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集會遊行遭當暴民驅離 勞團譏:政府彷彿在防賊
【時間】2017/12/24
發布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716/2892667?from=udn-relatednews_ch2
【內文】
為反對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包含五一行動聯盟等多個勞工團體昨到行政院前陳抗,並包圍台北車站、癱瘓周邊交通。台北市長柯文哲以「集會遊行不該阻擋幹線交通」為由,下令排除陳抗民眾,陳抗行動持續至半夜,最終於喧鬧爭執中落幕。對此,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怒批,警方大陣仗出動障礙物擋路,「根本是把陳抗民眾當暴民!」,認為警方於會後應做出檢討。
昨天下午萬人走上街頭抗議勞基法修法,但在下午6點宣布解散後,仍有部分民眾不願離開,轉進西門町、台北車站一帶,癱瘓交通。全國產業總工會表示,勞團在宣布解散後離開,現場仍有社運人士或團體留下來。晚間9點多,台北市長柯文哲到場視察情況後,下令警方排除現場群眾,強調「陳情抗議是國民權利,但不能阻礙幹線交通。」
對此戴國榮不滿表示,自蔡政府上任以來,離民意越來越遠,每逢人民宣布陳抗,行政院、立法院及總統府周邊隨即架起層層拒馬,昨天甚至連二二八公園廣場也架起兩層拒馬,譏諷政府「彷彿在防賊」。他認為,民眾有言論表達及集會遊行的自由,政府做出這樣的防範措施不必要,也讓人覺得被挑釁,只會引爆雙方之間的衝突。
戴國榮指出,現在這個民主的世代,政府還這麼蠻橫,讓言論自由加上「一種形式上的恐懼」,會造成民眾的反感,也浪費太多社會成本,一旦爆發衝突只會一發不可收拾,政府所謂的傾聽民意何在?他表示,立院通過三讀勞基法草案前,勞團將持續拜會黨團表達訴求,並預計於1月5日再度上街陳抗,以行動宣示反對的決心。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雖然憲法第 14 條 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但所有的自由保障都必須建立在不妨害他人權利之上,就是憲法第 22 條所說:「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自由的善意。這次的遊行最主要的目的為了反對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許多勞工團體為爭取更符合勞工取向的法律保障,因而上街進行遊行陳抗,雖然一切活動在進行前都已報備同意通過,但在超時或未經許可的地點繼續進行聚集的行為導致妨礙交通順暢,已經造成大眾的不便,警方為維護社會秩序進行驅離行動也是依法行事,但若進行驅離的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可能造成憲法保障與實質自由的不平衡,因此這也是政府方需要進行衡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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