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改革監察權 時力黨團:續推監察法修正草案
【時間】2018/06/12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120324-1.aspx
【內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表示,對於彈劾案的審查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的修正案在監察院會遭到封殺,感到失望與遺憾,黨團將持續推動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改革監察權。

監察院院會今天討論彈劾案記名投票,最後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的提案版本,未來彈劾案投票以無記名為原則,但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案件,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表決。

監察院新舊監委對於彈劾案記名分成兩派看法,一是以記名為原則,無記名為例外;二是以無記名為原則,記名為例外。前者由總統蔡英文提名的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後者由前總統馬英九任內提名的監委陳慶財提案連署。

時代力量黨團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監察院的運作在許多層面上早就不合時宜,必須盡速改革。黨團主張彈劾案要記名投票,「監察院不做,國會就來改」,呼籲速排審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指出,由於彈劾案採無記名投票,從關說縱放酒駕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到涉嫌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這些充滿爭議的彈劾案遭到監委封殺後,「社會大眾竟無法得知是哪些監委在包庇、在護航」,更無法要求監委為自己的權力行使負責。「這種阻擋改革、權力不透明的程序黑箱,如何能對社會大眾交代?」

新聞稿表示,黨團總召徐永明早在2016年第二會期時,就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將包括記名投票、彈劾程序與迴避規範等相關條文做合理的修正,讓監察院能夠充分發揮該有的功能。但很可惜,這項法案至今仍無法排入議程中。「這項受到社會矚目的監察權改革,究竟還要被保守的舊勢力阻擋多久?」

時代力量黨團呼籲,監察權的改革切勿牛步,如果監察院不願回應社會大眾對於監察權改革的期待,時代力量絕對會時時緊盯,持續推動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也要求監察院速將監察法施行細則送入立院「備查」,這是人民關注的重大改革,監察院休想規避國會監督,黨團會要求轉「審查」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4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憲法第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彈劾權是指對行政或司法官員有失職或違法行為所提出之處分與懲戒的請求,而在我國現行制度中,此職權屬於監察院,目的與其價值在於監督公職人員並追求無差錯的政府體系。目前監察院對於彈劾案基本上採無記名投票,但受社會大眾關注矚目的事件,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表決。這樣的規定使得有些案子得以鑽漏洞,也有一種不是受社會關注就不重要,也無需慎重的消極態度,然而彈劾案的提出勢必是公職人員具失職違法的行為,整個政府體系就像完整的機器,公職人員則是其中的零件,因此任何小地方的差錯都可能影響其運作,若採用記名投票,也可以使第三方檢視監察委員是否有盡監督之責任。
這篇報導也讓我想到報告論文探討監察院存廢的爭議。監察院和立法院之間的關係,包括調查權、立法權或是能否制衡行政等,皆有更好的方法去取代台灣目前運行的政府系統,雖非完美、完善,但在平衡以及制約各部會,還有追究、歸咎責任上能有更大的突破,像是設置人權監察使或是人權委員會,藉由小範圍固定目標達到更好的效益。廢除不符合現代普世價值的部會以及改善責任的劃分,不僅能夠使行政效率增加,更能使社會資源用在確切需要的地方,如此才能為臺灣的改革跨出有利的一步。

