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政一B 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姓名:黃斐成
學號:06114238
〔標題〕

不滿妻子信妙禪 士官長潑強鹼毀容賠280萬獲原諒

時間:2017-11-21 13:57 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31151

〔內文〕
擔任軍情局士官長的朱姓男子不滿陳姓妻子要求離婚,7月將強鹼氫氧化鈉溶於水,潑灑妻子頭部,造成全身多處灼傷、視力嚴重受損,檢方依重傷害罪嫌起訴,建請法官從重量刑。他開庭曾稱,妻子篤信妙禪,每周都要參加法會,他也曾一同參加,但他不喜歡,因此常和妻子爭吵。士林地方法院今再開庭,陳透過委任律師表示,已收到賠償金,雙方達成和解不願再追訴,但重傷害屬於公訴罪,法院仍將持續審理。
30歲朱男案發後曾被羈押數月,交保後已返回部隊工作。經法官詢問判刑對於工作有無影響,他向法官表示,若遭判刑恐無法續任,但若判緩刑則可續任。
法官函詢林口長庚醫院,詢問檢方因陳的傷勢和起訴書記載有所差別,是否仍認定為重傷害?檢方指出,此案仍成立重傷害罪嫌,陳案發後積極治療,傷勢逐漸康復,但傷勢還是朱造成的。
另朱的律師指出,根據醫院回函,陳的傷勢非重傷害,且灼傷在後背部,並非如起訴書所載於頭部、頸部、顏面等,認為朱非涉犯重傷害罪嫌。
陳的委任律師今到庭表示,陳已收到朱給的賠償金,願意和朱達成和解,不願意再追訴。陳目前裸視視力為0.3,法官則要求陳提供案發前眼睛視力狀況或健檢報告,以利判斷案發前後視力差別。據了解,陳、朱和解金額約280多萬元。
朱平時和大4歲妻子在士林區租屋生活,妻子在夜市擺攤賣飾品,他不滿妻子提離婚,竟先在攤車上噴漆破壞,再持強鹼溶液朝妻子頭部澆淋,妻子強忍疼痛下樓,狂喊「很痛!救我!」向保全求救。
朱先前開庭曾向法官表示,妻子每周都會去找妙禪如來參佛,他也曾和妻子一起去,但他不喜歡所以曾表達不想去,才和妻子發生爭吵。他認為是普通傷害,是因為太太一直要離婚,雙方是因金錢、寵物和宗教三個原因才鬧離婚。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不論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妙禪再度引起了風波,我覺得人有個正常的宗教信仰固然是件好事,在心靈寄託或情緒發洩上有良好的管道,但是如果是迷信,那就不是一件好事了。
在這篇新聞中,爭鬥來自於女方對妙禪的狂信以及男方心態上的反對,撇開女方信仰不論,我覺得男方的行為是屬過於偏激,在怎麼討厭或排斥,也不應以傷害他人的舉動來回應,而是應該要建立在良好的溝通基礎上面,透過緩和的過程解決這件事,總體來說,男方的情緒管理方面仍需再加改善。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社論》改革技職教育刻不容緩

【出處】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53605
自由時報2017-11-21 06:00

