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8日 星期六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男自囚車內拒酒測 興訟抗罰勝訴定讞

【新聞來源】2017/11/16 17:5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711160302-1.aspx

【內文】

劉姓男子「自囚」車內拒絕警方酒測,遭處9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免罰定讞。北高行今強調,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處罰可言。

全案緣於,去年1019日清晨,劉男駕車行經市民大道四段時,發現路口前有酒測攔檢,劉男便將車輛違停在路邊鎖上車門拒測,執勤員警以「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為由逕行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劉男開出新台幣9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劉男不服,主張自己當時在車內睡覺,提告抗罰;一審法院認為,警方不應把「不服膺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交通裁決所上訴求翻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免罰定讞。

北高行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所以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

北高行指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也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這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警方對於已經路邊停妥車輛的劉男進行盤查,事實上,劉男未停車前的駕車情形,並未發生危害,例如蛇行、車速異常等,不足合理懷疑有酒駕可能。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一)有關警察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係依據以下法律:

1、警察職權行使法。

2、刑法第185條之3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5條之2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5、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04條之1、第205條之1、第205條之2

6、警政署102613日警署交字第1020104842號函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二)警察人員執行酒測勤務遇有民眾拒絕酒測時,首先完成下列酒駕拒測認定如下:

1、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

2、民眾不配合時,警察人員執行之法律程序如下:

1)告知如仍拒不接受吐氣檢測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陳報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

2)若當事人仍堅持不配合實施吐氣檢測,則檢附不能安全駕駛或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相關資料(時間、地點、情況及犯罪嫌疑人個資等)通報偵查隊處理。

3)由偵查隊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

4)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三)若汽車駕駛人拒絕警察依法實施酒測之法律效果

1、判斷駕駛人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判斷吐氣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員放行。

2、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公共危險罪185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我想新聞中的特殊情況是我們必須謹慎思考的



首先是對酒駕的判定假如駕駛的車技本來就很糟以致於警察誤會那駕駛有義務一定要配合酒測嗎?又假如不配合,警察便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那此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人民自由與侵占人民財產之虞?



此外若只是車行不穩,警察有權力攔下駕駛嗎?更何況所謂的「車行不穩」是主觀的判斷,除非如逆向、蛇行等明顯行為能直接判定,不然每個人的標準不太一致,法律也未定下詳細、確切的標準,警察面對類似情況該直接攔車、一路觀察,還是直接視而不見?同時,判斷駕駛人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判斷吐氣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事,又是一個主觀的判定,假使坐在車內,警察該怎麼判斷他吐氣是否達酒測標準值?



針對報導劉男說他在車內睡覺但面對警察的敲窗,不知是真的睡到「完全沒聽到」,還是單純「不服膺警察威權」,不過事實是他已經停在路邊,而且車窗有保護貼,故無法觀察他是否有酒醉,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警察強制要他下車,的確屬於違法,我想男子的行為全然是鑽逃法律漏洞。但換個角度想,法律在「促進公益」的前提下,可以限制人民之自由;抑或如有些網友說「可以藉查看駕駛在車中的安全為由(例如是否昏迷)」破窗,雖然這是個方法,但極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故我想採用度皆不高。



現在「酒駕」是面臨兩個面向的大問題。以安全面向來說,每年車禍案件中,酒駕總是高踞榜首,本周所發生「甜點師被酒駕女撞死」事件,或之前因酒駕而命喪黃泉的悲劇,總是一演再演。大家都知道酒駕的危險與車禍後的慘狀為何,卻仍有人一犯再犯,且完全沒有減少的跡象。以法律面向來說,酒測卻與「自由權」相違,若是駕駛有酒駕,但行徑還未到很誇張,此時他學劉姓男子的方法,在路邊停下,藉「先合法酒測後,才能開罰」的規則,使警察無法盤查;抑或以行政法院判例「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為名,那以後人民在路上還有安全嗎?而警察對酒駕者就無法可施了嗎?我想這是立法院必須思考的問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