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 星期六

政一B 林虹汝

姓名:林虹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8

【標題】保障勞工權益 學者籲速訂職災保險法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6/279980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中國政府嚴格加強網路控管,只要批評政府或共產黨的留言都會遭到刪除,留言者甚至可能受罰。不過,數量急遽上升的檢舉案件也將成為麻煩的問題,據中國互聯網舉報中心的數據表示,9月份接獲有關批評中共政權、違法集會、賭博或色情相關的檢舉已經達到415萬件,與去年同月相比成長了60%

據《產經新聞》報導,中國網路用戶數量十分可觀,光是用手機來上網的用戶就高達7億,加上政府大力控管言論鼓勵舉報違法情事,甚至有企業招募審查人員來進行檢舉,光是在9月份,中國互聯網舉報中心就接獲了415萬件檢舉,平均一天就有14萬件,這些被檢舉的案件大部分會被刪文,部分會受到法律懲處。

而中國政府在6月施行《網路安全法》,10月份《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也跟著上路,這兩條法律施行後採取連坐制度,若有人使用微信時在群組內發布違法訊息,官方接獲檢舉後可能會一併處罰群組管理者,例如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創立群組的資格,並保存有關紀錄向主管機關報告。

報導指出,在1966年開始「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批鬥自己的親友擁有「反革命的思想或行為」,並私下向共產黨舉報,讓這些人在公眾面前受到集體批鬥,甚至被施加暴行,這在文革的十多年中都是家常便飯。而這樣互相監視的「抓耙子社會」將再度到來,而在人民心中埋下恐懼以強化獨裁的為政者,就在這個國家的某處。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 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 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心得:人民的言論只要是不會妨礙社會安寧的,都該受到保障。世界人權宣言已有條文保障人民得言論權,但很顯然中國大陸並沒有這樣的觀念,或者說是完全不當一回事。中國政府甚至還立法鼓勵人民互相侵犯彼此的權利,這種荒妙的行為就像文化大革命時,政府鼓吹人民批鬥有反革命思想的人,不論他是誰。這樣的事情導致人民生活在獨裁的壓力之下,或許有些人民並無察覺,但知道自己的權利被打壓的人民又能如何的反抗呢?沒有真正的公民投票,無法上街抗議。假如我們生活在這樣的社會中,我們該如何替自己爭取權利?這個問題我認為我們都該好好思考一下。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臨檢還是侵害人權?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87%A8%E6%AA%A2%E9%82%84%E6%98%AF%E4%BE%B5%E5%AE%B3%E4%BA%BA%E6%AC%8A%EF%BC%9F-094306739.html:
時間:2017/11/17 17:43

【內容】
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駕車在快到酒駕臨檢站前臨時停車,並疑似自囚車內拒絕酒測,遭警方罰鍰新台幣9萬元。經當事人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於上周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訴駁回,撤回警方開出的罰鍰及吊銷駕照等處分。一經報導社會大眾便紛紛對此判決表示看法,在各大網站上引發論戰。
由於近日各種酒駕案件被媒體瘋狂報導,本案也成為重點報導對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昨日發出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錯誤的部分做出回應。這種針對特定個案發布新聞稿回應的情況,在過去是十分少見的,也看得出社會對這整起案件的關注度不小。
行政法院說了什麼?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新聞稿中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的意旨,警察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對人民進行任意臨檢,臨檢也必須要針對已致生危害或者合理判斷易致生危害的可能時,才能進行臨檢。
同時,新聞稿中也指出:法院勘檢相關錄影畫面後,認定男子在臨停前並沒有蛇行、突然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的情形,警方認定有危險情事而攔檢並不合法,開出的罰單自然也應該被撤銷。
行政院說得對不對?
關於警察可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又應該要怎麼進行臨檢等等,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就做出了說明。其中,針對警察是否可以臨檢路人,大法官認為:除非在被臨檢人的行為,已經產生法律上的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才能對人民進行臨檢。
也就是說,像本次案件的駕駛,雖然在臨檢站前突然從內線切到外線停車,似乎有一點是為了躲避臨檢而刻意為之:但是由於法官並無法透過影像,確實產生駕駛有危害交通秩序的可能、甚至是已經產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危險。所以自然會認定警察在臨檢該名駕駛時,缺乏合理懷疑而屬於違法的臨檢。
針對這個問題,《法操》認為:酒駕行為本身,對於個人、社會都會造成危險,應該要予以處罰;但同時,也認為法院在本案的認定值得肯定。事實上,袃美國法院判決立中,也曾做出與釋字535號解釋類似的見解,警察必須要對民眾產生侵害社會秩序的「合理懷疑」後,才能對民眾實施臨檢。所以台灣法院及大法官的見解,也不能說是獨創見解呢!
說到底,警察雖然是保護人民不受任何不法侵害的第一道防線,但是同時也是最容易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人。當我們賦予警察權力時,同時也應該要思考:這些權力是否會被有心人不當利用,進而成為吞噬民主自由、人民基本權價值的巨大漩渦呢?

