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馬英九洩密案改判有罪 高院:總統也有保密義務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5150236-1.aspx(中央社)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漏偵查秘密及個人資料,高院今天逆轉改判有罪。高院認為,總統有保密義務,不能藉行政特權破壞法治國原則,否則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破壞殆盡。

高院指出,馬英九民國102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非僅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馬英九當時擔任總統,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因職務關係得知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依法有保密義務,並不得超出原本蒐集目的利用。

高院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內容包括「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等案的辦案計畫與筆錄偵查秘密,及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柯建銘電話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個人資料,都屬於依法應秘密的事項。

合議庭指出,當時並無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也無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形,馬英九卻意圖損害柯建銘人格權利,假借總統職務洩密。馬英九當時聽取黃世銘報告後,立即指示秘書打電話命江宜樺、羅智強到寓所,轉述黃世銘所報告的秘密內容。但合議庭認為,江、羅與偵查犯罪、國會自律毫無關聯,也無權知悉相關秘密,馬英九所為自屬洩密。

馬英九辯稱是依憲法執行職務,處理將發生的政治風暴,才請江宜樺、羅智強共同商議。合議庭則指出,黃世銘報告內容無關五院職權行使的爭執,馬英九未召集院際調解,並未行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洩密也非為了解決閣員政治問題,辯詞不足採信。

判決書指出,馬英九當時同時具有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的公務員身分,依法並無不予遵循刑法洩密等罪的權利。

判決書還提到,若總統不遵守相關保密規定,國家機關行政權均可在無法律指示或授權,甚至非其職權範圍內事項的情況下,藉詞「行政特權」恣意破壞「法治國」的具體實現手段,即「法律保留原則」,則民主憲政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將被破壞殆盡。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通保法第二條:「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個人資料保障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四十一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心得】
我覺得在馬前總統在二審被判處有罪後,藍營開始大喊司法不公和政治追殺,而綠營也回嗆司法是公正的。但其實我們應該重新回到事情的本質,包括總統的職權對於這種事情的處理應當如何,或是說他處理的和了解的界線應該在哪裡,以及未來在類似的事件上總統應該要如何處理。
我個人認為這件事其實跟「院際調解權」沒有關聯,馬前總統在召集檢察總長和行政院長討論立法院長和在野黨大黨鞭的關說案並不是院際間的糾紛或是直接攸關國家利益和安全,因此不應該用「院際調解權」作為馬英九召集的理由;但我認為這件事作為總統確實也不能就此放任、置之不理,畢竟國會議長和在野黨大黨鞭都是作為國家最重要的政界職務,若不好好的處理該些事件,確實有可能導致政局的不穩和波瀾。
所以我認為不管是判處有罪或無罪,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個憲政慣例和較適宜的做法讓後續的總統有跡可循,讓政府可以更穩定、更適宜的運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