【內文】
台灣當前的經濟困境中,產業缺工問題相當嚴重,但年輕族群失業率卻同時偏高,這一奇特現象亟須謀求突破之道。面對就業市場供需嚴重失衡的現狀,行政院長賴清德已就產業缺工、缺才問題提出對策;產學界近日也積極獻策,由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主辦的研討會,建議高職及科技大學合作建構「七年一貫人力培植計畫」,並提升技職師資技術及學生實作能力,以改革現有技職教育,且紓解產業缺人問題。
技職教育曾是台灣創造經濟奇蹟的重要元素,當年工業、商業、水產等職業教育,吸引並造就不少人才。在台灣經濟脫離困苦邁向繁榮的過程,從基層到管理,不論就業或創業,都有技職畢業生勤勉實幹,反映技職教育既是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實力和競爭力的展現。當年的台北工專等技職學生,不僅畢業即具就業力,也普為產業界所重視。
不過,有如一般教育體制,技職教育在經過多年數量過度擴充之後,出現供需失調及學用落差的嚴重問題。一如國人所見,由於「唯有讀書高」的重文憑或學歷的價值文化,技職教育最基礎的實作能力反受輕忽。技職教育的本質是學以致用,培養有一技之長的學子,且經苦幹實幹,終身學習成長,最終甚至成就工藝技師或職場達人。但在文憑主義的大環境,技職教育走向學術化,且延伸及於高等教育。
於是,高職畢業被等同於學歷不高,吸引不了「好學生」;如今高職生以升大學為尚,實作能力普遍衰退,高職教育因向高等教育過度傾斜而空洞化。另一方面,技職專校大量升格為科技大學,但教師的實務經驗能力未必升級,濫竽充數的「學院派」常被在職學生考倒;重理論、輕實務,學用落差大,「科大育才無效化」是必然結果。
少子化導致問題更嚴重。台灣的婦女生育率和人口出生率近年都居全球最末段,少子化現象絕非短期間形成,但教育政策規劃當年並未把少子化及其效應列入考量,在青少人口增加減緩之時,高等教育反而大量擴充。教育是百年大計,短視的教育政策卻造成如今的困境。從國小到大學,少子化所導致的學生人數下降已現,招生不足、減班廢系、科系整併、學校合併、停辦廢校、教師失業都是現在進行式。
技職教育同樣難逃少子化衝擊,科技大學為搶學生的誇張表現尤其明顯。由於技專校院的科系招生按規定可自行選擇三個類群考生,列為生源對象,許多科系為搶學生,不問學生所學背景,進行跨領域廣為招徠。於是,土木系及法律系出現搶招餐旅科學生,表演藝術系竟可招資電科學子,完全無視學生背景及程度差異如此明顯,也不顧其所必有的學習和教學困難。
這種偏差現狀所實行的技職教育,對學生、產業及整體經濟社會都沒好處。從整體技術水準看,我國在國際技能競賽曾有耀眼的成績,如今已不復當年風光。同時,在台灣產業亟待升級之際,供需失調、學用落差的技職教育體系也無以跟產業需求接軌。技職畢業生在與實務脫節的情況下,也常高不成低不就,不論薪資或專長,都難如意。
所幸在經歷困境之後,市場機能似正逐漸發生調節力量。在各方關注技職教育之際,本月初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的民調顯示,有七成五受訪者認為,就讀技職學校有前途;但也有四成二民眾指高職現今八成以上升學率,會影響高職畢業生動手實作能力。認為「技職學校有前途」、重視「實作能力」也許目前只是觀念的轉變,要化為有效推動技職教育的變革力量,仍待後續的實際具體作為。
從本質說,技職教育攸關學生就業前景,也影響整體經濟社會發展。不做好技職教育,台灣經濟就難有美好的明天。台灣需要技職教育通盤改革,不只是教育部枝節的調整,經濟部、國發會及行政院都應積極參與,台灣的這一改革只能成功、不容失敗。
【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現今的社會中,現代人的想法幾乎都是學歷代表一切,認為學歷高的一定比較容易找到工作,且一定會找的到好的工作,但是現在社會已經慢慢改變,已經不是逐漸用知識就可以戰勝一切,往往我們都注重於學業上的資訊,但都忽略了實際上所需要的實際能力,也因為這個傳統概念,許多人都認為讀書就比較高尚,而認為考技職的人實力都較差,因此就會產生高職也想考普通大學的想法,於是就產生了科大招收不到學生的問題,再加上現在少子化,這對於日後我們的整體技術水準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對於現在的產業來說,由於我們現在較注重於學識上的知識,因此投入較多的經費或新力注重於普通大學而忽略了科技大學,因而導致台灣社會現在較缺乏實作能力,因此我認為政府應該多投入在高職或科技大學內,我們也較容易發現在基層管理時,技職畢業生都有勤勉實幹的能力,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是有幫助的。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北京公寓大火19死 BBC:中國媒體收到禁令

