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8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婚姻平權法案 賴清德:沒放棄在今年提出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06/99758?ref=topics
【時間】106年10月06日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今(6)日針對婚姻平權法案質詢行政院長賴清德。許毓仁提到,賴清德曾表示「相愛的人有權利廝守終身。」那麼同婚法案何時處理?賴清德答覆,行政院會負責提出方案,「我們沒放棄在今年提出來。」

  許毓仁問,「你贊成同婚嗎?」賴清德說,「我贊成啊。」他接著問賴,本會期會處理同婚法案?賴清德答覆,還有一些細節需要大家討論。許毓仁則問,「是什麼樣的細節,讓同婚法案過了半年還卡在這邊?」

  賴清德重申,行政院負責提出方案,會儘速提出。許毓仁問,今年有辦法提出嗎?賴則表示,今年會來努力,我們沒有放棄。許毓仁質疑,同婚將於2019年自動生效,屆時若仍未經立法院通過,恐造成更多社會不安與混亂。

  賴清德則回應,混亂情況不至於產生,「我們沒放棄在今年提出來。」許毓仁說,「很多同志沒有時間再等下去。」賴清德說,我跟委員一樣,都很關心這項議題,但不得否認社會上也有保留意見,面對重大政策,我們不會去拖延重大政策,盡力推動。


【相關條文】

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我國的婚姻平權法案還卡在路上,政府一延再延,遲遲未給出承諾,修民法還是另立同性婚姻法,都是懸而未解的問題。而同時間印尼國會通過修法,禁止電視節目出現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LGBT),廣告與紀錄片中也不得出現有關同志的內容。雖同性戀在大部分地區未違法,但實際卻受到百般歧視,我想這是世界都應思考的問題,甚至當我們為了同志婚姻合法的國家喝采的同時,也應該反觀我國走向婚姻平權的路上還缺少哪些要件,我們還可
以做那些努力,還有他國如果面對那些反對者聲浪。

  「對異性戀來說,要不要婚姻,是一種選擇。但是,對同志而言,能夠有選擇,是多麼奢侈的幸福。」期許婚姻平權不要成為政治操弄議題,不要淪為一時的選舉口號,我期待在這一條路上揮舞著彩虹旗的我們能看見曙光,甚至期望我們所有人都能平等的愛與被愛。

【相關新聞】
婚姻平權吵什麼?──哪些法條修改?影響了誰?
https://www.twreporter.org/a/marriage-equality-legislation
印尼國會修法 電視節目禁同志內容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050243-1.aspx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教宗祝賀雙十國慶 外交部表達感謝

發稿時間:2017/10/06 23:49 最新更新:2017/10/06 23:49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0060381-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6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向總統蔡英文致賀我國國慶,外交部表達感謝。

外交部深夜發布新聞稿表示,教廷駐台大使館於10 月5日轉致教宗致蔡總統國慶賀詞,教宗於賀詞中向蔡總統及中華民國人民致意並申致賀忱,祈求台灣人民永遠提升和平與團結價值,願主降福。

此外,外交部表示,教廷外交部長蓋拉格總主教(Archbishop Paul R. Gallagher)10月5日出席駐教廷大使館舉辦的中華民國106年國慶及與教廷建交75週年酒會,致詞肯定雙方友誼及合作精神。

外交部表示,「第24屆海洋使徒世界大會」於10月1日至7日於高雄召開,教廷「促進整體人類發展部」部長涂克森樞機主教(Card. Peter Turkson)、緬甸薄茂恩樞機主教(Card. Charles Maung Bo)及教廷宗座科學院院長桑齊斯主教(Bishop Marcelo Sanchez Sorondo)等均台來與會。