【相關法條】
憲法: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我覺得如內容中所提及的一樣,警察是保護人民基本權力的第一道防線,但同時也是最容易不自覺
之下侵害到我們。就像上述的狀況一樣,雖然警察認定駕駛有危險之虞而開罰單,然而並沒有確切
的證據能證明,也因依據釋字535號的關係我們能夠為自己的權利發聲,在當下沒有確切的證據認為
本人有可以裁定的問題或是情況,我們都可以拒絕臨檢,而我們也可拒絕警察將我們帶回警局,甚至
要徹夜偵視都是可拒絕的。其實很多時候執行法律和法律本身的意義有時候會有理解上的錯誤,導致
很多烏龍發生。我也相信這樣的事絕對不是第一次了,仍舊希望在立法時能更詳細,不讓人有鑽漏洞
的機會,也不會因此造成糾紛。


政一B陳佳揚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3
姓名:陳佳揚
【標題】

彰縣府重罰12億天價 台化不服將提訴願

【時間】
2017年11月18日 下午3:25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彰縣府重罰12億天價-台化不服將提訴願-072519192.html
【內容】
台化彰化廠燃煤鍋爐持續停工,但彰化縣政府10月初調查發現,M22號鍋爐,從2008年開始,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長期污染空氣品質,將追討12億的不當得利,台化在這個月(11月)16日,真的收到彰化縣府開出的這張天價罰單,當然無法接受,將提起訴願,聲請停止執行。
去年(2016年)10月,5千名台化員工,為了爭工作權,集結彰化縣府前陳抗,如今台化停工已經超過1年,彰化縣政府再出招,指控台化彰化燃煤廠,沒有實現當初環評承諾,還開出12億的天價罰單。

這份數據,是環保署提供有關台化M22號鍋爐的使用紀錄,彰化縣政府發現,M22鍋爐從2008年1月~2016年9月停爐前這8年,竟然都使用品質較差的生煤發電,污染環境,依照每度最低電價1.92元計算,台化至少收入97億元,以17%的平均利潤換算,再扣除營業稅,認定台化不當得利,就有12.44億元,必須全數追繳,罰單已經寄到台化手中。

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台化生煤的使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的部分,事實上是非常的明確,台化使用比較劣質的煤炭,是不應該被允許的。」

聲音來源:台化彰化廠經理曾文廣(2017.10.02):「以前都說符合(標準),現在又說不符合,我認為縣府本身要負最大的查證責任。」

早在今年(2017年)10月,台化就得知即將面臨開罰命運,11月16日在收到處份書後,台化強調不能接受,並痛批彰化縣政府,開罰無理,決定提起訴願跟行政救濟反制,彰化縣府槓台化,先是連續34次,退回申請展延設備操作許可證,這次甚至祭出環保史上最高的12億罰金!(民視新聞李文華彰化報導)
【憲法條文】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看完新聞我覺得其實無論如何汙染環境就是不對,台化為了追求低成本,而使用未符合規定的較劣質生煤發電,這本就很不妥,不僅使環境產生污染,破壞空氣品質,還有可能因此長期影響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我想這些都不是12億能夠解決的事情。我想現今台灣一定不只台化一家公司違反環評規定,只是尚未被揭發,但若每個廠商都只為自己的私利,而選擇無視那些自私所帶來的副作用,我想這個社會會變得很可怕吧,而政府機關也得確實做好把關,才不會使這些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傳出,畢竟沒有人會希望自己的家鄉,變成一個自己都不認識的地方。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李佳玟:看看受鞭刑的照片 再來問自己支不支持這種「文明」
【出處】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9035
【時間】106年11月16日

【內文】
有網友透過國發會提點子平台,提案要求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犯罪增加鞭刑,超過5000人附議成案,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將召開會議討論。

通常喜歡嚴刑峻法處理犯罪問題的法務部這次倒是反對,指出《兩公約》反對酷刑與身體刑,台灣既然已經把《兩公約》內國法化,因此必須遵守《兩公約》。比較有意思的是,法務部還整理一個清單,告訴大眾全球仍有鞭刑的國家與地區有哪些,那些通常只會在媒體上出現負面新聞的國家,譬如阿富汗、伊朗等國家赫然入列,台灣人向來喜歡的新加坡則被藏在一長串名單裡。法務部言下之意或許是,難道台灣要跟那些不文明的國家並列嗎?