【時間】:
2017-11-21 07:50
【出處】:
【內文】:
        中國北京南部大興區的一處老舊公寓內11月18日晚發生大火,截至目前已知19人死亡8人受傷,如此嚴重的公安事故,中國媒體的報導卻是相當的稀少,據傳在事件發生後,中國媒體即接到上級發出禁令,不過,還是有媒體前往報導,不過,發出的報導卻是經嚴厲審查後的減化版。
      《BBC》報導,這起事件發生後,不止中國媒體收到禁令,「微信和微博上關於這起事故的許多帖文都已經被刪除,多家媒體報道也已經被撤下」。
       《BBC》訪問火災現場的逃生者楊先生,他在傍晚6點左右就聞到燒焦味,準備往樓下跑,不過,濃煙從地下室往上冒出,梯間窗戶都密閉,看到多人拍窗戶喊救命,他連走帶爬的走到2樓梯間,濃煙太大,他跟其他住戶試圖打開窗戶,但窗戶根本打不開;終於走到1樓,住戶們於6:18開始多次撥打火警電話,消防於6:46到達現場。
        不過《新華社》報導,消防單位是在6:15分接到通報,立刻調派14個中隊和34輛消防車,趕往現場搶救,經過3小時後才將火勢撲滅,火災造成19人死亡、8人輕、重傷,懷疑此重大事件是人為縱火,已經展開調查,已扣留住嫌犯,尚未公布結果。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                  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法院依                  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                   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                   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                   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                   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                       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                   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                   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                  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人身自                   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表現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權、                                     工作券及財產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基本人權之保障)
       《廣播電視法》
                    第1條: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                    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                  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
       《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3條: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                                   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                                  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第11條: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基礎網路互連。前項                                網路互連,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                                    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                                       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                                   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                                   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相關大法官解釋文】
                    釋字第364號: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
                    釋字第613號: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心得】:
        新聞自由是指在一個國家中,人民擁有自由發表言論的自由,同時新聞界(包括報紙、電視台等媒介)擁有採訪、報導、出版的自由。大眾傳播媒體的功能一方面是為了傳播新聞資訊,但其主要功能是為人民監督政府作為。我認為中國為一施行共產體制的國家,其不讓其人民擁有表意自由的理由有四個。第一,媒體有制衡政府的權力,媒體能在報章雜誌上大肆報導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進而引響政府的決策。第二,媒體有監察政府官員的功能,在新聞自由的情況下,可對政府官員有效監察,防止濫用權力、知法犯法、貪汙受賄等情況出現。第三,媒體能監察整體社會,如有環境汙染、食物安全等問題或為弱勢族群發聲、揭示社會不公平之事等,都有助找出不足之處,促進政府改善。第四,媒體能建構公民社會,不同的媒體可以提供不同方面的資訊和評論,給與公眾更多角度來分析。為了能控制人民的一舉動,因此其政府操縱著新聞媒體。
        此外,目前學說上相當盛行所謂的「第四權理論」,亦即將新聞傳播媒體視為獨立的「第四權」,以監督制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然而,「第四權」此一概念本身在語意上其實有個很大的問題,因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指的是國家「權力」的行使,而新聞媒體所依據的則是新聞自由此種「權利」,兩者的性質及意涵完全不相同,不應混淆。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蔡總統見傅達仁:很多人捨不得你離開

發稿時間:2017/11/20 19:59 最新更新:2017/11/20 20:44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1200321-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0日電)總統蔡英文今天透過臉書指出,她今天在總統府會見前體育主播傅達仁,「我告訴他,社會上很多人不捨他的辛苦,另一方面也捨不得他離開」,希望透過這場對話給傅達仁關心溫暖。

84歲的前體育主播傅達仁因罹患胰臟癌,日前赴瑞士成為安樂死機構合格會員。他透露不捨家人,「第2次醫生談話完就是要做了,但是我取消了,因為我捨不得他(兒子)。」

蔡總統晚間透過臉書(facebook)貼文透露,今天總統府來了一位很特別的客人,就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傅達仁。