外交部說,中華民國與教廷邦誼源遠流長,「今年適逢我與教廷建交75週年,各項合作交流密切,有助促進我與教廷之互動及邦誼」。1061006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35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
                     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台灣在這數十年來所持續面臨到的困境,不僅僅在於國家內部所產生的,在外交上面臨被動、邊緣化更是我們的心頭之患。前不久
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等國宣布與我國斷交,這對我國外交造成了十分沉重的打擊。顯示出在中國一個中國政策的作用下,多數國家基於現實利益考量,從而不承認或是廢止與我國的外交關係。長此以往,對我國外交、國體尊嚴的傷害之巨難以估量。

而我認為台灣目前應該邁進的方向,絕不是糾纏於藍綠兩黨的惡鬥,而應該想方設法改變台灣國際地位長期受到打壓的困境。在鞏固與各邦交國的關係這件事,尤其需要著眼的,是與邦交國之間資訊、人才、教育、文化等的流動,而不應僅僅停留在對邦交國的金援上,否則對鞏固邦交可說是治標不治本,教廷與我國的外交互動就是一個極好的例子。

本次雙十國慶適逢我國與教廷建交75周年,回溯兩國的邦交歷史,教廷與我國的邦交並非為了攫取實質上的利益,相反地教廷在台成立了許多慈善團體、機構,可說教廷是為了信守先前與我建交的承諾至今,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而本次國慶教宗對我國的祝福,也正可視為梵諦岡對台友好的象徵。教廷對台灣的友善,不僅為我國外交打了一劑強心針,更反襯出因現實利益而與我斷交國家的下作行為。就外交而言,台灣人民首先需要對自己的國家有信心,並利用這份自信將台灣價值閃耀於國際社會之上。

另外今年度海洋使徒世界大會亦在台舉辦,副總統陳建仁不久前即與教廷派遣而來的涂克森樞機主教接洽,共同商討大會相關事宜,更是兩國友好的體現。這些事都顯見台灣的外交並非不可為,而應透過政府、人民共同推動、努力,將台灣主體價值展示於世界舞台,而不是裹足不前、因噎廢食。

至於外交具體能著手的方向正如前文所述,在政府推動下能多透過資訊、人才、教育、文化這些層面來實現。而也只有透過文化間的彼此交流、互通有無,才能從文化根本上改善與他國的外交,這是我們應清楚認知到的。期望台灣人民能透過與邦交國的互動中,重拾對國家的信心,並共同努力使台灣能更多地在國際舞台發光發熱!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

北市府推同婚活動?民政局:是主辦單位之一時間:2017.10.08 | 19:46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08/99994



【內文】
同婚議題因為大法官釋憲文持續熱燒,日前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發函給學校與行政機關,鼓勵老師或機關人員多參與「有志藝同看見愛」活動,此舉恐引起反同團體不滿。不過,民政局副局長兼發言人吳坤宏今(8)天受訪時表示,民政局也是「有志藝同看見愛」的主辦單位,希望透過此次活動,讓參與者能夠了解社會上存在的多元現象。
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文提到「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讓台灣可能即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可以結婚的國家。日前北市府民政局也發函給學校與行政機關,希望老師或公務員能多多參與「有志藝同看見愛」活動,其中,若參與「同志影院」,還可以登錄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吳坤宏說,北市府民政局內部有專門處理同志公民活動業務的單位,同時,民政局也是「有志藝同看見愛」的主辦成員之一,因此民政局發函給學校與機關,推廣局處主辦的活動。
當記者詢及反同團體一直以來不認同將同志議題納入性平教育,會不會擔憂反同團體再次抗議,他回應,多元社會下有不同主張,大家都是在平等開放的狀況下,針對同婚議題表達不同意見。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我第一週的大事記有提到今年同志大遊行對於教育方面的看法,其中有提到以目前的台灣教育,我們對於尊重多元的性傾向以及同志議題等方面是缺乏的。
北市府此舉正是為教育方面做了良好的示範,在尚未更改教育內容前,先從老師們的教育開始,由上而下讓我們對於同志議題有更深的了解以及尊重。
民政局副局長在最後也提到,台灣是個多元的社會,有支持的聲音必定會有反對的聲音。反同團體的確也有抗議的權利,但若他們的抗議造成了活動的停辦,便是侵害到他人的自由、侵害到他人的人權。
一個議題有多方的聲音相互交流,正是民主社會的可貴之處。

