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59


【標題】:

不滿年金被砍 保訓會:30日內可提行政救濟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58513
2018-06-14 19:29〔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

【內文】:

退休公務人員自6月11日起陸續接獲銓敘部依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之行政處分,眼見年金被砍,大表不滿,許多人提訴願;考試院保訓會提醒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分,請於簽收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保訓會表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計算例示如下: 1、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2日(星期二)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3日(星期三)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至7月12日(星期四)屆滿,請於該日以前將復審書送達銓敘部。 2、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5日(星期五)收受銓敘部重行審定退休函,應自6月16日(星期六)起算30日為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期間應至7月15日(星期日)屆滿,因15日為星期日,延至16日(星期一)屆滿。 另外,復審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銓敘部)「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請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 又提起復審的法定救濟期間,係以「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網路瘋傳重行審定退休處分於107年7月1日生效,於該日前提起復審救濟者,保訓會將不予受理為誤解,因為可能損及當事人救濟權益,保訓會鄭重澄清。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心得】:
台灣自從蔡政府上任後的年金改革,全國軍公教譁然,上街抗議,造成許許多多的衝突以及世代歧異,從新聞的報導以及身邊的人談論起年金改革,都是贊成並且認為那群800壯士對於他們退休金的爭取,顯得如此貪得無厭,但在最近聽過一場年金改革的真相的演講,卻發現除了原本他們高喊的政府信賴保護等等的原因,還有其實最應該先動刀的是勞保等國民保險,雖然軍公教人員領的退休金看起來很多,但是之前的時代相對困苦,政府與他們簽下的合約,清清楚楚說明了未來有怎樣的待遇,但是現在卻利用我們仇富的心態去合理化政府的欺騙,我覺得實在不應該啦,該給的就應該照實給,不然這樣的政府,我們如何能安穩的相信未來不會把刀子指向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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