法務部沒有說出口的,藝人吳宗憲倒是曾在一年半前直白地指出來了: 「鞭刑或許不文明,但很有效。」提案與參與連署的網友應該也是這樣想。反對鞭刑的人針對這點,指出鞭刑太過野蠻,不是文明國家該有的刑罰。文明與野蠻的語彙充斥在鞭刑的辯論裡,但卻鮮少有人講清楚懲罰與文明之間的關係。

誰還能接受五馬分屍


德國歷史社會學家艾里亞斯(Norbert Elias)在1939年時曾出版<文明進程>(<The Civilizing Process>)一書,爬梳歐洲社會如何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逐漸改變對於暴力、身體、性行為等議題的想法,高尚行為的標準越來越嚴格,大眾越來越容易感受到羞恥與厭惡,所有令人嫌惡的身體機能,可能展現人類獸性的部分被掩藏起來。這個被稱之為文明化的進程,連帶影響到其他社會制度,物理空間的安排,甚至是人與人之間互動方式。

史畢倫伯格(P.Spierenburg)進一步探討文明化與刑罰之間的關係,發現身體刑本來是常見的刑罰,死刑公開執行也曾經是大眾的重要休閒娛樂,但因為對於暴力容忍程度的改變,對於身體刑的噁心與厭惡,公開處決不僅退出街頭廣場,某些刑罰甚至永遠地消失在人類社會。Elias對於文明進程的描述或許不能直接套用在台灣,但從台灣社會也無法想像用五馬分屍或是割鼻剁手來懲罰犯罪者,就可理解台灣社會也有自己的文明感受與進程。

這正是刑罰社會學家葛蘭(David Garland)在其<懲罰與現代社會>(<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一書所主張的,每個社會其實存在一個感受結構,劃定了這個社會可以接受的刑罰邊界。國家在處罰時,往往沒有意識到這些懲罰其實是在某個感受上可被接受的界線之內,意思是,倘若某種刑罰被認為太過殘忍與野蠻,即便在現實上並不是不可行,甚至是有效,譬如將小偷砍手,也會因為這樣的刑罰違反現代文明人的感受,不被考慮。

鞭刑跟割鼻剁手都是身體刑


只在有人打算跨過這個刑罰界線時,這個感受界線才會變得明顯可見。從以前到現在,關於去勢與鞭刑的爭論,其實都是一種關於刑罰之文明界線的論戰。從這個角度解讀國際人權公約,不少人權公約明確設下一個標準:任何針對身體的刑罰都不是當代文明社會所能接受的刑罰形式。從這些人權公約的角度來看,鞭刑跟割鼻剁手都是身體刑,意義並無不同。

姑且不論台灣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鞭刑依法並無存在的可能性。更為現實的問題是,當台灣恢復鞭刑時,將面臨這樣的尷尬─當台灣社會向來肯認的文明國家都已經揚棄身體刑罰,台灣也意圖加入這樣的文明與人權的秩序時,台灣真的要用一個效果可疑的鞭刑,跟那些向來被認為人權紀錄可疑,文明落後的國家並列在一起?

新加坡實施鞭刑,向來遭受國際社會的猛烈抨擊,加上新加坡其他侵害人權的法律,被當作新加坡尚未達到文明社會之標準的證據,解嚴之後逐漸建立民主與文明形象的台灣,真的要朝這個方向前進?