政一B莊易霖

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頭條探索-小英承諾不獨 兩岸將邁大步

【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008000246-260108 



【時間】2017年10月08日


【內文】

維持現狀,到尋找新模式,蔡英文總統對北京雖善意有餘,但行動不足,導致台海從觀望到冷和,甚至可能熱對抗。卡內基和平基金會昨舉辦研討會,對兩岸形勢極其了解的美國務院前發言人容安瀾(Alan Romberg)便建言小英,正面表述「一中」,或至少承諾「不獨」,將是兩岸關係非常重要的一步。

維護台海和平 美苦口婆心

隨著中共十九大逼近,美中台三方學界近期舉辦多場研討會,針對紐時提出2020大陸「武統」之說、中共十九大對台變化,都提了不少建言。

昨天包道格主持的華府這場研討會上,對兩岸及台灣了解甚深的容安瀾便再次苦口婆心提出他的論述,即有些事情蔡英文可做、但還沒做,例如她可以表示,「台灣獨立」不在她的選項上。

小英避談怎麼做 無助融冰

容安瀾多次來台,去年520也是美國總統川普派來台灣慶祝蔡總統就職典禮5人小組成員之一。容安瀾甚至認為,美國將台灣納入亞太區域規畫是錯誤,因台灣在維持區域和平穩定中發揮重大作用,如果台海形勢不好區域就不會有和平穩定。容安瀾的意見,算是比較站在台灣立場看問題的。

容安瀾昨天的建言,顯然是想對當前兩岸僵局提出破解之道,認為只要小英能在涉及「兩岸根本性質」問題表明態度,兩岸或能柳岸花明說不定。

因此,他昨天還強調,表明「不獨」或承認「一中」,相信是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心裡希望所在。

不可諱言,蔡英文日前在民進黨全代會拋出「尋找兩岸新模式」,似表明期望兩岸和平穩定,也似乎拋出一定善意。但這句話,與主張「維持現狀」都有著相同毛病,就是只談「我想做什麼」,避談「我要怎麼做」。

如果說,蔡英文不承認九二會談歷史事實,也不面對一中論述,未來更無意在「台獨」問題上做出讓北京放心的承諾;那麼,說要求同存異、為兩岸創造新局,注定成為空談;說要發展經濟,讓民眾荷包滿滿,沒有兩岸紅利看來也是枉然。

(中國時報)

【相關憲法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故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48條: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137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心得評論】
統獨議題不只是國內爭論的議題,連國際間,尤其是美國,也非常的關注我們現今的執政黨,如何作出一個在不損及雙方利益之下且對於尷尬的區域關係又是最好最佳的詮釋,適逢對岸召開十九大這敏感時機,美國又更加擔憂台海之間會不會就此生變,最近的時日,美方接連展開動作,先是國務院官方網站撤下我方國旗,再者又有美方政治軍事評論專家陳述對岸武力犯台的可能性,我想美方一方面是希望,對岸對台的政策態度,不要在十九大之後轉為強硬的態勢,另一方面,則是暗示台灣對此作出善的回應,避免雙方不必要的紛擾。

在我的看法之下,我認為對岸與我們的問題,絕對不是單純的統一或是獨立就可以解決的,雙方的角力拉扯是非常複雜且難解的問題,兩岸之間維持現狀也有好一段時日了,雖然在這期間也經歷了幾次的台海危機,但因為美方的態度當時趨於希望雙方安定,所以對岸也只是以恫嚇方式進行,如今國際情勢趨使,北朝鮮問題,我想就此事,迫使美方想要拉攏中國一同制裁北韓,因此對台海的態度漸趨於對於對岸處理方式讓步,當然美方所希望的是雙方在沒有爭鬥的方式下,進行和平的統一。

