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7/10/12
標題】同性伴侶婚姻登記 宜蘭縣府:配合中央法令
【內文】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3年前號召30對同性伴侶,前往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到駁回,其中3對女同志伴侶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戶政事務所應依大法官解釋第748號解釋意旨,立即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其中一對同志伴侶林于立與方敏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登記結婚的處分,但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認為須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長邵治綺表示,宜蘭縣政府目前並無同性婚姻登記,去年524日大法官釋憲結果,要求立法院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但宜蘭縣早於大法官釋憲前,就已實施同性伴侶註記,並於去年525日訂定「宜蘭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關係所內註記作業要點」。只要年滿20歲的同性雙方,其中一方設籍宜蘭,兩人均要攜帶身分證名文件、同性伴侶註記記錄申請書即同性伴侶書約,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至於同性伴侶註記屬所內註記,其資料供戶政事務所參考使用,非戶籍資料,不會出現在內政部戶政系統,截至今年9月底,宜蘭縣已有35對進行同性伴侶註記。
對於同志婚姻辦理登記一事,民政處表示,行政院對此仍在研擬修法階段,各縣市目前以「同性伴侶註記」方式作為過渡,地方樂見中央修法,並配合中央法令辦理。
【相關憲法條文】
22: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173: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心得評論:

我認為宜蘭縣的做法至少在修法前是可以讓其他縣市來學習的,畢竟就現有的法律,同性婚姻是不可行的。然而,這個折衷的方法展現了對同婚正向的態度,至少在誠意的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其實同婚的問題早就該解決了,拖這麼久真的有點不應該。民法第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但這很明顯的已經違憲了,而大法官也做出釋憲的回應。因此,我認為修法是不能等的,政府在面對這件事,應以嚴肅的態度去看待之,並且盡快的完成修法,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政一B胡雅淳

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候車亭差很大!台北上網可充電 台東恐怖像被炸過

〔出處及日期〕2017/10/12 110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2/275157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在六都市區,候車亭不只遮風蔽雨擋太陽,還能預知公車到達時間,甚至有USB充電插座和無線上網,有些公車亭還大搞造型創意。但台東人可沒這麼幸福,老人家提著大包小包蹲坐公路旁等公車是常態,更別說許多地方候車亭簡直像被炸彈炸過一樣恐怖!

9年前台東縣政府曾獲內政部經費補助興建候車亭,經日曬雨淋及熱漲冷縮,多數候車亭鋼骨都已鏽蝕,玻璃也脆化碎裂,鄉鎮公所無力維護,變成不堪使用的「危亭」。

台東縣政府昨天表示,考量維持路幅及交通安全,不是每處站牌均能設候車亭,但候車亭的需求及毀損狀況,8月已通報鄉鎮公所統計,本月收齊整理後將提報公路總局,爭取經費設置。
問題癥結點在用地取得不易,台東主要公車站牌都設在省道公路上,幾乎已無腹地可設候車亭,尤其公路拓寬後,更是毫無空間。
台東阿嬤等公車畫面,引起網友關注。昨有公路總局員工留言,指候車亭及智慧站牌是公路總局公共運輸計畫補助範圍,會了解狀況,並洽台東縣政府提案申請,改善候車環境。
也有網友說,國內外很多站牌沒有候車亭,但台東是很有人情味的地方,即便人不在站牌旁,公車來了還是可以招手,司機大多都會停車載客;台東公車班次少是事實,但車子都很準時。
同病相憐的,至少還有桃園市復興區,候車亭多為早期鄉公所或里長設置,樣貌不一,但多狹窄老舊,缺乏照明、擋風功能,交通局會勘15處優先設置候車亭地點,結果只有2處夠寬敞能設。
桃園市候車亭也有很大的城鄉差距。交通局103年起在各區公車站牌,設置紅色鋼構造型的現代化候車亭,每年以670座成長,不僅提供公車到站時間資訊,夜間還可按鈕開啟屋頂上的公車呼叫燈,讓司機更容易辨識有民眾要搭車,對夜歸女性保障更多。
台中市神岡區某公車站牌沒候車亭,老人家因久站不適,只好自備板凳,大小顏色不一的板凳聚集站牌下形成奇觀,對比市區擁有許多先進候車亭,相當諷刺。
但台中市區候車亭多數有屋頂可遮陽遮雨,還有整排鐵椅和LED的公車到站資訊跑車燈,另裝置太陽能板通電,解決接電困難,還減能減碳。
大甲文昌祠、豐原葫蘆墩文化中心、大里兒童藝術館及北屯洲際棒球場的候車亭,蓋成瓢蟲形狀或火車造型,還成了遊客打卡景點。
去年台北市推動「智慧型4G站牌面」,更提供Wifi免費上網,另可播放宣導影片、即時文字訊息推播、氣象及政令宣導等多元資訊;目前全市54站已設,年底擴增至115站。北市3300個候車站點,候車亭已有1100個。
鄰近台北車站的交6公車站,候車亭上方設有太陽能面板,候車亭背板設有4G智慧型站牌,還有usb充電插座可用。考量設備一次到位,造價高達7千萬元,讓台北市長柯文哲一度驚呼「好貴」。

