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反勞基法修惡連律師都抓 民團聯合抗議政府漠視人權
時間:發布 2017.12.24 | 14:34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24/108120




【內文】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等多個民間團體今 (24) 日發表聯合聲明,控訴警方在昨天的反勞基法修惡遊行中的執法漠視人權。
民團表示,12/23由於勞基法全面修惡,上萬民眾站上街頭抗議,表達對此修法之不滿心聲。荒謬的是,總統府周邊延伸道路,處處以拒馬封路,拿著盾牌的一排排警察,橫在在馬路上擋住去路,博愛特區猶如進入戒嚴狀態。
傍晚在行政院的一場衝突,有民眾表示被警方毆打後送醫。遊行結束之後,仍有不少民眾留在現場不願離去,夜間十一點,民眾移至台北車站東三門準備解散離去,卻遭到警方不斷阻擋、不准民眾、記者及陳又新、丁穩勝等律師離去,限制人身自由將近二小時。律師欲與現場指揮官溝通了解,現場指揮官在「未表明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並由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大罵髒話之後,開始進行抓捕,在這過程中,原本在採訪的記者遭到架離,無法行使採訪權,律師及現場民眾,全被雙手上束帶,粗暴帶上警備車,丟包到關渡等不同地點。
民團指出,律師,依照律師法,原本就是作為給現場民眾提供法律協助,並確保警方是否濫權的角色。台灣從過去戒嚴時期至今,從未發生過在陳抗現場「抓捕律師」的現象。這種只有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集權國家才會出現的場景,竟在解嚴三十年後,民主進步黨全面執政的台灣發生,無疑是民主人權的嚴重倒退。
民團認為,此次抓捕,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卻無法說明法源依據,便限制現場民眾人身自由長達二小時後進行抓捕,已違反法治原則;此外,警方再次以「束帶」拘束人民,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而在現場,有不只一位的女性,在抓捕過程中,被男警女警拉扯掉上衣,並在當事人裸上半身的情況下,雙手再被上束帶,嚴重侵害該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也想以此對女體曝露的暴力來羞辱及恐嚇抗議者。
民團指出,民進黨曾在2009年對《集會遊行法》的修法發表聲明指出:「民主與自由一直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要落實這些終極目標,國家是必要給予言論自由及及集會遊行權最大程度的保障,(中略),台灣民眾受警方暴力對待一事,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侵害人權的行為,但馬英九政府依然是我行我素,本黨認為這就是權力的傲慢,也代表新威權政體民主素養的匱乏」。
言猶在耳,但民進黨自2016年起「全面執政」的一年半間,不僅始終未修改遭兩公約審查委員點名違反兩公約的《集會遊行法》,更在2017年終,因為勞工遊行,而放任這樣「全面倒退」的限制人身自由及抓捕。在此,我們也要把民進黨2009年的聲明最後一段話,送給民進黨。「這就是權力的傲慢,也代表新威權政體民主素養的匱乏!」
民團要求民進黨政府及台北市長應說明這次抓捕行動的決策過程,並應道歉、懲處現場指揮官(大安分局、中正一分局長)、介壽派出所所長,並應調查抓捕過程執法手段、公布懲戒名單,並應於一個月內公布執法過當警察名單(脫抗議者衣服的男女警)。
民團也要也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重新檢討引起此次極大爭議的勞基法修法!「休息權」是已經國內法化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第七條明文保障的權利,不容許國家任意做出倒退的修法。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這次的示威遊行活動警察的行為已經明顯有失公正以及法治原則,根據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若無依照法定程序是不得將任何人民逮捕或拘禁的,然而警察卻直接帶走這些陳抗群眾,甚至當中還有律師以及媒體。
限制媒體也等於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更何況媒體在抗議活動中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沒有任何原因可以禁止媒體拍攝陳抗現場,警察也沒有權利限制他們。
此次事件對於台灣的民主形象絕對是一大傷害,我們身為民主法治國家,政府便應該做出榜樣,不能容許警察如此踐踏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