我心中的想法,我覺得大多數的台灣人民,對於要獨要統這項議題,其實並沒有太強烈的意識形態,我想應該是在長久維持現狀的狀態之下,台灣大多數的人民,漸漸的習慣了也盲目了,況且台灣內部的爭鬥就夠讓人民受了,哪管的到外面危機四伏的緊張局勢,畢竟日子還是要過,經濟還是要維持,就算一切說不定只是看似安定之下,人們也是漸漸的沒有了居安思危的想法。

政三A 許家豪

[標題]19大前緊縮 中禁南韓《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民運電影

[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31/274631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時間]2017-10-08 19:51

[內文]
微博上一篇很出色的評論文章《一部電影,誕生一個世界超級大國—南韓》8日突然遭到封鎖。文章主題是討論南韓電影《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電影原本就未能獲准在中國上映,只是沒想到連在網路、社群媒體討論也遭到全面封殺,而且隨著共產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接近,管控已愈來愈嚴。

德國記者深入光州

早在兩個多月前,《紐約時報》率先在西方世界討論《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英文譯名《A Taxi Driver》,中國大陸譯名《出租車司機》),1980年5月,南韓光州人民追求民主,遭到當時掌握軍權的陸軍中將全斗煥的武力鎮壓,至少200人死難。
當時德國記者辛茲佩特繞過軍事封鎖線,進入光州,拍下這起血腥事件,將拍攝完成的影片藏在餅乾桶裡,送到日本東京播出。其間如果沒有計程車駕駛金世福(音譯)的冒險相助,世人不會看到真相。
如今南韓已經民主化,辛茲佩特多次應邀到南韓接受表揚,他總說想再見到金世福,但直到去年過世之前,他的心願都沒有實現。

司機成無名英雄

事實上,那位駕駛是不是叫金世福,辛茲佩特不敢確定,畢竟在險惡環境中,有的人未必透露自己的真實姓名。電影製片公司說聯繫了每位名叫金世福的人,但沒有一位是那位司機。
不過英國廣播公司《BBC》最新的訊息指出,電影上映後,一位男子稱自己是金世福之子,他拿出父親與辛茲佩特的合影,並說其父已在1984年因肝癌過世。
製片公司說,電影中的金世福事蹟,大部分是虛構的。但這不要緊,重要的是當時確有這麼一位司機,他原本只是為了多掙幾個錢,後來卻成了南韓走向民主化的無名英雄。

中共禁電影維穩

在南韓,短短一個月,這部電影的票房突破1200萬,相當於南韓總人口1/5,不僅是年度票房冠軍,也將代表南韓角逐奧斯卡最佳外語片獎。此外,它也在香港、台灣等地獲得廣大迴響,唯獨在中國大陸,不但電影禁映,相關討論也下架,顯然當局害怕人民因為這部電影而想起「六四」。
BBC評析說,在封網之前,有網民問「中國何時能拍出一部講天安門事件的電影?」看來唯有等到政治氣氛不同,「甚至政黨輪替,有了民主選舉,政權受到民眾及媒體監督,才有機會拍這種政治禁忌題材的電影」,如台灣在1989年由侯孝賢執導的《悲情城市》;1995年由萬仁執導的《超級大國民》等電影。
在微信群中,明西撰寫的《一部電影,誕生一個世界超級大國—南韓》獲得很高評價,稱讚南韓推出這部片子說明這個國家與人民能夠誠實面對歷史,因此獲得各國尊重,可惜這篇文章現已遭到屏蔽。支持這篇文章的聲音謂,南韓有「計程車司機」,中國的六四有「坦克車駕駛」;中國人看南韓的「計程車司機」,會不會聯想起無情輾壓人民的「坦克車駕駛」,這是中共當局最在意的。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1條 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心得評論]
  最近很熱門的韓國電影-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是在講述一名漢城的計程車司機為了豐厚的車資而冒險載上德國記者來到光州的故事,期間展現了不少人與人之間的溫情。
    中共掌權至今,人民的權利都受到極大的約束與監控,而如今此電影在中國遭到全面禁止上映,不外乎目的是因為六四天安門事件,共通點在於人民起義抵制政府的專制不公,同樣遭受鎮壓,爆發流血衝突。
    時至今日,六四天安門事件仍是中共絕口不談的問題,當時究竟有多少人遭受迫害也無從得知,這值得令在台灣享受民主政治制度的我們好好反思,即便是資訊爆炸的時代,專制國家的人民獲得的資訊也僅是國家過濾後所傳達的消息,現今的人權鬥士,札西文色、張海濤等人也仍在獄中等待重見光明的一天。
    在這人人皆受過高等教育的年代,不難想像,倘若今後的中共依舊保持著一言堂般的態度,極有可能會有下一個六四發生,而到時官方的處理方式,又會是全球關注焦點。

