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臨檢還是侵害人權?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87%A8%E6%AA%A2%E9%82%84%E6%98%AF%E4%BE%B5%E5%AE%B3%E4%BA%BA%E6%AC%8A%EF%BC%9F-094306739.html:
時間:2017/11/17 17:43
【內容】
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駕車在快到酒駕臨檢站前臨時停車,並疑似自囚車內拒絕酒測,遭警方罰鍰新台幣9萬元。經當事人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於上周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訴駁回,撤回警方開出的罰鍰及吊銷駕照等處分。一經報導社會大眾便紛紛對此判決表示看法,在各大網站上引發論戰。
由於近日各種酒駕案件被媒體瘋狂報導,本案也成為重點報導對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昨日發出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錯誤的部分做出回應。這種針對特定個案發布新聞稿回應的情況,在過去是十分少見的,也看得出社會對這整起案件的關注度不小。
行政法院說了什麼?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新聞稿中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的意旨,警察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對人民進行任意臨檢,臨檢也必須要針對已致生危害或者合理判斷易致生危害的可能時,才能進行臨檢。
同時,新聞稿中也指出:法院勘檢相關錄影畫面後,認定男子在臨停前並沒有蛇行、突然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的情形,警方認定有危險情事而攔檢並不合法,開出的罰單自然也應該被撤銷。
行政院說得對不對?
關於警察可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又應該要怎麼進行臨檢等等,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就做出了說明。其中,針對警察是否可以臨檢路人,大法官認為:除非在被臨檢人的行為,已經產生法律上的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才能對人民進行臨檢。
也就是說,像本次案件的駕駛,雖然在臨檢站前突然從內線切到外線停車,似乎有一點是為了躲避臨檢而刻意為之:但是由於法官並無法透過影像,確實產生駕駛有危害交通秩序的可能、甚至是已經產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危險。所以自然會認定警察在臨檢該名駕駛時,缺乏合理懷疑而屬於違法的臨檢。
針對這個問題,《法操》認為:酒駕行為本身,對於個人、社會都會造成危險,應該要予以處罰;但同時,也認為法院在本案的認定值得肯定。事實上,袃美國法院判決立中,也曾做出與釋字535號解釋類似的見解,警察必須要對民眾產生侵害社會秩序的「合理懷疑」後,才能對民眾實施臨檢。所以台灣法院及大法官的見解,也不能說是獨創見解呢!
說到底,警察雖然是保護人民不受任何不法侵害的第一道防線,但是同時也是最容易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人。當我們賦予警察權力時,同時也應該要思考:這些權力是否會被有心人不當利用,進而成為吞噬民主自由、人民基本權價值的巨大漩渦呢?
【相關法條】
憲法: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心得】我覺得如內容中所提及的一樣,警察是保護人民基本權力的第一道防線,但同時也是最容易不自覺之下侵害到我們。就像上述的狀況一樣,雖然警察認定駕駛有危險之虞而開罰單,然而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也因依據釋字535號的關係我們能夠為自己的權利發聲,在當下沒有確切的證據認為本人有可以裁定的問題或是情況,我們都可以拒絕臨檢,而我們也可拒絕警察將我們帶回警局,甚至要徹夜偵視都是可拒絕的。其實很多時候執行法律和法律本身的意義有時候會有理解上的錯誤,導致很多烏龍發生。我也相信這樣的事絕對不是第一次了,仍舊希望在立法時能更詳細,不讓人有鑽漏洞的機會,也不會因此造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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