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王炳忠案 邱太三:調查局審慎執行

【新聞來源】2017/12/20 20:1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2200279-1.aspx

【內文】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涉國安法案件,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說,本件調查局立案許久,經台北地院宣判「中生共諜案」被告周泓旭12月徒刑後,才發動搜索,可見調查局是審慎執行。

邱太三今天出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成果發表會後茶敘,接受媒體訪問做出上述表示。行政執行署從民國90年起至今年12月間累計徵起金額達新台幣5000億元,署長呂文忠表示,將持續依法貫徹公權力、維護社會公義。

北檢調查王炳忠等人疑涉國家安全法案件,昨天清晨指揮警、調單位持搜索票到王家等處搜索;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陳斯俊等4位新黨青年軍,以及王炳忠的父親等人被帶回調查局接受偵訊。北檢昨天晚間也借提與王炳忠等人有交情的「中生共諜案」被告周泓旭,藉此釐清相關案情;檢方複訊後將王炳忠等人全數請回。

對於王炳忠等人遭請回,邱太三說,借用檢察總長顏大和在立法院所說,檢察官在初步訊問後,所做處置,基本上有辦案上考量,有時候羈押、不羈押可能是辦案的策略,以他個人經驗來看,搜索後有很多事證資料必須再做篩選查證核對,包含與周泓旭案的關聯性如何,這都需時間作比對釐清。

邱太三說,本件調查局立案許久,經台北地院宣判周泓旭12月徒刑後,調查局認為有相關事證資料需去蒐集,所以昨天才發動搜索,可見調查局是審慎執行。

邱太三表示,昨天應是二個偵查動作同時在做,第一個搜索並不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第三人場所也是可以的,第二個約談(傳喚)部分,證人經相關提示傳喚不到的話,就會被拘提,特別是在搜索之後,需要證人做解說釐清,這是主要原因所在。基本上證人拒絕被傳喚,就可被拘提,昨天看起來是王炳忠拒絕被傳喚。一般傳喚都由司法警察來做初訊,之後由檢察官做複訊,保障當事人權利。

媒體提問,搜索時,王炳忠進行臉書直播,是否有違法?是否會分案調查?邱太三說,直播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因為涉及偵查不公開,直播時等於把相關訊息對外洩漏,這與攝影保存當下證據,不被外界知悉大大不同,後續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會依當時狀況做處理。

另有媒體提問,外界質疑,檢調行動程序不正義?邱太三說,不知外界所說程序不正義所指為何,因為檢察官及調查局辦案都會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例如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經法院認可才會核發,並非檢調人員可以自行開搜索票執行搜索。

媒體問,本件無保請回,外界傳言小案大作,為起訴前總統馬英九做準備?邱太三說,這跟馬英九有什麼關係「我想社會人士及政治人物有太多聯想,不便評論」。



【標題】搜索王炳忠住處 檢調:過程合法

【新聞來源】2017/12/19 22:2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2190346-1.aspx

【內文】

對警、調單位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住家過程引來外界熱議;台北地檢署、法務部調查局晚間都發布新聞稿指出,搜索過程符合程序也合法。

台北地檢署調查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疑涉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今天清晨指揮警、調單位持搜索票到王的家中等處搜索。

對於王炳忠堅持要有律師在場一事,北檢新聞稿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因此偵查中的辯護人並無於偵查中搜索時得在場規定。

至於王炳忠在搜索過程中用手機直播遭制止,北檢與調查局新聞稿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調查局也說,本案開辦前,已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執行人員於執行證人查證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出示拘票拘提當事人。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9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國家安全法

1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2-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刑事訴訟法

128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

    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13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心得】

當初看到這些新聞,心中並未有多大感觸,直到在西思課堂上,聽睿耆老師分析整起事件,才發覺事件的不對勁與調察疏失。先說我對於檢調單位抓人的方式感到不滿:在調查局人員出示證件與搜索票時,王炳忠是顯得疑惑且憤怒,甚至是拒絕開門然而依照法律規定,嫌疑人拒絕開門時,可以直接破門而入,但警調單位卻未如此,反而在門口與他僵持40分鐘而王炳忠開直播,又為何無法有效制止他其次,王炳忠要求解釋為何要搜索時,警方是用極蠻橫的語氣回答我想請問人民要求調查事由有甚麼不對嗎


也許如王炳忠、侯漢廷所言:一個小黨,究竟能出賣甚麼國家機密給中共調查局能因為他們的統派立場、去過中國、見過中共官員、認識周泓旭,就指控他們賣國嗎有許多人說:要是你家沒事,你還怕調查局去你家嗎抑或你沒有賣國,還怕調查局搜索你家但弔詭的是,在這些人高喊轉型正義的同時,今日調查局用的手法,不也跟白色恐怖時期的手法如出一轍?沒有明白拿出證據,就說你極有可能賣國,接著拘提你,再徹底搜查你家雖然兩者程度輕重不同,然而性質卻是一樣的且在事情鬧大後,立法院跟行政院都未出來解釋,而法務部也只說警調單位行為合法,卻未解釋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無過當疑慮,以及這些人是否跟中共有串通或其他犯法行為(調查局說調察很久了,但在搜索前應要有足夠證據確定其犯法,但最後卻只搜到簡體書跟人民幣,這又該如何解釋?)


最後,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50: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律師在「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的情況下,無權待在現場然而這樣的描述是很抽象的,在甚麼程度上才會妨害搜索與扣押要是警調嫌律師麻煩、多嘴,而藉口說律師在現場會妨礙辦案,禁止其入內,若警調逾越比例原則,作出不合理的搜察,抑或對嫌疑人做出不利的舉動,那嫌疑人該向誰求助這是我們值得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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