政一B 張峰瑋 [中國嚴控網路 翻牆軟體成海外旅遊伴手禮]

姓名:張峰瑋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1

【標題】
中國嚴控網路 翻牆軟體成海外旅遊伴手禮

【時間 出處】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2017108 下午1:01

【內文】
中國大陸十一長假今天結束,受本土虛擬私人網路(VPN)下架影響,今年民眾海外掃貨的「必敗單品」又多了一樣;很久沒到「牆外」透氣的人,也把握海外假期重新妝點臉書(Facebook)。
中國大陸為期8天的十一長假將在今天畫上句點,中國大陸官方先前預測,將有高達600萬人次出境旅遊。由於一些本土VPN自今年67月起開始變難用,甚至被強制下架,部分民眾只好利用出境時「找解藥」。
一名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人向中央社表示,自己先前使用的VPN是中國大陸企業提供的免費版,但7月突然完全不能運作,原本和台灣親友溝通的通訊軟體Line,在9月下旬也變成需要翻牆才能傳文字訊息。
他說,自己在大陸工作6年,已經很習慣用百度、微信,能不能翻牆對他而言已無所謂,但是台灣親友並不使用微信,在Line出狀況後,親友要與他聯繫都得安裝微信,原本的社交圈受到影響。
這個十一長假,他回到台灣後,在安裝完海外的免費VPN後,他還將安裝程式放在隨身碟中,準備帶到中國大陸分享給朋友,擔心免費版的不靈光,他還買了一款美國公司出品的付費VPN
而臉書、推特(Twitter)等社交網站因被中國大陸的防火長城封鎖,在VPN陸續被停用後,很多人的頁面也都沒有更新。這個十一假期,不少人的頁面陸續有了新動態,一則是人到海外,不然就是親友自海外帶了VPN給他。
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劉雲山去年11月在第三屆世界互聯網大會上,向國際社會力推中國大陸對於全球網路治理的理念,包括堅持「網絡主權」,等同向外界暗示「防火長城不會撤」。
外媒7月報導,中國大陸官方通知電信商在201821日前截斷個人用戶對VPN的接入,若真的實施,以後在中國大陸別想翻牆。雖然中國大陸工信部隨後否認這項報導,但不少VPN已陸續被停用。1061008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60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釋字第364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中國近年來對於網際網路的管控愈加嚴格,除了網路上的言論篩選管控外,同時也限制中國國內對外的聯繫,並且在近期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此作為合法管制網路的依據,該法規主要內容為防止網路詐騙、網路攻擊、要求網路業者配合政府機關偵查案件,並賦予了中國政府當局斷網的權力,同時也規範了網路實名制的相關規定。