南投縣的南投、竹山、草屯、埔里四大鄉鎮市和溪頭、日月潭、清境等風景區,公車班次多,但中寮鄉地處偏遠、地形崎嶇,交通困難,當地廖姓阿嬤就說,只要公車能多開幾班就好,有沒有候車亭不重要。

〔相關憲法條文〕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已法律限制之。第147條: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脊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脊之縣,應酌予補助。

〔心得評論〕

台灣城鄉差距大,許多偏鄉或非直轄市地區有公共建設不足或急需維修之問題。光是公車站如此簡易的設施就有所差別,何況是其他建設問題?像是居住環境的安全與衛生、孩童的教育資源、醫療匱乏等等,都有賴政府解決。我認為雖然台北市智慧型4G站牌面功能極佳,但我們真的需要那麼多功能嗎?與其花大量經費投資在這方面,倒不如想想如何維持偏鄉地區的路況及交通,多關注地方基礎建設,讓全台灣人民能有享有基本生活品質。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勞基法是保護勞工?還是保護資方?

【出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1012/1221251/%E5%8B%9E%E5%9F%BA%E6%B3%95%E6%98%AF%E4%BF%9D%E8%AD%B7%E5%8B%9E%E5%B7%A5%EF%BC%9F%E9%82%84%E6%98%AF%E4%BF%9D%E8%AD%B7%E8%B3%87%E6%96%B9%EF%BC%9F
蘋果日報 2017年10月12日19:20