政一B 邱榆婷

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阿根廷貧童舔水坑解渴 照片震撼國際

【時間和出處】
l   2017/12/20 17:32

【內文】 (中央社19日倫敦綜合外電報導;譯者:中央社陳乃瑜)
阿根廷一個貧窮孩子像動物般四肢跪地,在熱浪中就著水坑喝水的照片震撼人心,甚至引起國際討論。

英國「太陽」報(The Sun)以「國恥」為標題,指這張照片令人心碎。

太陽報報導,志工李歐斯(Migue Rios)在臉書頁面貼出這張由當地記者所攝的照片後,引發阿根廷舉國討論,議論聲浪甚至跨越阿根廷,延伸至海外。

照片中,一名極度口渴的孩子在阿根廷波薩達斯市(Posadas)就著地上一灘髒水漥飲水,震驚阿根廷國內外。

小女孩來自比亞瓜拉尼(Mbya Guarani)原住民族群,在超過華氏100度(約攝氏37.7度)的正午高溫下舔水止渴。據說她白天時和許多其他年少孩子一樣,都在阿根廷東北部的波薩達斯市乞討。

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阿根廷分會(UNICEF Argentina)任職、常駐波薩達斯市的李歐斯表示:「做為一個社會,我們肯定做錯了什麼,不是嗎?」

當地新聞網站Misiones Online今天說明照片背後故事時表示,這是自家記者在波薩達斯市中心受熱浪侵襲時,拍下這張照片。

「鏡報」(Mirror)報導,Misiones Online表示他們的記者駕車經過當地停等紅燈時,看到這一幕,遺憾的是這類場景在波薩達斯市中心司空見慣,因為比亞瓜拉尼社區內遭大人壓榨的孩童,會到市區乞討。

拍攝這張照片的記者就住在當地,雖已習慣看到這種景象,但他仍拿出相機拍照,並將照片傳給同僚,看能否有更多人能幫助這些人。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l   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心得評論】
        國家的根本是人民,換句話說,沒有人民就沒有國家。國家的建立是為了增進人們的福祉、為保護人們而存在,一旦人民在國家中沒有獲得照顧,沒有溫飽和飲水、無法安居樂業,人民對國家的不信任很可能會顛覆政權,甚者瓦解國家。
        文中的阿根廷孩子是原住民「姆比亞瓜拉尼」族的一員,這個族群的成人們許多有就業上的困難,逼迫著族群中的孩子不得不去乞討,他們的貧窮問題甚至讓他們難以維生。不得不說,臺灣儘管有許多無家者,也曾見過路邊乞討或席地而眠,但,看到這張照片於我而言還是相當震撼的。在38度的高溫下,不為了別的僅是為了生存,孩子不得不匍匐在地,只求能獲得再長一點點的生命,是多麼悲哀;是的,「做為一個社會,我們肯定做錯了什麼」,或許是制度失靈,或許只要不發生在看得到的地方,大眾也就漠不關心,或許政府不夠確切了解,真正有悲劇隨時在上映,或許有人打著救助的名號,從中中飽私囊,或許是我們看不到的更多原因,造成人民連僅僅求個生存都顯得奢侈。
        曾經,阿根廷是全世界最富庶、識字率最高的國家之一,總財富也許不及他國,但富裕程度卻領先於日本、奧地利、義大利等國。那麼為何,阿根廷如今卻落得貿易赤字、無力償還外債、人民只能就著地上的水窪生存的境地?去年阿根廷的貧窮率甚至超過了百分之三十,通膨也在近年以雙位數成長。究其背景,阿根廷在近幾十年來實施的「貿易保護主義」和「孤立主義」,以及將披索釘住美元等等,也許都是造成該國經濟衰落的重要原因。人人都知曉,「錯誤的決策比貪汙更可怕」,阿根廷推行的貿易政策與高關稅確實使該國的貧窮失速,為此做了印證。
        不可否認地,阿根廷在過去幾十年之間試圖採取一些措施來保護國家內部的經濟發展,然而,為解決眼前的問題所採取的手段,卻將潛藏的隱憂翻了出來。舉例來說,為了保護其國內製造工人的就業,對於進口手機、電腦和平板電腦產品徵收35%的關稅,結果卻嚴重犧牲了國內數百萬的消費人口,這令我覺得不是那麼妥當。如何不被眼前的問題綁住,在排解困難的同時避免隱憂的爆發,儘管困難,卻是阿根廷當局必須謹慎處理的;而一張照片雖然在短時間內可以獲得大家關注,但,畢竟外界輿論總會漸漸消退,在風頭過後,當局是否仍正視國家正在發生的重大問題和其待解決的急迫性,並予以提出適當的措施和協助,值得大眾持續關心和追蹤。再有下一次,就不只是個案,成了沒有人樂見的常態。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以市民身分 北市勞動局長現身勞團遊行

