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 2018/04/11
標題】限制通俄案調查 川普恐開除司法部副部長
【內文】
多名瞭解相關討論的人士告訴媒體,美國總統川普考慮開除司法部副部長羅森斯坦,而且在川普私人律師柯恩的辦公室遭搜索後,炒掉任命穆勒調查通俄門的羅森斯坦將更具急迫性。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川普若這麼做,可能會更加接近他的目標,即對調查通俄門的特別檢察官穆勒(Robert Mueller)施加更大限制。

這是在聯邦調查局(FBI9日決定搜索柯恩(Michael Cohen)的辦公室後,川普目前斟酌的若干選項之一,其中甚至也包括將司法部長塞申斯(Jeff Sessions)革職。官員透露,川普若採取行動,最有可能對羅森斯坦(Rod Rosenstein)下手;但即使是這樣的大動作,也不確定川普是否會感到足夠。

川普對司法部高層不滿很久了,認為他們在穆勒目前對通俄門的調查中,沒有盡力保護他。不過2名消息人士透露,搜索事件可能是個臨界點,將促使川普對穆勒採取比較激烈行動。

開除穆勒可能讓川普的總統生涯陷入危機,而且並非他所有法律顧問都認為該這麼做。一名消息人士透露,羅森斯坦不會丟官。

不過川普的某些法律顧問告訴他,他們現在有比較充分理由可對付羅森斯坦,即羅森斯坦在能追究和不能追究之間越線;同時他是通俄門調查的潛在證人而具利益衝突,他寫的備忘錄成了FBI前局長柯米(James Comey)遭川普開除的依據。這些法律顧問並認為,他們已經成功告訴美國大眾,FBI染上了污點,如今也能對羅森斯坦如法炮製。

一名政府高層表示,白宮正與共和黨國會領袖討論潛在選項,惟恐使他們「大感訝異」。瞭解此對話的人士說,一名共和黨國會領袖建議白宮,別動羅森斯坦。

事實上,炒羅森斯坦魷魚不保證能達成川普防堵穆勒和其調查行動的目標,因為監督穆勒調查工作的羅森斯坦接班人可能採取類似做法。
【相關憲法條文】
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心得評論:
看完之後,我認為川普的一舉一動不免俗都給人一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從先前的炒掉柯米,到現在的羅森斯坦,我認為川普的行為都一再地激起美國民眾更想知道到底有沒有通俄門這件事。然而,無論川普有無通俄門事件,讓我想一這則新聞為大世紀的理由是,為什麼川普能說換就換他的行政幕僚,那台灣的行政首長可以嗎?
在美國,因為美國為總統制,故其沒有所謂的內閣。總統有權提名,並於取得參議院的意見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它在本憲法中未經明定、但以後將依法律的規定而設置之合眾國官員;國會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這些較低級官員的任命權,授予總統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門的首長。
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內閣的必然存在,不過,從華盛頓開始,歷屆總統都設立內閣輔助其行使行政權。所以,美國內閣就成了一個常態存在。不過,從法理上說,美國總統從是美國的聯邦政府行政分支的領導人和負責人,而內閣不過是總統的輔助結構和下屬,沒有憲法上的獨立地位和法人代表權。因此我認為,美國總統能這樣開除他的行政首長是因為他們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但在台灣,由於我國是雙首長制,很奇妙的我國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但其對各部會的首長卻是要提請總統向立法院提請同意任命。這時我的疑惑就來了,若今日內閣的意思與行政院長有出入,行政院長亦可以撤換之,即為內閣改組,但奇怪的是,行政院的各部會首長是經由立法院同意才能上任的,又立法院代表民意,則若要撤換之的話不也是由立法院來執行比較恰當不是嗎?假使那位部會首長是深得民心,正如同柯米那樣呢,那行政院長還能說換就換嗎?那些部會首長並不向美國一樣式總統的下屬,那倘若今天得罪的是總統,總統亦無權說要開除之,然行政院長為總統任命之,難保其成為總統的劊子手。
正因這樣的亂象,在我國若與高層意見不合時,通常都是由部會首長自己掛官求去,也不願淪為鬥爭的對象,那我個人認為,關於部會首長的任命及去留應該統一由立法院執行,如此一來既有正當性,在下台時也比較不會有怨言或是與人民期待不符的情況發生。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立委盼廢監試法 考試院:宜修不宜廢
【出處 日期】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759622018.04.09
【內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由多名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廢除監試法,不過,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但不宜貿然廢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廢止「監試法」案等案。
根據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提案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也不是民意代表,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委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考選部長蔡宗珍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宜貿然廢止監試法。
她說,目前國家考試重要的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上,重要的是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例如試卷與應考人姓名的彌封、開封、考試成績的審查等,都應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
蔡宗珍說,監試法施行60多年沒有修正,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但監試法宜修不宜廢,如果沒有配套機制就廢止監試法,恐怕會有難以預料的弊害。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說,監委的監試權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為國家考試制度中的「他律」功能,且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沒有領取監試費用。
他表示,監委經由監試權的行使,得以及時發現各項缺失,並即時促進改善,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相關條文】
憲法第8 考試
憲法第9 監察
【心得評論】
監察院通常為民意機關,國家考試由其監督。而現今監察院已是獨立的機關,不是民意機關。監試法施行已長達六十多年,雖然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考量法律必須要有時宜性須配合現今的社會環境,但是突然全套廢除操之於過急,必須要想好配套機制,以面對突發狀況。
將監察考試從行政立法獨立出來,就是要避免立法行政機關權力過大無法制衡,所以監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若因沒有監試法,而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則會影響考生權益。若一定要廢除此法應修改相關法條,避免這種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