蔡總統說,在人生的這個階段,傅達仁對生命有他深刻的看法和見解。這段時間以來,他寫過幾次信給她,前幾天,她特別請同仁邀請傅達仁來總統府一聚。

蔡總統透露,她告訴傅達仁,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的權益,一直是政府努力的方向。所以,不管是安寧醫療,或是將在2019年1月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都是希望讓末期病人或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的病患,能夠有尊嚴而安詳地離開人世間。

蔡總統說,在下午的談話中,傅達仁既表露出對生命尊嚴的堅持,同時,也不停轉頭過去看著陪他來的夫人和兒子。「我告訴他,社會上很多人不捨他的辛苦,另一方面也捨不得他離開」。

她說,傅達仁的家人在一旁看著他,內心的感受想必比任何人都複雜,這就是生命的艱難。她希望透過這場對話,能夠給傅達仁和他的家人更多的關心和溫暖。「傅大哥加油,傅大哥的家人也加油。」1061120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相關法律條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
心得評論:
透過傅達仁先生爭取生命自主的這段歷程,台灣社會得以關注並思索有關人的生命自主及善終權益。我想這樣的議題,不只出現於台灣社會,更是世界上許多國家長期面臨的難題。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當中,國家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諸多權利,而這樣的保障也確實為我們的社會帶來了許多進步與福祉。即便我們能享有國家提供的這些福利措施,清楚感受到國家的作為;然而,我們容易忽略的是,國家應尊重人民意志,並基於人民意志採取「不作為」之手段。而這種國家採取「不作為」的機制,亦包含了傅達仁先生所籲請政府保障的生命自主權利。

即便在現代思潮作用下,我相信對於大多數國家而言,要透過法律上的不作為去剝奪人民的生命權利,都會感到手足無措、進退兩難。也因此在世界上,只存在少數合法輔助人民死亡的國家、組織,使得人民即使有安然結束生命的意願,也因為經濟、交通上的因素而受到重重阻礙。

就在去年,英國的BBC曾製作轟動社會的紀錄片「如何死亡;西門的選擇」。在該紀錄片中,西門逐漸喪失了他的聲音,生活也漸漸無法自理,於是,他選擇透過輔助性自殺來結束自己的生命。相當遺憾的是,即便西門想在英國度過他最後的聖誕節,但英國法律的限制卻無法完成他最後的心願。最後他只能遠赴瑞士,在異鄉為自己的生命畫上句點,令人不勝唏噓。

傅達仁的生命旅程,引起了台灣社會對死亡的討論。而我國立法院其實已經在2015年通過了病人自主權利法,這也是亞洲第一部保障人民善終權的法律,它也將在2019年正式上路。我認為這是一個好的開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真正意義,正在於一個國家的政府、人民,願意正視人對於死亡的自主權利。這樣的善終手段絕對不等於幫助人民自殺、求死,而是為了向人民的生命尊嚴致上最後的敬意,使人的生命得以在其意願下回歸自然,落實對人性價值的真正保障。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一條即提到,該法的制定,正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並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本法的訂立,對於末期病人、永久性昏迷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難以忍受痛苦且無法治癒之病患,找到了生命意義上的出口。他們可以選擇不去延續這樣病痛纏身、苟延殘喘的生活,並在生命的最終做一回自己真正的主人。我想,這才是對病人真正的溫柔、體貼,法律必須賦予他們選擇的權利。

從傅先生的例子和法案的推動過程我們看到,即便台灣社會對於安樂死議題仍未取的普遍的共識,但這無疑是對台灣社會邁向爭取死亡權利的一大步。未來必將有更多人關心自己的生命尊嚴與死亡權利,並透過社會上持續的對話來完善相關的法律規範,這是我所樂見的,也是社會正向的推動力量。

對任何生命個體而言,生於世上是由於父母的恩惠,並不是自己所能決定的;至少在生命的最終,人們可以做一回自己生命真正的主人,貫徹自己的生命尊嚴及選擇死亡的權利。在抵達生命的終點時,即便懷有絲毫的不安、忐忑,我相信這些選擇結束生命的人們,仍能帶著一抹安然而有尊嚴的微笑逝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