發稿時間:2017/12/23 14:50

新聞來源:CAN中央通訊社 記者余曉涵、劉建邦

新聞內容:

    不滿勞基法修法,勞團今天發動遊行,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到場受訪表示,以市民身分表達支持,並非凸顯中央和地方差異;她也說,有向市長柯文哲報備,柯文哲表示同意和尊重。

    由多個勞工團體發起的「1223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下午從民進黨中央黨部前出發,行經北平東路、中山北路、行政院、忠孝西路、重慶南路、襄陽路、公園路、青島西路、中山南路、濟南路、最後回到立法院群賢樓前。

    發起遊行的勞團之一「五一行動聯盟」在遊行現場透過新聞稿指出,現行的勞基法修法草案配套不足,一旦通過,勞工連續上班12天、輪班間隔8小時將會就地合法,是1984年通過的勞基法以來最嚴重的改惡。

    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5日曾提及,立法院初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讓地方措手不及,可說是倉促輕忽,若有時間,她會請假到勞團抗議現場向勞工說聲「辛苦了」。

    賴香伶下午現身勞團遊行現場,她受訪時說,要支持勞工對修法的意見,且現場有很多都是過去的戰友,所以到場加油打氣。

    她說,因為是假日所以不用請假,但有跟市長柯文哲報備,柯文哲知道她是勞團出身,所以很能理解為何要到現場支持,且表示同意和尊重。

    賴香伶說,她是以市民身分到場,但因主責勞工業務,且在場有很多台北市工會的勞工,也是表達關心,並非特別要凸顯中央和地方差異。

    賴香伶表示,民主社會如果夠成熟,應拉長協商期,要跟勞工說清楚,聽取外界意見。

    對於勞團的訴求,勞動部主秘陳明仁上午受訪時強調,這次修法是在週休二日的原則下,給予勞資雙方彈性,「例外不會變成原則。」

相關法律條文:

(1)   憲法: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54 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2)   世界人權宣言:
20    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
24    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

心得:

    五一行動聯盟等勞工團體,因不滿先前民進黨強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法,今天舉行遊行,要求政府撤回修法內容。此次修法之內容為,除了將假日加班費之核算機制修改外,其中最備受爭議的,是放寬「七修一」的限制,並將輪班之間隔放寬到8個小時,勞工團體視其為十幾年來勞基法最嚴重的修惡。

    我認為,此次修法過於倉促,而其實對於勞基法的修改與我們大家都息息相關,但民眾對於此議題的了解與關注仍顯不足。

    看完此篇報導,除了一例一休的爭議外,其實我想延伸至對「參與社會運動」的本質與其他見解。當今對於社會上爭議的議題,例如:一例一休、同性婚姻合法化、年金改革等議題,對會有自己的立場,並對議題產生支持或不支持的想法,但常常看到許多民眾,既使反對一例一休的修法,卻也只是在家或向朋友大放厥詞,談吐一些對於此政策的不滿,但既然如此的憤怒,為何不走上街頭,讓當局看到人民對他的政策感到失望,而不只是私下的謾罵,卻是對整個社會無貢獻?這根本就是社會中,對政治現況與自身權益冷感的群眾,與free rider


    而經由此次的遊行,先不談關於遊行超時之相關違反法律情節,希望政府這次真的能夠聽到人民的聲音,而非一意孤行,不僅要顧及企業的權益,對於勞工的保護同樣不可忽視。最後希望台灣社會能夠更加重視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議題,若真的覺得不妥,就憤而起身吧!別只是躲在電腦前用鍵盤打打字,與他人用言語抱怨。

政一B 李威廷

政一B 李威廷

姓名:李威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3

標題:

「在這裡沒有希望」脫北者後悔了…想回北韓找自由

時間:2017年12月24日 下午1:17


內文:
連夜涉水渡河並在刺網圍籬下匐匍爬行,才逃離北韓的男子權哲男,辛苦穿越中國大陸,行經寮國叢林抵達泰國,他在那裡獲得許可飛往南韓,展開新生活。
愈來愈多脫北者想北返
那是三年前的事,但有過驚心動魄逃亡生涯的權哲男現在表示,他想回北韓。權哲男說,南韓不如期望,且他嚴重思念家人:「北韓是我的家。我兒子住那裡,我的父母也葬在那裡。住(南韓)這裡沒有希望。我備受騷擾,被當成二等公民對待。」
過去20年,數千名北韓人冒生命危險逃離高壓統治,尋求南韓庇護。不過,物轉星移,現有愈來愈多人想北返,抱怨南韓並非應許給他們的自由繁榮之地。
領超低薪 靠救濟金過活
權哲男貧苦孤單地住在首爾外郊一個小房間,靠慈善救濟支付租金。他目前失業,聲稱就算找到零工,薪資也低於其他人,或根本領不到錢。
他說自己苦於「脫北者」揹負的汙名,南韓民眾覺得他畏縮愚蠢:「我很寂寞,大部分投誠者有這種感覺。南韓人不想和我們來往,不把我們當人待。」
他想取道中國大陸非法返回北韓,但在啟程遭首爾當局逮捕,入獄數月。投誠的北韓人可以立即成為南韓公民,但依法不得聯絡或訪問北韓。權哲男近幾個月領導示威活動,要求南韓議會修法允許他們返鄉。
據信25%的脫北者慎重考慮返回北韓,其中約80人積極想方設法完成心願。
以往投誠南韓的北韓人會獲得一棟新房子和慷慨的生活津貼,現已取消。
歧視、失業 「在北韓生活比較簡單」
目前有約2.5萬北韓人住在南韓,掙扎著要適應這個步調快速、高度競爭的資本主義社會。逾半脫北者苦於歧視、抑鬱和失業,比率是南韓平均數的六倍。權哲男說:「北韓生活較簡單,南韓人是金錢的奴隸。」
即使抵達南韓20年、已成家立業的金衡德都想回去。他說:「我有想回去和家人同住的強烈衝動,那是我出生長大的地方。兩韓的差距約40年。」金衡德幾年前曾到駐中國的北韓大使館,希望取得觀光簽證,但被拒絕。現在他只希望兩韓關係改善,有一天終能和家人團聚。
很難確知究竟有多少人跑回北韓。南韓統一部說是13人,但有證據顯示可能不止於此。住在南韓的脫北者,有約800人下落不明。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許多北韓人曾經為了自由而成為脫北者,如今,逃離了北韓之後,雖然獲得了自由,卻沒有比較快樂,到了南韓,處處被人歧視,還要面臨失業的問題,加上自己的家人也不在身邊,讓他們想要回去北韓。我覺得脫北者要想想他當初想要脫北的初衷是什麼,如果他曾經有自己夢想,想要達成願望的話,當然要付出自由的代價,既然已冒生命危險離開舒適圈,我想就要給自己一個機會。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王炳忠案 邱太三:調查局審慎執行

【新聞來源】2017/12/20 20:1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2200279-1.aspx

【內文】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涉國安法案件,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說,本件調查局立案許久,經台北地院宣判「中生共諜案」被告周泓旭12月徒刑後,才發動搜索,可見調查局是審慎執行。

邱太三今天出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成果發表會後茶敘,接受媒體訪問做出上述表示。行政執行署從民國90年起至今年12月間累計徵起金額達新台幣5000億元,署長呂文忠表示,將持續依法貫徹公權力、維護社會公義。

北檢調查王炳忠等人疑涉國家安全法案件,昨天清晨指揮警、調單位持搜索票到王家等處搜索;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陳斯俊等4位新黨青年軍,以及王炳忠的父親等人被帶回調查局接受偵訊。北檢昨天晚間也借提與王炳忠等人有交情的「中生共諜案」被告周泓旭,藉此釐清相關案情;檢方複訊後將王炳忠等人全數請回。

對於王炳忠等人遭請回,邱太三說,借用檢察總長顏大和在立法院所說,檢察官在初步訊問後,所做處置,基本上有辦案上考量,有時候羈押、不羈押可能是辦案的策略,以他個人經驗來看,搜索後有很多事證資料必須再做篩選查證核對,包含與周泓旭案的關聯性如何,這都需時間作比對釐清。

