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 星期五

政一B 李庭妤

班級:政一B
姓名:李庭妤
學號:06114219

時間:20180105
標題:大勝利!政大宣布廢除「英語畢業門檻」 學生歡呼:不用考多益了
出處:ETtoday新聞
內容:

台灣多數大專校院都有訂下英語畢業門檻,初衷是為了提升學生外語能力,不過近年來爭議頗大,除了有違學習自主權,付費到校外考試更飽受批評。經學生團體和教職員奔走,政治大學今(5)日下午在校務會議中表決,以477票正式廢除英語畢業門檻,消息傳出學生歡欣鼓舞,奔相走告「不用考了」!

政大今日下午舉行校務會議,席間外語學院提案,認為時空背景不同,不需要再經由外部機構考核來畢業,學生該有自由選擇語言檢定的權力,建議廢除校方訂下的英語畢業門檻。經過表決,最後有47票同意、7票反對,政大正式廢除英語畢業門檻。

過去政大學生得達到以下英語能力檢核標準之一才能畢業,TOEIC多益測驗600以上、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TOEFL托福500以上、CBT電腦托福173以上、IBT網路托福61以上、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以上、Cambridge Certificate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 PET以上。
消息很快在政大社團間傳開,學生一面倒支持改變,「這是開年第一宗得慶祝的消息」、「不用考多益了」、「可惜我都畢業了」、「寒假不用準備考試了欸」、「恭喜學弟妹,這真是不知所云自以為是的惡政,出社會英文要用多少自己自知,能上政大的也早就都能自我規劃學習了」、「不用花1500了」、「看完覺得好棒,不只是學生普遍優秀,甚至連教師思想都更開明有邏輯」、「天大的好消息」。

政大學生會很快同步在臉書專頁貼出這段喜訊,並細數這4年多來努力爭取的歷史,「政大,不需要英語畢業檢定門檻。」文中指出,早在4年前校務發展委員會中就有語言學專業的老師針對英語畢業檢定門檻做檢討與研究,隨後與學生會協力舉辦公聽會,展現廢除門檻的聲音。

3年前,外語學院以學術專業通過廢止「國立政治大學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並將議案送到教務會議,歷經教務會議1年的討論,最後以45票同意,9票不同意,通過廢除英語檢定畢業門檻。

由於遲遲無法在校務會議討論,本學期政大學生會發起大串聯,邀集清大、北大、台大、師大等27校學生會共同連署,舉辦記者會和公聽會,一同要求「廢除英語檢定畢業門檻」。學生會表示,他們期待政大能廢除英語檢定畢業門檻,不僅作為人文社會科學大學之標竿,亦能真正成為「社會的良心」。

4年多來,許多學生出面發聲、倡議,有法律系畢業生賴怡伶對政大提起訴訟,認為為校方將教育責任外包,主張英語畢業門檻違法;有學生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盼得到合理的答案與解釋。直到今天,政大終於通過廢除英語檢定畢業門檻,學生會對此相當肯定,認為政大作為人文大學的先驅,秉持包容多元、與時俱進的教育理念,落實大學自治的精神,此舉能對國其他大學帶來正面影響。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大學法第1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法第31條: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釋字450號: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由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釋示在案。大學於上開教學研究相關之範圍,就其部組織亦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

心得:

國內各公私立大學設立各項畢業門檻早已不是新聞,近年來大家越來越重視學術自主的傾向,也有許多大學的學生自治組織或是異議性社團在主張廢除畢業門檻,東吳亦同,校內除了英語畢業門檻以外,還有額外的資訊畢業門檻以及美育畢業門檻,甚至各個科系還會再額外設立學習護照,校方如此用能否畢業的權利提倡大家聽演講、展覽或甚至是報名校外英語機構的考試,利益確實良善,並且即便從釋字來看,憲法是肯認大學法中的自治範圍是包含這些門檻與限制的;然而,教育部的函示期時並不認為這樣的門檻是一定要存在的限制。並且我們先從大學端責任來看,教導學生知識,培養學生各方面的能力本來就應該是大學辦學的目的與責任,但這樣的責任卻可以透過外包的方式交給一般的民間檢測機構,即便是具有公信力的機構,但責任的歸屬有明顯偏頗。再退一步來說,學生對於自身所需要的英語程度,可以配合其對於未來生涯之想像,有自主規劃及學習的能力。若學生對其英語程度有更高的要求,則不難想見其會尋求自我的加強;反之,若學生並未將英語列為核心語言能力之一時,校方卻強制劃定門檻並加入畢業必備條件中,不僅在立意上有過度偏狹之問題,更可能戕害到學生對學習進程規劃之主動權,所以我認為政大再經過多年的抗爭之後也證明了,即使是以學術為特色的頂尖大學,仍然不認為英語畢業門檻是有必要的手段,也朝著學術自主與保護學生權益的道路又邁進了一步。

政一B 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7/01/03
標題】網路提案禁五星旗不成 姚文智:修法解決
【內文】
針對網友在公共政策平台提案,增設《刑法》分裂國土患內亂罪,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權責機關法務部今回應,指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缺之機制,若因懸掛中國五星旗即認為分裂國土而施以刑罰,則無異僅因其言論主張分裂國土,即施以最嚴厲之刑罰,顯然《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決議不予採納。
對此,綠委姚文智在臉書貼文,認為五星旗「可以不禁止,但必須對等,若無法對等,禁止當然合乎原則」。近年來,街頭不斷出現有統派人士揮舞五星旗,高調囂張,且傳出騷擾情事,引發市民反感,才有民眾提案:「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公開展示」。
法務部稱這屬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範疇,禁止人民懸掛與展示,違背憲法的精神,可以理解。但政府面對此事,不能束手無策。他主張應從修《國徽國旗法》著手,該法第9條訂得很仔細:「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很清楚地體現「對等尊嚴」。因此,只需推演這個原則,對於「不友善國家」的旗幟,訂定處理原則即可。那就是:基於「對等尊嚴」,若有其他國家以不友善、甚至是敵對的態度,禁止或限制我國國旗在其國境內懸掛、張揚或使用。
因此,他已草擬提案修《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增列第15條之1「遇有外國政府禁止或限制我國國旗在其國境內使用者,基於對等尊嚴原則,應限制該國國旗不得於我國國境內使用。其辦法另訂之」,盼下會期立法院能儘速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我在看完這篇報導之後,我心裡其實有一個問題想要問姚委員,那台灣在界各地國際賽事都不被允許揮舞我國國旗,是不是就表示說我國都不得再出現各國的國旗了呢?我想應該不是這樣子吧,我想法務部自己也意識到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今天不能單憑一些人的意見就破壞憲法的精神,更不用提及想靠立法來違反憲法的本意。今天台灣不會因為揮舞著美國國旗就變成美國的其中一洲,同樣的道理,我們也不會因為揮舞五星期就變成大陸的一部分。

因此,我認為與其台灣為了國旗的事情在吵架,倒不如多花一些心思來想如何解決兩岸到目前為止還是低迷的狀態,我想唯有透過兩岸人民多交流,彼此才會知道對方的訴求,對於未來我們才會有更多可以討論兩岸發展的空間不是嗎?

政1B 黃奕喆

姓名:黃奕喆
班級:政1B
學號:06114217
時間: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1050177-1.aspx
【標題】保障新住民權益 林麗蟬推移民專法
【內文】
國民黨籍立委林麗蟬今天說,新住民因語言、文化隔閡等問題遭受不平等對待,卻因缺乏法令支持求助無門,呼籲政府儘速制定移民專法。國發會說,正盤點相關法規,以訂出政策方向。

林麗蟬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儘快制定移民專法。

林麗蟬表示,新住民因語言、文化隔閡等問題,在社會系統中受到歧視與不平等對待,卻因相關法令缺漏而求助無門,呼籲應制定移民專法,友善對待來到台灣的朋友,也能協助台灣在經濟面上的成長。