  縱使該法規看似立意良善,旨在打擊網路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等,卻也明確地侵犯到人民的網路自由以及言論自由,使得審查網路言論名正言順,並且透過網路實名制可以有效地剷除異己、消去與不同意見的聲音。為了整體社會的網路安全就應該犧牲人民的網路自由嗎?
  此外中國政府也限制人民透過網路對外聯繫的自由,許多國外的通訊軟體、或是相關網站都無法使用,使得人民需自行設法透過「翻牆」軟體連線至國外的網路。如此一來多數人民對外來資訊的了解都須透過國內合法的網站,也就是必須透過政府當局審核過的資訊才得以在國內傳播。隱藏在「不方便」感受之後的便是資訊的匱乏,根據媒體接近使用權的概念,傳播媒體是人民獲取資訊的主要來源,媒體集中化容易導致經濟及政治上的弱勢者,無法藉以表達其意見或引起公眾討論其所關心的議題,造成表達言論及接收資訊的不公平現象。

政一B胡雅淳

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

員工過勞自殺 日本電通被罰50萬日圓

〔出處與日期〕2017/10/06 19:00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215522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本最大廣告公司電通因常態讓自家員工超時加班、去年甚至導致員工壓力過大自殺身亡,今天被日本法院裁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罰款50萬日圓(約台幣13萬4600元)。
綜合外媒報導,電通24歲的女職員高橋茉莉因過度勞動患上嚴重抑鬱症,2015年聖誕節時於公司陽台跳樓輕生。該案以過勞自殺方向偵辦,偵查時為非公開、但判決時於公開法庭審理,高橋的母親也在現場聆聽宣判。
面對電通的山本社長,法官菊地努表示:「發生這種讓員工於工作外時間違法過度勞動、導致尊貴生命消亡的悲慘事件,我們不能就這樣忽視。」並說電通做為業界的大型代表公司之一,改善公司勞動環境的進程將被全社會所關注,盼他們能好好承擔相應之社會責任。
判決後受訪的山本社長表示會「嚴肅地接受判決結果,深刻反省」,將努力改革公司制度、遵循法律以杜絕過勞狀況。此外他也對過世的職員高橋茉莉感到非常抱歉,並於經過高橋母親坐著的旁聽席時,彎腰對她深深一鞠躬。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補充條文–勞動基準法〕
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3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第5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33條: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

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
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心得與評論〕

現代社會勞工佔極大比例,然而因工作機會銳減、競爭激烈且替換率高、工資上揚等原因,勞方為保職位,即便資方剝屑勞工以求低成本創造更高利潤,幾乎都默默承受,導致身心靈疾病。勞工長時間處於高壓工作狀態,除了造成心理壓力、焦慮、憂鬱等等問題,更犧牲自己的休閒空間失去生活品質,自殺案件更是時有所聞。我認為保障勞工權益不應該只是談論白紙黑字的條文,實際去落實更為重要,政府應該保障勞工有真正的週休二日,在休息日出勤提高工資計算,透過工時安排進行總量管制,讓他們得以維繫家庭與工作以及身心平衡,更能提高工作力,在職場有更大發揮。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奧地利已禁止在公共場所穿穆斯林蒙面罩袍

時間:2017/10/2  16:09
出處: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002/2617751

【內容】

奧地利在當地時間10月1日起,禁止穆斯林婦女在公眾場所穿全身蒙面罩袍。據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報導,這個新法在今年六月出台,除了公共場合禁止穿全身蒙面罩袍以外,還規定穆斯林難民獲政府補貼的條件,是完成12個月的社會融合課程。

奧地利總統範德貝倫今年6月9日,宣布有關穆斯林融入社會的新法將在10月1日生效。這個新法規定穆斯林婦女,不得在公共場合穿全身蒙面罩袍,違者將被罰款150歐元。

此外,這個法令還規定,穆斯林難民領取政府貼補和取得居留的條件是,需完成12個月的社會融合課程。融合課程包括學習德語和了解奧地利法律和社會價值觀。奧地利當局還鼓勵難民在獲得工作簽證前,參加義務勞動。

【相關憲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個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心得】