【內文】
《勞基法》不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法律,而是國家與雇主之間的法律。因為勞資雙方權力、資源各方面的不對等,所以勞資之間的關係,不能用類似民法的消費行為,兩邊條件對等下的契約自由精神來看待。若我們以勞動力做為一項商品,勞工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這似乎是一項交易行為,似乎可以看做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問題。但是,一方面是勞動力有其特殊性,無法儲存,而所換取的報酬是其維持生命、生存、生活所需;二方面雇主對於勞工,有著在客觀上的指揮、監督、要求等權力。因此勞資雙方在客觀基礎上的權力是不對等的,不能以單純的對等關係看待。所以《勞基法》是以社會法的角度,以保護勞工的角度,以國家角色強制介入。其精神本來就不是認為勞資雙方是對等的,這與民法重視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勞基法》的第一層意義,是保護勞工,所以雇主違法,是雇主要向國家繳罰款,不像《民法》主要就是輸的賠贏的。《勞基法》的第二層真正意義,是國家機器保護資產階級的統治手段。資方過於壓榨勞工,會導致無產階級革命,會使得政權會受到威脅,這是國家必須要介入的原因。
而且若資方不愛惜勞工,會導致勞工健康、體力、生產力下降,不利生產,不利整體國家經濟發展,這是國家要介入的第二個原因。從國家的角度出發,國家機器的介入,是避免資方殺雞取卵,降低國家整體勞動力。從資方的角度,勞工需要被保護的原因,是這樣才可以用久一點,不會一下就被資本家耗完。在西方,工業革命後資方過於壓迫導致的惡果,他們早已嘗過。因此,開始發展出各式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目的都是降低勞工不滿、增加勞工健康、向心力,讓員工自發性的感恩雇主、讚嘆雇主、自發性賣命。因為,他們已經意識到,勞工就是他們最重要的生產工具,保護好這生產工具,就是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所以,理論上,勞動法令應該是最底限的要求,這底限的目的是避免勞工被破壞性的壓榨,形成不可逆的後果;而在這底限之上,才是雇主為了長遠利益考量,透過獎懲、晉升、企業福利、員工關係等,滿足勞工進一步的需求,讓勞工更努力為雇主創造財富。但是在我們這裡,《勞基法》被當成天花板,有符合的就算是良心企業。更多的是雇主認為《勞基法》標準過高,有礙企業發展,更遑論要在這底限之上,給予勞工較好的勞動條件,換取勞工更佳的賣命。因為,在台灣社會,民主化、資本化、人權觀念、法治觀念只有幾十年的累積與發展,勞權意識尚未成形,雇主也沒意識到對勞工的保護才是永續經營之道。雇主用爛一個新鮮的肝,想到的是再換一個新鮮便宜的肝,尚未意識到,當所有的肝都耗完了之後,應該怎麼辦。而目前,雇主藉由一例一休缺乏彈性,骨子裡是反對《勞基法》,也正反映出了其認知不足,不知道《勞基法》其實是以保護勞工之名,企圖保障資方利益的手段。大型企業,認為自己有條件給予優厚待遇吸引人才,希望減少法令限制,一切回歸到資本主義市場自由競爭。對於此類雇主,《勞基法》的重點,在於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最底限要求,因為,即使條件再優渥,都不該犧牲到勞工的健康,每日工作最高不得超過12小時、輪班間隔11小時(尚未實施)、七休一的目的即在於此。而中小型企業,許多雇主連法定的勞動條件都沒辦法滿足,這時法令的重點,就是針對最起碼一個勞工的生存條件該給予的保障。因為,雇主還沒意識到保護勞工就是保護資方的經濟利益,所以,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與保護,免得鬧革命,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因此,勞動法令是強制介入的社會法,而非雙方平等的個別法。表面上是保護勞工,實質上是避免勞工造反,保護資方的工具。不過,雖然《勞基法》是保護資方的工具,但,我們更應謹慎期待,希望有個對勞工更周延保護的法令。因為,若是連這底限都沒有,對於尚未將勞工視為重要生產工具的雇主而言,更將毫無約束力。資本家與勞工,一直都是兩個階級。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我覺得勞工和雇主之間之所以會有問題,其中大部分原因是因為雇主握有主要權力,而這個權力主要是攸關勞工的生命權及工作權,有些雇主會惡劣地壓榨勞工,使勞工身心疲倦,所以這時才會出動勞基法來保障勞工的權利。
勞基法的功能是限制住雇主的權力,以免雇主做出誇張行為,而國家為了預防勞動力下降,為了整體利益上的影響,所以才會介入勞資雙方的關係內,而雇主似乎也不知道勞工是需要休息的,勞工也是人,工作久了也會累,生產力自然而然也會下降,而雇主忽略了這點,所以才會引起現在一例一休的爭議。
勞工所做的工作是為了養活自己,甚至有些還有家人要養而辛辛苦苦的工作,而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濫用自己的權力而剝奪了他們的工作權,勞工已經很辛苦了,所以我覺得勞工應該要有較多的保障,因為勞資雙方地位上本來就不平等。

政一B 杜鎧佑

班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吳敦義不反對投票權降到18歲 反對兩國論


時間:2017/10/11 18:36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0110314-1.aspx(中央通訊社)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明賢今天在國民中央常務委員會後轉述,國民黨主席吳敦義表示,投票權降到18歲是社會潮流,國民黨不會反對,但反對修憲朝向兩國論。

至於總統制或內閣制,他說,可以討論,目前相關修憲議題,正由智庫研議,凝聚共識。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兼任民主進步黨主席的總統蔡英文日前在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表態,將推動憲改,內容包括「18歲公民權」、「人權條款」與「票票不等值」等議題。

蔡總統在10日國慶談話中表示,期許未來憲改推動過程中,與各政黨代表交換意見,她邀各黨領袖坐下來談。

吳敦義10日受訪說,蔡總統還沒規劃好形式和主題,有適當的話,「我不會拒絕」,不管在朝或在野,終需同心協力。

【憲法條文】
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更變之。」
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

【心得】
筆者認為,修憲的門檻非常高,確實應該從具有一定社會共識的議題先進行修正,例如將投票權下降至十八歲以及人權條款等。而國內各政黨,確實都應該坐下來對於國家來好好討論,除去無意義的杯葛與對立,不為反對而反對;相反地,執政黨也不應使用多數暴力才處理議案,忽視在野黨的主張,才會真正落實民主制度,否則將會使制度扭曲。
談到兩岸政治紅線的「兩國論」主張,筆者認為,現時面臨兩岸關係進入「冷和」甚至有可能已進入「冷對抗」的時刻,民進黨立委提案的「兩國論」有可能和蔡政府的兩岸論述相衝突,使「維持現狀」的政策破滅,更有可能導致兩岸兵戎相見。筆者認為蔡政府在不承認「九二共識」的情況下,應該要提出一個對岸可以接受的新共識,兩岸才有可能逐漸融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