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反勞基法修惡連律師都抓 民團聯合抗議政府漠視人權
時間:發布 2017.12.24 | 14:34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24/108120




【內文】
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等多個民間團體今 (24) 日發表聯合聲明,控訴警方在昨天的反勞基法修惡遊行中的執法漠視人權。
民團表示,12/23由於勞基法全面修惡,上萬民眾站上街頭抗議,表達對此修法之不滿心聲。荒謬的是,總統府周邊延伸道路,處處以拒馬封路,拿著盾牌的一排排警察,橫在在馬路上擋住去路,博愛特區猶如進入戒嚴狀態。
傍晚在行政院的一場衝突,有民眾表示被警方毆打後送醫。遊行結束之後,仍有不少民眾留在現場不願離去,夜間十一點,民眾移至台北車站東三門準備解散離去,卻遭到警方不斷阻擋、不准民眾、記者及陳又新、丁穩勝等律師離去,限制人身自由將近二小時。律師欲與現場指揮官溝通了解,現場指揮官在「未表明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並由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大罵髒話之後,開始進行抓捕,在這過程中,原本在採訪的記者遭到架離,無法行使採訪權,律師及現場民眾,全被雙手上束帶,粗暴帶上警備車,丟包到關渡等不同地點。
民團指出,律師,依照律師法,原本就是作為給現場民眾提供法律協助,並確保警方是否濫權的角色。台灣從過去戒嚴時期至今,從未發生過在陳抗現場「抓捕律師」的現象。這種只有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集權國家才會出現的場景,竟在解嚴三十年後,民主進步黨全面執政的台灣發生,無疑是民主人權的嚴重倒退。
民團認為,此次抓捕,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卻無法說明法源依據,便限制現場民眾人身自由長達二小時後進行抓捕,已違反法治原則;此外,警方再次以「束帶」拘束人民,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而在現場,有不只一位的女性,在抓捕過程中,被男警女警拉扯掉上衣,並在當事人裸上半身的情況下,雙手再被上束帶,嚴重侵害該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也想以此對女體曝露的暴力來羞辱及恐嚇抗議者。
民團指出,民進黨曾在2009年對《集會遊行法》的修法發表聲明指出:「民主與自由一直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要落實這些終極目標,國家是必要給予言論自由及及集會遊行權最大程度的保障,(中略),台灣民眾受警方暴力對待一事,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侵害人權的行為,但馬英九政府依然是我行我素,本黨認為這就是權力的傲慢,也代表新威權政體民主素養的匱乏」。
言猶在耳,但民進黨自2016年起「全面執政」的一年半間,不僅始終未修改遭兩公約審查委員點名違反兩公約的《集會遊行法》,更在2017年終,因為勞工遊行,而放任這樣「全面倒退」的限制人身自由及抓捕。在此,我們也要把民進黨2009年的聲明最後一段話,送給民進黨。「這就是權力的傲慢,也代表新威權政體民主素養的匱乏!」
民團要求民進黨政府及台北市長應說明這次抓捕行動的決策過程,並應道歉、懲處現場指揮官(大安分局、中正一分局長)、介壽派出所所長,並應調查抓捕過程執法手段、公布懲戒名單,並應於一個月內公布執法過當警察名單(脫抗議者衣服的男女警)。
民團也要也呼籲行政院及立法院,重新檢討引起此次極大爭議的勞基法修法!「休息權」是已經國內法化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第七條明文保障的權利,不容許國家任意做出倒退的修法。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這次的示威遊行活動警察的行為已經明顯有失公正以及法治原則,根據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若無依照法定程序是不得將任何人民逮捕或拘禁的,然而警察卻直接帶走這些陳抗群眾,甚至當中還有律師以及媒體。
限制媒體也等於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更何況媒體在抗議活動中扮演著極重要的角色,沒有任何原因可以禁止媒體拍攝陳抗現場,警察也沒有權利限制他們。
此次事件對於台灣的民主形象絕對是一大傷害,我們身為民主法治國家,政府便應該做出榜樣,不能容許警察如此踐踏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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