其實在看到這篇文的時候我心裡是非常震驚的,因為在我看完此篇報導後,我有再去搜尋相關的資料和更多的報導;其中還提到這個新法還禁止在公共場所散發可蘭經,並且也禁止在非特定場合下穿戴手術口罩、滑雪面罩或是節慶用的面具。雖然政府是以要維護奧地利傳統價值觀為理由,但我認為不需要到這麼強硬的態度,可以良性勸導,不過不需要到違法、罰款等。而在相關憲法中我有提到遷徙自由是因為奧地利政府規定難民要先通過融合課程才願意貼補和發放居留證,雖然學習語言及當地歷史是移民中很應該也很基本的,但通常會稱之為難民的都是本身國家有危難才會逃亡,當然政府想要顧及本國安全是一定的,但在篩選難民的素質和維護國家安全發放居留證一定有更好且更迅速的方法。我覺得一個國家在制定法律當然有多方面的考量,但其中還是希望不會單純因為最近的時事而導致政令的瑕疵,像是種族歧視等等,還是應該極力避免。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2020年攻打台灣? 美智庫:中國沒能力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13682

【內文】〔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3日報導〕「台灣是安全的。我從來沒有說過中國2020年會攻打台灣,台灣人沒有理由驚慌!」美國智庫「2049計劃室」研究員易思安(Ian Easton)對於他的新書在台灣引起如此大的騷動十分意外,今天在受訪時要求澄清。他說,「2049計劃室」打算在推特上說明,台灣是安全的。

 易思安3日推出的「中國侵略威脅」新書,他強調在書中從沒說過中共會在2020年成功侵台,他寫這本書的目的是要讓人了解,台灣是面臨威脅。(圖擷自amazon
易思安3日推出的「中國侵略威脅」新書,他強調在書中從沒說過中共會在2020年成功侵台,他寫這本書的目的是要讓人了解,台灣是面臨威脅。(圖擷自amazon
易思安3日推出的「中國侵略威脅」新書,探討中國武力犯台威脅、台灣的防禦與美國的戰略。新書中引用中國資料揭露,中國已擬訂一份2020年攻台的秘密計劃,打算對台發動大規模的飛彈攻擊,並配合海空封鎖與兩棲登陸作戰,被美台媒體報導而成為熱門話題。

尤其美國「自由燈塔」的報導詳盡描述中共攻台計劃細節,被台灣媒體廣泛引用。易思安說,這樣的標題若能讓美國讀者關注台灣受到的威脅,未必是壞事;但他的書中從沒說過中共會在2020年成功侵台。

易思安說,今天甚至連他在台灣出生的妻子都接到台灣親友打電話詢問,台灣是否真的會在2020年受到中國攻擊,「我不希望台灣人認為我瘋了」。他寫這本書的目的是要讓人了解,台灣是面臨威脅,但台灣受到的防衛遠超過許多人的理解,解放軍還沒有強大到未來5年可以成功侵略台灣。這本書應該讓台灣人感到更安全,而不是更恐懼。

易思安說,中共2020年犯台的資料,是他引用台灣國防部2013101日發佈的國防白皮書,當時的背景是胡錦濤在中共18大之後交棒,據說胡與習近平之間有個秘密協議要讓解放軍繼續發展軍力,希望到2020年能有成熟的能力攻台。他的重點是要表達,即便馬英九總統盡力與北京和解,中國仍持續為侵略台灣做準備。

易思安表示,他整本書的研究和結論是要讓讀者了解,中國沒有能力在2020年成功進犯台灣,台灣在本身的努力以及美日友邦的協助下,會繼續維持安全。他說,這本書主要是寫給美國讀者看的,提醒他們台灣面對的威脅是嚴重而真實的,不要只專注北韓與南海,美國可以為台灣安全做得更多;至於給台灣讀者的訊息則是:台灣比許多人認知的更強固,台灣人應對自己的國防和民主有信心。

【相關憲法條文】
137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38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中共反分裂國家法: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心得評論】

我認為中共武統台灣的可能性在近年不高,除了地理屏障外,還有友邦的協助。應該恐懼的並非武統,我們更加注意文化或經濟上的統戰,像最近的台大事件一樣,統戰有各種形式,也許是以娛樂活動的模式來進行,這都是我們需要更加小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