台灣新住民親子關懷協會理事長陳英俊表示,新住民常常遇到一些法律問題,求助無門下如何安心生活,林麗蟬提出的新住民基本法草案,關注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和新住民姊妹的需求,讓人看到溫馨和關懷。

他說,國家政策緩慢,影響最深的就是住在台灣的新住民姊妹和家庭,如果政府只是宣示,所推的移民政策可能會變成愚民政策,最實際的作為就是通過新住民基本法草案。

與會的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副處長謝佳宜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已提出要研擬完整的移民法規,國發會正全面盤點包括各種移民管道等相關法規,接著會訂出政策方向,期盼建構友善環境,吸引人才。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心得】
新住民一直屬於台灣的弱勢族群之一,雖然總有立委有要替他們爭取權利,但在現實上,這所謂的專法其實較難獲得其他立委支持,因為對立委來說,這樣的一個法案可能無法替他們爭取到連任的機會,被通過的機會也就相對較低。無可否認這是政治上的現實面,只能希望立委可以不再短視近利,而是共同為台灣製造一個更美好的未來。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尤美女推修法 性傾向性別認同擬入法
【時間】2017/01/03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1030165-1.aspx

【內文】
民主進步黨立委尤美女今天表示,已提出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盼把性傾向、性別認同入法,期待友善職場落實,讓性別平等往前邁進。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趙惠文表示,性平處擇定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為重大性別議題,將於108年開始執行到111年,為期4年,持續推廣去除性別刻板印象,也會要求各部會落實推動,逐年追蹤。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上午在立法院召開「台灣首次同志人權政策檢視成果報告」記者會,針對報告向政府提出建言,並邀請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及趙惠文等人與會。

報告指出,自民國94年起,行政院38個部會實施「性別主流化」政策,在所有政策中帶入性平意識,並成立專責機制,但各專案小組運作仍多聚焦於兩性平等或婦女權益,近年有漸擴及同志權益,但仍須努力。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秘書長蔡瑩芝表示,政府應制定法律政策保障同志人權,各級政府在進行性別統計時,應在適當項目加入性別認同選項,並投入資源進行同志研究,建立有實證研究的政策方向。積極進行性別平等的社會教育,加強宣導建立多元友善職場,在政策宣導上應減少性別刻板的設計與用詞。

尤美女表示,立法院長蘇嘉全上任後,也在立法院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她會把這份報告列入委員會中,作為未來當行政機關把法案、預算等送進立院後的參考,她也已提出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盼把性傾向、性別認同入法,期待友善職場落實,讓性別平等往前邁進。

趙惠文也說,已擇定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為重大性別議題,明年開始4年為期,持續推廣去除性別刻板印象,並要求各部會落實推動,逐年追蹤。

趙惠文說,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中,也明定各部會在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法案審議上,計畫內容所涉及的性別層面,應包含不同性別跟性傾向,不僅對男女影響要評估,對不同性別、性傾向的影響也要評估。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心得評論】
         性別平等法已落實許久,玻璃天花板效應(是指一種性別不平等的現象,這是一種無形的﹑態度的,或組織的偏差所造成的障礙,使得女性因各種人為因素的牽絆,而無法與男性同儕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已漸漸地消弭,也看到越來越多女性能夠靠著本身優越的能力在各行業中躍升為高階主管,但這是僅僅只有討論劃分清楚的兩個性別—男生與女生。
        目前多元性別是逐漸被關注並重視的議題,法律修正草案中也可以看到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提到了「性別」與「性傾向」;《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性別」、「性傾向」,還更進一步的列出「性別氣質」與「性別認同」等名詞,雖然對於多元性別的定義有多項版本,可是保障性別平等所強調的精神本來就是性別後天角色的機會平等立足點平等,保障每個人都有展現特色的機會,並期許未來能擁有一個具有完全尊重包容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