邱太三說,本件調查局立案許久,經台北地院宣判周泓旭12月徒刑後,調查局認為有相關事證資料需去蒐集,所以昨天才發動搜索,可見調查局是審慎執行。

邱太三表示,昨天應是二個偵查動作同時在做,第一個搜索並不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第三人場所也是可以的,第二個約談(傳喚)部分,證人經相關提示傳喚不到的話,就會被拘提,特別是在搜索之後,需要證人做解說釐清,這是主要原因所在。基本上證人拒絕被傳喚,就可被拘提,昨天看起來是王炳忠拒絕被傳喚。一般傳喚都由司法警察來做初訊,之後由檢察官做複訊,保障當事人權利。

媒體提問,搜索時,王炳忠進行臉書直播,是否有違法?是否會分案調查?邱太三說,直播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因為涉及偵查不公開,直播時等於把相關訊息對外洩漏,這與攝影保存當下證據,不被外界知悉大大不同,後續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會依當時狀況做處理。

另有媒體提問,外界質疑,檢調行動程序不正義?邱太三說,不知外界所說程序不正義所指為何,因為檢察官及調查局辦案都會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例如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經法院認可才會核發,並非檢調人員可以自行開搜索票執行搜索。

媒體問,本件無保請回,外界傳言小案大作,為起訴前總統馬英九做準備?邱太三說,這跟馬英九有什麼關係「我想社會人士及政治人物有太多聯想,不便評論」。



【標題】搜索王炳忠住處 檢調:過程合法

【新聞來源】2017/12/19 22:2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2190346-1.aspx

【內文】

對警、調單位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住家過程引來外界熱議;台北地檢署、法務部調查局晚間都發布新聞稿指出,搜索過程符合程序也合法。

台北地檢署調查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疑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今天清晨指揮警、調單位持搜索票到王的家中等處搜索。

對於王炳忠堅持要有律師在場一事,北檢新聞稿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因此偵查中的辯護人並無於偵查中搜索時得在場規定。

至於王炳忠在搜索過程中用手機直播遭制止,北檢與調查局新聞稿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調查局也說,本案開辦前,已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9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國家安全法

1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2-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刑事訴訟法

128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13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心得】

當初看到這些新聞,心中並未有多大感觸,直到在西思課堂上,聽睿耆老師分析整起事件,才發覺事件的不對勁與調察疏失。先說我對於檢調單位抓人的方式感到不滿:在調查局人員出示證件與搜索票時,王炳忠是顯得疑惑且憤怒,甚至是拒絕開門然而依照法律規定,嫌疑人拒絕開門時,可以直接破門而入,但警調單位卻未如此,反而在門口與他僵持40分鐘而王炳忠開直播,又為何無法有效制止他其次,王炳忠要求解釋為何要搜索時,警方是用極蠻橫的語氣回答我想請問人民要求調查事由有甚麼不對嗎


也許如王炳忠、侯漢廷所言:一個小黨,究竟能出賣甚麼國家機密給中共調查局能因為他們的統派立場、去過中國、見過中共官員、認識周泓旭,就指控他們賣國嗎有許多人說:要是你家沒事,你還怕調查局去你家嗎抑或你沒有賣國,還怕調查局搜索你家但弔詭的是,在這些人高喊轉型正義的同時,今日調查局用的手法,不也跟白色恐怖時期的手法如出一轍?沒有明白拿出證據,就說你極有可能賣國,接著拘提你,再徹底搜查你家雖然兩者程度輕重不同,然而性質卻是一樣的且在事情鬧大後,立法院跟行政院都未出來解釋,而法務部也只說警調單位行為合法,卻未解釋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無過當疑慮,以及這些人是否跟中共有串通或其他犯法行為(調查局說調察很久了,但在搜索前應要有足夠證據確定其犯法,但最後卻只搜到簡體書跟人民幣,這又該如何解釋?)


最後,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50: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律師在「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的情況下,無權待在現場然而這樣的描述是很抽象的,在甚麼程度上才會妨害搜索與扣押要是警調嫌律師麻煩、多嘴,而藉口說律師在現場會妨礙辦案,禁止其入內,若警調逾越比例原則,作出不合理的搜察,抑或對嫌疑人做出不利的舉動,那嫌疑人該向誰求助這是我們值得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