其主權並享有自由,而且都有共同致力於和平解決爭端的承諾。他也提到,隨著該地區人口和經濟的增長,以及面臨日益增加的安全和政治挑戰,美國對該地區的承諾也與時俱進。美國在該區的布局不排除任何國家,只要是尊重國家主權、公平互惠貿易與法治的國家,都是美國爭取的夥伴國。「我們的目標是讓該區域國家都能在同樣的法律規範秩序下,生活在繁榮,安全和自由之中。 」
薛瑞福在鋪陳美國亞太國防戰略時也說明了美國與中國的關係。 他表示,中國在塑造國際體系的確應有發言權,所有國家也如此,但美國對中國的戰略意圖和發展軌跡感到擔憂,例如中國在破壞南海穩定的一些活動。儘管美中將繼續搭建有目標、建設性的雙邊關係,但不會接受威脅或破壞國際秩序的政策或行動。
參議員魯比歐(Marco Rubio)針對中國最近頻頻對美國企業施壓,以「政治正確」伸張對台灣的主權,他點名聯航、萬豪酒店和最新一起服装名牌蓋普(GAPT恤上的中國地圖缺了台灣、藏南,以道歉、回收重印回應中國的施壓,不滿美企為了商業利益向中低頭之舉,也詢問美國政府對此所持態度?
黃之瀚說,國務院對這些事件感到很disturbing(不安),「我們(美國政府)態度很明確,這些政治正確之舉是必須受譴責的」,他表示,美國政府與相關企業溝通,也讓中國知道,持續這種打壓行動將必須付出代價。至於代價為何? 黃以「正評估中」答覆。
聯邦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賈德納(Cory Gardner)是「亞洲再保證倡議法案」提案人,他提到,美國阻止中國野心擴權,並期望敦促中國對國際法的尊重,他也提到,台灣在中國壓力下被拒絕參與WHAWHO等國際會議一事。黃之瀚說,對於台再度被拒他表示失望,他並稱,台灣參與這些國際會議與組織有利國際社會。

【相關憲法條文】 
1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目前我國政府在外交政策上採行「務實外交」原則,強調穩健踏實,互惠互助,致力於和平與發展,建立與邦交國永續夥伴關係,並與理念相近國家深化與廣化多元領域的實質關係,推動臺灣融入國際社會體系並與國際規範接軌,持續爭取國際參與及對國際社會做出具體貢獻,透過國際合作及人道救援等方式,提升臺灣的國際優質形象,讓臺灣成為國際社會不可或缺的夥伴,然而,中國秉持著一中的原則,在國際上拉攏其他國家打壓臺灣的國際地位,最常見的手法莫過於透過提供許多金錢,讓原為臺灣邦交國的貧窮小國得以獲得資金改善國家環境,這樣的狀況持續下去,臺灣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會愈顯低落,政府應在該強硬實付諸行動,而非僅僅讓中國予取予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