倘若上述說明過於學術性,或甚至引發對於人權公約的反彈─「又來了,又是違反兩公約,台灣該走自己的路」的想法,建議各位上網找一張鞭刑的照片,或是鞭刑執行的影片來看看,不只是抽象地進行討論。每當我在我的課堂上展示鞭刑的照片時,我經常可在學生臉上看到驚嚇、噁心、厭惡等難以接受的表情。鞭刑是否該被採納,每個人或許只要問自己。問問自己,這種引發身體疼痛的粗魯暴力,會不會冒犯自己作為文明人的感情。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58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七 條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 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 學試驗。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2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4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心得評論】
先論國內依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再論這樣目的只是拿來嚇阻犯罪的刑罰,會不會推翻了台灣一直建立到現在的人權意識與文明價值體認,值得大家省思。我認為與其作足具有相當嚇阻效果的懲罰,不如將重點放在如何建立更好的法治教育,不用這種極刑的方式就讓人們知道其犯罪後帶來的結果相對龐大,任何背景下的人們都持有權利,不會因為今天他做了什麼就可以撇開法律規定失去任何人權,任何人都受到法律的保障,應使其投入對社會有貢獻的勞動上,而不是採以殘忍的刑罰使之感到懼怕。

政一B胡雅淳

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台灣體罰頻傳 人本: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常被當「管教」放過
〔時間〕2017/11/17 1340
〔內文〕
在人本基金會的推動之下,校園零體罰的政策被推出,但人本基金會表示,在實際處理校園個案中,面對了許多侵害兒童人權的狀況,包括兒童在校園中面臨的暴力對待,將透過參與國際審查會議,把台灣目前的狀況,呈現給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審查委員。
人本基金會表示,至今每年都會接到許多體罰個案,在個案中,發現兒童在校園內遭受暴力對待,國家對於兒童受害者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成年受害者的保護來的低。同樣的暴力傷害,對象是成年人時,加害者會負擔刑責;但是,一旦對象變成兒童,這些暴力行為就被認為是「管教」而輕輕放過。
人本基金會說,對於暴力對待兒童的老師,目前不論是行政處分或是解聘,都是由同校的同事來做決定。而且教育體系高度封閉,外界很難了解調查過程,更不用說教評會、考績會的開會過程。在缺乏監督狀況下,教職員很容易為了維護「同事情誼」而保留情面,即使學生受到了嚴重傷害,也不會做出停聘或解聘處分。
人本基金會也說,兒童在考績會、教評會上,沒有主動的發言權,只有被邀請說明的時候才能表示意見。而且對於懲處結果有意見時,也沒有就教師懲處向教育局申訴的權利。而且許多案件中,校方不願提供完調查報告給兒童或家長,造成兒童連知道調查內容、懲處結果的權利都沒有。
在學生申訴管道部分,雖然照教育部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規定,可以就違法的輔導管教進行申訴。但是校方會認為只有被記過的學生,才能走學生申訴流程。當兒童在校內受到暴力對待,而提起學生申訴。校方只會把案件轉由考績會、教評會處理,而考績會、教評會同前所述,是封閉而缺乏監督的「自己人」組織。
而在實際個案中,做為主管單的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常常只是進行形式上的監督,只要開會人數夠,會議符合規定,不管多離譜的事實調查或懲處決定,教育局都會表示要「尊重校方的決定」。主管機關不是沒有權力監督,而是慣於怠惰監督的責任。他們認為在台灣師師相護就是體制本身,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讓體制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
〔相關憲法條文〕
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分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評論〕

中國人通常都有一種思維是不打不成器,認為適度的體罰可以促使孩子成長。然而對於身心靈尚未成熟的兒童,這樣的體罰除了造成他們皮肉上的痛苦外,心靈對學校這個環境也會恐懼,進而喪失對學習的動機。自從大眾傳播媒體發達以後,這樣的事件更是常常被爆料而公諸於世。雖然對兒童使用暴力行為是不對的舉動,但是對於體罰的界定究竟是什麼呢?是不是罰站、跑幾圈操場、寫一課課文都包含在內?再經過小孩的隨口埋怨,說不定也可以構成一種體罰。反過來看,在現在這個極容易被告的時代裡,沒有明確準則的體罰喪失了對老師們管教的一種保障。教育的過程中我們理所當然提倡非暴力且有耐心的管教方式,但如何確保何謂體罰以及尋求正好的管教措施是當今最重要的教育課題之一。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慶賀穆加比失政權 民眾上街手舞足蹈

【出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realtime/20171118/1243561/
蘋果即時新聞2017/11/18 16:24
【內文】
目前被軍方軟禁的辛巴威總統穆加比(Robert Mugabe) 17日公開出席一所大學的畢業典禮,雖然穆加比看起來一切如常,但政權已經崩解。