政一B 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 法官聲請釋憲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201794(聯合新聞網)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欣裕台、中央投資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與兩公司都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黨產會依據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條文,可能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並影響權力分立平等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裁定在大法官解釋前,暫停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證實,「本件是合議庭自認可能違憲,於是聲請釋憲。」司法院證實已收到合議庭的釋憲聲請書,預計下周二與年改釋憲案同時分案。
許瑞助表示,如果原告聲請釋憲,不必然停止訴訟,但若合議庭自己發現案件適用的法律有憲法爭議,必然停止訴訟。
合議庭聲請釋憲主要理由認為,依黨產條例,黨產會有調查權,是否可擴權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解決資產問題是否應循民事訴訟達成?此外,解決人民財產上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單位的專責?行政機關可不可以直取人民的財產?是否違反五權分立原則?希望大法官釋明。
俗稱不當黨產條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違憲爭議不斷,去年監察院先聲請釋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曾以監院聲請釋憲為由,裁定另一起黨產會官司暫停訴訟,因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釋憲聲請人是監察院不適格,廢棄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新出爐的裁定,是國民黨、欣裕台、中投公司,共同提告要求撤銷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合議庭指不當黨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及第十四條的規定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裁定停訟,可抗告。
從監院到法官陸續都對黨產會手段提出質疑,恐再引爆政治效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指出,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解釋時,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義務。法官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應先行聲請釋憲,以求解決,各級法院可提出客觀上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合議庭認為,欣裕台、中投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黨產會使用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法條有違憲疑義,「這是先決問題」,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依法先停止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心得】
民進黨在2016年贏得總統大選與國會絕對多數成為完全執政黨,並挾國會多數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成立不當黨產委員會,開始清查1987年前成立之政黨財產。但不當黨產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之下,作為行政權卻有調查權和處分人民或團體之財產權,是否有違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另外雖然黨產會名義上追查包含民進黨、中國青年黨在內等政黨之財產,但實質上僅針對中國國民黨的財產,是否也違反憲法的「不得針對特定個人或團體立法」的精神,以及認定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等來源以外之財產皆推定為「不當取得」,且要求政黨須自證其財產來源並無不當及不法,但在1940年代至今之許多古老的文件與證人皆已無可查證,試問該如何自證清白;而「不當」兩字是否等於「不法」,則何為「不當」?若是違反現行法律卻在當時是合法的,政府追查是否也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政府聲稱參考東德轉型正義之經驗及精神進行我國之轉型正義,但中國國民黨與東德共產黨的性質並不一樣,東德當時在進行清查政黨財產時已透過司法機關對德共領導人和財產進行審判,並宣告東德共產黨為違憲政黨,始進行解散與清查;但中國國民黨至今已轉型為民主政黨,且對於台灣民主的發展亦有正面助益,政府在進行轉型正義時不應完全套用東德模式,否決了國民黨存在於台灣之合法性。
幾個月前監察院院會就早已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釋憲案,卻反遭執政黨立委撻伐譴責,認為監察委員變成政治打手、前朝遺毒,但我認為司法機關是作為國家正義和憲法維護最後之中立判決者,若執政黨認為該條例及機關絕無違憲疑慮,又何必反對交付釋憲,而要使這些疑慮像陰霾一樣繼續跟著執政黨,遲遲無法揮去呢。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59


【標題】:

不滿年金被砍 保訓會:30日內可提行政救濟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58513
2018-06-14 19:29〔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

【內文】:

退休公務人員自6月11日起陸續接獲銓敘部依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之行政處分,眼見年金被砍,大表不滿,許多人提訴願;考試院保訓會提醒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請於簽收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保訓會表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計算例示如下: 1、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2日(星期二)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3日(星期三)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至7月12日(星期四)屆滿,請於該日以前將復審書送達銓敘部。 2、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5日(星期五)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6日(星期六)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應至7月15日(星期日)屆滿,因15日為星期日,延至16日(星期一)屆滿。 另外,復審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請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 又提起復審的法定救濟期間,係以「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網路瘋傳重行審定退休處分於107年7月1日生效,於該日前提起復審救濟者,保訓會將不予受理為誤解,因為可能損及當事人救濟權益,保訓會鄭重澄清。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心得】:
台灣自從蔡政府上任後的年金改革,全國軍公教譁然,上街抗議,造成許許多多的衝突以及世代歧異,從新聞的報導以及身邊的人談論起年金改革,都是贊成並且認為那群800壯士對於他們退休金的爭取,顯得如此貪得無厭,但在最近聽過一場年金改革的真相的演講,卻發現除了原本他們高喊的政府信賴保護等等的原因,還有其實最應該先動刀的是勞保等國民保險,雖然軍公教人員領的退休金看起來很多,但是之前的時代相對困苦,政府與他們簽下的合約,清清楚楚說明了未來有怎樣的待遇,但是現在卻利用我們仇富的心態去合理化政府的欺騙,我覺得實在不應該啦,該給的就應該照實給,不然這樣的政府,我們如何能安穩的相信未來不會把刀子指向我們呢?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法國國會辯論反假新聞法必要性引質疑
【出處 日期】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31928322018.06.11。經濟日報
【內文】
台灣、新加坡等地近期討論立法打擊假新聞的可行性,法國國會也準備立法,草案已經提出。但爭議在於假新聞難以精確定義,不少人質疑控制資訊反而有害民主,須要延長辯論。
費加洛報報導,法國國民議會近日針對共和前進黨提出的反假新聞法草案進行全天辯論,但還有多達150處需要修正。
總統馬克宏去年在競選期間,飽嘗網路謠言之苦。他今年初在新年媒體茶會中,承諾提出新法,專門對付選舉期間在社群網站上流竄的假新聞,防止外國政府藉謠言干預選情。
他所創立的共和前進黨提出草案,主旨是防止有心人在選舉期間操縱資訊,避免有人利用錯誤消息從外部破壞法國的穩定。
但草案內容和立法意圖本身引起不小爭議,問題之一就是「假新聞」的定義。
草案內容所指的假新聞,是「對於事實的不完整或欺騙式的斷言或非難」。文化部長FrancoiseNyssen認為定義太廣泛,希望草案送到參議院審議時,定義修得更精確。
根據草案的其他內容,網路平台應公開接受匯款的金額,建置使用者舉報假新聞的系統,並在演算法上更加透明,還要接受法國最高視聽委員會監督。
此外,若電視台的放送服務被外國政府控制或影響,有害國家基本利益,最高視聽委員會有權阻止或暫停放送服務。
左派和右派議員擔心,法案在預防假新聞的同時,會傷害媒體報導自由和言論自由,進一步危害民主,且現有法規對錯誤資訊已有規範。
因此,爭議不僅在於如何定義假新聞,還在於到底有沒有必要新訂定一套「反假新聞法」。
法國現有法律規定,無論以任何方式惡意出版、散布或再製假消息,危及公共安寧,可罰至少45000歐元(約新台幣158萬元)。
報導引述巴黎政治學院教授Dominique Reynie的意見,法國1881年的法規早就能把假新聞定罪,記者的工作本來就是釐清假消息。決定一則消息對或錯的,不應該是國家。
右派的共和黨籍國會議員Christian Jacob認為,新法意在成立「思想警察」。極左傾向的「不屈法國」一派認為,這是企圖控制資訊。極右派領袖Marine Le Pen表示,草案會扼殺自由,雖然確實該打擊謾罵、造謠和謊言,但現有法律應對已綽綽有餘。
共和前進國民議會黨團主席RichardFerrand表示,草案不是針對記者,也不影響媒體調查自由,只是在選舉時期防止外來勢力影響結果。
根據報導,記者工會和媒體多不看好草案,批評不僅沒有用處,還有新聞審查的潛在風險。
這項備受爭議的草案原應於7日在國民議會表決,因有待討論的問題太多,可能要延到7月再處理。
【相關條文】
憲法第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憲法第71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心得】
如今社會網路發達,面臨這種資訊快速流竄,卻零碎、片段不完整,真假難辨,往往讓人看得眼花繚亂。關於假新聞現象,網路上的社群媒體像FacebookTwitter比起主流媒體來說更加嚴重。根據數據顯示,成年的美國人當中有62%每天從社群媒體閱讀新聞,這表示社群媒體已經是一般人獲取新聞消息的重要管道,以至於社群媒體已成為假新聞的樂土。
因此許多人提出制定相關法律來打壓假新聞,但這就會牽涉到「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需要討論的問題太多,而且立法並不是一時一刻馬上就能完成的,與其期待立法遏止假新聞,不如自己多多閱讀新聞,閱讀新聞的範圍愈廣,閱讀的量愈多,愈能分別出真新聞與假消息,不要被譁眾取寵的內容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