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9日 星期六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8/06/05
標題】監委擬對年改案提釋憲 李俊俋:違憲濫權
【內文】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今天說,監委最近針對軍公教年改提出報告、聲請釋憲,其中兩位具公務員、教師身分,違反利益迴避;監察院只有事後權,對立院無權過問,是違憲濫權。

對此,調查的監委仉桂美回應表示,沒有違憲、利益迴避等疑慮。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李俊俋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時表示,監察委員劉德勳、包宗和、仉桂美最近提出一份調查報告,是有關軍公教年金改革,要求由監察院提出聲請釋憲,但這份報告「嚴重違反權力分立,是違憲越權」。

李俊俋說,包宗和在台灣大學教書超過30年,是國立大學教授退休,「是利益關係人,為什麼不必迴避?」劉德勳擔任監委前,是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是標準文官出身的高階文官,當然也是利害關係人,顯然違反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

李俊俋表示,軍人年改法案只是初審階段,還沒完成立法程序,且監察院只有事後權,「對審查中的法案,有什麼權利寫調查報告?」立法院都還沒通過的法案,就說是有問題的;只有立法院才是民意機關,立法院要怎麼立法,監察院無權過問,「否則就是違法濫權」。

李俊俋說,立法院、監察院都是憲法規定的憲政機關,彼此應互相尊重,憲法權力分立概念大家必須遵守,監察院沒有任何權力審查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適不適當,如果立法院的法案監察院看了不滿意,就自提調查報告,要求大法官釋憲,將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莫名其妙」。

調查監委仉桂美受訪時表示,監委本於職責,受理人民陳情,監察院過去也提過釋憲案,提釋憲沒有問題。目前調查報告還沒有提出。

仉桂美說,劉德勳、包宗和非制定年金政策者,「他們是脖子伸出去等著被砍的人」,沒有迴避的問題。她舉大法官釋字第601號為例,第601號解釋討論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問題,大法官自己受理、進行解釋,也沒有迴避問題,因為這是整體制度面問題,軍公教也是制度面問題,全國被砍的軍公教這麼多,政策也非他們所制定,與迴避無關。
【相關憲法條文】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心得評論:
我認為,今天監察院的要求並不過份,為什麼呢?能提出釋憲的機關本來就有包含監察院,而監察院又有糾舉的責任
,那萬一今天他不提的話,那不就怠忽職守了嗎?況且今日提出的只是調查報告,釋憲也不見得會通過,其實立委真
的有點多慮了。
然而,我也不是不能明白立委的心情,畢竟監察院真的比較著重在事後權的部分,今行使了權力在尚未實行的法律上
就制度上而言是有點操之過急,但並不影響其是為全國人民利益著想的出發點不是嗎?而且我認為,就釋憲而言,與
其在事後亡羊補牢,若我們能在事前就先將法律完善的規劃,有何不可呢?


政一B邱義文

【標題】選擇安樂死 最後這麼多人後悔了2018/6/8

【出處】聯合新聞網
【內文】
醫學總有極限,久病厭世,甚至是照顧者難以承受壓力走上絕路的新聞時有所聞,例如前體育主播傅達仁再度赴瑞士尋求安樂死。安樂死能讓陷入久病又無藥可醫之苦者,選擇有尊嚴的離開,但反對者認為,安樂死涉及道德問題,且人只要活著,不管醫治的機會多渺茫,都不該扼殺奇蹟發生的可能。

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源自希臘語,一般是指對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的患者,在當前醫療的條件下,無法解決其痛苦,故在病患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由醫生用主動的對策,使其在無痛苦的狀態之下結束生命的一種方式。

Yes or No 兩派的論戰
賴活不如好死 我的尊嚴 自己決定
在台灣發動「安樂死合法化公投」的人認為,安樂死,你可以不選擇,你可以勸導別人不要選擇,但是你沒有權力不給別人選擇。當在生命無法完美的進行時,需要有方法來解決這個不完美,安樂死是應該列入的選項。
不管機會多渺茫 都不能放棄
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現階段無藥可治的病痛,不代表一定沒有希望,也許有一天會有新的藥物被研究開發出來,活得再痛苦,都應該保持希望。而且,就算病患自己願意安樂死,又有誰有權利?誰願意去執行?
約八分之一最後決定不進行安樂死
荷蘭是全球第一個國家可以合法安樂死,但面對安樂死,沒人真能體會當事人所受的苦,病患說「要」和說「不要」,都需要勇氣。荷蘭2005年一項調查指出,事先要求安樂死結束生命的成年病患中,有13%、約八分之一的人最後決定不進行安樂死;所有要求安樂死個案,最後真的執行安樂死的比率為44%
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醫學中心菲利普森博士調查,在2658件安樂死要求中,最後實際安樂死的比率未過半,僅44%,另有13%的病患在執行安樂死前便過世,也有13%病患在要求執行安樂死的過程中死亡。
安樂死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差異
安樂死,是積極協助他人加工自殺,病主法則是推動不刻意透過維生醫療延長病人的生命。病主法規範,具完全行為能力者,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核章證明,未來病至末期、變成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或極重度失智者,可依據當初意願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

【相關條文】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157條: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心得評論
日前,前主播傅達仁先生在瑞士進行安樂死,有尊嚴地離開,傅達仁先生在世時飽受胰臟癌之苦,他曾說打了嗎啡也沒有用,可見其在抗癌之路之痛苦與機會之渺茫。
此在憲法中雖然不是列舉人權,但是其22條也表示了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都受其保障,那為何自我選擇有尊嚴地離開不能被保障呢?許多人飽受疾病之痛苦,其治療療程遙遙無期。
刑法課程中,有說到一個比例原則上的問題,當一個性命垂危的病人送到醫院時,沒有人可以配對其所需要的血液或骨隨,只有一名工友是可以配對的然而他並不願意捐獻其血液或是股隨,那麼我們要犧牲掉他的自由意志,強迫他來拯救此病患的生命嗎?在刑法上是否認的,雖然人的生命權大於自由權,但不可為此就任意強迫別人做違反其意願的事情,要不然此人不就像豬一樣?
上述就跟安樂死有些許相關,雖然以非自然手法讓寶貴的生命提前結束,但這是在自我意識支配下所擇,在經過多道諮商、程序才做成的重要抉擇,我相信安樂死的推動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