93歲的穆加比執政多年,本周稍早遭軍方逼宮,穆加比所屬的執政黨辛巴威非洲民族聯盟愛國陣線(ZANU-PF),黨內大老今天在首都哈拉雷召開會議,將明確表態要求穆加比下台,若他繼續抗拒,執政黨打算19日罷黜他,21日彈劾穆加比。
數千名辛巴威民眾今天上街,慶祝總統穆加比(Robert Mugabe)失去政權。

穆加比自1987年12月起長期執政,民眾早已不滿多年的經濟肅條和人權問題,穆加比日前還把第一副總統姆南加瓦(Emmerson Mnangagwa)解職,打算把大權傳給妻子葛瑞絲,本周稍早軍方出手,控制穆加比行動,逼他下台。消息傳出,大快人心,數千民眾今天走上首都街頭遊行。(張翠蘭/綜合外電報導)
【憲法條文】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心得評論:
在一個民主國家裡,人民有選舉的權利,可以依法選出總統,這也牽涉到憲法中的民主國原則,裡面提到的國民主權中,包含著公民四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而在非洲,這位穆加比執政多年,因為不當施政,使的人民不滿多年,而他們的人民即使不滿總統,但他也無法罷免使他下台,因執政黨看到此狀況,於是打算於19日罷黜他,21日彈劾他。
而相對於我國而言,由於總統是人民所選擇出來的,因此憲法不只保障人民的選舉權,而當總統施政不當時,憲法也保障人民的罷免權,讓人民有權利可以罷免總統,給予人民監督總統施政的權利,這也是我國與他國不同的地方,確切的實施了憲法的基本運作原則。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男自囚車內拒酒測 興訟抗罰勝訴定讞

【新聞來源】2017/11/16 17:5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1160302-1.aspx

【內文】

劉姓男子「自囚」車內拒絕警方酒測,遭處9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免罰定讞。北高行今強調,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處罰可言。

全案緣於,去年1019日清晨,劉男駕車行經市民大道四段時,發現路口前有酒測攔檢,劉男便將車輛違停在路邊鎖上車門拒測,執勤員警以「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為由逕行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劉男開出新台幣9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劉男不服,主張自己當時在車內睡覺,提告抗罰;一審法院認為,警方不應把「不服膺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交通裁決所上訴求翻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免罰定讞。

北高行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所以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

北高行指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也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這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警方對於已經路邊停妥車輛的劉男進行盤查,事實上,劉男未停車前的駕車情形,並未發生危害,例如蛇行、車速異常等,不足合理懷疑有酒駕可能。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一)有關警察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係依據以下法律:

1、警察職權行使法。

2、刑法第185條之3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5條之2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5、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04條之1、第205條之1、第205條之2

6、警政署102613日警署交字第1020104842號函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二)警察人員執行酒測勤務遇有民眾拒絕酒測時,首先完成下列酒駕拒測認定如下:

1、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

2、民眾不配合時,警察人員執行之法律程序如下:

1)告知如仍拒不接受吐氣檢測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陳報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

2)若當事人仍堅持不配合實施吐氣檢測,則檢附不能安全駕駛或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相關資料(時間、地點、情況及犯罪嫌疑人個資等)通報偵查隊處理。

3)由偵查隊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

4)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若汽車駕駛人拒絕警察依法實施酒測之法律效果

1、判斷駕駛人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判斷吐氣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員放行。

2、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公共危險罪185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我想新聞中的特殊情況是我們必須謹慎思考的



首先是對酒駕的判定假如駕駛的車技本來就很糟以致於警察誤會那駕駛有義務一定要配合酒測嗎?又假如不配合,警察便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那此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人民自由與侵占人民財產之虞?



此外若只是車行不穩,警察有權力攔下駕駛嗎?更何況所謂的「車行不穩」是主觀的判斷,除非如逆向、蛇行等明顯行為能直接判定,不然每個人的標準不太一致,法律也未定下詳細、確切的標準,警察面對類似情況該直接攔車、一路觀察,還是直接視而不見?同時,判斷駕駛人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判斷吐氣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事,又是一個主觀的判定,假使坐在車內,警察該怎麼判斷他吐氣是否達酒測標準值?



