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改革監察權 時力黨團:續推監察法修正草案
【時間】2018/06/12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120324-1.aspx
【內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表示,對於彈劾案的審查由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的修正案在監察院會遭到封殺,感到失望與遺憾,黨團將持續推動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改革監察權。
監察院院會今天討論彈劾案記名投票,最後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的提案版本,未來彈劾案投票以無記名為原則,但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案件,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表決。
監察院新舊監委對於彈劾案記名分成兩派看法,一是以記名為原則,無記名為例外;二是以無記名為原則,記名為例外。前者由總統蔡英文提名的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後者由前總統馬英九任內提名的監委陳慶財提案連署。
時代力量黨團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監察院的運作在許多層面上早就不合時宜,必須盡速改革。黨團主張彈劾案要記名投票,「監察院不做,國會就來改」,呼籲速排審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指出,由於彈劾案採無記名投票,從關說縱放酒駕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到涉嫌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這些充滿爭議的彈劾案遭到監委封殺後,「社會大眾竟無法得知是哪些監委在包庇、在護航」,更無法要求監委為自己的權力行使負責。「這種阻擋改革、權力不透明的程序黑箱,如何能對社會大眾交代?」
新聞稿表示,黨團總召徐永明早在2016年第二會期時,就提出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將包括記名投票、彈劾程序與迴避規範等相關條文做合理的修正,讓監察院能夠充分發揮該有的功能。但很可惜,這項法案至今仍無法排入議程中。「這項受到社會矚目的監察權改革,究竟還要被保守的舊勢力阻擋多久?」
時代力量黨團呼籲,監察權的改革切勿牛步,如果監察院不願回應社會大眾對於監察權改革的期待,時代力量絕對會時時緊盯,持續推動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也要求監察院速將監察法施行細則送入立院「備查」,這是人民關注的重大改革,監察院休想規避國會監督,黨團會要求轉「審查」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4 條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憲法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彈劾權是指對行政或司法官員有失職或違法行為所提出之處分與懲戒的請求,而在我國現行制度中,此職權屬於監察院,目的與其價值在於監督公職人員並追求無差錯的政府體系。目前監察院對於彈劾案基本上採無記名投票,但受社會大眾關注矚目的事件,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表決。這樣的規定使得有些案子得以鑽漏洞,也有一種不是受社會關注就不重要,也無需慎重的消極態度,然而彈劾案的提出勢必是公職人員具失職違法的行為,整個政府體系就像完整的機器,公職人員則是其中的零件,因此任何小地方的差錯都可能影響其運作,若採用記名投票,也可以使第三方檢視監察委員是否有盡監督之責任。
這篇報導也讓我想到報告論文探討監察院存廢的爭議。監察院和立法院之間的關係,包括調查權、立法權或是能否制衡行政等,皆有更好的方法去取代台灣目前運行的政府系統,雖非完美、完善,但在平衡以及制約各部會,還有追究、歸咎責任上能有更大的突破,像是設置人權監察使或是人權委員會,藉由小範圍固定目標達到更好的效益。廢除不符合現代普世價值的部會以及改善責任的劃分,不僅能夠使行政效率增加,更能使社會資源用在確切需要的地方,如此才能為臺灣的改革跨出有利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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