針對報導劉男說他在車內睡覺但面對警察的敲窗,不知是真的睡到「完全沒聽到」,還是單純「不服膺警察威權」,不過事實是他已經停在路邊,而且車窗有保護貼,故無法觀察他是否有酒醉,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警察強制要他下車,的確屬於違法,我想男子的行為全然是鑽逃法律漏洞。但換個角度想,法律在「促進公益」的前提下,可以限制人民之自由;抑或如有些網友說「可以藉查看駕駛在車中的安全為由(例如是否昏迷)」破窗,雖然這是個方法,但極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故我想採用度皆不高。



現在「酒駕」是面臨兩個面向的大問題。以安全面向來說,每年車禍案件中,酒駕總是高踞榜首,本周所發生「甜點師被酒駕女撞死」事件,或之前因酒駕而命喪黃泉的悲劇,總是一演再演。大家都知道酒駕的危險與車禍後的慘狀為何,卻仍有人一犯再犯,且完全沒有減少的跡象。以法律面向來說,酒測卻與「自由權」相違,若是駕駛有酒駕,但行徑還未到很誇張,此時他學劉姓男子的方法,在路邊停下,藉「先合法酒測後,才能開罰」的規則,使警察無法盤查;抑或以行政法院判例「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為名,那以後人民在路上還有安全嗎?而警察對酒駕者就無法可施了嗎?我想這是立法院必須思考的問題。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嚇!2歲童來初經 塑化劑惹禍
時間:2017-11-18 00:35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825746

內容:
不久前有名母親發現兩歲女兒下體出血,緊張求醫,確診為初經,探究原因是塑化劑惹禍。成功大學團隊兩年前研究證實塑化劑對女童性早熟有影響,曾有女童六歲就有月經,沒想到這次女童初經來得更早。兩歲女童經藥物治療、減少使用塑膠製品,成長狀況已恢復正常。
成大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主任李俊璋指出,家長經常給這名兩歲女童喝塑膠杯裝冷飲,平時會使用保鮮膜或以塑膠盒裝微波食物,還會讓女童在鋪滿巧拼的地板玩耍,加上母親會替她化妝,打扮成洋娃娃般,經檢驗女嬰尿液塑化劑含量過高,初經才會提早來。

李俊璋說,塑化劑隨著溫度愈高、時間愈久融出愈多,使用保鮮膜應搭配較深的碗,避免膜直接觸及食物;由於保鮮膜或塑膠盒放進微波爐,會快速釋放塑化劑,除溶入食物,恐殘留在爐內,之後微波的食品都可能受影響。

許多家長擔心地板太硬,喜歡在地上鋪滿巧拼。李俊璋表示,巧拼也含有塑化劑,尤其很多小孩有咬手習慣,等同直接吃進塑化劑,建議先墊竹蓆,再鋪棉被,柔軟度就很適中。

李俊璋提醒,塑化劑也常添加在保養品、化妝品及香水當定香劑,須格外注意。他曾替一名孩童做尿液分析,尿中塑化劑含量也過高,後來發現他與父母同睡,而母親在床頭擺滿各式香水瓶。

平常可見的紙杯、保麗龍杯,因內層都塗有塑膠淋膜,也都列屬塑膠杯。李俊璋建議兩歲女童的母親不要再使用塑膠製品,並要教女童勤洗手,持續一周後再做尿液分析,塑化劑含量下降約百分之六十,配合醫師給藥抑制荷爾蒙,身體成長速度即恢復正常。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7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心得:
人類文明快速發展,人類平均壽命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也跟著提高,但也因為許多新科技的出現,在我們現在的生活環境也出現許多新的威脅在影響我們健康,如同新聞中提到的塑化劑,從1960年代台灣石化工業開始發展,到現在塑膠製品已經攻占我們生活的每個角落,食衣住行皆無法脫離和塑膠的接觸,塑膠製品或許使我們的生活更方便,但這也隱藏許多無形的代價,長久接觸塑化劑造成人類許多的慢性疾病,而我國十大死因癌症連續第35年高居榜首,癌症防不勝防,已普遍對國人的健康造成威脅,許多癌症的成因至今還尚未明確,但我想這和塑化劑等現代工業產物脫不了關係,此外,塑膠的普及相對的也造成了環境的污染,塑膠製品無法被大自然分解,因此便長久留在土壤當中或是流入海洋,導致許多物種的生存受到威脅。
科技發展使人們的生活更加方便,這個趨勢是無法避免,對於個人而言,生活中充斥著許多威脅健康的淺在因子,我們只能盡量減少使用塑膠產品,除了為自己的健康,同時也能夠減少垃圾量,善待自然環境。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賴揆拍板都更修法 遇釘子戶可強制聽證
【出處 日期】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771542017.11.18
【內文】為加速老舊房屋都更,內政部公布都更修正草案,針對"釘子戶"的部份,未來都更案只要出現不同意戶,將強制舉行聽證程序,釐清是否索價過高、或是惡意圈地,加速都更作業。
台北市永春社區都更案延宕16年,忠孝東路正義國宅都更案,拖延更久,延宕20年!為了加速都更,16號行政院長賴清德,與民進黨立委進行便當會,拍板"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預計下週四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跟都市計畫連接來建立第一道預防惡意圈地的問題。」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這次都更條例全面翻修,是立法以來最大修正,草案將針對都更不同意戶,設立四道預防爭議處理程序,包括未來都市更新計畫,都要經過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避免惡意圈地,並強化都更審議委員會功能,不光只是獎勵容積多寡,也具備審議都更爭議,另外最重要的是,降低潛在釘子戶比例,未來只要出現不同意戶,將強制辦理聽證程序等。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我們要讓惡意者的行為能夠被防堵,有善意者的期待能夠被維護。」
房地產專家徐佳馨:「即將成案的一些個案來說的話,它是有一個獎勵的作用。但是如果說對於它離都更完成還有一段路的一些個案來說的話,幫助會相對比較有限。」
房產專家認為,目前新條例仍有不足,並沒有針對釘子戶祭出任何罰則,嚇阻力不大,"釘子戶"還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一樣能拖延都更進度。而內政部則強調,還有一道機制,一旦出現都更爭議,地方政府將架構60天協商平台,協調拆除日期、安置計畫等,加強地方政府代拆正當性,避免都更進度延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評論】

  都更不僅可邁向現代化都市及改善人民的生活品質,更是將那些老舊設備、容易引起或延燒火災的房子汰換掉,防範於未然最有效的辦法,但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完全不適用,不僅造成都更窒礙難行且爭議頻繁,影響的是全民福祉,日前行政院針對都更進行修法,修法最主要面向是處理不同意戶的問題,針對有爭議的都更案件,地方政府必須強制辦理聽證程序,不同意戶可走行政救濟。台灣已發生過許多起強遷釘子戶的案例,多為政府與居民談判失敗,卻沒有尋找其他方法,直接拆遷。之前看過一項美國處理釘子戶的例子,開發商無法讓老奶奶搬遷,於是修改設計圖將商業大樓凹進一塊,讓老奶奶的房子矗留原地,配上照片會覺得很溫暖。希望這次修法可以找到對於人民與政府是兩全其美的方法。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中國獎學金申請 要求台生認同一中
【出處 日期】
【內文】
〔記者鍾麗華/綜合報導〕中國財政部官網上月公告「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申請首要條件即為「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一」;若獲獎學生有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行,校方須取消其資格並向上級報告。對此,陸委會表示,兩岸交流仍應秉持公平、對等、尊嚴等原則,中國大陸不應在其提供台灣學生獎學金辦法中,對我學生強加政治思想限制。

陸委會:政治思想限制
我官員強調,我方對於中生在台就學雖有「三限六不」,規定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做為中生獎助學金,但各大專院校仍可透過自籌經費提供中生獎學金;且各校並未在申請資格要件中設置任何政治條件或前提,強加政治思想限制在中生。

根據中國官網公告的辦法,台灣學生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第一項即為「認同一個中國,擁護祖國統一」;辦法規定,如出現學生「反對『一個中國』的言論或行為」等狀況,校方須取消學生獲獎資格。

每名學生每學年獎學金金額,自專科生的人民幣四千元至博士生的人民幣三萬元不等。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
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
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
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心得評論】
   雖然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不管有怎麼樣的政治思想人民一律平等,但我覺得事實上政治思想是引起爭議的最大因素之一。一般來說申請獎學金需要像成績、財力等條件,這些東西為了支持和鼓勵優秀的人或給清寒家庭的孩子學習的機會設定的,符合憲法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確實條件可說是限制資格的,但不可以侵害個人權利,政治思想不容易改變,而且這次一個中國的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答案,因此限制特定的思想算是歧視和強迫。獎學金的條件不應該思想、宗教來設定,避免侵害個人的自由權。
 看完這個新聞我就想起來了有個成語「入鄉隨俗」,還是我覺得好好地保持自己的思考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